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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一个民间版“养老保障体系框架讨论稿” 2013-11-02 09:14:08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民间版方案”

  前按:四年前,我推出了中国第一部《民间房产税法草案》,并寄至有关部门,后又公布到网上。可以说,至今为止,这个版本应该还算经得起时间考验,它既不增加居住型房产负担,又可以有效限制炒作投机,官方也并非不能制定好版本,而在于利益驻点不同民。今天,我又再次推出中国民间第一个《养老保障体系讨论框架》,受网络篇幅限制,只能公布这个框架,细则和计算公式省略(发布公式有乱码),希望网站能有较长置顶时间,更希望网友能在文章后面提出自己的意见,笔者将根据网友意见丰富和修改版本的细则部分,是否能被借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民意在案。

  养老不能完全靠政府,但政府必须为人民提供其职责内的保障,而所谓中国养老制度或者说养老方案均应指职责内的部分。有人认为,中国养老金制度要由“双轨制”变成“单轨制”,这是不可能的,养老金制度不能“单轨制”,要有“多轨制”,养老金必须体现“权责对等”,如果不同贡献的人享受同等的养老金,那养老金帐户必定难以为继。

  然而,未来的“多轨制”要由过去的“权力制”转变为未来的“权责制”,反对“多轨制”的目标应是由“身份制养老”转变为“责任制养老”,要求权责对等,就不能按公务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等标准划分轨道,也不能建立全民等额养老金模式。也就是说,养老的权与退休前的责要紧密相联,不能搞一刀切的养老体系。凡按以不抛弃现有特权模式为前提,因循各种身份差距、地域差距的所谓新改革方案最终全部都要失败,只有“责权平等”的模式才会得到全民支持。

  一、五个大原则

  全(全民性原则)。所谓养老是指人的养老,只要是人,都会有老的一天,所以,养老制度必须是全民性制度,任何群体被排除在养老体系之外的做法都违背人性,任何不以全民性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方案都不能成为未来的养老方案,没有全民性,就没有正义性和公平性。

  低(低水平原则)。要做到全民性,有一个前提是必须低水平。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未来老龄人口大国,养老负担极为繁重,没有低水平,就做不到全民性。养老方案一定不能做成“享受方案”,养老必须盯住基本生活,限于衣食住行,衣食行是必保,住房既要靠政府,又要靠家庭,无子女无住房者应当进入养老院居住,有子女,子女承担部分住房养老的赡养义务,养老体系承担一般性衣食行。

  均(平均性原则)。都是中国公民,养老方案对同类人员必须做到尽可能平等平均(注意是同类人员,对养老金帐户作出不同贡献的人不可能强行平均)。基本养老并不涉及大件物品购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全国各地的生活标准差别不大,即使是最发达的上海与最不发达的宁夏等地区生活品价格相差也不到10%,养老金的平均完全可以做到,它与市场化的职场完全不同,国家养老体系的建立必须是基于平均性的方案,任何双轨制或多轨制的方案都违背客观实事,也必将无法长久坚持。

  分(独立性和分担性原则)。目前,很多人反对“低标准”的养老金制度,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害怕生病无钱医治。这是把养老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混为一谈。这两个制度是独立运行的体系,医疗必须靠医保制度,而不能寄望于养老金制度。所谓分担性就是养老问题不能全靠政府,中国自古至今有“两养”,父母有义务养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这是传统的中国式生存规则。在当代社会,政府可以承担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多的义务,应当作为养老体系的主体责任方,但是,子女也必须是养老体系中的重要责任方,构建一个政府与家庭相结合的养老体系更有利于老龄化社会的和谐平安。

  法(公正性原则)。养老方案只能算是制度性文件,如何把制度落实到位,还需要有法律的配套保证,必须把制度性原则和量化标准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立,依法调整全国各族人民的养老关系,让每一个老人应保尽保,应保能保,应保得保,制定《养老保障法》尤为必要。为了促进“国家、个人、子女”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模式,建议立法部门在《养老保障法》中引入“子女义工”的法定标准,一方面是家庭内部的赡养与照料义务,另一方面是养老机构中的义工责任,如果有子女的老人进入养老院,其子女每年必须有到养老院做义工的法定天数,时间可自行调节,违者罚款。

  二、养老方案的标准制定

  水平标准:这个标准是一切标准的总纲,其它所有标准必须服从总体水平标准的基础之上。作为人口大国,养老的水平以低为原则,其发放水平应控制在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0-40%之间,这样既可以保证老年人口的基本消费能力,又不会影响在职者的社会创新积极性。

  对于非商业型政府供给的养老部分,养老金的具体金额标准还应做到“三参考”:一是要参考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在职人员的业绩工资部分是工作性收入,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这一部分待遇,只能参照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部分;二要参考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中国式特殊标准,也是一种生存极限标准,不能把它作为涉及几亿退休人员的标准,但是,也建议养老金标准不能超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五倍;三要参考恩格尔系数,这个系数越低,说明食品在家庭生活中的支出比重越低,养老金中用于食物的比重相应也较低,养老金在社会整个收入体系中的权重也要降低,也就是说养老金不能跟随在职职工的工资增幅同步,主要只考虑日常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动。

