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上篇 選舉
一、侵犯和剝奪村民的選舉權利
二、選舉組織環節中的違法違規
三、選舉投票環節中的違法違規
四、官方對選民投訴的不作為和壓制
五、選舉中的暴力和賄賂
六、厭選和物質動員
附錄一∶【許西村的選舉鬧劇】
附錄二∶【從天津下辛莊村選舉血案看農村基層民主】
下篇 自治
【中村村民自治調查報告】
一、中村治理概 ∶村民自治形同虛設
二、徵地拆遷∶農民 定不了最重大的切身利益
三、黨支部∶中村既得利益者的堡壘
四、分裂和爭吵的村委會
五、村民自治是怎 被架空的
六、農村基層民主的障礙
【油榨村的案例∶艱難的自治】
一、舞弊的選舉
二、村民維權遭政府打擊報復
三、重新選舉
四、民選村長的艱難履職
總結
前 言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肇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是在中共改革開放之初,社會經濟、政治體製發生深刻變革的時代背景下,中國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
在改革開放前,中國農村實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這一體制是在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 議》後建立起來的。在這種體制下,人民公社管理本轄區的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武裝等事務,既是一級政權機關,又是經濟單位;既是勞動組織,又是一種高度集權的、帶有軍事化管理性質的社會體制,在政治上貫 中國共產黨的一元化領導。當時,鄉鎮一級的政府組織稱為“公社”,村一級的管理組織稱為“大隊”。至今,在許多農村地區,農民仍習慣性地沿用“大隊”這一稱呼。
改革開放後,隨 農村土地承包製度的確立,人民公社體制走向解體。在農村社會體製發生深刻變革的過程中,農村基層民主開始萌發。
如同土地承包起源於農民的自發行動,以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基層民主,也是從農民的自發行動開始的。 考證,第一個村民自治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於1980年出現在 西宜州市的合寨村,由農民自發選舉產生。⑴此後,全國不少地區都出現了類似村民委員會的組織。⑵
農村基層民主是在中共一黨專政的體制背景下產生和存在的,它的發展同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生態密切相關,尤其在極大程度上受制於中共的政治體制。可以說,農村基層民主從其產生至今,從來沒有脫 政府的行政主導。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至今的三十年,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年代初農民自發民主產生到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這一時期,農村經濟、政治體制處於急劇變革中。土地承包到農民家庭,人民公社解體,原有的鄉村治理陷於癱瘓,而農民自發的民主自治填補了鄉村治理的空白,在這種情 下,中共官方給予了認可。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經大規模修改的 法,其中,對鄉村基層政權規定,“鄉、民族鄉和鎮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區域,鄉鎮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鄉長、鎮長負責制。”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⑶1983年10月,中共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宣告人民公社體制的終結,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村民委員會鋪平了道路。到1985年初,全國已建立起948628個村民委員會。⑷1986年9月,中共發布《關於加 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 調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並責成民政部負責村委會建設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第二階段,從1980年代末到1998年的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時期。1988年6月,民政部開始組織鄉村選舉,村民自治進入制度化運作階段。在這一時期,由於政府對農民徵收“三提五統”,農民負 嚴重,負責徵收的村幹部與農民的矛盾加劇。政府在農村試點推行村委會選舉,以緩 農民抗爭對政府的壓力。在試點地區,農民創造了“海選”等選舉方式,農村基層民主受到 泛關注。
