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党”是民主的精髓 特有理 2011-09-27 德孤网友的网文《反党是个什么概念,兼谈我为什么不反党》提出反党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并倡导“文化更新,思想更新”,进而在人们心中根植“民主的理念,人性的理念”。本人的看法却是:反党是一个非常清楚的概念,同时也是民主的精髓。不能“反党”反而是文化落后,思想落后。反而远离了民主的理念,人性的理念。 “政党”在民主体系中是具有特定政治主张的政治实体,就像公司是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实体一样。这个概念若搞不清楚,进一步的思考就会越远越偏。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提出,正是要明确“法律实体”和“法律个人”的区别,从而才能正确地执行法律。经济领域中之所以管企业叫“法人”,也就是要明确区分经济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就不能让个人承担;反过来,个人触犯法律也不应由企业背黑锅。在民主社会中,政党作为政治实体,既然追求自身的政治利益,也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民众或是其他政党及团体反对某一个政党的政治主张,反对执政党的治国方针,就是应该针对特定的党而不是个人。否则反而是将“政党”、“政府”、“个人”、以及“司法”搅和在了一起。如果政党中的某个人或部分人,即使是大部分人触犯了法律,那是司法领域的事,而绝对不是政治范畴里的问题,例如北美的摩托车党。如果混在一起就类似于把“党纪”和“国法”混在一起一样。 一个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德国的纳粹党和其领袖希特勒。你能够说反纳粹党是概念不清?只能反希特勒或是其党内的特定人吗?很明显:希特勒及其追随者犯有的罪行的确是他们个人需要承担的。但纳粹党的社会目标同样违反了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必然被彻底取缔。我想许多有“中式”思维或是“宗教”思维的人一看到“反”就联想到“打”、“害”、“杀”、“灭”,因而认为党不能反,因为党内还有许多守法的人、许多好人。反党就把这些好人给害了!其实这正是对民主的误解。 我一直认为民主的基础就是社会的妥协精神,就是任何社群都不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必须容忍他人的不同甚至反对。说得更直白就是:能够承受住他人对自己利益的合法“侵占”。不同的个人、社会群体、政党,有权反对其他个人、政党和团体的主张,也必须允许他人反对自己的主张和政策,也包括反对自己的利益取向。由于社会层次的差异巨大,反对一个党的理由可以五花八门,连党领的相貌以及性别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提出来,都可以决定选票的去向。一个公民最大的政治权力体现就是手中的选票,而选票的真正价值就是用来“反党”的。 如果“党”不能反,要选票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