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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錫良:一個民間版“養老保障體系框架討論稿” 2013-11-02 09:14:08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民間版方案”

  前按:四年前,我推出了中國第一部《民間房產稅法草案》,並寄至有關部門,後又公布到網上。可以說,至今為止,這個版本應該還算經得起時間考驗,它既不增加居住型房產負擔,又可以有效限制炒作投機,官方也並非不能制定好版本,而在於利益駐點不同民。今天,我又再次推出中國民間第一個《養老保障體系討論框架》,受網絡篇幅限制,只能公布這個框架,細則和計算公式省略(發布公式有亂碼),希望網站能有較長置頂時間,更希望網友能在文章後面提出自己的意見,筆者將根據網友意見豐富和修改版本的細則部分,是否能被借用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民意在案。

  養老不能完全靠政府,但政府必須為人民提供其職責內的保障,而所謂中國養老制度或者說養老方案均應指職責內的部分。有人認為,中國養老金制度要由“雙軌制”變成“單軌制”,這是不可能的,養老金制度不能“單軌制”,要有“多軌制”,養老金必須體現“權責對等”,如果不同貢獻的人享受同等的養老金,那養老金帳戶必定難以為繼。

  然而,未來的“多軌制”要由過去的“權力制”轉變為未來的“權責制”,反對“多軌制”的目標應是由“身份制養老”轉變為“責任制養老”,要求權責對等,就不能按公務員、事業人員、企業人員等標準劃分軌道,也不能建立全民等額養老金模式。也就是說,養老的權與退休前的責要緊密相聯,不能搞一刀切的養老體系。凡按以不拋棄現有特權模式為前提,因循各種身份差距、地域差距的所謂新改革方案最終全部都要失敗,只有“責權平等”的模式才會得到全民支持。

  一、五個大原則

  全(全民性原則)。所謂養老是指人的養老,只要是人,都會有老的一天,所以,養老制度必須是全民性制度,任何群體被排除在養老體系之外的做法都違背人性,任何不以全民性養老為基礎的養老方案都不能成為未來的養老方案,沒有全民性,就沒有正義性和公平性。

  低(低水平原則)。要做到全民性,有一個前提是必須低水平。中國是人口大國,也是未來老齡人口大國,養老負擔極為繁重,沒有低水平,就做不到全民性。養老方案一定不能做成“享受方案”,養老必須盯住基本生活,限於衣食住行,衣食行是必保,住房既要靠政府,又要靠家庭,無子女無住房者應當進入養老院居住,有子女,子女承擔部分住房養老的贍養義務,養老體系承擔一般性衣食行。

  均(平均性原則)。都是中國公民,養老方案對同類人員必須做到儘可能平等平均(注意是同類人員,對養老金帳戶作出不同貢獻的人不可能強行平均)。基本養老並不涉及大件物品購置和固定資產的購置,全國各地的生活標準差別不大,即使是最發達的上海與最不發達的寧夏等地區生活品價格相差也不到10%,養老金的平均完全可以做到,它與市場化的職場完全不同,國家養老體系的建立必須是基於平均性的方案,任何雙軌制或多軌制的方案都違背客觀實事,也必將無法長久堅持。

  分(獨立性和分擔性原則)。目前,很多人反對“低標準”的養老金制度,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害怕生病無錢醫治。這是把養老制度與醫療保障制度混為一談。這兩個制度是獨立運行的體系,醫療必須靠醫保制度,而不能寄望於養老金制度。所謂分擔性就是養老問題不能全靠政府,中國自古至今有“兩養”,父母有義務養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無勞動能力的父母,這是傳統的中國式生存規則。在當代社會,政府可以承擔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多的義務,應當作為養老體系的主體責任方,但是,子女也必須是養老體系中的重要責任方,構建一個政府與家庭相結合的養老體系更有利於老齡化社會的和諧平安。

