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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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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 基甸 诉 温赖特案 》 2019-07-22 14:56:11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九 》



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政府必须要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聘请公费辩护律师的概念,由来已久。法理很简单,美国治安当局在拘捕刑事嫌疑犯后,交由检察官负责公诉业务。检察官全是学有专业并久经训练的司法人员,而刑事嫌疑犯则多是没有学术基础的三教九流之辈,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两造在法庭上的较量,未战先败,可称之为不公平的审判。

《美国宪法第五条、第六条与第十四条修正案》,全围绕着“公平”这个概念而诞生,也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主要诉求目标。最为著名的最高法院判例有四:第一件是1931年最高法院的《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Powell V Alabama)》;第二件是1938年的《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Johnson V Zerbst)》,第三件是1942年的《贝兹 诉 柏拉迪案(Betts V Brady)》,真正将这种保护没有经济能力刑事嫌疑人权利的,则是1963年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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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中一页痛史。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加上赤裸裸的种族偏见,造成一场赤裸裸的冤狱。在神圣的司法外衣掩护下,丑陋地在呈现在世人的眼皮底下,举凡撰写这段历史者,不是无奈,而是愤怒。一个不敢愤怒的民族,是一个懦弱的民族,是一个不敢面对自己错误的失败民族。

阿拉巴马州用“避免种族暴乱”为幌子,在一天半的审判中,将九名黑人被告,判处了七名死刑。其余两人,不是手软,不是慈悲,而是未成年,因而得以躲过了鬼门关。

最高法院处理《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的态度是使人失望的。对于阿拉巴马州法庭的赤裸裸种族歧视视而不见,对于阿拉巴马州法庭的赤裸裸草菅人命听而不闻,对于阿拉巴马州法庭的赤裸裸借刀杀人装聋作哑,只是轻描淡写的指出程序不和,发回重审。每个民族的发展,都有其黑暗与堕落的过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司法制度,就是如此的伪善,如此的乏善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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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3月,九位非洲裔美国人威姆斯(Charles Weems)、鲍威尔(Ozie Powell)、诺里斯(Clarence Norris)、蒙哥马利( Olen Montgomery)、罗伯逊(Willie Robertson)、柏特逊(Haywood Patterson)、赖特(Andrew Wright)、勒罗伊(Leroy Wright )和威廉斯(Eugene Williams),被阿拉巴马州控告在火车上强奸贝兹(Ruby Bates)和披勒斯(Victoria Price),而贝兹和披勒斯是白人妇女。是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著名的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Scottsboro Boys),因为他们在阿拉巴马州斯科茨伯洛法庭审判,因而得名。

事情发生在1931年3月25日,,一列从田纳西州查塔努加(Chattanooga)开往孟非斯的货运火车上,济拥着一大批黑白混合的无业游民,大约一半是白人,一半是黑人 —- 就是所谓的斯科茨伯男孩。黑白隔离的种族偏见,使这帮子白人认为虽然是价格便宜的货运车,但却是白人的专车,面对着一帮子黑人,说不出的反感和厌恶。这帮子无业游民白人锁定了最不顺眼的柏特逊,以“这是白人专用”的理由,要将他推下火车。十八岁的柏特逊怒而抗之,引起在座所有黑人群起骚动,无业游民白人拿起石头,恐吓黑人们,但由于自知不敌,不敢动手。

这伙感觉到被羞辱的无业游民白人,在次站阿拉巴马州下车后,直接接到警察局报案,声称他们被一帮子黑人袭击了。在八十年前种族歧视极其严重的阿拉巴马州,一群黑人袭击一群白人,本身就是一件犯罪。警长立即率领着一队武装警察,在次站的频特洛克镇(Paint Rock)截停了火车,将九位黑人全部拘捕归案。

同时下车的白人妇女贝兹和帕勒斯,突然发难,大声报告警察说,她们在火车上被这帮子黑人轮奸了。那个暴政的年代,尤其是在阿拉巴马州的法庭上,黑人强奸白人的罪名,就是死刑的代名词。

在指控被六位黑人轮奸后,曾有卖淫记录的贝兹和帕勒斯,被带回警察局落案,并传召法医柏格斯(Robert Bridges),进行体检取证。但柏格斯并没有发现任何被暴力强奸的痕迹,甚至于连精液也没有,在进行体检时,贝兹和帕勒斯经常发出极度轻浮的淫荡笑声。

柏格斯在出庭作证时说,被六人轮奸,其阴道没有任何檫伤的现象,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这些医学证据,一概不被三K党白人陪审团承认,于是被告们的命运,未审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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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简陋的快速审判,立即宣布了判决。除了两位未成年外,其余的七位蒙冤黑人,全部判处死刑。在美国共产党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财力物力支援下,将案件提起上诉,但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无视医学鉴定,除了允许另一位十三岁的威廉斯从新开庭外,依然坚持其余七人全部死刑不变。

唯独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院长安德逊(John Anderson)是唯一的反对者,他认为全是白人的陪审团,满城的舆论审判,与没有恰当的律师,全是此案的缺陷。安德逊的反对意见,成为最高法院接纳此案的主要考虑因素。

与三K党的野蛮相比,舆论审判已经是极度文明的了。1931年4月6日,九位黑人强奸嫌疑犯在斯科茨伯洛监狱候审时,检察官还没有正式提起检控,数百名三K党群集监狱外起哄,要求狱长交出九名黑人,要将他们就地死刑处死,根本不再需要浪费时间开庭审判。

在这个时候,斯科茨伯洛警长沃恩(Matt Wann),展示了他的英雄气概,他大声喝道:“任何一个垮越这道门槛的人,我将亲自开枪将之射杀!”言罢,解下枪带,交给了旁边的副手,独自朝着密密麻麻的三K党人群中间走去。暴民们惧于他的威严,纷纷自动认路。沃恩穿过人群,走到对面马路,致电阿拉巴马州长米勒(Benjamin Miller)求救,米勒立即派遣一队全副武装的国民军前来,保护监狱,

阿拉巴马州检察官立即将九位强奸嫌疑犯转移到格斯敦(Gadsden),关押在那里候审。那时候的阿拉巴马州法律,黑人涉嫌强奸白人,绝对的会面临死刑判决威胁,但阿拉巴马州政府或法院,依然不允许被告寻求律师的协助,“因为时机尚未成熟,因而没有必要任何律师插手。”。

九位被告中,只有四位是相识的,其余的都是彼此初遇的陌生人。十八岁的柏特逊因为烟瘾发作,爬到移动的火车顶上吸烟,但还是被白人陪审团认为也有罪。诺里斯来自乔治亚,离开了父母和是个兄弟姐妹,出门找工作。十九岁的威姆斯,与十九岁的勒罗伊,十二岁的赖特一样,同是第一次出远门;十七岁的蒙哥马利,先天性的近视,为了赚钱配眼镜,特地出远门看看运气;十六岁的罗伯逊,身患梅毒重病,连走路都有困难,但是白人陪审团不理采这个事实,一口咬定他就是有强奸白人妇女的行为。

所谓的审判,完全是一幕过场的儿戏。法官与检察官以“避免爆发暴力事件”为;理由,进行快速审判,为了掩人耳目,全案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就达成了全部罪名成立,被判电椅死刑的结论。

为了向外面宣传他们的司法公正,法庭命令阿拉巴马州律师协会出面为辩护律师,但是没有任何白人律师愿意接这种蚂蜂窝式的案件,最后经过推搪,终于推出了六十九岁的老律师穆迪(Milo Moody),作为被告们的辩护律师,这位老人家虽然持有律师执照,但已经有二十余年,未曾进入过法庭了,只有一两天的时间,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辩论材料,和研究案情。