  对于部分不愿意领取现金养老的群体,政府可以考虑“服务型养老”,即不发放现金给老人,老人的生活起居全部安置在养老院,养老院按政府在各地的统一标准执行。

  退休年龄标准:随着中国人均寿命的增加,退休年龄作适应性延长是国际大势,并非中国独倡,但是,中国的特殊性在于人口基数大,改革必须循序渐,以免引起大的震动。由于中国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的现实,建议以男女同岁退休为基本标准,2016年前均按60岁退休标准执行,2020年前执行62岁退休标准,2025年前执行64岁退休标准,2030年前执行65岁退休标准,用梯次提高法更有利养老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过渡。

  地区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同地区同类人员的等同退休金,因为退休养老金的用途是基本生活,不应当包含住房、消闲、旅游等非基本生活内容,既然是基本生活,全国物价相差不大,最大物差不会超过10%,所以养老金的地区差别控制在10%以内。国家发展最终的目标还是地区平衡,也一定会实现相对平衡,地区差距越小,越能反向促进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和发展导向。

  男女同酬标准:在同一个地区,对同一类人员,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金不分男女差别,不管退休前的工资差别有多大,退休后必须统一标准,退休生活与男女贡献无关,也与消费能力无关,更与性别体力无关,男女必须享受相同的养老金标准。

  职务级别标准:原则上不应考虑职级差别,要考虑,也只能控制在很低的权重,最高职级比最低职低的职级差不能超养老金总额的5%,而职级之间最高与最低不能超越50%。举例说:部长职级养老金为5000元,“职级金”比例在总额中不能超过250元,最低养老金获得者的职级金不能低于125元,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它标准差别的情况下,工人可以得到4875元。若其它标准不同,再另套各类计算标准。

  工龄及行业标准:工作上有行业差别,退休后没有差别,都是基于生存的原则,养老金不能有行业差别,同一地区的各行各业退休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待遇。但是,工龄涉及到贡献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可以考虑级差,建议养老金中拿50%的权重考虑基数。举例:若以满额2000元为某地区退休者的养老金水平,满足35年以上工龄者可以领足其中1000元的工龄基数,35年以下依次递减,每少一年,减1000元的5%,直至减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其提供单位就业证明,并附有工作期间薪资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养老保险交纳凭证,以确定实际工作年限。

  农民标准: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养老金问题也最为复杂,他们的工作没有薪资证明,当然,也没有正常的养老保险交纳过程(参与过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的除外),在统筹农民养老金的时候必须考虑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建议农民养老金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领取。但是,这里面必须有一个规定,农民享受了退休待遇后,其集体土地必须交还给村集体,以保证新生人口有相应的土地保障,不退还土地的农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交与养对应标准:个人自主型养老群体,其标准可按其交付的标准进行发放,可高可低,不强制按统一标准,尤其是商业保险型养老体系,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应把权力交给市场。其他纳入政府保障体系的养老金标准必须体现交与养对等的原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如果由财政补充养老金,也要在其工资体系中体现,不能给国民以“不交养老保险”的误解,如果个人未交,财政经费也未补充,那么这部分应当补足养老金,否则,就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按统一标准交纳养老金群体,退休后也按统一标准领取退休金。其他任何类型的人员,都要构建一个交养对待的标准,即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促进全社会人员主动承担养老事业的大体系构建中来。

  由单位交纳养老的群体,一般来说,工龄越长,交养老金越多,养老金领取的权重基本可以保持与工龄标准相统一的原则,但是,不排除部分单位交纳标准较高,可以再在正常标准下上浮相应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未交足十年的公民,不应当领取标准养老金,而只能领取最低生活标准金的150%,以十年为基准,每增一年,提高5%直到达到同类人员的标准水平而不再增加。

  三、养老体系的完善和建立(细则略)

  自交体系和个人储蓄体系:养老金必须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退休前有贡献,退休后才能有享受,要逐步把养老金交付体系实现全民覆盖,不把“交”的一环做到全民覆盖,就不可能做到“养”的一环全民覆盖,政府不能取无源之水。

  个人储蓄体系是世界各国养老保障的重要通例,属典型的“积累式养老”,任保国家的政府都不能完全承担全责任养老。实际上,个人储蓄是改善型养老的必要途径之一,如果要保证退休后的消费能力不至显剧降低,个人储蓄额至少应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确保退休后十至二十年的消费支出补充来源。

  自交保险应有强制标准和自愿标准两套体系。哪些人必须进强制体系,哪些人可放入自愿体系,需要做认真研究和细致调查。

  税收支持体系:中国必须征收富人税,如遗产税、赠与税、暴利税等,将富人税的50%转入养老金帐户,富人的致富是依靠普通人民的奉献,因而有义务对养老群体作出贡献。从另一个角度讲,要通过税收体系昭示人们的生活理念:财产不值得继承和转移,两极分化扩大无意义,中国人如果不淡化遗产继承的观念,任何实物性养老都不可以得以顺利实施。力促国民尽可能多的将财富转移到养老体系和慈善体系,凡将财富转入养老体系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以等额抵扣增值税及所得税。

