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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問題 2015-11-30 23:30:31

財產分割問題

 

    中國的房改後,房價飆升,特別是中心大城市,價格千百倍的上漲。房產一值錢,家庭糾紛就來了。自從北京房價頂破了天,我周圍的親朋好友的家庭差不多都捲入了房產糾紛。當事人一說起來都苦惱得很。或許您會說:讓一步海闊天空;這都是互不相讓的結果。這話有道理;不過現在北京的房產與個人收入相比簡直是天文數字,畢竟我們生活在“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社會裡。

    我在美國二十多年了,覺得中國的財產糾紛(主要是房產)比美國嚴重得多。或許是大部分普通美國人到了老年也真沒什麼財產(美國當然也有子女為了財產和富有父母鬧翻甚至傷害父母的,但這畢竟很少)?我曾在護理院(nursing home)幹過一年活兒,發現老人們進來絕大多數都是需要政府補貼的,也就是說他們已身無分文了。美國老人把住護理院看成人生最後一站。他們賣了房子的那點錢先住老年公寓,最後身體完全不能自理了就搬到護理院。那時他們基本沒錢了(沒有房產和汽車,銀行存款少於一千美元)。政府的福利機構出他們住護理院的錢。每個人每個月最少需要三千美元。

    他們是不是到了老年就轉移財產?應該不會。美國人的房子、汽車都是貸款買的;而且買到房子的美國人總是希望少還本金。很多美國老人,到不得不賣掉房子住老年公寓的時候,房子的貸款和本金還有很多沒還完。賣房子自己得不到多少錢。如此說來,他們怎麼會有很多財產?有些甚至資不抵債。這點和中國人不同。中國人可太能攢錢了(因為誰也不信任)。特別是房改後,房價發了瘋似地漲。一時間大家都成了“富翁”似的。

    聽了和看到親朋好友有關房產分割的問題後,我覺得老人們過世後,子女最後同意均分房產,然後賣了房子各自拿錢了結房產繼承問題最簡單,也不會太傷感情。這事情幾年前辦起來容易(應該是5年前)。把老人的房子賣掉後,按法定繼承人均分就行了。可現在忽然要證明“你媽是你媽”了,理由是“誰知道有沒有非婚子女”。麻煩啦!怎麼證明啊?得,去原來父母工作單位查檔案開證明。個人檔案上往往寫着有幾個子女。真哭笑不得,這就能證明是否有私生子啦?好啊,您要是這種態度,人家小官僚非難為死你不可!那要是父母退休前的單位已經不存在了呢?哪兒找檔案去?別問我,自己想辦法去。

    另外,還要證明“你爸爸/媽媽的父母是不是還活着。為什麼?!如果還活着就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那如果是在農村,比如爸爸的爸爸是個老農民,早過世了。嘿嘿,人家政府有關部門不管,就一句話:我們要看證明。我們的一位朋友為了證明爺爺奶奶已過世,真的拍了墳前的碑。這聽起來跟說相聲似的,可事情輪到您頭上,那是欲哭無淚的事兒。其實啊,最後還得靠“關係”把一些證明通過“變通”的手段弄全乎嘍。

    為什麼非得證明“你媽/爸是你媽/爸”呢?中國的有關部門說了,那私生子也有繼承權的。您還真別聽了這話就從地上綽磚頭砸那說這“混蛋話”的小官吏。世界上夫妻有婚外子女的現象確實有,有直接的血緣關係當然有財產繼承權;但我感到,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立了這條“規矩”後,有關部門的辦事人員就“拿個雞毛當令箭”。他們為此辦起事兒來起碼有刁難人的成分。知道嗎?中國人如果有點權力,如果不顯示其凜凜的威風,那該是多麼“痛苦”的一件事兒。這種“弼馬溫”在小老百姓被刁難得張口結舌、愁眉苦臉,不得不哀求他們的時候,才會有快意。為了以防萬一,我勸諸位有父母房產繼承問題的人們,事先讓父母立好遺囑,以後的麻煩事兒就少得多。為什麼呢?因為中國有關法律還是認定財產分割遺囑的法定效力的。有了遺囑,甭管他本人是否有婚外子女,首先看遺囑意願。上面明明白白地寫着自己名下的房產由誰繼承,各有多少份額。這樣,老人走後子女們如何繼承房產就相對好辦了。當然,這得有個前提條件,過世老人的子女們都對遺囑沒異議。

    到海外謀生的人們在父母過世後很多都選擇放棄遺產繼承,很多並非自願,而是怕傷到兄弟姐妹間的感情。我認為國內的親屬很多都理所當然地認為國外已定居者比國內富有,理應放棄遺產繼承。其實是否該繼承遺產和繼承者的貧富沒關係。國內的親屬這樣想會引起家庭矛盾。這樣的例子我聽到很多,不贅述。

    我還聽說過老人立了遺囑,自己的房產對子女的劃分中不均分。事後造成兄弟姐妹間的矛盾。這種事情真不好辦。如果老人們還健在,並非病入膏肓沒有自主能力,那時兄弟姐妹在一起把事情挑明了;大家協商後,老人寫下遺囑。這樣做相對好得多。

    老人們沒有立遺囑就已過世;法律上規定繼承人應均分房產。可繼承者不同意,結果鬧的最終上法院。這種事情我聽到的相當多。中國老人往往覺得立遺囑不吉利。可事後讓自己子女因財產分割大鬧,嚴重傷害了親情。我看,明智的老人應儘早立下遺囑。