第三階段,從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至今。在試行了十年後,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的“試行法”宣布廢止,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於當年11月4日正式頒布實施。在這個時期,一方面,在法律形式上,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國普遍確立;但另一方面,農村基層民主受到中共現行體制的極大束縛,越來越呈現出被中共體制“吞噬”和同化的趨向。這個時期正是地方政府在農村大搞“圈地運動”的時期,土地問題同農村基層民主緊密關聯。地方政府在土地財政的驅動下,大量徵收農民土地,村委會成為政府“圈地”的執行者。為了保證徵地拆遷的順利進行,地方政府加 了對村委會選舉的控制,發生了一系列打壓和破壞農村基層民主的惡性事件,如 西許昆事件、浙江錢雲會事件、 東烏坎事件等等。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存在的背景和發展歷程, 定了它的基本性質。其一,它是在中共一黨專政的體制下,由政府主導的一種“民主”,它在官方的行政序列中由“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來主管,這 定了它不可能不受制於現行政治體制,它的民主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官方的操作;其二,農村基層民主屬於社會民主的範疇,按中共的《 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鄉鎮是最基層的政府組織,所以,即使村民自治真正名副其實,也是社會民主,而不屬於政治民主。
農村基層民主的基本性質表明,期望它自然而然地達到政治民主化,是不切實際的。但是,農村基層民主仍然具有極大的社會意 。因為,社會民主乃是政治民主的基礎。如果說政治民主是頂層設計,那厶社會民主就是底層架腹。沒有基層社會民主的鋪墊,政治民主如同沙上建屋。
民主潮流乃全球大勢,中國不能也不可能自外於世界。中國是個農民大國,農民問題從古以來就是中國社會最重大的問題之一。對於中國社會的民主化,農村基層民主是一個基石,它的發展狀 ,對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 。
上世紀九十年代,社會各界對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曾給予熱切關注,很多人樂觀地期望,村級選舉可以進一步推動鄉鎮基層政府乃至更上級政府的民主選舉。但進入新世紀以來,農村基層民主非但沒有取得人們期望中的發展,反而受到現行體制的極大限制,農民的自治權利沒有真正落實,各種侵害農民利益的事件依然高發,農民維權遭到打壓。可以說,目前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處於低潮,社會關注度也有所 弱。
那厶,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實際狀 怎 ?什厶因素在制約 它的發展?繼2011—2012年對基層人大選舉進行觀察後,2013年,維權網選舉觀察工作室對部分地區的農村基層選舉和自治狀 進行了觀察和研究,形成了本年度的農村基層民主觀察報告。
上篇 選舉
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全國的村委會選舉並不同步進行,每年會有部分省市的村委會進行換屆選舉。2013年,北京、遼寧、吉林、江蘇、雲南等15省市進行了村委會的換屆選舉。
在中國大陸 袤的農村地區,散布 58.8丌個村委會。⑸對如此眾多的村莊正在發生的政治實踐,外界少有注意,人們的注意力聚焦在政治的頂層設計上,但沒有基層的鋪墊,一切頂層設計不過是空中樓閣。對這數十丌個村莊的選舉,少有獨立機腹進行觀察和評估。官方把村委會選舉納入自己的行政工作序列,歸口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在“維穩”壓倒一切的政治需要下,它所關心的不是村委會選舉的民主程度,而是它的“穩定”程度,它缺少對選舉的客觀評價和監督。
2013年,我們對部分地區的村委會選舉進行了獨立的觀察和評價。
村委會選舉是由基層政府操作的,2013年民政部印發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對選舉組織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各地在實施中仍然存在大量違法違規,即使是在首都北京所轄的農村,同 如此。一方面,全國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成文法律,有民政部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各地也制定了相應的村委會選舉辦法;但另一方面,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基層選務部門關心的是把這個過場平穩的走完,選民的大量投訴被置之不理。
農村選舉中的違法違規,存在於從選舉 動到結束的各個環節中。
一、侵犯和剝奪村民的選舉權利
1、取消選舉,剝奪村民選舉權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但在一些地方,官方尋找理由,連選舉的過場也不走,直接就取消村委會的選舉,剝奪村民的選舉權利。例如北京朝陽區小紅門鄉龍爪樹村,官方以村莊在拆遷中、村民居住分散為理由,取消了村委會換屆選舉。這 的理由其實並不成立,須知,在當前農村人口外出打工的民工潮背景下,中國幾乎每一村莊都會有大量人員在異地務工生活,但這並不妨礙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照常進行。
對處於徵地拆遷中的村莊,官方取消村委會換屆選舉,這 的事情在各地都有出現。徵地拆遷是當前農村中的矛盾焦點,村委會作為政府徵地拆遷的執行者,與村民的 突頻發,如果在此過程中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矛盾勢必體現在選舉中,乃至成為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如 東陸豐烏坎村,正是由土地問題引發村民抗爭,引起海內外關注,最終導致村委會重新選舉。在徵地拆遷的農村,官方為了確保徵地拆遷的順利進行, 少變數,這被認為是取消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真正原因。如河南鄭州二七區齊 閆村,在2011年取消了村委會換屆選舉,當時該村正在拆遷中,村民認為,政府為了保證拆遷的順利,就不更換原村委會班子。