连三K党法官都觉得这种搞法,实在有点不像话,为了找块遮羞布,于是找到了一位田纳西州房地产律师鲁迪(Stephen Roddy)参与,从来没有办理过刑事辩论经验的鲁迪抱怨说,虽然没有时间准备,但可以协助穆迪。

在结案陈词时,检察官对着陪审团咆哮说:“如果不把这些强奸犯送上电椅死刑,那么,我们干脆把电椅废除掉好了!”穆迪看到愤怒的三K党陪审团频频点头时,吓得连结案陈词都放弃了。

此案两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得到的不是翻案,而是发回阿拉巴马州初级法院重审,后转到阿拉巴马州迪凯特市(Decatur)开庭,委任霍尔顿法官(James Horton)主审。

霍尔顿是白人,1878年1月4日在阿拉巴马州兰斯顿郡(Limstone),他的母亲多纳尔逊(Emily Donelson)是明门之后,她的曾叔父是美国前总统安德鲁.杰克逊。霍尔顿从小多病,离不开母亲照料,九岁才入学,毕业于田纳西州范德比尔特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医学院。1899年再从田纳西州坎伯兰法学院(Cumberland School of Law)毕业。他跟随是遗嘱检验税法官的父亲为助理,开始了自己的法律事业,1910年,当选过阿拉巴马州参议员,结交了一些政治人物,成为他后来被当选为法官的基础。被委任为重审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法官,使他的名字被世人所熟悉,他自己没有想到,这件划时代大案,葬送了自己未来的司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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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种族迫害裁决,在纽约哈林爆发了游行大示威。这场大示威,使沉寂已久的美国共产党,觉得重震声威的机会来了,于是决定插手案件。整件上诉与诉讼,全由美国共产党一手包办。他们重金聘请了纽约大牌刑事辩护律师莱柏维兹(Samuel Leibowitz),主持全案。这位著名的犹太大律师,出山以来,从来未曾在法庭上输过任何他办理的案件。

检方是由阿拉巴马州检察总长奈特(Thomas Knight)主持,此公的傲慢,可由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看出来。莱柏维兹票传《斯科茨伯洛周刊》总编辑出庭作证,询问他为什么没有黑人出任陪审团成员,答案居然是“因为他们都是小偷”。

奈特是三K党,典型的阿拉巴马州司法世家,他父亲老奈特,曾当选过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当斯科茨伯洛男孩的死刑上诉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时,老奈特声色严厉地大力主张维持死刑不变。当斯科茨伯洛男孩的死刑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时,奈特为了维护他老父亲的声誉,亲自出马到华盛顿最高法院,强辩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老奈特在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里是一名恶霸,坚持斯科茨伯洛男孩死刑的正确性,但院长安德逊在附属意见书里说:“斯科茨伯洛男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审判。美国宪法赋予嫌疑犯快速审判的权利,与应该有着公平而无偏见的陪审团,更重要的是,不得有社会高压与情绪恐吓的环境。而每次被告从监狱到法庭,都需要国民军武装保护的事实,足够说明事实了。”但在老奈特的淫威下,安德逊的正义声音,丝毫没有引起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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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特于1898年6月19日生于阿拉巴马州斯科茨伯洛,于1937年5月17日死于阿拉巴马州,只活了三十八岁。1931年至1935年当选为阿拉巴马州司法部长,在这段时期,正好发生了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他的傲慢式残暴和赤裸裸的种族歧视思想,极度适合美国南方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口味,因而在1935年至1937年,凭此祸害民权的功绩,居然曾当选为阿拉巴马州副州长。

莱柏维兹又票传杰克森郡陪审团管理部主管韦恩(Charles Wann)到庭,即庭查阅所有陪审团名单,看看是否有黑人陪审团成员,韦恩翻阅了十来页,说找到一个黑人陪审团了。但是莱柏维兹早有准备,预请了两位专家到场,现场鉴定的结果确认,名字是最近后加上去的,而笔迹是前杰克森郡陪审团管理部主管摩根(John Morgan)。阿拉巴马州三K党公然作假,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莱柏维兹再票传陪审团委员会负责人出庭,解释为什么没有黑人可以出任陪审团。该负责人居然满脸茫然,不知道问题所在,因为在阿拉巴马州,陪审团由全是白人所组成,乃是天经地义之事。黑人也可以出任陪审团,对阿拉巴马州的种族主义者来说,是从所未闻的怪事。

莱柏维兹又票传一位有良好教育,言语清楚而风度翩翩的黑人桑福特(John Sandford)出庭。莱柏维兹在问题中,清楚地使法庭理解,这位黑人有足够的资格胜任陪审团。奈特盘问时,故意不称呼“桑福特先生”,而是“约翰”。一连数次后,莱柏维兹大声抗议,“请庭上留意检察官的语言行为”。

然而傲慢的奈特依然故我,不买法庭的帐,还是“约翰”“约翰”地叫。莱柏维兹勃然大怒,跳着急脚大声地训斥奈特道:“总检察官先生,你给我听好了,我已经警告你两次了,由现在开始,往后站远点,不要用指头点我证人的鼻子,称呼他为先生!”这番话,导致陪审团哗然大吼,整个法庭混乱不已,经法官重锤制止。

奈特在盘问被告时,经常是站在被告近距离两尺之遥,口水可以喷到被告脸上,说话一直采用咆吼式,甚至用仅有一寸距离的指头,点着被告的的鼻子,造成极度羞辱性的肢体语言。当莱柏维兹在阿拉巴马州法庭上直接挑战全白人陪审团不合法时,奈特大声叫嚷道:“任何人挑战这种阿拉巴马州传统式的陪审团制度,就是挑战阿拉巴马州的主权!”其嚣张跋扈,其目中无人,一至于此。

当美国最高法院的重审裁决颁布后,奈特偷偷地溜到纽约,与莱柏维兹秘密谈判。他承认两位白人妇女的被轮奸证据是靠不住后,提议释放其中四人,但必须重判其他五人。莱柏维兹问其故,奈特回答说,因为这件案件使阿拉巴马州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这几个小黑鬼居然胆敢把白人驱赶下火车!”原来在奈特心中,黑人对白人不礼貌,就该是上电椅的死刑!难怪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奈特就是一个丑陋和卑鄙的反面角色。不过,或许是天理报应,或许是罪有应得,这件陷害无辜的勾当还来不及执行,奈特就突然自我暴毙,呜呼哀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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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顿知道当地三K党的残暴,不敢大意,从接受案件开始,他就全天候带着一把上膛手枪,随时备用。他有着良好的声誉,与判案公正的记录,他的被委任为重审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法官时,立即受到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双方都欢迎。

审判在一种充满了种族歧视与种族偏见的气氛下进行,所有的证据,全被早已心里有数的陪审团否定了,这次有一位黑人为陪审团花瓶,但丝毫起不了任何的作用。党陪审团宣布所有的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提议判处七十五年至死刑时,霍尔顿的良知爆发了,他冷静地说出了一番青史留名的斥责:

“历史,是受尊重的,也是受亵渎的。人类普通的经验教育我们,那两位女人,为了自私与不可告人的理由,为了激怒群众,居然在法庭上诬赖被告强奸和凌辱。根据本州的法律,没有足够而确凿的证据,不得宣布被告罪名成立。本庭有责任推翻陪审团的结论,重新开庭再审,被告死刑的裁决应该搁置一旁。”

