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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问题 2015-11-30 23:30:31

财产分割问题

 

    中国的房改后,房价飙升,特别是中心大城市,价格千百倍的上涨。房产一值钱,家庭纠纷就来了。自从北京房价顶破了天,我周围的亲朋好友的家庭差不多都卷入了房产纠纷。当事人一说起来都苦恼得很。或许您会说:让一步海阔天空;这都是互不相让的结果。这话有道理;不过现在北京的房产与个人收入相比简直是天文数字,毕竟我们生活在“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社会里。

    我在美国二十多年了,觉得中国的财产纠纷(主要是房产)比美国严重得多。或许是大部分普通美国人到了老年也真没什么财产(美国当然也有子女为了财产和富有父母闹翻甚至伤害父母的,但这毕竟很少)?我曾在护理院(nursing home)干过一年活儿,发现老人们进来绝大多数都是需要政府补贴的,也就是说他们已身无分文了。美国老人把住护理院看成人生最后一站。他们卖了房子的那点钱先住老年公寓,最后身体完全不能自理了就搬到护理院。那时他们基本没钱了(没有房产和汽车,银行存款少于一千美元)。政府的福利机构出他们住护理院的钱。每个人每个月最少需要三千美元。

    他们是不是到了老年就转移财产?应该不会。美国人的房子、汽车都是贷款买的;而且买到房子的美国人总是希望少还本金。很多美国老人,到不得不卖掉房子住老年公寓的时候,房子的贷款和本金还有很多没还完。卖房子自己得不到多少钱。如此说来,他们怎么会有很多财产?有些甚至资不抵债。这点和中国人不同。中国人可太能攒钱了(因为谁也不信任)。特别是房改后,房价发了疯似地涨。一时间大家都成了“富翁”似的。

    听了和看到亲朋好友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后,我觉得老人们过世后,子女最后同意均分房产,然后卖了房子各自拿钱了结房产继承问题最简单,也不会太伤感情。这事情几年前办起来容易(应该是5年前)。把老人的房子卖掉后,按法定继承人均分就行了。可现在忽然要证明“你妈是你妈”了,理由是“谁知道有没有非婚子女”。麻烦啦!怎么证明啊?得,去原来父母工作单位查档案开证明。个人档案上往往写着有几个子女。真哭笑不得,这就能证明是否有私生子啦?好啊,您要是这种态度,人家小官僚非难为死你不可!那要是父母退休前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呢?哪儿找档案去?别问我,自己想办法去。

    另外,还要证明“你爸爸/妈妈的父母是不是还活着。为什么?!如果还活着就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那如果是在农村,比如爸爸的爸爸是个老农民,早过世了。嘿嘿,人家政府有关部门不管,就一句话:我们要看证明。我们的一位朋友为了证明爷爷奶奶已过世,真的拍了坟前的碑。这听起来跟说相声似的,可事情轮到您头上,那是欲哭无泪的事儿。其实啊,最后还得靠“关系”把一些证明通过“变通”的手段弄全乎喽。

    为什么非得证明“你妈/爸是你妈/爸”呢?中国的有关部门说了,那私生子也有继承权的。您还真别听了这话就从地上绰砖头砸那说这“混蛋话”的小官吏。世界上夫妻有婚外子女的现象确实有,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当然有财产继承权;但我感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立了这条“规矩”后,有关部门的办事人员就“拿个鸡毛当令箭”。他们为此办起事儿来起码有刁难人的成分。知道吗?中国人如果有点权力,如果不显示其凛凛的威风,那该是多么“痛苦”的一件事儿。这种“弼马温”在小老百姓被刁难得张口结舌、愁眉苦脸,不得不哀求他们的时候,才会有快意。为了以防万一,我劝诸位有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人们,事先让父母立好遗嘱,以后的麻烦事儿就少得多。为什么呢?因为中国有关法律还是认定财产分割遗嘱的法定效力的。有了遗嘱,甭管他本人是否有婚外子女,首先看遗嘱意愿。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自己名下的房产由谁继承,各有多少份额。这样,老人走后子女们如何继承房产就相对好办了。当然,这得有个前提条件,过世老人的子女们都对遗嘱没异议。

    到海外谋生的人们在父母过世后很多都选择放弃遗产继承,很多并非自愿,而是怕伤到兄弟姐妹间的感情。我认为国内的亲属很多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国外已定居者比国内富有,理应放弃遗产继承。其实是否该继承遗产和继承者的贫富没关系。国内的亲属这样想会引起家庭矛盾。这样的例子我听到很多,不赘述。

    我还听说过老人立了遗嘱,自己的房产对子女的划分中不均分。事后造成兄弟姐妹间的矛盾。这种事情真不好办。如果老人们还健在,并非病入膏肓没有自主能力,那时兄弟姐妹在一起把事情挑明了;大家协商后,老人写下遗嘱。这样做相对好得多。

    老人们没有立遗嘱就已过世;法律上规定继承人应均分房产。可继承者不同意,结果闹的最终上法院。这种事情我听到的相当多。中国老人往往觉得立遗嘱不吉利。可事后让自己子女因财产分割大闹,严重伤害了亲情。我看,明智的老人应尽早立下遗嘱。