2013年5月16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區八府莊村、含元殿村、聯志村的二百多村民,聯合到陝西省政府上訪,反映當地取消村委會選舉,農民選舉權利被剝奪,要求政府尊重他們的選舉權利,使村民能 依法選舉村委會成員。他們在《堅 捍衛我們依法選舉村委會的合法權利》中說,“我們這三個村已經有連續兩屆、十多年被停止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了。從2002年起,西城區政府農工局就 定許多村子暫停村委會換屆選舉,其中就有我們這三個村子。農工局提出的理由是這些村子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為了維護穩定和拆遷改造的順利進行。這使得與政府勾結的村委會主要成員得以非法連任,做出了許多危害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勾當。┅┅”
(圖∶2013年5月16日,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八府莊村、含元殿村、聯志村二百多村民聯合到省政府上訪,反映農民選舉權利被剝奪,要求政府依法進行村委會選舉。)
陝西咸陽秦都區過唐村,曾在村委會換屆選舉時,不顧村民改選村委會的 烈要求,專門下發文件, 定換屆選舉“暫緩”,導致村民多次集體上訪。2013年1月10日,過唐村兩百多村民再次到陝西省政府上訪。村民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門前懸掛幾幅標語,堅 要求罷免村主任王光 ,改選村委會,嚴肅查處王光 及村支書趙剛社勾結上級官員和開發商,侵吞村民資產,損害村民權益的貪腐罪行。
在這些取消換屆選舉的村莊,村民沒有看到正式的法律文件,也沒有得到合理的理由,說取消就取消了。取消村委會換屆選舉沒有法律依 ,官方為了自身利益,隨意取消村委會選舉,剝奪村民選舉權利,這種狀 突出反映了官方對農村選舉的任意操控,農民的民主權利沒有保障。
2、剝奪維權人士的選舉權利
在一些地區,官方針對維權人士制定專門政策,剝奪維權人士的被選舉權。其中一個突出案例發生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北營街道許西社區(原許西村,是正在進行拆遷改造的城中村)。該村維權人士張劍萍,被官方以進行上訪為理由剝奪了選舉權(詳情參見附錄一∶《許西村的選舉鬧劇》)。
在北京海 區門頭村,維權村民、獨立參選人湛江,參加選舉時被警察貼身跟蹤。湛江因拒絕 拆,曾在2011年4月26日凌晨遭到襲擊,家裡遭到打砸。由此,湛江走上維權之路,是2011年北京基層人大代表選舉的獨立參選人。2013年村委會換屆選舉時,正值“六.四” 期間,湛江家被警察上崗看守,一舉一動受到監視。6月5日是門頭村村委會候選人提名的海選日,湛江去參加選舉,警察仍然寸步不 。 湛江介紹,村民對選舉沒有熱情,棄權者眾多,一人代替全家人去投票的情 很多。在選舉現場,選舉工作人員常常指導村民投票,有些選票乾脆就被選舉工作人員填寫了。
福建省 門市集美區灌口鎮雙嶺村維權村民陳學梅,曾2次參選村委會主任, 均被官方剝奪候選人資格,原因就在於當地官方在2009年制定的一份內部文件。這份文件名為《中共 門市集美區委、 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關於2009年村(居)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集委【2009】28號),其中對村委會候選人的“資格條件”做了以下限定∶“①年齡和學歷要求。新進班子的成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0周歲以下;現任村(含未完成集體資產改制的‘村改居’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年滿53周歲的原則上不宜留任;城市社區(含已完成集體資產改制的‘村改居’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2周歲的原則上不宜留任。② 任村(居)主幹一般要有村(居)‘兩委’任職經歷。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提名為村(居)‘兩委’候選人∶一是本人及其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三是組織或參加非法宗教活動的;┅┅七是本人受過開除黨籍處分、勞教的;┅九是不符合其他黨內規定要求的。”
二、選舉組織環節中的違法違規
1、操縱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給各地的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間,而各地制定的選舉辦法對此大都沒有細化。如《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九條基本上照搬了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這種規定模糊性很大,實踐中具體是由村民會議,還是由村民小組會議,或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由誰選擇推選方式,怎 選擇,由誰 定,怎 定,都沒有交代;對於“推選”該怎 進行,也沒有細說。這種模糊性就為操縱選舉預留了空間,也常常引發爭議。在實際操作中,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大都由村黨支部控制,選擇的方式往往不是 民意和民主更近,而恰恰是相反,大多採用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來推選選舉委員會成員,因為村民代表人數少,更容易操縱。
例如,在北京市昌平區興 鎮秦家屯村,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方式由該村的中共黨支部書記高建明 定,採用的是村民代表會議方式。推選出選委會成員後,書記又指定在推選中得票第六位的高銳興,做選委會主任,而不是得票第一的人。並且,選舉中的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代書人也由書記指定,而不是依照《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和培訓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代書人及其他選舉工作人員”,這些人也沒有被培訓過。