这个裁决,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基本尊严,但也葬送了霍尔顿的前途,在即将到来的法官选举中落选,只得归隐田园,自此平淡自居。2017年,在那段使美国蒙羞的黑暗时代逐渐被现代文明取代后,有良知的阿拉巴马人民,越来越怀念霍尔顿的高风亮节:一座霍尔顿法官的铜塑像,永远地树立在兰斯顿郡法院的西边,作为对抗邪恶,维护正义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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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法院,为了确保黑人被告被判处电椅死刑,在新的审判时,换了一位三K党法官霍金斯(Albert Hawkins)。在这场审判中,出现了戏剧化的转变。贝兹在用谎言把六位被告几乎送上电椅死刑后,受到良知的极度谴责,无颜再呆在阿拉巴马州,于是搬到纽约居住,在那里遇到基督教牧师富斯迪克(Henry Fosdick),向他忏悔,寻求心灵上的平静。在富斯迪克的鼓励下,决定返回阿拉巴马州,在法庭上供出真像:完全是受帕勒斯指示,栽桩斯科茨伯洛男孩,“他们连一根指头都没有碰过我!”。这个变化,导致有四位被告被无罪释放,但在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的驱使下,依然一位被判七十五年,一位被判九十九年,三位被判电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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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被搬上了全国风行的电视剧,帕勒斯的妓女形象,重新刻印在人民心中,她深受刺激,1982年郁郁而死,活了七十七岁。

贝兹有一个可怜的童年,她的母亲是妓女,父亲是无业游民,整天喝的醉醺醺,脾气粗暴,贝兹的母亲和弟妹,经常被无理暴打。住在田纳西州恒斯维尔(Hunsville),一个贫穷而犯罪严重的贫民窟,整条街,贝兹一家是唯一的白人。在一份由查坦努加(Chattanooga)居民出具的法庭证词指出,在当地,贝兹是一位恶名昭彰的妓女,一个中午,可以小客栈房间里接客三次,而经常有黑人嫖客在她住处留宿。

1932年1月5日,在斯科茨伯洛男孩在审判后九个月,贝兹写信给她的前男友斯崔特曼(Earl Streetman)说:“那些黑人根本没有碰过我,我希望你相信我,但法律不作如此之想,希望那些黑人不要怪责于我。”

贝兹在法庭交代真相后,一反常态,加入了由美国共产党背后操纵的国际劳工捍卫运动(International Labor Defense),被牵着鼻子,操着共产党“阶级斗争”式的煽动口号,到处卖力拯救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的运动,效果不大,但给予阿拉巴马州种族主义分子与三K党带来暴露丑陋本质的事实,在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下,居然被美国众议院院长,和美国副总统加纳(James Garner)约见,为美国共产党在美国本地上的“阶级斗争”把戏,带来可能是唯一的光彩。

1940年,在社会逐渐淡忘她在斯科茨伯洛男孩身上干下的罪恶后,贝兹搬到了华盛顿州,在那里结婚定居,1960年搬回阿拉巴马州,依然穷苦潦倒,落魄不堪。1976年10月27日,几乎要流落街头的贝兹,闭上了她传奇一生的双眼,活了六十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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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美国人都是麻木不仁,全国数十个城市,接连爆发抗议阿拉巴马州法院种族歧视与种族迫害的游行示威。

1937年7月22日,赖特被阿拉巴马州法庭裁决强奸罪名成立,判刑九十九年,三年后被假释出狱,但旋即违反假释条例,再被关进监狱服刑。1950年被释放出狱,搬到纽约市生活,被纽约州宣布特赦。赖特获得自由后,参加了美国陆军。1959年自部队归来,发现妻子对自己不忠,愤而拔枪击杀之,然后用枪自杀,悲剧收场。

1936年1月23日,柏特逊被阿拉巴马州法庭裁决强奸罪名成立,判刑七十五年。七十五年的刑期是一个与死刑所差无几的惩罚,但在当年的阿拉巴马州,这个“仁慈而人道”的裁决,却是打破了阿拉巴马州的司法记录:第一位黑人男性强奸白人女性而不被判处死刑的首例。

1948年柏特逊成功越狱后,改名换姓,隐藏在密西根州。1950年与著名记者汤普逊(David Thompson)合作,出版《斯科茨伯洛男孩》,造成轰动。密西根州长阅后,认为柏特逊说的是事实,拒绝阿拉巴马州的引渡要求,给以政治庇护。次年,柏特逊在一间酒吧酗酒闹事,刺死另外一位酒客,被控以二级谋杀罪。1952年,因癌症死于狱中。

1937年,威姆斯的暴力强奸罪名成立,被三K党法官判处入狱一百零五年,在全阿拉巴马州最恶名昭彰的监狱理度过十二年后,于1943年被假释出狱。

1937年,诺里斯是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中,唯一被判处电椅死刑的被告。1938年,格维斯州长(Bibb Graves)给予特赦,改为终身监禁,1946年再给予特赦,他借故躲藏起来,不知所踪。1976年,诺里斯在纽约布克伦高调出现,华莱士州长(George Wallace)宣布他清白无罪,并给予全面特赦。1979年出版自传《最后的斯科茨伯洛男孩(The Last Scottsboro Boys)》,1946年被假释出狱,搬到东部,娶妻成家,平淡中度其余生。1989年1月23日,因老年人痴呆症病逝。

1936年1月24日,鲍威尔在逃狱行动中,暴力袭击副警长布拉罗柯(Edgar Blalock),被警长森德林((Jay Sandlin)朝着脑袋开了一枪,打成了终身残废。鲍威尔的袭警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二十年。但检察官借机撤销了他的强奸罪,1946年特赦出狱。

1937年7月24日,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中,在监狱中度过六年的冤屈时光后,阿拉巴马州司法部宣布对赖特、威廉斯、蒙哥马与罗伯逊,撤销所有的控罪,无罪释放。2013年,阿拉巴马州政府宣布对于赖特、威姆斯与柏特逊三人,颁布全面特赦,撤销所有莫须有罪名,为种族仇恨提供了一个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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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历史学家否认,三K党与三K党发动的白色恐怖,在整件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审判柏特逊时,有一位叫科雷格(Irwin Craig)的白人陪审团成员,由于明显地说=表明这是一件冤假错大案,坚决拒绝投罪名成立票,陷害柏特逊。

在一个没有社会公义的时代,正义尤其是坚持正义,往往就是要付出被整个社会唾弃的沉重代价,科雷格的情况就是如此,不仅被陪审团同事不齿,被法官警告,被邻居厌恶,更在当夜,被三K党把一个巨大的十字架,插在他家前花园,浇油焚烧。燃烧十字架,是三K党暴徒要采取暴力行为的警告讯号。

在斯科茨伯洛男孩审判事件结束后数日,美国漫画家霍尔克(Ryan Walker),发表了四幅讽刺三K党陷害斯科茨伯洛男孩的卡通漫画:一个身穿白袍的三K党,拘捕了一位尚在摇篮中的黑人小婴儿,控以暴力强奸罪。三K党陪审团宣布该黑人婴儿罪名成立,三K党法官宣布该黑人婴儿电椅死刑,三K党徒们齐齐额手称庆,认为这是一场公平而合法的审判,并热列建议应该私刑处死之。