    老人過世,繼承人在財產分割上鬧矛盾最多的情況當屬老人是重新組建的家庭。前些年還沒有房產問題,有些老人再婚時房產歸屬沒有在各自的子女中明確。現在房產一值錢,問題都來了;畢竟血比水濃,再婚老人各自的子女為房產便爭執起來,本來相互間的感情就很淡嘛。這些年中國國內就遺產法是定了不少規則的。有些規則我難於理解;比如夫妻的房產夫妻共有;如果其中一人過世,又沒有立遺囑,共有房產的一半屬於夫妻中仍活着的人,另一半由子女(包括再婚後對方帶來的子女)和活着的那位老人繼承。我怎麼覺得夫妻共有的財產在配偶去世後完全屬於仍活着的配偶呢?咳,咱也不是學法律的。中國的法律既然制定下來就該遵守。甭管怎麼樣,老人們儘早為自己的財產立下遺囑,明確繼承人是誰,各分得多少財產很重要。

    現在中國國內離婚率也高了起來。根據法律,在婚前要做好各自財產如何分割。有人說如此一來夫妻感情受傷害。咳,還是防患於未然的好,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有關財產繼承和分割,我聽到了太多的故事;但我在這裡不想多講。第一,涉及隱私;第二,有些法律上的東西自己畢竟了解很有限,怕說得不準確。

    我以前還貼過有關公證的問題。既然是涉及財產分割,免不了去公證處公證各種證明。但中國辦公證也有讓人啼笑皆非的時候。公證處竟然有條規定,如果房產繼承中有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公證處不予公證。嘖嘖,有時候正是因為繼承人中有不同意見,才到公證處公證各種有關證明。怎麼又“如果房產繼承中有糾紛,公證處不予公證”了呢?再說,我要辦公證,我是否會如實地將家庭房產分割中有糾紛和公證處說?

後來我想,這其實是公證處的一個託辭。如果有房產糾紛的人找上門來問“你們憑什麼給XXX公證”時,公證處會說“我們規定,不給房產繼承中有糾紛的開公證;可是XXX辦公證時沒有說明這個情況”。你看了這些會怎麼想?

錢哪,讓太多人失去理智。再者,中國的“關係”往往比法律更有效。


瀏覽(5446) (12) 評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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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南大街哦哦 留言時間:2015-12-03 23:53:06
以前在北京住的時候,常常看北京電視台的調解節目,收穫很大,有房產的家庭的確應該多看看這些節目。其實看多了這些節目,俺發現一個規律,那些為房產繼承上電視節目調解的家庭,多數都是老人糊塗子女打架。呵呵,這是俺自己認為發現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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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scal 留言時間:2015-12-02 07:49:01
Gregory ( Beijing ): 如果過十年開始徵收房產稅,麻煩立刻解決一半。環境使然。
這種事情已經是必然而不是偶然。沒有糾紛才是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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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緹春曉 留言時間:2015-12-02 05:26:47
做父母的一般希望均平富,子女中能力弱的會得到父母更多的照顧;也有父母偏心某一個孩子的;這些,說到底也算父母的權力,他們自己的財產,願給誰就給誰;要是說不公平,家庭本來也不是法庭,沒有太多的公正可言。

老話說,好女不吃嫁妝飯,好兒不吃遺產飯。每個家裡總會有某個子女從父母那兒多吃多占的,並不代表這個子女一輩子就會衣食無憂,其他子女就會因此流落街頭。

在海外生活的子女確實比國內的大度有氣量,很多放棄父母財產,並不是因為在海外的更富有,我們在海外生活,收入稅,房地產稅,房子貸款,子女教育等費用比國內負擔重多了;然而,放棄也是一種解脫,人生短暫,何必人為財死鳥為食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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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A 留言時間:2015-12-02 00:28:20
我先生的哥嫂一家就是如此,無恥,無賴!等着報應吧!
回復 | 1
作者:Pascal 留言時間:2015-12-01 23:25:48
天上布滿星,月牙兒亮晶晶, 生產隊裡開大會,訴苦把冤申...... 千頭萬緒,嗨,
真是 ...... 彼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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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繽紛視界 留言時間:2015-12-01 17:20:55
可悲而千真萬確的事情,我聽說的類似糾紛就有兩起。教育的失敗和房價的失控,上演在各個家庭悲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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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naman 留言時間:2015-12-01 17:12:14
好文謝謝了,原來以為當今只有自己家庭在中國面臨這種悲劇,其實已是普遍社會問題,人性之醜惡各家彼此彼此,這種問題一旦遇到國內一方一點不讓的話,怎末着都是輸,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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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留言時間:2015-12-01 16:39:14
很普遍,很嚴重,很現實,很殘酷,很無。。。恥,賴,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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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gxin 留言時間:2015-12-01 16:18:13
親情能變成金子,是親情,變不成金子,那可就是敵情了。過去是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現在卻成了家家有一摞難念的經了。

還有,我也覺得沒拿到遺囑的活下來的老伴兒比較慘,還得被子女拿走自己的一半兒的財產,這個規定太不成體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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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陽峰 留言時間:2015-12-01 15:43:00
國內的公證依據的邏輯非常人可以理解。而且公證費奇貴,是涉及財產的百分之幾。如果房產值千萬,就是幾十萬的公證費了。所以還是立好遺囑最好!

但是遺囑也有公證,自筆,代筆等種類。其中公證遺囑最正式,以後遭到挑戰的可能性也小。但是公證遺囑一旦確立,以後不能用其它形式的遺囑去替代。也就是說要想修改的話必須再作一次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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