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們”政府出大招,絕對高招 ——《宗教/信仰自由漫思錄》(9)
一想到自己馬上就要給“我們”政府出大招了,挺感動的。“我們”的政府啊,我能不關心嗎?難道我不想成為“我們”了。人民政府愛人民,人民政府人民愛啊,那就是人見人愛。一愛,你就得替對方着想,對不?這不,我就想到了一件事。是什麼呢?是年年都出的那個什麼宗教白皮或者紅皮書,也興許是黑皮的,我沒看到過封面,我看的都是報紙,白紙黑字,沒皮。 一看哪,我就心急,這老是被動防禦,怎麼能夠制敵於死地啊。兵法上講,要主動出擊,乘勝追擊,最高指示:針鋒相對,寸土必爭。得學習啊。 我是什麼意思呢?意思也很簡單,別人批評你沒有言論自由時,你不要去談什麼肚皮問題,將軍肚問題,你要談嘴皮子的問題,你說,我們這裡有十三億張嘴,哪一張嘴都可以說他想說的話,連啞巴都幸福地感謝M 主席,那是三十多年前的事情,忘不了啊。 這麼一針鋒相對,傻子都能明白(不明白的都是傻子),真理在咱們手裡。“咱們”也可以說成 “俺們”,多親切呀。 具體地這一招是這樣的,下一次再寫什麼宗教皮書的話,你列出來一個書目就足夠了,就是已經公開出版的宗教書籍,五千種就行。大國呀,五千種宗教書籍,小玩意啦。 另外,再加上公開發行的一百種宗教刊物。然後,你就什麼也不用說了。 你說這太複雜,工作量大。那更簡單一點,一本就夠了,就是世界上發行量最大的那本書——《聖經》,你宣告,它在我們這裡已經公開出版發行了,好多種版本。去新華書店吧,快去吧,你想買多少就買多少。帶動消費。 然後你就指着“我們”政府簽署的重要國際文件:《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點到第六條,停下,不要動,那條是這麼寫的: 第六條 按照本宣言第一條並考慮到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應着重包括下列各種自由: (A)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之自由以及為此目的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 (B)有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的自由; (C)有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的自由; (D)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E)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F)有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的自由; (G)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標準,培養、委任和選舉適當領導人或指定領導接班人的自由; (H)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過宗教節日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 (I)有在國內和國際範圍內與個人和團體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聯繫的自由。 然後宣告,別拿“我們”當傻瓜,以為“我們”看不明白麼: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這是宗教或者信仰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 看明白了,接着說,“我們”公開出版合法發行的這一本書——聖經,五千種書,一百本雜誌,足以證明,(用激情式的語言)在神州大地,長城內外,大河上下,都“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最後,再加上一句:事實勝於雄辯。詭辯嘛,那就更不在話下了。 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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