在现代的标准看来,这是一个极具讽刺的黑色幽默,但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南方来说,却是现实的写照:在种族主义分子与三K党暴徒来说,不管是婴儿还是成人,只要是黑人,只要是犹太人,只要冒犯了白人的尊严,就该私刑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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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发生后的八十二年,阿拉巴马州长斑特利(Robert Bentley),签署了两份州议会全票通过的特赦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全部被告的动议,并特别声明,九位斯科茨伯洛男孩,全属清白无辜,自此为种族和谐,提供了另一层次的环境。

斑特利在签署特赦令的当日,发表感性观点说:“在我们无法将发生在八十余年前的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追回来,但我们找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今天的特赦,早就该发生了。今天立法部门的特赦动议,是来自超党派共同努力合作的结果。我感谢特赦局的不停努力,我今天批准了这个动议,斯科茨伯洛男孩们的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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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前后两次缠诉至最高法院,但两次都裁决退回重审。1932年10月10日缠诉最高法院时,代表阿拉巴马州抗诉的,是阿拉巴马州司法部长奈特,代表斯科茨伯洛男孩则是著名民权律师波拉克(Walter Pollak)。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阿拉巴马州司法部长奈特是一位极其丑陋的反面人物,代表着邪恶与黑暗,是使美国蒙羞的魔鬼式叛徒,阿拉巴马州有了这种政客,标志着堕落、丑陋、野蛮与羞耻。

与奈特相比,波拉克可谓当代的民权先锋人物。他于1887年6月4日,在新泽西州辛密特(Summit)出生,他的父亲格斯塔夫(Gustav Pollak)是《国家杂志(The Nation)》的编辑兼作者。波拉克毕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毕业,1910年自哈佛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波拉克一生中,代理了两件足可流传千古的划时代民权大案,一件是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另一件是为美国共产党基特罗(Benjamin Gitlow)的宪法权利而辩护。基特罗是美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为“苏维埃美利坚合众国”折腾了大半辈子,最后因看穿了各种共产党的骗局本质而幡然大悟,成为坚定的反共分子。

基特罗因为共产国际鼓吹并出书要暴力推翻“万恶的资本主义兼帝国主义的美国”,在纽约被控以触犯无政府主义罪。波拉克以言论自由与宪法权利为法理,将案件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虽然以败诉为结局,但强逼着最高法院为《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做出清楚的裁决,为日后的民权案件,创立了一个清楚无误的判例。

波拉克在纽约出任律师时,与同事卡度苏(Benjamin Cardozo)相交至深,成为终身好友,后来卡度苏获胡佛总统提名,出任最高法院首位犹太裔大法官。卡度苏与另外两位大法官拔兰迪斯(Louis Brandies)和斯东(Harlan Stone),被新闻界封为“高院三剑客(Three Musketeers)”。

研究最高法院的学者都会同意,1932年至1937年之间的最高法院,可能是美国司法史上最为混乱的年代,也是权利斗争最为激烈的年代。整个最高法院,除了“三剑客”外,还有所谓的“高院四骑士(Four Horsemen)”或俗称“四人帮”。

所谓的“四人帮”,指的是麦克雷诺兹(James McReynolds)、苏特兰德(George Sutherland)、范德温特(Willis Van Devanter)和拔特勒(Pierce Butler)四位大法官。“四人帮”公开的结帮拉派,不与其余的大法官往来,连上下班都会浩浩荡荡的同车进出,周末或假日,则四人在家,轮流宴客,案件投票时,四人一致枪口对外,一同意,全体同意,一反对,全部反对。四人全是反黑人、反犹太、反女性、反民权、反宪法与鼓吹白人至上主义者。

1932年2月30日,《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1932年11月7日颁布七票同意两票反对的裁决,那两张反对票,就是来自麦克雷诺兹与拔特勒。面对着这些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冤假错案,麦克雷诺兹与拔特勒都认为没有问题,那么,美国人还能指望他们什么呢?

与“三剑客”全力支持罗斯福新政的理念恰恰相反,“四人帮”是反罗斯福总统新政的领头人物,举凡罗斯福推动的新政,不论州级或联邦,一律拒绝,裁决为违宪非法。罗斯福对于“四人帮”深痛恶绝,由于总统权力,无法达到最高法院,加之大法官的终生制体系,使他毫无应付之道。在万分无奈之下,罗斯福想出来一招釜底抽薪的妙计:透过国会立法程序,将最高大法官的人数,从九席增加到十五席,意味着自己有机会同时再提名六位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如此一来,将在投票案件时,多了六票,足可制衡“四人帮”。然而国会对于这种政治斗争把戏,没有任何的兴趣,最后不仅无疾而终,还为自己的政绩,留下一大片抹之不去的污点。

最高法院“四人帮”的头子,是三K党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提名的大法官麦克雷诺兹,此公的丑态百出,恶言恶行,罄竹难书,足够写一本专著。在“四人帮”的嚣张跋扈把持下,不仅司法独立制度受到严重威胁,美国最高法院的声誉,急剧下降到历史性的低谷。这种现象,导致多位法学家经常用“风暴中心”一辞来形容或称呼最高法院。

麦克雷诺兹是美国司法史上最无耻、自私、下流而卑鄙的官僚恶棍。笔者长期研究最高法院,对此公的种种恶行,多有研究,并知之甚详,有机会将当为笑谈,单独成篇,为读者逐一论之与分享。

“三剑客”与“四人帮”的公开对抗与敌对,造成了美国最高法院灾难性的司法危机。在美国司法史上,1930年至1941年,因为院长是休斯(Charles Hughes),因而称之为休斯法院。最高法院院长,除了有权支配裁决意见书的撰写人,与薪水比常务大法官稍微高点外,没有任何其它特权,投票时也只是一票权力,更没有对其余八位常务大法官有任何的约束力。因而有舆论认为,最高法院里面的九位大法官,就是九座互不买账的律师楼,或是九座各有奇峰的大山。

休斯在处理最高法院危机的手段,可圈可点,他从不站边,也不表态,只是牢牢地拉拢住两派之外的唯一独立行事的罗伯兹大法官(Owen Roberts),共同采取中立与摇摆态度,谁有理就支持谁,勉勉强强地推动最高法院的业务,期待以时间与空间来改变现实,结果是可行的,在卡度苏因受不了乌烟瘴气的鸟气愤而辞职,与麦克雷诺兹因年老多病而不得不退休后,一段美国最高法院的黑暗史,终于告一段落。

在如此这般的最高法院环境下,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能够拼出了个发回重审的结论,已经实属万幸,实属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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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之受到法学家与社会学家的重视,原因如下:

第一,在极度种族歧视的阿拉巴马州,斯科茨伯洛男孩事件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普遍现象。黑人男性强奸白人女性,判处死刑是理所当然之事,白人男性强奸黑人女性,绝对不会被判死刑,这种现象的唯一解释,就是阿拉巴马州是美国赤裸裸的种族主义大本营,在这帮子恶棍来说,种族歧视是极度正常的,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阿拉巴马州三K党与种族主义者的嚣张跋扈与残暴凶狠,造成了恶劣影响,在知识分子与司法精英的不停冲击下,导致全国社会良知的抬头,洗涤了美国的国魂,催生了美国的现代文明与普世价值;

第三,阿拉巴马州三K党与种族主义者,期望一举将斯科茨伯洛男孩全部送上电椅处死,发泄其种族仇恨,但在强大的舆论关怀,与不断的司法行动冲击下,一个被告也没有被处死。相反地,天理灰灰,所有残害斯科茨伯洛男孩的参与者,全部没有好收场,而阿拉巴马州政府与司法部,自此万劫不复,成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一帮子最可耻的小丑群;

