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裔遊行雜感 特有理 2016-2-22 據說2.20的美國華裔遊行,是華裔在美國第一次為自己族裔的公平權益而舉行的大範圍抗爭活動。總的衡量來看,我個人覺得意義是積極的。 這次遊行真正深遠的影響不在於華裔是否敢於站出來為自己族裔的人說話,因為就是在暴力專制的祖國,反抗的事件也是層出不窮,何況是在自由社會的先鋒美國?真正的意義在於華裔開始實踐自由社會所賦予的權利。而且,通過自己族裔內部的觀點交鋒,體驗和感受了言論自由的真諦:言論自由對社會的價值不在於個體言論的隨心所欲;而是任何人的觀點都無法成為限制他人言論的思想標準。長期的中國文化把中國人塑造成一種把不同思想視為異己,對異己必欲除之而後快的行為模式。這種模式所導致的心理狀態就是對異己思想的痛恨及憤怒。然而在自由社會,人人都要學會容忍異己的思想和行為,只要這些思想和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吃苦頭的反倒是不高興的自己。 我一直贊同“英雄創造歷史”的觀點。這次的全美遊行雖然規模並不算大,但這再次印證了我的這種認知。那些敢於站出來的人們,不是為了免費的盒飯或餃子,當然,這也是人生獲利的一種方式;而那些敢於拋開強者的施捨,敢於向強者爭取自己權益的人,才是歷史真正的創造者。不管他們是否穩重得雷打不動,還是冷靜得心如止水。 關於偏向。利益的偏向是人的本性,只要在情理之中就是有價值的。對於小梁警官的案件,對於一起走火的事故,如果自己族裔的人不去進行偏向保護,那他的權益必定會被其它族裔偏向剝奪。而且這次的偏向並非無理取鬧,而是有很大的權益爭取空間。而那些情真意切地為小梁定罪的華裔,則未免對非裔過於多情了。人家的力量比華裔大多了,反駁華裔的事我覺得就不勞華裔再出手相助了,除非你真的具有專業的素養並站在理上。 恕我孤陋寡聞,能見到所謂最有說服力的倒梁文章,就是那篇據說是中國大陸一個取了洋名的博客文,什麼《有罪的關鍵,華人視而不見》。這種與法律知識毫不沾邊甚至相違背的觀點居然被倒梁的人們視為至寶,不能不說是華裔群體科學化思維的欠缺。在我們加拿大的法律定義中,誤殺是指:“Manslaughter runs a broad spectrum of unlawful acts ranging from near accidents to near murders.”其中關鍵點是:【unlawful acts】和【near accidents】。那麼,一個警察持槍巡邏是不是unlawful?走火到底是accident還是near accident?至於持槍時手指放哪,這是錯,還是罪?一個檢察官把一個走火的accident直接指控為意圖謀殺,這是出於公義還是別有居心?至於梁的為人如何,是否痛哭流涕地道歉,這與是否有罪有何相關?法律是否允許對不認錯的定罪,對認錯的免罪? 此外,再發點小牢騷:美國的同胞千萬別把華裔的事說成是你們美國自己的事,除非你們不用華裔的名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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