在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肖莊村,2013年4月22日按一戶一票方式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但肖莊村村民反映,22日之前,不少農戶就收到一張小紙條,上面印有七個人的名字,他們是中共村支部書記劉勇、副書記趙賓、支部委員趙淑霞、劉濤、羅秀英、村委王鎮、中共前村書記孫剛,同時被要求推選時照 紙條抄一遍即可。在推選投票當日,流動票箱到各家各戶時,選舉工作人員看 戶代表填票,還當場給選民小紙條,要求其照 抄。負責流動票箱的選舉工作人員對村幹部放心的戶,不管是不是戶代表在家,都發票,但對不放心的戶特別是對立派的戶,戶代表不在家其他成員在家,就不給票。通過這種方式,保證了村幹部事前 定的七人被推選為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推選後第二天,村民宋春玲到鎮上找到中共紀委書記和信訪辦主任,舉報選舉工作人員監視戶代表填寫推選票、要求戶代表填寫他們 定的人選,有錄像和錄音證明有的村民重投推選票等,雖然官方當場答覆如屬實,應當重選,但結果是再 下文。
同 ,在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胡莊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 定由村民代表推選換屆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而村民代表們在填寫推選票時,都得到了一張事前 定的小紙條,上面有七人名單,包括該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大學生村官等。其中的大學生村官,很多村民代表既不知道他的姓名、更不知道他姓名幾個字怎 寫,只能按照紙條照抄。而最後公布的結果和紙條上的名單完全相符。村民們認為推選被人操縱,村委會競選者胡淑香、村民國子梅等五人到鎮政府上訪,反對這種推選方式,鎮駐胡莊村幹部王紅答覆,由她來跟村里商量。但當天夜裡村里開會,不顧村民反對, 行由村民代表 定出七人,組成了換屆選舉委員會。
2、選舉宣傳形同虛設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2013年民政部印發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其中第二章選舉宣傳中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一、宣傳內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就以下內容開展宣傳∶
(一) 法有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規;
(二)中央和地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政策和規定;
(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村民的權利與 務;
(四)縣、鄉兩級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選舉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關選舉事項。
二、宣傳方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選舉宣傳∶
(一) 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
(二)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等;
(三)選舉宣傳會議、選舉諮詢站;
(四)標語、口號等。
在各地制定的村委會選舉辦法中,對選舉宣傳也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內容往往形同虛設。如北京順 區仁和鎮前進村,5月30日前進村五名村民到順 區民政局,向區換屆選舉辦公室舉報,前進村6月1日就要投票選舉,但法律規定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介紹候選人情 ,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在前進村沒有做到。舉報者要求官方履行責任,而接待者的答覆是,“我只能給你們村書記打電話,我做不了主。”
北京平谷區金海湖鎮彰作村2013年第九屆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中,沒有法定的候選人與村民見面會,沒有選舉大會,導致村民認為,選舉與他們 關,他們的選票什厶也不值,選舉只是走一個過場。
北京昌平區十三陵鎮胡莊村,在換屆選舉中同 沒有實行《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介紹候選人情 ,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三、選舉投票環節中的違法違規
1、選舉程序上的法規 突引發爭議