第四,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司法体系,虽然逐渐成型,但其历史遗留下来的政治包袱,依然是阻碍美国人民朝着现代文明前进的主要障碍物。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美国人民良知和民权运动冲击下,开始几何式的飞快发展。回顾历史,人们惊讶地发现,过去七十年的民权综合成绩,远远超过过去三百五十年来的总和;

第五,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免费的权利。美国今天的文明成就与综合国力,不是从天而降的馅饼,而是先贤们用智慧、勇气、毅力、加上择善固执的道德力量,甚至于付出生命代价而战斗回来的;美国人的口头禅说:“没有痛苦就没有胜利(no pain, no gain)!”此之谓也。

第六,最高法院明知被告身处阿拉巴马州,在三K党暴徒叫嚣着要将嫌疑犯私刑处死声浪中,每次从监狱到法院应诉,都需要武装的国民军保护,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明显地存在,而最高法院拒绝向被告们颁发人身保护令,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被告们的黑色皮肤;

第七,《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裁决书中,清楚地指出,《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赋予刑事嫌疑犯律师协助的权利,不得剥夺。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但是举国上下,没有一个法庭理睬之,于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裁决公信力,已经因堕落而被藐视到何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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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最高法院的《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裁决,确认触犯联邦刑事罪的嫌疑犯,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条款,赋予刑事嫌疑人有律师协助的权利。

约翰逊(John Johnson)是美国海军陆战队军人。1934年11月21日,在南卡查理斯顿斯,约翰逊与一位朋友,持有一些二十美元的伪钞,准备购买商品,被发现后报警处理,受到拘捕,由于支付不出保释金,被关押在监狱候审。1935年1月21日,大陪审团批准检察官的起诉申请。两天后初审,两人不认罪,虽然没有钱聘请律师,但已经准备好了开庭,结果被陪审团定罪,法官判处两人各入狱四年半。

在监狱里,受到狱友的经验启发,约翰逊自己写信给南卡联邦地区法院,要求人身保护令,立即释放出狱,因为南卡法院拒绝他需要公费律师协助的要求,违反了他《美国宪法第五与第六条修正案》赋予的律师协助权利。

在开庭时,约翰逊告诉法官,他没有直接向法官要求公费律师协助,但有向检察官提出过,检察官的回答是,南卡的法律规定,只有被起诉死刑的嫌疑犯,才拥有政府公费律师协助的权利。南卡联邦法院依照尊重当地州法律的司法伦理原则,拒绝了约翰逊的人身保护令动议,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确认这个裁决无误。

约翰逊不服,自己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其法律文件移送令,接受立案,是为美国近代司法史上著名的《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采尔布斯特是乔治亚州亚特兰市联邦监狱长,约翰逊控告他非法关押,因而成为案件的被告。

《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于1938年4月4日开庭听证,于1938年5月23日颁布裁决六票同意两票反对一票弃权的结果,裁决约翰逊胜诉,案件发还南卡法院重审。

布莱克大法官代表多数大法官的裁决意见书说: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赋予所有刑事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当一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与生命受到压迫时,彻底执行这种宪法要求,是所有联邦法院的主要责任。只有在被告是在合乎程序情况下自愿放弃律师协助权利,司法程序才允许继续进行。假设被告没有律师协助,亦没有在合乎程序情况下自愿放弃律师协助权利的话,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将不允许法院向被告因量刑而导致的压迫自由与生命。”

两张反对票,是来自素有“四人帮”团伙的麦克雷诺兹与拔特勒。

布莱克大法官裁决的,是指所有的联邦法院,其判例并没有说全国各地的州郡法院,亦应该遵守此一司法伦理判例。由于裁决含糊不清,导致各种解释纷纷发生,这种情况延续了五年,到了1942年最高法院的《贝兹 诉 柏拉迪案》时,越发的慌乱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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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贝兹(Smith Betts)被马里兰州警察拘捕,控以抢劫罪。在法庭上,他拒绝认罪,并要求法官指派一名公费律师给他,协助审判,马里兰州法官立即拒绝这个要求,并向他解释说:马里兰州法律规定,只有强奸罪与谋杀罪的嫌疑犯,才拥有官派公费律师协助的权利,同时下令开庭审判。

贝兹无奈,只得为自己辩护,法官宣布他罪名成立,判处他入狱八年。贝兹在监狱中向在马里兰州华盛顿郡的巡回法院提出上诉,但被拒绝,维持原判不变。他再向马里兰州上诉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上诉动议,依然被拒绝。

贝兹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动议,法理就是马里兰州政府没有为他提供公费律师,导致自己败诉坐牢,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赋予的律师协助权利。柏拉迪(Patrick Brady)是马里兰州监狱长,贝兹认为他将自己非法关押,于是将之列为被告。最高法院接受立案,是为《贝兹 诉 柏拉迪案》。

《贝兹 诉 柏拉迪案》于1942年4月13日与14日两天,开庭听证。两位著名宪法权威律师斯林卢夫(Jesse Slingluff)与沃夫(Van Velsor Wolf),代表贝兹出庭。

1942年6月1日,最高法院以六票同意售票反对,裁决贝兹败诉。由独立派大法官罗伯兹代表多数意见的裁决书说: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不公平的审判,在特定的情况下,没有律师的审判并不意味着就不是公平审判,有独立主权的各州法律拥有制定自己公费律师的权力,即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公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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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为了政治之目的,不停地为古老宪法注入崭新的解释,犹如在浮沙上不停地添盖一层又一层的大楼,最终难逃倒塌的恶果;支持者认为,先贤制定的宪法,其概念是为后代子孙,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司法伦理概念,这个司法伦理概念会在不同的时代,发挥相异的观点,是极其自然之事,两百余年来的美国司法演变,就是最佳的证明。

何况,从来就没有任何一位法学家,承认三个政府之一的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纯司法组织,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一直扮演着一个社会改革者的重要角色,而其武器就是宪法赋予的释法权。

在法理上,美国的政治体制是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权力平等而互相制衡,但是事实上,是有偏差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终生职,较之行政与立法部门官员的任期制,就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最高法院的释法权,形如尚方宝剑,无论是白宫的行政命令,或国会的立法条款,一经裁决为违宪,立即寿终正寝,不得执行,连反抗的机会都没有。

先贤们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解释说,赋予法官终身制,是确保司法独立的最佳保障。美国的司法史已经证明这不是保障司法独立的唯一途径。目前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有三十九个州的法官是来自老百姓的票选,有三十八个州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来自老百姓的票选,大多数的州法严格规定,不得在选票上标明法官候选人的党属或派别,任期则是个州不同,多是六年或十年。

依照票选官员不得终生制的司法伦理,这些法官,如果得不到票选连任,必须下台。票选法官制度位权利制衡提供了一个比较有效的机制。

美国只有十六个州的法官是依照《联邦党人文集》模式,由州长提名,州参议院认可,一旦依法宣誓就职,即为终生制。美国州级法官的事实证明,与任期制的州级法官相比,终生制的法官,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功勋或优势。

