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的济南薄熙来受审后,社会各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不仅中共党体制内人交头结耳,特别红二代感觉到了极度的伤心,当然也就出现了后来 中共上层出来对红二代的安慰之举。违法审判后更在法律界引起了哗然,济南对薄的所谓审判,不仅程序上出现严重违背法律程序上的错误,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事实 都不顾,明显违背了中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一些法律界大佬纷纷发表看法和评论,最后的结论竟然发现这是审薄一场全面摧毁了道德、法律、良知底线的悲剧。
一、检控方罗列了洋洋洒洒九十卷的证据材料,似乎在昭示“证据凿凿,罪责难逃”!然 而,没有一件是构成薄熙来贪腐的直接证据,比如贪贿现场的旁证,指示、条子等具体事证及其对应的受贿对价关系,贪贿过程的录音录像,脏物脏款的使用证据和 现场起获等等,其实所有的证据链都是建立在谷开来的证供基础上的。谷开来是证据链最关键节点,罪与非罪,全在谷开来一句。如此重大的案件,宏大的证据大厦 只建立在一个人口供的支点上,并且死缓犯人和精神病史患者,简直是草菅人命的儿戏!这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要证人必须到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言不得 作为定案证据。谷开来拒绝到庭,违反了规定,为什么还能采用她的证据? 如果法庭说“谷和薄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到庭作证”,那就是认为“夫妻关系要回避”,那么她还有作证的资格吗?为什么不能说明谷开来拒绝到庭的理由呢?最重 要的证人可以隔空放炮,公然漠视最高法的规定,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三、检方承认谷开来有过精神疾病和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又说“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 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检方光凭嘴上说说,有当时尿查、血检 阴性的报告吗?有当时法医鉴定的结论吗?熟悉精神病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人很难根绝用药的,何况谷开来遭受如此巨大的打击、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可能湮灭的压 力下,她居然不依赖药物精神病就好了!看来精神病院都该关门了,病人都该迁到监狱去了!这不是天大的荒唐吗?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四、死缓犯人作证的独立性值得怀疑。谷开来是个缓刑死囚,她的生死预夺完全掌握在某 些人手里。试想一下,要是有人对她说,你这样说就是立功减刑,那样说就是加罪立死,她会作出如何选择呢?除非你让她亲自出庭才能证明这种情况没有可能,偏 偏又不让她出庭,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五、为罗织证据,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牵凿附会。一方面查明尼斯房子的产权是德某某 名下的(现在在他公司的名下,有合伙人时是公司的财产,根本不能算个人财产),明知法律上根本不算谷开来房产。另一方面却采信谷开来口头授权德某某和姜某 其代持的证言,没有任何授权书、赠与协议、产权证明的情下就确认这是谷开来的房产,就是徐明行贿薄家的脏物。如果成立的话,此房产属脏物应该没收,为什么 国家不能从德某某那里收回房子呢?更严重的是,此案如果判成,必将开创恶劣先例。因为,照公诉人代持房产的逻辑,就等于说房产是谁的不以出资者和房产证为 依据,只要双方都承认是代持关系,那就可以认定。那么以后贪官都说自己的房产是替人代持的,又该如何认定?岂不全乱套了?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六、控方往往在证论不力的时候,提出被告在纪检委的自书材料来打击被告。这于理不德 道,于法讲不通。检察院的作用难道仅仅是纪检委的喉舌或者二传手吗?如果这样,还要检察院干什么?纪检委直接上法庭起诉好了!纪检委属性就是政党的工具, 决定了它自身不能排除被政治斗争和利益操控的可能!
