今天早上,我打開了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一書,頗為興奮。
要發大財了,原來我這是一個珍本書!
它是由滕維藻和朱宗風翻譯的版本,商務印書館1962年4月初版。
封面正中央印着四個字:“內部讀物”!
特別重要的是,版權頁顯示,初版只因印了3,500冊
看看照片,我這個珍本是哪裡的!

我保留這本書的經歷非常離奇,當時我正讀研究生,它是學校圖書館的內部藏書,得一定級別的人才能借閱。但對我們這些研究生特別開放。
我借閱後仔細閱讀,但到還書時卻怎麼也找不到它了。後來不得不賠款,原書定價一元人民幣,我賠了兩元。好大一筆錢,我心疼了半天,或許更長一點。
圖書館給我開了收據,時間是1987年1月7日。 後來這本書不知道從哪裡又冒出來了,我立即狂讀,劃上了很多紅道道和藍圈圈,還寫了一些眉批。 譯者滕維藻在為該書寫的譯者序中說:“這本書‘充滿毒素’”(第6頁)。從我的眉批可以確定,我中毒了,病的還不輕,三十多年啊。 今天我看了一天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很認真,就想發現自己從哪裡失足的,這一失足就成了一萬一千九百多天的恨啊。 
(來源網絡)
作者自稱:“這是一本政治性的書。”(第5頁)
他在每一章的開頭都引用一段名言,引用阿克頓勳爵的最多,比如在“引論”:“很少有什麼發現比揭露思想根源的發現更惹人憤怒了。”(第7 頁)
在第十章:“權力滋生腐敗,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會腐敗。”(第129 頁) 哈耶克論爭的主要對象是納粹主義即德國的G家S會主義。他說:“我們有重蹈德國的覆轍的危險。”(第8頁)
又說:“從1870年開始,英國喪失了在政治和社會領域內的思想領導權,而成為思想輸入國,在以後六十年中德國成為一個中心。……德國思想到處通行,德國的制度也到處被模仿。”(第25頁) 1870年到底發生了什麼? 個人主義是哈耶克的世界觀。他認為,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的基本特點:“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也就是承認在他自己的範圍內,縱然這個範圍可能被限製得很狹窄,他的觀點和愛好是至高無上的,也就是相信人應能發展自己個人的天賦和愛好。”(第19
頁) 與之相連,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在安排我們的各項事務時,應該盡力運用社會的自發的力量,而儘可能少的藉助於強制。”((第21頁)

“社會的自發的力量”是哈耶克的一個重要觀念。
我在旁邊寫上眉批:
“利用社會自發力量,反對社會控制。”
我的後半句顯然錯了。

我的另一個眉批:
“人類創造的任何制度都是歷史的、有局限性的,沒有一種絕對完美的社會制度。關鍵是權衡利害。”(第23頁)
利害的意思就是,在所有政體中,M主是禍害最少的制度。

在第二章“偉大的烏托邦”開頭,哈耶克引用了何德林的名言:“常常使一個國家變成地獄的,正好是人們試圖把國家變成天堂的東西。”(第27頁)
“何德林”是不是荷爾德林啊?
他批評完了德國接着批評法國空想社會主義的創始人,說他們從不曾懷疑“他們的理想只有通過很有力的DCZ府才可能付諸實現。”(第21 頁) 哈耶克始終堅持並維護洛克提出的英國自由主義傳統:“自由一詞指的是免於強制的自由,是擺脫他人的專斷的自由,是從束縛住個人的羈絆中獲得解放,這種束縛使他除了對於上級唯命是從以外沒有絲毫選擇的餘地。”(第28 頁)

范批註:“所謂免於貧困的經濟的自由,不過是均貧困的別名。”(第29 頁) 哈耶克說:“關於S會主義的爭論,主要地成為關於方法而不是關於目的的爭論。”(第35頁)
他所說的方法之爭集中在兩個問題上,私有還是共有,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