在联邦法官终生制的保护伞下,除了死亡、辞职或被弹劾下台外,几乎没有任何方法来制衡联邦法官的权力,比如在发生了“四人帮”事件时,大家只有干瞪眼的份了。

联邦法官分两大类:联邦条款一法官(Federal Article I Judges)与联邦条款三法官(Federal Article III Judges)。

联邦条款一法官包括破产法官、税务法官与军事法官,政府索赔法官与助理法官(magistrate judge),由国会提名与认可,任期十年,可连续提名与认可。其中助理法官又分全职助理法官与兼职助理法官,全职的任期是八年,兼职的助理法官是四年。助理法官的来源有二,总统提名,或有大多数联邦法官集体提名,目前有全职助理法官五百一十七名,兼职助理法官四十二名。助理法官是地区法官的助手,一般来说,初审或取保等正式开庭前的繁杂事项,均由助理法官完成。在联邦法庭的诉讼中,助理法官的态度,往往是影响主审法官态度的主要因素。

联邦条款三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终生制。目前的联邦条款三法官,共有八百七十名名,其中九名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百七十九名是十三座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法官,六百七十三名是九十四座联邦地区法庭法官。

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不设陪审团,由三名联邦法官同庭听证,少数服从多数定案。联邦最高法院不设陪审团,不直接听取证人陈词,只由律师代表陈词,少数服从多数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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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1938年的《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与1942年的《贝兹 诉 柏拉迪案》的混乱裁决,使整个美国法学界形成法理的分裂,直到1963年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判例面世,美国的法学界才开始逐渐形成共识,争议也逐渐平息。

基甸(Clarence Gideon)是一名居无定所的流浪汉,也是一名声名狼藉,案底累累的偷窃惯犯。他于1910年8月30日在密苏里州翰尼柏市出生,于1972年1月18日死于科罗里达州福特劳德戴尔市,在他六十一年的生命里,几乎与监狱是难解之缘。

基甸有着非常不幸的童年,三岁丧父,母亲改嫁,初中二年级就离开学校,到处招摇撞骗,十四岁干脆离家出走,胡作非为,四处犯罪。关于基甸的种种犯罪勾当,新泽西州德鲁大学(Drew University)政治学教授维斯(Paul Wice),1995年,在他的名著《基甸 诉 温赖特案》中,揭露基甸的犯罪黑底子说:

“十四岁的基甸在离家出走之后,第一次与法律对抗是在密苏里州,为了一身衣服,他在一家成衣店进行偷窃,被扭送法办,被判坐牢一年。在未来的三十五年里,基甸犯有四件刑事大案:1928年在密苏里盗窃,被判刑十年,坐牢世年后假释出狱;1934年盗窃政府财务,被判三年刑期;1940年在密苏里触犯盗窃罪,又被判刑十年,1943年逃狱成功,次年被拘捕归案,在监狱里把刑期坐满,于1950年获释,次年在德州又犯盗窃罪,再获刑两年。”

在监狱与假释期间,基甸共有四次婚姻,育有子女六人,其中五名不是他亲生的孩子。客观的环境使他常年处于贫穷状态中,弱病的健康使他意志消沉,经过手术依然无效的肺痨病迫使他躺在病床上达三年之久。人穷志短与本来就是毫无底线的性格,使他见钱就抓,终于抓出了麻烦。

1961年6月3日,午夜与凌晨八点之间,在科罗里达州巴拿马市(Panama City)的港湾汽车旅店(Bay Harbor Motel)游泳池边,有人从自动销售机里偷走了几瓶啤酒,饮料和五块钱现金,旅店老板斯崔柯兰德(Ira Strickland)声称不是五元,而是五十元现金。住在汽车旅店旁边的居民库克(Henty Cook)在法庭作证说,那天早上,他亲眼看到基甸手拿饮料,裤袋沉重,看似装有许多硬币,从游泳池边上走出来,搭上一部计程车,扬长而去。

科罗里达州警察根据报案的线索,很容易就在另外一家廉价小酒店里拘捕了基甸,控以盗窃重罪。

1961年8月4日,在刑事法庭上,麦卡里法官(Robert McCrary)问基甸:“阁下准备好了出庭了吗?”

基甸回答说:“没有。”

麦卡里问道:“为什么?”

基甸回答说:“因为我没有律师协助我。”

麦卡里问道:“为什么没有律师?”

基甸回答说:“因为我没有钱聘请律师。”

基甸慢步走近麦卡里法官面前,请求说:“法官先生,我现在正式要求你为我指派一名公费律师,协助我辩护。”

麦卡里回答道:“对不起,我无法批准你的请求。因为根据科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只有被检控可能涉及死刑罪名的重罪嫌疑犯,才有被公费律师辩护的资格。”

麦卡里法官非但拒绝为基甸提供公费辩护律师,还下令陪审团立即进行听证,基甸只有出马,为自己辩护,经过简短的审判,陪审团裁决基甸的“非法爆窃与进入,意图盗窃”罪名成立。由于他的犯罪记录与不肯悔改,麦卡里法官判处他最重的五年入狱刑期。

在监狱里,基甸意识到麦卡里法官的拒绝为自己提供公费律师协助辩护是错误的,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正当司法程序,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平保护条款赋予的权利,于是用监狱里囚犯专用的稿纸,写信给科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要求人身保护,但被立即拒绝,维持原判不变。

基甸又写信给科罗里达州地区联邦调查局办公室,要求调查并协助,依然被拒绝。

基甸并没有因为数度碰壁而放弃。1962年五月,他继续写信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沃伦(Earl Warren),要求他介入本案。最高法院因为久受诟病的《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与《贝兹 诉 柏拉迪案》裁决困扰,极欲寻找一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来做一次正本清源式的裁决,基甸的情况,正是在恰当的时间发生的恰当机会,因而立即颁发案件调动令,是为改变整个文明世界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

此案原名是《基甸 诉 科克伦案(Gideon V Cochran)》,科克伦(Henry Cochran)是科罗里达州监狱长,案件尚未展开就辞职,新上任的监狱长是温赖特(Louie Wainwright),1963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书记处依据现实,改案件名称为《基甸 诉 温赖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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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月15日,《基甸 诉 温赖特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最高法院院长沃伦、布莱克(Hugo Black)、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卡拉克(Tom Clark)、马歇尔(John Marshall)、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斯图尔特(Porter Stewart)、怀特(Byron White)与高德伯格(Arthur Goldberg)八位大法官出席。

科罗里达州司法部长雅各布(Bruce Jacob)在最高法院强辩说:“基甸的案件是科罗里达州,按照科罗里达州法律进行的公平司法案件,与联邦无关,联邦也无权干预。科罗里达州法律规定,只有在被起诉死刑罪行的嫌疑犯,才会得到由州政府支付的公费律师。如果这个传统规律被否定,那么,数以千计的科罗里达州在押囚犯,将被逼从监狱里释放,那将形成严重的治安环境。二十一年来,科罗里达州严格遵守最高法院《贝兹 诉 柏拉迪案》判例,并无不妥之处。”

基甸的官派律师福塔斯(Abraham Fortas)直截了当说:“一位没有接受过法律培训的普通人,不可能是专业检察官的对手。没有律师协助的审判,对于被告来说,就是不公平,就是明显地违反《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律师协助权利,与《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条款权利。”

前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伦金(Lee Rankin),代表美国自由联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对着九位坐在黑皮高椅子上,和与他熟悉的大法官,陈述支持为刑事嫌疑犯提供律师协助重要性的专家意见。

雅各布为了加强证明科罗里达州已经对待基甸公平合法,特别请出了阿拉巴马州副司法部长曼特斯(George Mentz),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告诉九位大法官这是各州的司法主权,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介入,同时警告最高法院,假如败诉,无可避免地会在全国释放数以万计的在牢囚犯,那将会是一场全国性的治安噩梦。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九票同意零票反对的压倒性全票决定:基甸胜诉,推翻以前包括《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与《贝兹 诉 柏拉迪案》在内所有类似的判例,基甸案发回科罗里达州港湾郡地区法院重审。

