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大空的民主概念(大)
特有理
2015-7-3
接上文,民賦政治的核心是權利的相賦。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賦予他人權利,一是限制他人權利;相對應,一是獲得自己的權利,一是讓渡自己的權利。民主在字義上強調的是獲得權力,忽視、迴避限制自身權利這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這樣的思想誤導必然形成社會共識的極大差異。如果社會成員普遍沒有建立起尊重他人權利、信守權利讓渡的承諾、自覺維護權利妥協的共識,即便選舉形式出現,也很難使社會進入到穩定發展的狀態。最有可能的,就是持續的社會動盪,不停的利益爭鬥,直至暴力的重新主宰。
民賦政治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從自然規律的角度,任何獲得,都意味着其它資源的相應付出。否則,永動機就會成為現實,能量守恆的定律就會被打破,穩定系統就不需要其函數的收斂。以前曾經提到:人類物質利益空間是有限的,而思想意識的空間是相對無限的。因此,用自身物質利益的有限來換取思想發展的無限,是為人類文明發展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個體只有通過自我限定基本利益空間(其實質是留給他人基本利益空間),才能使自己的思想發展不受利益限制,才能活出個人樣。站在權利相賦的基礎上,我們可以清晰地體會到什麼是基本的人權。這個問題最好不要問幾代出身的奴才,因為他們早就把自己的權利交換為生存的條件了。假如是一群自由快樂的人,每個人代表了一個恆星的靈魂,在一個物質利益十分有限的星球上,這些成為肉身的靈魂又必須生活在在一起。那麼他們會做出一種什麼樣的協商?只有承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保護維持尊嚴的基本權利,才是抗拒產生不平等的唯一方法。這種以尊嚴為基礎的基本權利,絕無任何可量化的物質要求。可見,思想的自由、言論的自由就必然成為基本權利的核心。沒有精神上的平等、個體尊嚴的保護,物質利益根本不可能實現獲取的平等。關於思想及言論自由,這又是一個需要深入敘述的問題,暫且點到邏輯出發點為止。那麼沿着基本人權的邏輯,任何以物質利益為核心的社會理論、政治理論,都是本末倒置的思想體系。這也為我們識別未來的“馬克思主義”提供了鑑別的依據。
現代文明政治的表現形式,即投票選舉,除了個體對自己利益的保護,也同時承諾限制了自己的權利。這種形式,真正不是為了當家做主。誰會同意別人當自己的家,做自己的主?通俗的解釋應該是這樣:誰也不要攥着刀把子。一起放棄相互的威脅,擯棄單贏的獲利模式,以社會最根本的利益共識為基礎,共同保護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其代價,就是不能讓任何一個人的利益訴求去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權。如果無法否認這個事實,拿出人民的概念來說這是全民共同做主,或者是什麼主導和主宰,則明顯是不着邊際的大話和廢話。很多人都欣賞“把權力關進籠子”的說法,但是,人往往對外傻不對里傻,要關的都是別人的權力。很少人會想到,【你要落實把別人的權力關進籠子的願望,必須以把自己的權力關進籠子為交換】。
經過民賦政治薰陶的人,和那些從毫無基本人權環境下出來的人,其思維和行動差異極大。還是回到同性戀的話題上來舉例。在北美,同性戀是一個對人權保護有着代表性意義的話題。雖然這只是少數人的切身問題,但它卻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有人說這是因為政客為了拉攏選票、為了吸引選民的眼球。我覺得這種說法是一種無恥的責難。如果沒有民眾的普遍關心、普遍的同情,誰談這個議題就相當於自找殘廢。如果有人在中國,公開在政治場合提出這樣的議題,家門口早就不知被潑了幾桶大糞了。中國的民眾就是這樣一個群體,正經的公益事情大都是採取“各掃門前雪”的態度,而對於那些身體的弱者、權利的弱者,則是極願意去踩上一隻腳。比如拿殘疾人取個樂啊、罵罵妓女、罵罵“漢奸”、罵罵同性戀啊。在溫哥華地區,學校里準備讓學生接觸同性戀的議題。就看華人的家長們比其他族裔都要義憤填膺,又是抗議、又是請願、又是找議員陳情。相比極低的政治選舉投票率,華裔反倒成為了反對同性戀的社會主力。在民賦政治的國家,任何人都有權提出自己的訴求,華裔也不例外。但是訴求必有高下之分,如果一部分人的訴求是剝奪別人最基本的生活權利,而這權利又與其自身利益毫無科學相關,那麼這種訴求就必然是自找失敗、自取其辱的訴求。此時搬出神啊、主啊、後代啊、人類延續啊,聽着特高大上,有邊嗎?同性戀是現實的存在,你大人捂着孩子的眼睛就能徹底把他們與同性戀隔離?社會的問題方方面面,如果不讓孩子從小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思想基礎、和對社會權利公正評判的原則體系,長大之後如何有效保護自身的權益,如何有尊嚴地生活,又如何不讓自己的貪慾走火入魔?禁止同性婚姻在中國很容易辦到,其背後是別人權利可以任意剝奪的共識;而在西方國家,你有你言論的自由、表達訴求的自由,但是你剝奪別人基本權利的自由就被剝奪了。
在國家管理的層面,需要一再強調的是:選舉,一方面使公民獲得監督政府運行的權力,作為交換,便是無論社會意義上的個體還是整體,就自動放棄了國家管理和政治決策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都承諾:即使自己的選舉意願沒有實現,他/她仍然會承認他人意願所主導的政治方向。其交換條件就是憲法賦予並保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侵犯。這些名義經常包括:國家的名義、人民的名義、神的名義、主的名義。沒有這些“偉大”的名義,人的基本權利就被徹底落實和保護,而獲取權利的手段就被明確限定。從這點來看,所謂“主導”、“主宰”,不過是異想天開的誇張。政治權利不是文學作品裡的風花雪夜,可以由着性子潑墨點綴;也不是言情小說里的俏麗佳人,可以隨心所欲地裝潢打扮。
什麼是一個人應得的權利,什麼是相應必須需要付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並存的。一個沒有具體對象、沒有實施途徑、沒有的實施方法的“主”字,居然被吹捧為民主概念的精華,其大無邊實在是令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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