  法(公正性原則)。養老方案只能算是制度性文件,如何把制度落實到位,還需要有法律的配套保證,必須把制度性原則和量化標準用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確立,依法調整全國各族人民的養老關係,讓每一個老人應保盡保,應保能保,應保得保,制定《養老保障法》尤為必要。為了促進“國家、個人、子女”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障模式,建議立法部門在《養老保障法》中引入“子女義工”的法定標準,一方面是家庭內部的贍養與照料義務,另一方面是養老機構中的義工責任,如果有子女的老人進入養老院,其子女每年必須有到養老院做義工的法定天數,時間可自行調節,違者罰款。

  二、養老方案的標準制定

  水平標準:這個標準是一切標準的總綱,其它所有標準必須服從總體水平標準的基礎之上。作為人口大國,養老的水平以低為原則,其發放水平應控制在全國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20-40%之間,這樣既可以保證老年人口的基本消費能力,又不會影響在職者的社會創新積極性。

  對於非商業型政府供給的養老部分,養老金的具體金額標準還應做到“三參考”:一是要參考在職人員的工資標準,在職人員的業績工資部分是工作性收入,退休人員不能享受這一部分待遇,只能參照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部分;二要參考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標準是中國式特殊標準,也是一種生存極限標準,不能把它作為涉及幾億退休人員的標準,但是,也建議養老金標準不能超越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五倍;三要參考恩格爾係數,這個係數越低,說明食品在家庭生活中的支出比重越低,養老金中用於食物的比重相應也較低,養老金在社會整個收入體系中的權重也要降低,也就是說養老金不能跟隨在職職工的工資增幅同步,主要只考慮日常消費品價格指數的變動。

  對於部分不願意領取現金養老的群體,政府可以考慮“服務型養老”,即不發放現金給老人,老人的生活起居全部安置在養老院,養老院按政府在各地的統一標準執行。

  退休年齡標準:隨着中國人均壽命的增加,退休年齡作適應性延長是國際大勢,並非中國獨倡,但是,中國的特殊性在於人口基數大,改革必須循序漸,以免引起大的震動。由於中國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的現實,建議以男女同歲退休為基本標準,2016年前均按60歲退休標準執行,2020年前執行62歲退休標準,2025年前執行64歲退休標準,2030年前執行65歲退休標準,用梯次提高法更有利養老體系的逐步完善和過渡。

  地區標準:原則上保持不同地區同類人員的等同退休金,因為退休養老金的用途是基本生活,不應當包含住房、消閒、旅遊等非基本生活內容,既然是基本生活,全國物價相差不大,最大物差不會超過10%,所以養老金的地區差別控制在10%以內。國家發展最終的目標還是地區平衡,也一定會實現相對平衡,地區差距越小,越能反向促進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和發展導向。

  男女同酬標準:在同一個地區,對同一類人員,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養老金不分男女差別,不管退休前的工資差別有多大,退休後必須統一標準,退休生活與男女貢獻無關,也與消費能力無關,更與性別體力無關,男女必須享受相同的養老金標準。

  職務級別標準:原則上不應考慮職級差別,要考慮,也只能控制在很低的權重,最高職級比最低職低的職級差不能超養老金總額的5%,而職級之間最高與最低不能超越50%。舉例說:部長職級養老金為5000元,“職級金”比例在總額中不能超過250元,最低養老金獲得者的職級金不能低於125元,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其它標準差別的情況下,工人可以得到4875元。若其它標準不同,再另套各類計算標準。

  工齡及行業標準:工作上有行業差別,退休後沒有差別,都是基於生存的原則,養老金不能有行業差別,同一地區的各行各業退休人員享受相同的退休待遇。但是,工齡涉及到貢獻問題,根據國際慣例可以考慮級差,建議養老金中拿50%的權重考慮基數。舉例:若以滿額2000元為某地區退休者的養老金水平,滿足35年以上工齡者可以領足其中1000元的工齡基數,35年以下依次遞減,每少一年,減1000元的5%,直至減完。對於靈活就業人員,要求其提供單位就業證明,並附有工作期間薪資支付原始憑證複印件、養老保險交納憑證,以確定實際工作年限。