在最高法院裁决他全票胜利,在科罗里达州港湾郡地区法院洗掉犯罪嫌疑后,成为名人后的基甸,又取了个媳妇,正想过点体面的日子,但老天爷没有配合。1972年1月18日,因癌症谢世。他家人把他的遗骸,运回密苏里老家安葬。当地的美国自由联盟,为了纪念这段司法事迹,在他的坟墓前,立一大理石石碑,刻有一句他写给自己的免费律师福塔斯信中名句:“每一个时代,都会找到为全民改良的法律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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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耶鲁法学院教授的福塔斯,除了有着超好的法学修养外,他不是一位称职的大法官,充其量是一位庸俗的官僚而已。他是《基甸 诉 温赖特案》最大利益既得者:这个划时代大案使他爆得大名。实际上,他在最高法院中,并没有提出任何新鲜的法理和判例,大江东流挡不住,在全国律师协会与民权团体的强力呼吁下,在最高法院对《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贝兹 诉 柏拉迪案》三个裁决已有罪恶感的压力下,任何稍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在此案中,轻易地取得胜利。

1948年,时任国会众议员的约翰逊,在老家德州陷进选举麻烦的泥潭,被拖进法律缠诉,他委托福塔斯代理法律诉讼,得到轻易解决,欣赏与敬佩,使两人开始相知相交,不仅成为莫逆,还兼任约翰逊的常年私人律师。约翰逊因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而继任总统大任时,福塔斯就是接收肯尼迪政权的约翰逊代表。

水涨船高,福塔斯认为自己的春天来了,更加的肆无忌惮的借权捞钱。他在多次嚐到甜头后,自此喜欢利用政治关系图利自己,所谓上得山多终遇虎,越来越贪婪的福塔斯,终于为此付出身败名裂的代价。

1965年,大法官高德伯格宣布退休,约翰逊总统立即把他提名,上任后继续与约翰逊总统私下交往,并经常在政策上为他出谋划策,形如谋士。在美国,无论是政治干预司法,还是司法干预政治,俱是原则性的忌讳,约翰逊与福塔斯勾当在一起,肆无忌惮,严重妨碍司法独立,这些异常的举动,深为舆论界诟病。

1968年沃伦院长宣布退休,约翰逊总统立即释放政治气球,想将无德无能的福塔斯转任为院长,立即遭受到空前的强大反对浪潮,共和党甚至公开宣布要将抵制行动进行到底,眼见大势已去,约翰逊只得不了了之。

官僚十足的福塔斯,其私德是值得怀疑的。1969年,他暗中接受一万五千元演讲费的丑闻爆发,当年的一万五千元,折合现在的市价是十四万元左右。贪污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弹劾之声,不绝于耳。

就在这个关键时刻,另外一件更大的丑闻连续爆发。《纽约时报》突然爆料说,福塔斯与沃弗逊基金会(Wolfson Foundation),曾秘密签订一份合约:接受终身每年两万元的特别顾问服务费,这不仅是利用职权图利自己,而是直截了当的贪污腐败,必须严查。

联邦调查局的调查结论是:华尔街金融大亨沃弗逊(Louis Wolfson),被治安当局查获犯有经济犯罪证据,难逃监狱之灾。他知道福塔斯与约翰逊总统的私交关系,那个终身每年两万元的勾当,就是确保得到约翰逊的总统特赦。

面临排山倒海式的丑闻,与无法抵赖的铁证,土头灰脸的福塔斯,只得宣布辞职,为最高法院也为他自己留下了丑陋的不光彩记录。自1965年10月4日宣誓就任,到1969年5月4日,宣布辞职,福塔斯坐在最高法院的黑皮高椅子上,前后不足四年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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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布莱克代表最高法院全票意见,就《基甸 诉 温赖特案》撰写裁决书说:

“ 1942年的《贝兹 诉 柏拉迪案》,是分裂下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关刑事嫌疑犯的宪法保护权利,无论是在州级或联邦法院里,均造成了极具争议性的结果。为了我们在这里有机会重新检讨这些法理,因而批准了原告的宗卷文件移送令。既然基甸是一件正在审理的贫民案件,我们为他委派了一位为他辩护的免费律师,主要的是聆听两造辩论一个主题:本庭是否应该就《贝兹 诉 柏拉迪案》的裁决,适当地做出重新的考虑?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明文指出:‘在所有的刑事检控中,被控者有权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据此,我们曾指令所有联邦法院,除非被告自愿放弃这种权利,否则必须为贫穷无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的律师协助服务。

在 《贝兹 诉 柏拉迪案》时,律师辩论说,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原则,这种为贫穷嫌疑犯提供公费协助律师的要求,应该普及到各州级法院。但是反对者认为,《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并没有要求拥有司法主权的各州级法院必须跟进。

在这种历史性的天然司法基础上,结论是为贫穷嫌疑犯提供公费辩护律师协助,并不是天赋权力,而是公平审判不可或缺的必须条件,犹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出版、宗教、集会、抗议与要求赔偿的自由,《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赋予的除非给予合理赔偿,否则政府不得夺取私人财产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赋予的政府不得无理搜查与扣押私人财产,《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赋予政府不得任意加以残酷与非正常的惩罚一样。基于这是我们以前的判例,说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人权法案,乃公平审判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各州必须有义务执行。

我们认为本法庭对于《贝兹 诉 柏拉迪案》时,认为《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为所有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律师协助的概念,不应该是人权法案的范畴的裁决是错误的。

早在《贝兹 诉 柏拉迪案》前十年,本庭就曾在《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中宣布,‘为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律师协助,就是人权法案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有限度的在特定环境下执行这种权利是错不了的。

不仅在前判例中得知,而且有理由使我们相信,在司法体系里的法庭较量中,任何被强拉硬拖进法院的贫穷刑事嫌疑犯,在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情况下,而没有政府提供的公费律师协助,那么绝对不能够称之为一场公平的审判。

在我们看来,这是明显的事实,不论是联邦或州级政府,为刑事嫌疑犯支付了庞大的律师费用,相同地同一道理,有些刑事嫌疑犯因没有聘请优越的辩护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更佳的辩护。

从政府花费巨额金钱聘请最优秀的律师来起诉刑事嫌疑犯,与刑事嫌疑犯愿意花费巨大费用来为自己辩护的实际情况看来,在刑事法庭上,律师的角色不是奢华浪费而是实际需要。在别的国家,政府不为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的律师协助,因为他们并不认为这就是达到公平审判的基本必须条件,但在我们来说,就是如此。

在一开始,我们的国家法律与州级司法,无不尽量强调司法程序与设法规范所有检控必须是公平审判,而所有的被告与控方在法律之前必须是一律平等。”

在《基甸 诉 温赖特案》开庭后三天,大法官们就达成了全体一致的共识。根据最高法院传统的议事程序,由院长指定一位大法官,代表多数撰写裁决意见书。当沃伦院长要求布莱克大法官撰写此案的裁决意见书时,他特别的高兴:“当1942年的《贝兹 诉 柏拉迪案》裁决时,我以为在我有生之年,是没有机会看到推翻此判例的。”布莱克回忆说,在最高法院颁布裁决结果那天,布莱克大法官大声宣读自己撰写的《基甸 诉 温赖特案》裁决意见书,是他人生得意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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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罗里达州司法部长雅各布在最高法院强辩说,《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律师协助权利,指的是联邦法院,并没有要求州级法院必须执行,而科罗里达州法律已经规定,要为被控死刑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辩护律师。

