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裔游行杂感 特有理 2016-2-22 据说2.20的美国华裔游行,是华裔在美国第一次为自己族裔的公平权益而举行的大范围抗争活动。总的衡量来看,我个人觉得意义是积极的。 这次游行真正深远的影响不在于华裔是否敢于站出来为自己族裔的人说话,因为就是在暴力专制的祖国,反抗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何况是在自由社会的先锋美国?真正的意义在于华裔开始实践自由社会所赋予的权利。而且,通过自己族裔内部的观点交锋,体验和感受了言论自由的真谛:言论自由对社会的价值不在于个体言论的随心所欲;而是任何人的观点都无法成为限制他人言论的思想标准。长期的中国文化把中国人塑造成一种把不同思想视为异己,对异己必欲除之而后快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所导致的心理状态就是对异己思想的痛恨及愤怒。然而在自由社会,人人都要学会容忍异己的思想和行为,只要这些思想和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吃苦头的反倒是不高兴的自己。 我一直赞同“英雄创造历史”的观点。这次的全美游行虽然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再次印证了我的这种认知。那些敢于站出来的人们,不是为了免费的盒饭或饺子,当然,这也是人生获利的一种方式;而那些敢于抛开强者的施舍,敢于向强者争取自己权益的人,才是历史真正的创造者。不管他们是否稳重得雷打不动,还是冷静得心如止水。 关于偏向。利益的偏向是人的本性,只要在情理之中就是有价值的。对于小梁警官的案件,对于一起走火的事故,如果自己族裔的人不去进行偏向保护,那他的权益必定会被其它族裔偏向剥夺。而且这次的偏向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有很大的权益争取空间。而那些情真意切地为小梁定罪的华裔,则未免对非裔过于多情了。人家的力量比华裔大多了,反驳华裔的事我觉得就不劳华裔再出手相助了,除非你真的具有专业的素养并站在理上。 恕我孤陋寡闻,能见到所谓最有说服力的倒梁文章,就是那篇据说是中国大陆一个取了洋名的博客文,什么《有罪的关键,华人视而不见》。这种与法律知识毫不沾边甚至相违背的观点居然被倒梁的人们视为至宝,不能不说是华裔群体科学化思维的欠缺。在我们加拿大的法律定义中,误杀是指:“Manslaughter runs a broad spectrum of unlawful acts ranging from near accidents to near murders.”其中关键点是:【unlawful acts】和【near accidents】。那么,一个警察持枪巡逻是不是unlawful?走火到底是accident还是near accident?至于持枪时手指放哪,这是错,还是罪?一个检察官把一个走火的accident直接指控为意图谋杀,这是出于公义还是别有居心?至于梁的为人如何,是否痛哭流涕地道歉,这与是否有罪有何相关?法律是否允许对不认错的定罪,对认错的免罪? 此外,再发点小牢骚:美国的同胞千万别把华裔的事说成是你们美国自己的事,除非你们不用华裔的名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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