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這回有一次領教了什麼叫“秒殺”。今天北京凌晨我在自己的公眾號“老范館”上發了一篇文章,談不應該再使用“拐賣婦女”這個詞彙了,改為國際通用的販賣婦女。
早上7點50分,歷經將近八個小時後,這篇文章還在,314次點擊,於是,就群發到十幾個群中。八點整,群發完畢,我又將文章發到自己的朋友圈。兩分鐘後,微信朋友報告,文章被刪除了,404.
微信後台顯示,335人次點擊。335—314,在這十多分鐘內,21人次點擊。
下面是原文: 三八三八,消滅“拐賣婦女”這個詞
簡單地說就一句話,放棄使用“拐賣婦女”這個詞,與祖宗與國際接軌,改為“販賣婦女”,英文,trafficking in women。無論是販賣婦女還是販賣兒童,都屬於販賣人口,英文就是human trafficking。 對於販賣人口(human trafficking),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賣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是這樣定義的。 一、販賣人口: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懂了吧。 先舉起白棋,我一直不敢寫這篇文章,因為自己學術水平太Low。好在今天是“三八國際婦女節”,可以三八,而它最初起源於1857年紐約的紡織女工上街抗議遊行,爭取婦女的權利,紐約離我們芝加哥不遠,由於時差的關係,明天才是美國的三月八日。 爭取婦女的權利,今年讓我們從鍵盤上開始,消滅“拐賣婦女”與“拐賣兒童”這兩個詞。 我這是從孔夫子那裡領受的命令,他老人家說:“名不正則言不順”。正名,就是要名副其實。而“拐賣”兩個字,尤其是那個“拐”字,太藝術化了,不合乎實際。因為真實的實際就是“販賣”婦女與兒童。 人是不可販賣的,這是婦女與兒童權利的基礎和前提。簡單地說,就是要把婦女和兒童當成人,與男人一樣的人。 我查了一下資料。上谷歌,無論是拐賣婦女( abduction of women),還是拐賣兒童 (child abduction),中文的“拐賣”一詞,英文都翻譯成一個字:Abduction。而Abduction再翻譯成中文,是並且僅僅是兩個字: 綁架。 而販賣婦女,則譯為 trafficking in women,販賣兒童則是 child trafficking “拐賣人口”這個詞則翻譯成human trafficking Trafficking :交易、 買賣、 非法、 骯髒。 至於human trafficking(販賣人口 )的法律意思,聯合國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了,我不必三八。 綜合幾個資料。至少從秦漢至元明,中國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詐欺手段剝奪他人自由、使之處於被奴役狀態的行為,稱之為“略人”,將出賣略得人口的行為叫做“略賣人”。 略同掠吧?搶劫,奪取。 唐律規定:略賣人口為奴婢的,首犯絞刑,從犯流放三千里。買方即“購買”販賣而來的人口的人,也要處以刑罰。 從什麼時候“略賣”變成了“拐賣”,並且寫到刑法中,我研究不了。但不管怎麼樣,現在改變還不晚,讓罪惡顯現出它的本來面目: trafficking in women,販賣婦女!
2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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