这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被另外一位大法官卡拉克指出其谬误,他在附加意见书里加以戳穿说:“《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并没有指定律师协助权,是针对死刑或非死刑,因而毫无必要将《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往死刑范畴推。”卡拉克觉得,“唯一的遗憾,就是此案的裁决不够彻底,不够严厉,恐怕不足成为美国未来判例的典范。”

哈兰大法官对于雅各布借用《贝兹 诉 柏拉迪案》来界定死刑与非死刑的说法,持有更超然的观点:“无论是死刑或非死刑,只要是刑事指控,都是极其严重的,都理所当然的应该拥有律师协助权利。”

最高法院沃伦院长重复他多次的原则:“我们最高法院不能同时执行一种为富人一种为穷人的双重标准政策。”

1963年11月1日,《基甸 诉 温赖特案》裁决颁布后,现任司法部长肯尼迪(Robert Kennedy),应邀在新英格兰大会发表演讲,主题是《穷人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应付之道》。他就基甸案例发表感概说:“如果基甸不再监狱里拿起铅笔给最高法院写信,如果最高法院嫌一袋袋大量的信件麻烦而不阅读,那么我们庞大的传统司法体系将不会有效运作。基甸把信写了,最高法院也把信阅读了,在下令备有律师的重审时,基甸的罪名并不成立,在他为一件自己未曾触犯的罪行坐牢两年后,不仅终于得到了自由,也从此彻底地改变了我们美国的司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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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甸 诉 温赖特案》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第一,在《基甸 诉 温赖特案》判例影响下,科罗里达州司法部为了避免挨告,主动地从监狱里释放了超过两千余名在押囚犯。后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因程序错误而在全国大量释放在囚罪犯,并没有造成社会治安后果;

第二,最高法院不停地自我升华,毫不犹疑地否定自己,用新判例否定旧判例,这种情况,已有三百余次,毫无使人惊讶之处,为了维持最高法院的司法尊严,多不愿直接宣布废止前判例,但在《基甸 诉 温赖特案》中,素来皆是支持刑事嫌疑犯权利的布莱克大法官,直截了当的宣布《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约翰逊 诉 采尔布斯特案》与《贝兹 诉 柏拉迪案》的不周甚至是错误裁决,实为罕见;

第三,基甸是白人,与《鲍威尔 诉 阿拉巴马州案》是一场赤裸裸的种种歧视本质完全不同,本案不存在任何种族歧视因素,纯属宪法权利范畴;

第四,《基甸 诉 温赖特案》的影响,除了改变美国的司法体系与伦理外,还进而影响几乎全球的文明社会,如今已经超过三十亿人口获益,论影响力,只有《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可与相提并论;

第五,在《基甸 诉 温赖特案》裁决颁布后,美国福特基金会首先做出积极响应,宣布拨出一笔特殊基金,专款专用,用于为贫穷刑事嫌疑人聘请协助律师之用;

第六,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正义行动后,美国全国律师协会与其余各地数百个非牟利组织,亦纷纷跟进,全面配合,数十年下来,这种为贫穷刑事嫌疑人聘请协助律师的行为,已经成为美国司法传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州议会,亦纷纷通过立法,将公费律师的费用,明文规定下来。

第七,在《基甸 诉 温赖特案》裁决颁布后,美国的司法人员拘捕刑事嫌疑犯时,除了朗读《米兰达权利》外,还在最后加上一句:“你有聘请律师协助的权利,如果你没有经济能力,法庭会为你委派一位公费律师。”

第八,世上没有绝对完整的制度。在美国,政府必须为贫穷刑事嫌疑人聘请协助律师的问题,已经成为过去,也不会再有重大的争议,但是新的公费律师质量问题,又浮出水面,一般来说,愿意到法院登记为义工律师的,多是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他们新入行,没有客源,也欠缺经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为自己打开一道困境的缺口而已。维斯教授在他的著作《基甸 诉 温赖特案》里,就提出他的忧虑:

“一直有一片乌云笼罩在这个制度的头顶上,一件刑事案件落在一位没有经验的新手律师手上,其严重后果,连想想都会觉得害怕。这位律师会有那种应有的积极性吗?如果哪位律师只有一点微薄或没有报酬的话,能够期待他日以继夜地彻查或研究案情吗?会有时间和经济能力与证人交流,为开庭而复习与准备吗?州级的委任律师,也只能为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最基本的服务。”

第九,美国的司法制度,包括政府要为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律师协助的权利在内,尚未达到理想的结果,1986年《纽约时报》就发表专家意见说,有了律师协助,而没有质量的保证,只能说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不能说是这就是公平审判。

第十,几乎美国每一个州,对于为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律师协助的经费,都设有上限,大部分设在不得超过一百个小时,或总数在一千元左右。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可能的案件,在预审之前,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动议,平均是在五十至一百件左右,在预审到开庭审判期间,又会有五十件左右。照此惯例看来,公费律师协助的经费,因不可能够用的。

第十一,如何达到公平审判之原则,是所有美国法学家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为贫穷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公费律师协助,正是走向公平审判的必然先决条件。然而要纳税人承担全部的律师费用,更是一个不现实的奢求。

第十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美国的金钱社会里,几乎人人为生存而苦恼,律师亦不例外,要完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要求对贫穷的刑事嫌疑犯公费律师协助权利,而欠缺经济来源的义务,理想与现实之间,无法达成和谐的共识,因而必然陷进两难局面。

 

——————–

 

美国武力与国力的强大,与其坚持的普世价值国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美国普世价值国策的形成,来自三百五十年民权运动的潜移默化。民权运动的目的,不仅是不平则鸣,而是借助民权运动的威力,将方方面面的不平等逐渐磨平,逐渐将之修正为社会公义,逐渐成就了美国式的普世价值,与据此而衡生出来的世界观。没有数百年的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就没有如此强大的道德凝聚力,也就没有今天称霸世界的美国。

美国是众所周知的移民国家,美国式的普世价值与宏大世界观,升华为大熔炉,将世界各国到此定居的不同民族,融化为傲视古今的独特美国民族,三百五十年来的民权运动成果,历久不衰,至今依然像磁铁一样,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民。

一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就是一部美国社会文明演变史,一部文明与野蛮的斗争史,一部决定国家民族兴衰的路线史。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见证了美国民族,为了追求普世价值社会观,无数的豪杰与前贤,或舍生取义,或独排众议,或一人敌国,或虽千万人吾往矣,当年那些或为理想而被投之监狱,或为公义而被毁以刀枪的“叛逆”,如今一一成为美国民族的精神脊梁,美国人民歌颂的英雄。

从点燃南北战争的布朗(John Brown),到缔造美国梦的金博士,从解放黑奴的林肯,到推翻种族隔离的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等等,“莫谓书生空议论,头颅掷处血斑斑。”心胸宽广,放眼世界,崇拜英雄,鄙视奴才,正是美国民族特殊论的核心价值所在。英雄气势,舍我其谁?为美国民族奉献的英雄们,他们无形的神位,早已供奉在美国人民的良知里。

 

高胜寒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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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双不 留言时间:2019-07-22 19:00:51

读过这个案子的书,”司考茨波罗案件“,时间大概是文革的时候或更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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