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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楚:关于宪政的常识思考 2013-06-01 05:27:12

    最近,人大杨晓青教授关于宪政问题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对杨教授以及其后《环球时报》、《解放军报》等媒体有关几篇文章的意见,学界和公众一片哗然,谴责之声高度一致,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宪政问题空前的讨论兴趣,问题是,对杨教授及其他公然否定宪政者的谴责本身非常暧昧和奇怪:人们特别义愤地谴责专政排斥宪政的说法,这虽然是出自对宪政的向往热情,但忽略了一件事,杨教授等作为当代体制的代言者,他们的立论在执政党信奉的理论以及历史实践中,可谓常识,他们只是在新时期的环境下第一次直白地表达出来而已。专政体制与宪政不能相容,这是常识。我支持宪政,与杨教授代表的思想南其辕,北其辙,但对于杨教授等表现的坦白和真诚,我表示特别的敬意,这是现行体制的所谓“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表现。至于这种自信的社会和历史后果,那只能是见仁见智。

    宪政与当代的所谓主义问题关系复杂,而且非常误导。当代中国体制,除了政治权力安排,以及附属在这种权力体制上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垄断,就一般社会运行规则而言,与传统的苏维埃国家毫无共同之处,因此,现实中国并不存在所谓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实体制的权力安排源自斯大林极权专政与中国古代专制,与宪政规范和指导下的现代社会体制格格不入,这也是杨教授等体制的代言者和辩护者反对宪政的根本原因。宪政的基础是个体的权利及其委托和行使,而专政的原理是权力往往通过阴谋和暴力的自我授予和自上而下的支配。

    并非有宪法文本就自然会有宪政。非洲等无数国名冠有人民、民主、自由与共和等名词的国家比比皆是,但这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与这些名词毫无关系。中国享有共和国之名已愈百年,但共和之路不仅曲折艰难,而且60余年来早已南辕北辙。目前被冠以《宪法》之名的文件是一份专政体制下产生的独特政治文件,其产生既不符合立宪的程序,其基本法理和内容也与宪政的精神相违背,只是专政为了加强自身的权力而借用的现代政治花样而已,其目的在永久巩固共和国新统治阶级的专政和权力垄断制度;因此,不可能在不触动基本政治体制的前提下,依据这份文件实现中国的宪政转型,这无异于缘木求鱼。过去60余年的历史已经最雄辩地证明,现行宪法文件不可能导致宪政,也不能保障中国人民的宪政权利。这是一个严苛却铁一样的事实,忽略了这一经验证据,对宪政问题的讨论就会变成一枚针尖站立多少天使的经院诡辩。

    自马恩以来,中经列斯毛邓,在形成中国当代权力制度的标准理论中,专政是核心的内涵和概念,也就是说,权力本身是所谓无产阶级革命的最首要目标,这是一切试图在所谓社会主义理论框架下讨论宪政及宪政转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的学者必须面对的理论难题。因为红色意识形态政治是一种基于自我肯定的超级道德乌托邦政治,其自我的正当性论证是通过自我循环论证的历史观获得,因而并不需要社会契约的支持,因此,宪政这种标准的社会契约论的制度思想在其中是不可能有其地位的。从经验的层面来说,自列宁建成苏维埃国家,涵盖百年的国际红色政治史,从无任何成功或有意义的宪政实践,更没有宪政制度下民权政治的成功先例。换言之,不论人们在理论上认为权利先于契约,还是契约产生权利,都与红色意识形态的学说格格不入。

    宪政之所以与专政不可能兼容,是因为宪政是建筑于归属个体的权利之上,这些权利通过公开的表达和行使,形成基于观念和利益认知的不同共同体,然后,不同的共同体通过正当的博弈形成最高契约,并以法治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底线和核心利益的表达;因此,宪政总是共和的;而在涵盖全社会的宪政框架下,法治的实行是自然的选择,因为不会有任何政党和个人获得并保持超越法律与其他人权利之上的政治特权,因此,民选制度的采用和任期的责任政治也就成了不可回避的常用制度,这一制度与政治上中立的事务官制度结合,从而保证由人民通过选举授予的权力者只能从事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活动,并在他们超出这一行动范围时予以纠劾。

    在宪政制度之下,因为立法者作为代议士是人民的直接代表,因此在整个国家的权力体制中总是居于优先的地位,据此可以简单地说,没有合法和正当地选举产生的议员,即人民代表者,则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宪政,也不会有任何意义上有效的宪法。同时,由于立法者是人民的直接代表,因此,他们不仅负有一般的生产法律和监督行政权力系统的责任,他们更单独和全权掌握着决定税收的种类、征收数额等财政权力,归根结底,即人民的直接代表掌管、审核和最严厉地监督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使用公帑的情况。因此,依据这些简单的指标可以得出结论:当代中国的体制虽然符合现有宪法文件的规定,却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宪政国家特征。不可忽略的是,造成这一中国无宪政悲惨状况的直接原因,正是制造这一切的执政党。

    对杨教授等的最基本反驳在于,从来不存在一个反动落后、敌视社会公正、但却能产生和单独地拥有宪政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些虚构的叙事支持了现有的专政理论。事实是,自近代以来,宪政国家的权力制度本身也跌经社会进步呼声的冲击,自我完善,在北欧等国家,甚至源于马恩理论和早期国际共运的政党也通过选举成为合法的执政者,并通过宪政框架下的立法以及政策作为推行其政治理想。而在敌视宪政的苏东斯大林体制下,特别是在斯大林体制和古典专制相结合的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转型被可悲地冻结,肆无忌惮的权力制造出新的权力垄断阶级,并且把自古以来的人类社会的不公义和不公正推到极致,产生了触目惊心的社会和生命悲剧。

    从专政走向宪政是包括国体和政体的总体转变,这也是近代以来,无数中国的爱国志士付出生命和热情,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中国当代的宪政转型首先是一种国家层面政治的彻底转变。这一根本转变需要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前提,而要满足这样的前提,不可能仅由认知的转变或一般的个别进步完成。握有强大权力和资源的执政党要启动这一转型,或参与到这一转型进程中,意味着其必须抛弃历来的理论和实践,对我素来的权力学说做脱胎换骨的转变,把自身由权力的自称的天命垄断者转变为普通的、依据人民有限授权委托的责任人,这一转变在目前没有丝毫证据和迹象,相反,在杨教授和《环球时报》等论调中,人们看到的是相反的迹象,即更大力度地加强专政的趋势。

    对于那些在杨晓青和《环球时报》之后依然坚持所谓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学者来说,杨等的文章本身已经给予清楚的反驳——专政与宪政不可兼得。尽管最高统治者有过关于遵守宪法的宣示,然而,必须注意到的可笑之事是:通过援引不受约束和谴责的最高统治者的只言片语,而不是诉诸任何可行的法制渠道,这种推动宪政的话语方法就是自我矛盾的,而且是非宪政的思维。82《宪法》的文本有充分的论述表达了一党专政的不可置疑性质,一党专政是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而且现实也从来不支持任何违宪或护宪的法律程序,因此,呼吁对这部宪法的落实,尽管反应了稳妥追求社会进步的良苦用心,却没有基本的理论依据。进一步说,即使呼吁落实这部宪法列明的某些人人皆知的个人政治和社会权利是正当的,那么,这种呼声也在同样由这部宪法所规定的专政的压力下自我消解了——1917以来,有谁见过契卡的治理下基本民权得到保障和发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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