  国企支持体系:划拨国有企业的股权是一种途径,国企转制或国资转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入养老体系,正常运行的国企按不超越当年利润的20%划入国家养老金帐户。

  家庭保障体系:这是一个软约束体系,国家不能定标准,更不能定金额。对于无子女的老人,养老只能全面依靠政府养老体系或商业养老体系。对于有子女的老人,政府养老体系承担的是基本养老,而子女则承担超越基本生活的享受型养老,即所谓的“人伦之乐”,也是人类传承文明的意义所在。

  对于无子女的老人,会涉及到老人的个人财产处理问题,如果老人愿意转让财产给个人,则受接方有义务承担部分养老支出,如果老人愿意全部纳入政府养老体系,政府则有权处置老人的个人财产,一方面可以“以房养老”,既可以出租补充进养老金体系,又可以变卖补充到养老金体系,无论是何种财产,政府处置必须经由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处置合同,政府必须与当事人签订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当老人去世以后,政府有权处置未处置完毕的老人资产。无论采取何种处置方式,所有的财产处置所得必须且只能补充到政府养老金体系,违者以刑责处理。

  对于有子女的老人,“固定资产养老模式”也可以推行,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资产评估与养老水平的对接要合理,要体现资产贡献与养老水平相对应,三方签订养老协方(机构、个人、子女)。

  保险公司与企业独立体系(互助体系):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应当鼓励养老制度的创新,当前的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应该允许扩大规模和范围,要允许保险公司建立“从生到死”的全程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以“金钱支付”为目标,还可以经营与政府同样的不同等级的养老院。而那些非保险机构的大型企业也可以设立自己的独立保险通道。比如说某企业实力强大,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属于自己的互助制养老制度,在职者的收入可以扣减一部分投入到自己的养老机构中,凡在本企业退休人员的都可以进入自己的养老机构安度晚年,若工作年数不够标准,可以由企业支付本企业应补足部分养老金的方式交给政府养老机构,与该当事人的其它养老保险进行对接。

  必须强调的是:这类创新必须有“再保险”作保障,创新企业必须向再保险机构交纳风险基金,以防止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伤害。

  四、不同体系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各类标准具体公式略)

  体系不同,方法不同,同一体系也有不同方法

  1、终生未交养老金的国民。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养老金,金额定为全国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10%为宜。这部分既包含市民,也包含农民,但是,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必须将其占有的人口田归还给村集体,以保证新生农村人口有补充土地。

  2、纯商业保险群体。这部分老人相对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主体很简单,只涉及两方面关系,有合同约束和规定,按商业模式操作。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约束,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安全,防止保险公司发生金融风险。

  3、政府统筹的养老保障系统。主要包含企事业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养老金应参考全国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支付,为了保证老年人口的正常消费能力,又不至于影响在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养老金额度应限定在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20—40%计。例如:2015年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年收入为5万元,那么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年额不应超过2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中间的差额可根据前面提到的不同标准核算,工龄标准是最重要指标,工作年限达不到8年以上的人只能按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养老金。

  4、未交纳养老金的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职工中有相当大部分未在工资中提取养老金,目前靠财政金费拔付,在全国养老体制完善以后,不应当让这种模式继续下去,需要做一个时间表,让所以公职人员均纳入同一系统中来。这部分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应参照第三类人员,养老金额度也应限定在全国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30-40%,计算方法同前。

  5、独立养老体系。有些企业或者是村集体,未向国家养老保障系统交纳养老金,但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独立养老体系,其支付标准由该实体自定。但是,如果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养老金,国家养老体系和再保险机构应托底,即负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养老金。

  6、独生子女家庭的退休老人。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上世纪后期制定的基本国策,一部分国民响应号召只生一胎,而部分国民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凡两胎及以上家庭,老人的生活和照料相对较易,而独生子女家庭相对困难,既表现在财力上,也表现在精力和时间上,尤其是其后代组建的家庭很可能是双独,两个子女承担四位老人的情况会有很多,养老问题将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在养老金的支付上,这部分老人应在同一标准条件下高出其他老人30%,以补充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

  7、国家养老院养老金支付标准。凡鳏寡孤独者,只要提出要求,皆应纳入养老院养老保障,有子女的老人也可以因子女不在身边申请进入养老院。但是,进入养老院的老人不再领取现金养老费,国家只按人头拔付给养老院适度的养老保障费用,参照普通退休人员的标准或适当低于该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正常标准的80%水平。养老院模式属集体养老模式,如果推广得好,更加节约高效,更加能体现快乐养老,老人的最大生活障碍是孤独,集体养老很大程度上能改善孤独问题,老人之间更便于沟通交流。

  中国国民的养老最终是“三靠”:靠政府,靠自己,靠子女。国家筹集一部分,自己储蓄一部分,子女补贴一部分,把三种力量用到一块,老人才会有幸福的晚年。

  (附言:请广大朋友能帮助推介,在影响较大的论坛和贴吧转载讨论,并请朋友们能在本文后面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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