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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刘学伟博士的博客
  历史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在这里评论时事和研究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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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草案建议 2011-10-21 14:58:30

广东的小悦悦没有浙江的小依依的好运,已于前日抛弃了还是蓓蕾的生命。但大家的痛心与思考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这个的故事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如同刺痛了全国绝大多数人的良知。大家都在想,为什么今天的“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我们又如何可能尽速地振衰起敝?

有人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把“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入罪。又有人认为,法律管不了道德,法律只能禁止为非,不能鼓励善行。认为不违法就是合法公民。不能强迫人去行善。

但是为了应付这个“最缺德的时候”,我觉得法律的武器实在是不应当缺位。因为它可以立竿见影,比让全民涵养道德可快速得多。

按照我的习惯,凡事都想寻找一个中庸之道。比如我认为,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当然可以立。只要考虑尽可能地周延,也可以正作用极大而并没有太多的副作用。

我先主张几个立法的意图。

第一,对法定的救助义务,要尽可能地容易,起码。只有这些最起码的救助都不做,才可以以入罪。罚则也不要太重,以免法不责众。

第二,要让施救者尽可能地免除因施救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第三,要以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足够的精神与物质保障和奖励。

以下黑体字是我提议的立法内容:

为维护全体公众的利益,特制订如下“好撒玛利亚人法”:

一、在有人遭遇生命危险之际,在现场附近之成年人(以下涉及施救者都以成年人为限)有最低限度的(打110,120电话)报警呼救之法定义务。如现场人数众多,则离遭遇危险者最近之人,首先承担此项报警呼救义务。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者,处以七天以下拘留处罚,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该项罚金收入,全部交由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作鼓励善行之经费。

二、在不使自身和他人陷于危险,并且简单易行的前提下,下列进一步救助措施亦为法定:把因任何原因倒卧于机动车通行道路者带离或拖离危险区域,在路旁安全处向驶来车辆挥手示警,把跌于沟渠的儿童用手牵出,或其它类似情形。无正当理由,对类似简单但有效的救助措施不作为者,亦处于七天以下拘留,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三、更进一步的救助行为,非为法定义务,但国家给予鼓励。为此特作如下进一步规定:

甲:如果在后续的非法定的施救行为中,非故意,非有酬的不当动作导致意外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乙:救助者如果被受助者反告,反告者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若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以同种分量反坐。比如受助者要指控救助者的交通肇事用车撞伤了他,如果不能证实,就要以无据指控的罪名承担交通肇事的刑责,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救助方无需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丙: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鼓励,尤其是精神鼓励。有重大社会意义或物质价值的见义勇为行为,国家应出面奖励。也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出面奖励。金钱物质奖励,受奖者可免于所得税。企业出资奖励善行,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国家鼓励受奖者合法享用奖金奖品,其它方面,不得施加应将其(部分)捐出的压力。

丁:见义勇为行为中,如导致救助者伤残,国家要一力提供终身经济保障。由国家民政部拨出专项资金确保此项实施。

戊:见义勇为行为中,如导致救助者死亡,国家应追认其为烈士,并由民政部提供优厚抚恤金与死者家属和亲人,只要有可能,就要在死者牺牲地点附近或家乡,树碑勒文纪念,以示追忆,以彰德风。

请大家集思广益。看看能不能把这个法律草案,设计得更加周延而没有漏洞。然后我们把它提交到明年春天的人大会议上去。

古话说,“治乱世,用重典。” 当今的中国,号称盛世,我以为只是初初的开端。但在道德环境方面,真的只能称乱世。自然有时就不得不用重典,矫枉过正也在所不惜。

那个已经记不住名字的诬告救助者的老太,犯下的过失,实在与搞得全中国的红十字会都破产的郭美美有一拼。

这次那个拾荒老太,就应当想出办法,让她接受无法拒绝的重奖。比如,为她提供工作,为她家建房。这一方面是感谢她为全体中国人保留了最起码的一点颜面。也是为了鼓励以后的中国人勇敢站出来做好事。

那18个不见良心的过客,都应当把他们的个人资料人肉出来,就算负不上刑责,也要让他们在道德舆论审判台上亮足够的像。

我在法国居住近三十年,自己或家人也曾在公共场所摔倒过,看见别人摔倒也有很多次。当然都是马上得到旁边人的援手。反咬诬告实在匪夷所思。如果事态不能自行收拾,自会有人打电话,叫来消防队员,紧急施救后由消防车送医。送医后,首先是得到一切必要的救治。有没有买医疗保险,那一定是后话。如果出现没有投保的巨额账单,那一定是国家牵口袋。

记得有一次看见从楼上摔下一只猫,卧地不起。也一样有人打电话叫来消防队员,然后由消防队员用小小的专用担架抬走送医。

2003年,孙志刚事件出后,废除了一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恶法。这次的小悦悦事件,我希望能导致一个良法的建立。

这样立法,当然只是治标。但病急之下,可不是只能先治标。治本的事,说来话长,让能力更强的人士来谈吧。


      注释:《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擔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勵旁觀者對伤、病人士施以幫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經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瑪利亞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錢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称为好撒馬利亞人。

附录:外国类似法律

美国: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


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要赔偿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浏览(990) (0)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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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哥 留言时间:2011-10-21 21:24:55
顶博主的侠义心肠!
回复 | 0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10-21 20:19:32
可以立法进行处罚,但不能立法进行奖励,这是杜绝利用法律投机的基本概念。
否则就可能发生人为制造事故,比如开车故意撞伤他人,同伙出面抢救来骗取奖金的现象。而根据墨菲定律,这是必然会出现的。
奖励只能是个案处理,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负责,而不能是立法。
总的来说,做好事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不能是法律层面的内容。如果出事,即便在场的所有人都没有打电话求救,那也不应该算违法,因为如何处理这里事情是典型的subjective的性质,人们的判断会不同,无法有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不是紧急事件的性质,不是人人都有处理紧急事件的训练的)。
对于诬告的,必须反坐。因此the burden of proof是在告人的一方,如果你拿不出过硬的证据,那就是无法立案的概念,而且有反坐的可能,如果是故意。
美国对于紧急状态下的非专业人员的救护是有限制的,比如心脏病爆发,你做人工呼吸但不正确,如果没救过来,是可能被亲属告的,哪怕你是在场的警察(但不是救护车的急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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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锐 留言时间:2011-10-21 16:57:55
我觉得刘先生想得很好了,剩下的可能只需要经过法律界人士稍加修改就行了。当然我的观点不算,只是我作为外行确实感觉你写的不错。找到以什麽方式提案才合乎人大的手续,可以试一试吧! 不行就得找在中国的人士或者某地区人大代表代为提出提案了。我早就不是中国公民了,刘先生还是中国公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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