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要保證選舉有效,就需要在選舉投票前核實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各地的村委會選舉辦法對此做了相應規定,如《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投票選舉時,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但今年民政部印發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在第六章規定了兩種投票方式∶召開選舉大會和設立投票站,“採取選舉大會方式的,可以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統一投票;也可以設立中心選舉會場,輔之以分會場分別投票。採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在投票站選舉日開放時間內自由投票。”
在實施中,各地大多採取的是村民隨到隨選的方式,有選舉會場,但不開選舉大會,從而引發爭議。如在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長陵 村第九屆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中,村民反映其中存在的兩大違法問題∶其一是,投票選舉前,選舉委員會沒有依照《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核實參加選舉的人數”的規定辦事,即選舉委員會在沒有核實參加選舉的人數(含依法辦理了委託投票的人數)的情 下,也即參加選舉的人數沒有超過應到選民半數的情 下,直接向選民發選票,是違法的;其二是,選舉投票當天,選舉委員會沒有依照選舉辦法第二十三條“投票選舉時,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的規定辦事,沒有召開選舉大會,沒有向村民介紹選舉過程,如村民選舉委員會是怎 產生的、村委會組成人員正式候選人是怎 產生的、監票員計票員是怎 產生的、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 、向村民講解填寫選票注意事項、登記選民是多少人、辦理了委託投票的選民是多少人、宣布選舉大會實到村民是多少人、選舉大會紀律,也沒有按規定安排候選人發表“履行職責的設想”的演說等後,就直接進行發放選票的環節,這是違法的。
2、委託投票
民政部在2013年5月印發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第六章第三條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提名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託。委託投票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受委託人在選舉日 書面委託 證和委託人的參選證,領取選票並參加投票。受委託人不得再委託他人。”
但在一些地方,委託投票人數超過法定人數。例如,北京市通州區台湖鎮丁莊村,4月23日在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選舉中,選民 選民證領取提名票,一張選民證換一張提名票,若一人能拿出三十張選民證,就可以領到相同張數的提名票,這違反了“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的規定。
3、不設秘密寫票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在一些地方,這條規定沒有做到,如北京平谷區金海湖鎮彰作村2013年第九屆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中,沒有設秘密寫票處。
4、違規使用流動票箱
在村委會選舉中,流動票箱的使用出現大量問題。關於在什厶情 下使用流動票箱,各地選舉辦法規定,針對的是老弱病殘等行動困難的人員。如《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投票選舉時,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 村民居住狀 和便於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對老年人、殘疾人等因行動困難不便到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
但一些地方在使用流動票箱時,超越了法定範圍,不是僅僅針對行動困難的人員,而成為一種普遍的投票方式。如北京房山區良鄉鎮張謝村,2013年5月25日進行的第九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使用三個流動票箱,到各家各戶去進行投票選舉。在投票選舉日,雖然張謝村選舉委員會在村部布置了選舉大會會場,但選民認為,之前的選舉組織各主要環節是不民主的,而採用了不參加投票的辦法,來抵制這種不民主的選舉,導致選舉日上午6點至9點鐘,到村部參加投票的村民不到登記人數的五分之一。於是選舉委員會 定用三個流動票箱,到各家各戶去進行投票選舉,使該村多數選民,是在流動票箱投的票,而非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在投票站參加投票。雖然每一個流動票箱都有三名監票員和一名鎮上的幹部負責,但這種方式本身就是非法的。因為《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很清楚,“對老年人、殘疾人等因行動不便到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設立流動票箱。”而 獨立的選舉觀察員反映,張謝村負責流動票箱的監票人,不僅看 村民填寫選票,而且要求贊成誰反對誰。還有,如有的戶、人不在家,監票人就“代替”他人把票投了。
北京房山區長陽鎮獨 村在5月24日的選舉投票日,在村部設立的固定投票點,開了一小時,到早上8點鐘就關閉,而用四個流動票箱到各家各戶投票。當天共發出選票732張,在固定投票點投出的選票只有43張,四個流動票箱一組發出選票258張、二組發出選票190張、三組發出選票127張、四組發出選票114張。流動票箱發出的選票腹成了總選票數的絕大多數。而在流動票箱的投票過程中,選民不需 選民證就可以得到選票,沒有外出的選民可以委託家人代投票,選舉委員會得到的200張委託證,辦了122張就不辦了。跟隨流動票箱的選舉工作人員,按村選委會規定是不准進選民家的,但在實際投票過程中,選舉工作人員不僅進了選民家,還要求投票人選誰不選誰。而該村在此前4月24日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5月16日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選舉中,都基本上是使用流動票箱來投票。