一切集體主義制度的共同特點,就是“為了一個明確的社會目標而對社會的勞動者加以深思熟慮的組織。”(第57頁)
范批註:“第一目標集中組織至上而下。”(第57 頁)
范又批註:“‘全體利益’不可能概括為一個單一目標。”(第57 頁)
哈耶克以“個人需要”為市場經濟辯護,任何人都不可能了解“不同的人們的沒有止境的不同需要,並且給每種需要定出一個高下。”(第59 頁)


范在這頁寫了三個批註:
1)“只有神及其各種替代物毫無任何局限性。”
2)“個人永遠無法擺脫他的有限性,集體亦如此。”
3)“不存在一個無所不包的為所有人一律贊同的價值尺度。”

哈耶克認為:“‘所謂社會目標“只不過是許多人的相同目標…..共同行動的範圍,就只限於人們一致同意的目標。最通常的情況是,這些共同目標不會是個人終極的目標,而是不同的人可以把它用來不同目的的手段。’”(第61頁)
范批註:“共同目標是實現個人目標的手段。

哈耶克舉例,1928年德國政府控制了一切經濟生活。 范批註:“一個直接控制了全國的絕大部分經濟生活的ZF,是不可能不全面控制人們的生活的。“(第61頁)
阿克頓勳爵說自由“不是達到一個更高的政治目標的手段。它本身就是一個更高的政治目標。其所以需要它的理由並不是為了一個良好的公眾行政,而是為了保證追求文明社會崇高目標和私人生活的安全。”(第70頁)

哈耶克特別捍衛精神自由的價值,精神自由“不在於每個人對任何事由都會寫和想,而在於任何人對任何事由或意見都可以爭論。”(第158頁) 哈耶克引用佛蘭克林的話說:“那些願意放棄根本的自由來換取少許的暫時安全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安全。”(第128/9頁) 說到民主,哈耶克認為民主是手段:“民主在本質上是一種手段,一種保證國內和平和個人自由的實用的手段。”(第70頁) “防止權力成為專斷的不是它的來源而是對它的限制。”(第71頁) 
我大概是從哈耶克這裡才知道“法治”這個觀念的:“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先規定並宣布的規章的約束——這種規章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確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種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這種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第71頁) 法制制度下的法律就是實現宣告一般的原則也就是“競技規則”:“它們所針對的是一種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的典型情況”,而不是考慮某時某地或某一特定的個人。(第73 頁) “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範圍的意思,它把這個範圍限於公認為形式法律的那種一般規則,而排除那種直接針對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為了這種差別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強制權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規定,而是指政府的強制權力只能夠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況下,並按照可以預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之,特定的立法能夠破壞法治。”(第82
頁) 
不能不說到錢:“錢是人們所發明的最偉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現存社會中,只有錢才向窮人開放一個驚人的選擇範圍——這個範圍比在以前向富人開放的範圍還要大。”(第87 頁) 哈耶克後來又說到:“在競爭的社會裡,窮人的機會比富人的機會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這一事實絲毫也不影響另一事實的存在,那就是在這種社會裡的窮人比在另一不同類型的社會裡擁有很大的物質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第99頁) “經濟自由必須是我們經濟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因其具有選擇的權利,不可避免地也帶來那種權利的風險和責任。”(第98頁)

對了。本書譯者滕維藻和朱宗風在譯者序中,特別批判了哈耶克的三個謬論,也就是最可怕的“毒素”:
第一:“S有制是Z由的最重要的保障。”(第100頁)
第二:“SH主義意味着奴隸制度。”(第18頁) 第三句是總結論:“要就是由非人為的市場紀律控制的那種秩序,要就是由少數個別人的意志指導的那種秩序,兩者之間只能任擇之一,除此之外,是沒有其他辦法的。”(第191 頁) 譯者認為,從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這本書可以看出,哈耶克是“資本主義辯護士”。(第5頁)
我仔細想了一想,覺得他們兩人說還真有些道理。 2019.8.27 於芝加哥郊區
2020.8.31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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