  農民標準:農民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養老金問題也最為複雜,他們的工作沒有薪資證明,當然,也沒有正常的養老保險交納過程(參與過養老保險或商業保險的除外),在統籌農民養老金的時候必須考慮權力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建議農民養老金參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領取。但是,這裡面必須有一個規定,農民享受了退休待遇後,其集體土地必須交還給村集體,以保證新生人口有相應的土地保障,不退還土地的農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交與養對應標準:個人自主型養老群體,其標準可按其交付的標準進行發放,可高可低,不強制按統一標準,尤其是商業保險型養老體系,只要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應把權力交給市場。其他納入政府保障體系的養老金標準必須體現交與養對等的原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如果由財政補充養老金,也要在其工資體系中體現,不能給國民以“不交養老保險”的誤解,如果個人未交,財政經費也未補充,那麼這部分應當補足養老金,否則,就沒有資格領取養老金,按統一標準交納養老金群體,退休後也按統一標準領取退休金。其他任何類型的人員,都要構建一個交養對待的標準,即權力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以促進全社會人員主動承擔養老事業的大體系構建中來。

  由單位交納養老的群體,一般來說,工齡越長,交養老金越多,養老金領取的權重基本可以保持與工齡標準相統一的原則,但是,不排除部分單位交納標準較高,可以再在正常標準下上浮相應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未交足十年的公民,不應當領取標準養老金,而只能領取最低生活標準金的150%,以十年為基準,每增一年,提高5%直到達到同類人員的標準水平而不再增加。

  三、養老體系的完善和建立(細則略)

  自交體系和個人儲蓄體系:養老金必須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也就是說,退休前有貢獻,退休後才能有享受,要逐步把養老金交付體系實現全民覆蓋,不把“交”的一環做到全民覆蓋,就不可能做到“養”的一環全民覆蓋,政府不能取無源之水。

  個人儲蓄體系是世界各國養老保障的重要通例,屬典型的“積累式養老”,任保國家的政府都不能完全承擔全責任養老。實際上,個人儲蓄是改善型養老的必要途徑之一,如果要保證退休後的消費能力不至顯劇降低,個人儲蓄額至少應相當於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確保退休後十至二十年的消費支出補充來源。

  自交保險應有強制標準和自願標準兩套體系。哪些人必須進強制體系,哪些人可放入自願體系,需要做認真研究和細緻調查。

  稅收支持體系:中國必須徵收富人稅,如遺產稅、贈與稅、暴利稅等,將富人稅的50%轉入養老金帳戶,富人的致富是依靠普通人民的奉獻,因而有義務對養老群體作出貢獻。從另一個角度講,要通過稅收體系昭示人們的生活理念:財產不值得繼承和轉移,兩極分化擴大無意義,中國人如果不淡化遺產繼承的觀念,任何實物性養老都不可以得以順利實施。力促國民儘可能多的將財富轉移到養老體系和慈善體系,凡將財富轉入養老體系的企業和個人均可以等額抵扣增值稅及所得稅。

  國企支持體系:劃撥國有企業的股權是一種途徑,國企轉制或國資轉賣的全部所得都應納入養老體系,正常運行的國企按不超越當年利潤的20%劃入國家養老金帳戶。

  家庭保障體系:這是一個軟約束體系,國家不能定標準,更不能定金額。對於無子女的老人,養老只能全面依靠政府養老體系或商業養老體系。對於有子女的老人,政府養老體系承擔的是基本養老,而子女則承擔超越基本生活的享受型養老,即所謂的“人倫之樂”,也是人類傳承文明的意義所在。

  對於無子女的老人,會涉及到老人的個人財產處理問題,如果老人願意轉讓財產給個人,則受接方有義務承擔部分養老支出,如果老人願意全部納入政府養老體系,政府則有權處置老人的個人財產,一方面可以“以房養老”,既可以出租補充進養老金體系,又可以變賣補充到養老金體系,無論是何種財產,政府處置必須經由財產所有者的同意,並簽訂處置合同,政府必須與當事人簽訂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當老人去世以後,政府有權處置未處置完畢的老人資產。無論採取何種處置方式,所有的財產處置所得必須且只能補充到政府養老金體系,違者以刑責處理。

  對於有子女的老人,“固定資產養老模式”也可以推行,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資產評估與養老水平的對接要合理,要體現資產貢獻與養老水平相對應,三方簽訂養老協方(機構、個人、子女)。