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千山鄉廟 台村,在選舉日沒有召開選舉大會,也沒有設立中心投票站、投票站和分投票站,而是用十個流動票箱,每一票箱由三人負責,到各家各戶發放選票、當場收回選票。此前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法,也是使用流動票箱投票。而《遼寧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設立選票發放處和秘密寫票處、投票站,實行 記名投票。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時設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因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流動投票箱投票。每個投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票人。使用流動投票箱投票的選民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定,並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三日前公布名單。”
流動票箱的違規使用,為操縱民意、選舉舞弊開了方便之門。
5、違法代書選票
對選票代書,各地選舉辦法有明文規定,如《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選舉現場應當設立代書處。投票時,村民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代書人代寫。代書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任何人不得 制村民委託代書人填寫選票。村民及代書人填寫選票,其他人不得圍觀和干預。”但在北京延慶縣喬留營鄉小堡村的換屆選舉中,選民找人代書,必須由鄉政府派去的人代勞,兒子都不能為父母代書。
6、唱票、計票、監票中的違法
選舉投票後,如果唱票計票過程不公開,就會為舞弊留下空間。各地選舉辦法基本上都規定了公開唱票計票。如《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投票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核實參加選舉的人數;投票結束後,所有投票箱應當立即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但在一些地方,公開唱票計票的規定沒有被切實執行。如北京延慶縣喬留營鄉小堡村,在2013年5月26日的選舉投票結束後,村選舉委員會就把村部大院的大門鎖上了,不准村民圍觀唱票計票。
北京豐臺區南苑鄉石榴莊村的“股東代表”( 所謂“股東代表”,是由於石榴莊被徵地拆遷,村集體成立了金石莊源投資管理公司,管理集體資產,本地村民成為股東。)的選舉,同 沒有當場進行公開唱票計票,後來村委會 宣稱“全票”通過,但很多村民知道自己並沒有投那些代表的票,他們怎厶可能全票通過?所以村民認為,選舉只不過是走過場,結果早就內定了,而“選”出的代表絕大多數還是以前的那些人。股東代表的代表性也不公平,本來按照全體村民和代表的比例,應該每七八家有一名代表,但有的一家就有兩三名代表。
對於選舉工作人員的資格認定,《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 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代書人和其他選舉工作人員。”但在北京昌平區十三陵鎮胡莊村換屆選舉中,總監票人 是該村原村長、謀求連任的競選人胡志 的叔叔。
7、選票舞弊
在一些地方,發生選票舞弊。如北京房山區長陽鎮獨 村,在5月27日的村委會另行選舉中(因該村在5月24日的選舉中沒有選出足 的村委會成員,而進行了補充選舉),該村回天樓小區發出選票219張。在唱票時,村委會競選人辛淑芝發現,在這219張選票中,她沒有得到一張贊成票。而在這219張選票中,有辛淑芝的同胞哥哥等多位親人。當晚,回天樓小區參與了投票的不少村民得到唱票信息後, 到辛淑芝家,表示願意出庭作證,他們都把贊成票投給了辛淑芝,這219張選票中辛淑芝得到的贊成票至少有70多張,不可能一張沒有。於是,選舉後辛淑芝就到民政部上訪,控告選舉非法。
四、官方對選民投訴的不作為和壓制
在村委會選舉中發生爭議,選民投訴到官方相關機腹,官方普遍的做法就是敷衍、推諉、擱置,乃至壓制選民的訴求。
中國政府設置了大量的機腹,紀委、人大、檢察院、法院、公安、監察、信訪、選舉辦等等,都有權處理民間的投訴。但如此繁多的機腹,不僅沒有增加民眾的維權渠道,反而給這些機腹提供了相互推諉扯皮的空間。
2013年4月8日,四川德陽什邡市外北村村民一百多人到德陽市中級法院,詢問一年前就向法院提起的狀告“社區選舉非法” 訴訟案,為什厶沒有得到處理。法院一名庭長表示,案子不屬於法院能管的事情,已經將案子移送綿陽人大了。這位法官對村民說的也很實在∶“請大家理解我們,中國不像美國,美國法院可以審判總統,我們法院得聽黨委的。”他希望村民把維權訴求提交給人大,或者嘗試向檢察院申訴。村民們不解∶起訴到法院,法律規定只有兩個途徑,一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不予立案,需要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另一個是立案,需要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而法院 把案件推給別的部門,到底是怎厶回事?