    老人过世,继承人在财产分割上闹矛盾最多的情况当属老人是重新组建的家庭。前些年还没有房产问题,有些老人再婚时房产归属没有在各自的子女中明确。现在房产一值钱,问题都来了;毕竟血比水浓,再婚老人各自的子女为房产便争执起来,本来相互间的感情就很淡嘛。这些年中国国内就遗产法是定了不少规则的。有些规则我难于理解;比如夫妻的房产夫妻共有;如果其中一人过世,又没有立遗嘱,共有房产的一半属于夫妻中仍活着的人,另一半由子女(包括再婚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和活着的那位老人继承。我怎么觉得夫妻共有的财产在配偶去世后完全属于仍活着的配偶呢?咳,咱也不是学法律的。中国的法律既然制定下来就该遵守。甭管怎么样,老人们尽早为自己的财产立下遗嘱,明确继承人是谁,各分得多少财产很重要。

    现在中国国内离婚率也高了起来。根据法律,在婚前要做好各自财产如何分割。有人说如此一来夫妻感情受伤害。咳,还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免得以后纠缠不清。

    有关财产继承和分割,我听到了太多的故事;但我在这里不想多讲。第一,涉及隐私;第二,有些法律上的东西自己毕竟了解很有限,怕说得不准确。

    我以前还贴过有关公证的问题。既然是涉及财产分割,免不了去公证处公证各种证明。但中国办公证也有让人啼笑皆非的时候。公证处竟然有条规定,如果房产继承中有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公证处不予公证。啧啧,有时候正是因为继承人中有不同意见,才到公证处公证各种有关证明。怎么又“如果房产继承中有纠纷,公证处不予公证”了呢?再说,我要办公证,我是否会如实地将家庭房产分割中有纠纷和公证处说?

后来我想,这其实是公证处的一个托辞。如果有房产纠纷的人找上门来问“你们凭什么给XXX公证”时,公证处会说“我们规定,不给房产继承中有纠纷的开公证;可是XXX办公证时没有说明这个情况”。你看了这些会怎么想?

钱哪,让太多人失去理智。再者,中国的“关系”往往比法律更有效。


浏览(5380) (12)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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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南大街哦哦 留言时间:2015-12-03 23:53:06
以前在北京住的时候,常常看北京电视台的调解节目,收获很大,有房产的家庭的确应该多看看这些节目。其实看多了这些节目,俺发现一个规律,那些为房产继承上电视节目调解的家庭,多数都是老人糊涂子女打架。呵呵,这是俺自己认为发现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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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scal 留言时间:2015-12-02 07:49:01
Gregory ( Beijing ): 如果过十年开始征收房产税,麻烦立刻解决一半。环境使然。
这种事情已经是必然而不是偶然。没有纠纷才是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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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缇春晓 留言时间:2015-12-02 05:26:47
做父母的一般希望均平富,子女中能力弱的会得到父母更多的照顾;也有父母偏心某一个孩子的;这些,说到底也算父母的权力,他们自己的财产,愿给谁就给谁;要是说不公平,家庭本来也不是法庭,没有太多的公正可言。

老话说,好女不吃嫁妆饭,好儿不吃遗产饭。每个家里总会有某个子女从父母那儿多吃多占的,并不代表这个子女一辈子就会衣食无忧,其他子女就会因此流落街头。

在海外生活的子女确实比国内的大度有气量,很多放弃父母财产,并不是因为在海外的更富有,我们在海外生活,收入税,房地产税,房子贷款,子女教育等费用比国内负担重多了;然而,放弃也是一种解脱,人生短暂,何必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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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A 留言时间:2015-12-02 00:28:20
我先生的哥嫂一家就是如此,无耻,无赖!等着报应吧!
回复 | 1
作者:Pascal 留言时间:2015-12-01 23:25:48
天上布满星,月牙儿亮晶晶, 生产队里开大会,诉苦把冤申...... 千头万绪,嗨,
真是 ...... 彼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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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缤纷视界 留言时间:2015-12-01 17:20:55
可悲而千真万确的事情,我听说的类似纠纷就有两起。教育的失败和房价的失控,上演在各个家庭悲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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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naman 留言时间:2015-12-01 17:12:14
好文谢谢了,原来以为当今只有自己家庭在中国面临这种悲剧,其实已是普遍社会问题,人性之丑恶各家彼此彼此,这种问题一旦遇到国内一方一点不让的话,怎末着都是输,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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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留言时间:2015-12-01 16:39:14
很普遍,很严重,很现实,很残酷,很无。。。耻,赖,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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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gxin 留言时间:2015-12-01 16:18:13
亲情能变成金子,是亲情,变不成金子,那可就是敌情了。过去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现在却成了家家有一摞难念的经了。

还有,我也觉得没拿到遗嘱的活下来的老伴儿比较惨,还得被子女拿走自己的一半儿的财产,这个规定太不成体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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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5-12-01 15:43:00
国内的公证依据的逻辑非常人可以理解。而且公证费奇贵,是涉及财产的百分之几。如果房产值千万,就是几十万的公证费了。所以还是立好遗嘱最好!

但是遗嘱也有公证,自笔,代笔等种类。其中公证遗嘱最正式,以后遭到挑战的可能性也小。但是公证遗嘱一旦确立,以后不能用其它形式的遗嘱去替代。也就是说要想修改的话必须再作一次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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