  保險公司與企業獨立體系(互助體系):中國是個人口大國,應當鼓勵養老制度的創新,當前的保險公司保險範圍應該允許擴大規模和範圍,要允許保險公司建立“從生到死”的全程保險模式,這種模式不僅僅以“金錢支付”為目標,還可以經營與政府同樣的不同等級的養老院。而那些非保險機構的大型企業也可以設立自己的獨立保險通道。比如說某企業實力強大,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屬於自己的互助制養老制度,在職者的收入可以扣減一部分投入到自己的養老機構中,凡在本企業退休人員的都可以進入自己的養老機構安度晚年,若工作年數不夠標準,可以由企業支付本企業應補足部分養老金的方式交給政府養老機構,與該當事人的其它養老保險進行對接。

  必須強調的是:這類創新必須有“再保險”作保障,創新企業必須向再保險機構交納風險基金,以防止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被保險人的權益受到傷害。

  四、不同體系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各類標準具體公式略)

  體系不同,方法不同,同一體系也有不同方法

  1、終生未交養老金的國民。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養老金,金額定為全國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10%為宜。這部分既包含市民,也包含農民,但是,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必須將其占有的人口田歸還給村集體,以保證新生農村人口有補充土地。

  2、純商業保險群體。這部分老人相對比較容易解決,因為主體很簡單,只涉及兩方面關係,有合同約束和規定,按商業模式操作。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和約束,以確保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安全,防止保險公司發生金融風險。

  3、政府統籌的養老保障系統。主要包含企事業退休人員。這部分人養老金應參考全國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比例支付,為了保證老年人口的正常消費能力,又不至於影響在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養老金額度應限定在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20—40%計。例如:2015年全國在職職工平均年收入為5萬元,那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年額不應超過2萬元,最低不低於1.0萬元,中間的差額可根據前面提到的不同標準核算,工齡標準是最重要指標,工作年限達不到8年以上的人只能按最低生活保障領取養老金。

  4、未交納養老金的公務員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由於歷史原因,公務員隊伍和事業單位職工中有相當大部分未在工資中提取養老金,目前靠財政金費拔付,在全國養老體制完善以後,不應當讓這種模式繼續下去,需要做一個時間表,讓所以公職人員均納入同一系統中來。這部分人的養老金領取標準應參照第三類人員,養老金額度也應限定在全國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30-40%,計算方法同前。

  5、獨立養老體系。有些企業或者是村集體,未向國家養老保障系統交納養老金,但建立了屬於自己的獨立養老體系,其支付標準由該實體自定。但是,如果因經營不善,無法支付養老金,國家養老體系和再保險機構應托底,即負責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養老金。

  6、獨生子女家庭的退休老人。計劃生育政策是中國上世紀後期制定的基本國策,一部分國民響應號召只生一胎,而部分國民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凡兩胎及以上家庭,老人的生活和照料相對較易,而獨生子女家庭相對困難,既表現在財力上,也表現在精力和時間上,尤其是其後代組建的家庭很可能是雙獨,兩個子女承擔四位老人的情況會有很多,養老問題將表現得更為突出,因而,在養老金的支付上,這部分老人應在同一標準條件下高出其他老人30%,以補充獨生子女的贍養負擔。

  7、國家養老院養老金支付標準。凡鰥寡孤獨者,只要提出要求,皆應納入養老院養老保障,有子女的老人也可以因子女不在身邊申請進入養老院。但是,進入養老院的老人不再領取現金養老費,國家只按人頭拔付給養老院適度的養老保障費用,參照普通退休人員的標準或適當低於該標準,最低不能低於正常標準的80%水平。養老院模式屬集體養老模式,如果推廣得好,更加節約高效,更加能體現快樂養老,老人的最大生活障礙是孤獨,集體養老很大程度上能改善孤獨問題,老人之間更便於溝通交流。

  中國國民的養老最終是“三靠”:靠政府,靠自己,靠子女。國家籌集一部分,自己儲蓄一部分,子女補貼一部分,把三種力量用到一塊,老人才會有幸福的晚年。

  (附言:請廣大朋友能幫助推介,在影響較大的論壇和貼吧轉載討論,並請朋友們能在本文後面提出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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