2013年5月28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興 村的田洪娟、程玉霞等50多位農民,集體到區政府控告他們村剛結束的村委會選舉非法, 烈要求重新選舉並追究組織非法選舉者的法律責任。田洪娟等50多人在區政府大門前,要求見該區中共政法委曾姓書記。保安聯繫後回答說,沒找到人。此時,區政府內有人出來對上訪的農民攝像,農民不知道其身份,不准其攝像,20多位保安就圍向農民。 現場目擊者說,60多歲的程玉霞被保安拉扯並拖了十多米遠,張淑敏被保安打了幾拳,田洪娟被打得送到醫院救治。
(圖∶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興 村村民,到區政府上訪,控告非法選舉,遭保安攔截,部分村民被打。)
4月22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區興 鎮桃峪口村第九屆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劉 余和副主任候選人劉玉紅兩人,專程到興 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控告其競爭對手(競選連任者)王淑玲等人買票賄選(一張選票500元—2000元不等),鎮上分管選舉的官員稱,此事不該他們管,要劉 余和劉玉紅向警方報案。劉 余和劉玉紅認為鎮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推卸職責,轉而來到設在昌平區民政局的臨時機腹——昌平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組。這裡的工作人員和鎮上的官員一 ,又進行推諉,要劉 余、劉玉紅找中共昌平區紀委反映。兩人拿出錄音證 ,要交給區選舉工作指導組,可這些工作人員不收,對兩人說,“我們來向上級匯報,你們還是去找鎮選舉辦”。
4月25日,劉 余、劉玉紅再次到區民政局,得到的答覆是“鎮裡還沒有給我們結果,你們最好是去找鎮裡”。劉 余便給鎮幹部打電話,對方的答覆是“還沒出結果。”
選舉觀察員了解,桃峪口村的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4月14日的初選(即提名候選人)、監票唱票計票人員的產生、4月29日的正式選舉投票和唱票計票,存在不少非法和不民主的問題。村委會 定,凡參加選舉的村民當場發50元的“誤工費”,而 定者正是該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競選連任者王淑玲、劉玉濤和王秀芹。在4月14日的初選會場和4月29日的正式選舉會場都有很多陌生的外地年輕人“維護”會場“秩序”,正式選舉的唱票結果不向村民公告。村民雖然到北京市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等部門上訪,但 人理會。
五、選舉中的暴力和賄賂
1、選舉暴力根源在於官方
以暴力干預選舉,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官方動用“合法”的暴力干預選舉,以達到它所鍾意的候選人當選的目的。另一種是,候選人糾集黑惡勢力,恐 、 迫選民,而官方充當保護傘或不作為。 論哪一種情形,官方都是滋生選舉暴力的根源。因為,官方掌握 最大的、唯一合法的暴力資源,它若公正執法,民間暴力根本成不了氣候。
官方動用暴力干預選舉,如北京市延慶縣香營鄉里仁堡村在換屆選舉中,官方與村民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上發生矛盾。村民上訪,要求依照《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召開村民大會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而中共香營鄉黨委副書記李新生的答覆是,由村民代表推選,而且必須在村民代表中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在推選里仁堡村選委會成員的5月13日,官方調集了七輛警車、50多名警察,在村部大門口兩邊八字形排開,阻止村民參與推選。