控方似乎忘了自己的职责:检察院既是公诉方,同时又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有权有义务 对纪检委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对之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所以,独立的检察机关是防止党内斗争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后屏障。本案转入司法程序后,被告多次提到自 己在纪检委受到过压力作了违心的供述,以理以法,检方就应当对之申诉进 行调查,以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标准作出是否准许被告排除自述材 料的请求。但是我们看到检方对被告的这一申诉从来都是置之不理,从来没有看到检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行使职责行为,却只是一味的强调自己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一 味地照搬纪检委的材料,这是不是涉嫌失职渎职?以纪代检,以党压法,这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七、无法从被告人的直接证据中寻找支持,让其爱人,一个死缓犯人,尤其又是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文弱女人,指控老公,置其与绝地,表面看来是司法的胜利,实质反映了司法者的无能和冷酷,是道德和良知的溃败。这不是摧毁道德和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八、徐明在关于尼斯房产的证言中说到,找到“姜某代持”,并说“我们之间会有信 任”,表明徐明对该房产有着实际的控制权。同时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 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两者已经清晰地表明,该产权早已经是徐明和姜某之间的事。徐明既是明确的出 资者,又是实际的控制人,产权归属不是十分明确了吗?现在控方非要指鹿为马说成是谷开来的房产,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九、证人唐肖林证词矛盾,公诉人认为唐某记错了,然后让他更改了证词,之后又被驳 倒。证词都是签名、按手印保证自己说的是真的,如果可以用“记错了”为由更改证词,这算不算作伪证?难道可以这样不停的更改证词?难道只要证实这一百一十 万的行贿受贿成立,怎么改都可以?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十、王正刚指证的贪污五百万一事。王正刚一忽儿说是上级马某某叫其请示薄熙来的,一 忽儿又说是自己自作主张的;一忽儿说请示过李某市长他也知道涉密工程的事,一忽又说除了和薄商谅什么人也不知道;一忽儿说在这个宾馆跟谷开来碰的面(其实 那时该宾馆装修停业),一忽儿又让其改说另一间宾馆。这简直是为达 目的,而放任、纵容作伪证!说这个五百万工程款是打到大连财政上,支出难道不要预决算凭据吗?难道不要李某市长签字吗?之后王正刚果真搞出这五百万,那不 明摆着是大连市的责任吗?与他作为省长的职责有什么关系?又哪一条证据证言说到薄来有主观占有的念头?哪一条证据证明薄熙来参与了款项的运作?硬要套到薄 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合谋贪污上,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吗?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十一、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另案生效的判决表明,王立军及其几个徒弟,早在“11.15”谷开来杀人案发生以来,至2012年1月19日薄王发生冲突之前,就已经犯了徇情枉法罪,所以薄熙来即使之后对他们采取措施和免职,都是正当的,尤其是王叛逃发生后,采取的措施都是为了挽回对党和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何来滥用职权罪之有?
王立军明知谷开来有杀人动机没有及时制止,在谷开来杀人后,合谋掩盖事实,却在两个 月过后突然出尔反尔,向薄熙来“汇报”谷开来杀人真相。薄熙来是谷开来的家属,向嫌犯的家属汇报犯罪情节,这已经违纪违法(王立军正当的做法应该:一是自 己纠正错案,二是向检察院检报)。王立军的做法一般可以理解为要挟敲诈,薄的过激反应是合情理的。面对要么认同王立军个人违法的行为,要么认同公安局已经 作出的法定结论,薄熙来只能选择后者,他当时对尼尔伍德死案只能维持公安局已有的结论,完全符合组织制度和法定程序,合情、合理、合法。罔顾事实和过程, 诉之为滥用职权,那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十二、开庭之初,人民网急吼吼发表评论,贬毁被告“薄熙来演技如此之神,撒谎境界如 此之高”,赤裸裸干扰司法公正。被告人有任何法定的辩护权力,在庭审尚未结束,法官尚未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先入为主地诋毁被告人“演技”、“撒谎”,是明 显的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不是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摧毁,又是什么?
十三、庭审进行中,光明网,伙同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等重要媒体,对薄熙来的依法辩护横加指责,认为是“玩弄阴谋伎俩”,“彻底的冥顽不化”,“就是自绝于人类正义与公理”。那是简直就是丧心病狂的恐怖威胁,那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十四、检方采信的要害证据,几乎全来自重案犯人或嫌疑人的证言,用这样一群的杀人 犯、贪腐犯、叛逃犯、诈骗犯、吸毒者、精神病人组成的证人团,来指控一位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百姓中有重大威望的高级领导人,那是党、国 家、人民的耻辱!那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http://blog./post-8117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