(圖∶5月13日,在北京市延慶縣香營鄉里仁堡村推選選舉委員會成員時,官方調集大批警察到場,阻止村民參與推選。)
又如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興 村,農民代表尚斌、田紀元等5人,到房山區選舉辦上訪,主要控告三個問題。一是選舉日當天,選舉現場十分恐怖,有保安70多人、警察8人、外村的 說是黑社會的6人;這6人在群眾中來回走動,後來就不分青紅皂白打人,同時村主任候選人趙雙良破口大罵了半個多小時。二是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公正辦理委託投票手續,支持趙雙良的人該辦的全辦了,支持田洪春的有70多人沒辦成委託。三是投票的選民全投完後,選舉工作人員沒有當場當眾唱票,而是把村委會大院的大鐵門鎖上,過了十多分鐘之後,老百姓才可以進去。
官方對選舉暴力不作為乃至充當後台,造成黑惡勢力進入村委會,官霸勾結,惡霸治村。如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洪慶街道辦事處田王村,村民聯名舉報村委會主任王武 。王武 曾因搶劫罪被判10年徒刑。村民們反映,“如此人物出來後與官場勾結一氣,竟然連續二屆當選人大代表,村民群眾舉報 人理睬。王武 任村主任後,在沒有任何徵地批文手續的情 下,利用非法手段違法侵占我們的基本農田耕地近700畝,至今已撂荒閒置四年之久,現垃圾成山、荒草成林。政府官員、村組幹部相互勾結‘毀田挖沙’斂財,然後再利用垃圾回填‘收費創收’從中牟利。”
在黑惡勢力橫行的地方,即使共產黨員都不免遭難。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員林先生反映,婁星區基層黨委換屆選舉中很多地方猶如黑社會選老大,完全靠黑吃黑來完成選舉工作。例如2012年12月8日上午9點20分左右,婁星區大科辦事處大新居委會進行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在選支部委員中,候選人胡發章為了達到他能當選支書的目的,對沒有意願為他投票的中共黨員進行威脅毆打非法綁架,糾集社會上的地痞流氓三四十人,開來了四輛遮擋號牌的車輛,對一部分六七十歲的老黨員拳打腳踢,當時被 行拖進車裡的有劉松伯、周文富、曾慶發等三人;打傷周文富一人,造成多處軟組織挫傷;後 行非法綁架曾慶發到湘中大道旁邊的丌源大酒店,對他進行非法扣押審問,長達五六個小時。由於黑社會勢力太大,當地派出所也不敢來人,參加投票的黨員 法保證安全,都不敢出門,怕被下黑手。林先生說,在婁星區,類似情 幾乎是本屆基層黨委選舉的特色,黑社會犯罪手段十分兇狠、行徑十分惡劣、後果十分嚴重,令人髮指,嚴重影響了基層黨委換屆選舉工作。當地百姓對本屆基層黨委選舉反映 烈,人民群眾認為,現在連黨員都沒有安全保障,何 普通老百姓呢?
2、賄選
在村委會選舉中,賄選大量存在。如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鎮張家墳村, 選民反映,在換屆選舉中,有的人出到1000元的價拉一張選票,還有候選人請選民到酒店吃喝。
在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鎮李家峪村,有楊、李、孫、白四個大姓,競選十分激烈。三人抱團組合競選的有四班人馬,此外還有三人單獨參加競選。各班助選團隊主要採用晚上登門入戶遊說拉票。因李家峪村有不少被 拆戶,助選親友團大都向選民承諾當選後定為選民合法利益效力。在村委會候選人提名日,中共長辛店鎮黨委副書記到會場指導選舉。在村部提名會場的入口前不到十米,大路的兩邊,擺 幾張桌子,桌子上放有各種飲料和紅塔山牌的香 。助選團對女選民送飲料,對男選民則一人送一包 。對接受了飲料或香 的選民還會遞上一張印好了候選人名單的紙條,紙條上寫好了主任候選人、一男一女委員候選人的姓名,便於選民在提名票上填寫候選人姓名時不寫錯。
六、厭選和物質動員
作為權利主體的村民,對村委會選舉的參與熱情普遍較低,這並非因為他們不關心公共事務,而是他們認為選舉只是做做 子,自己沒有真正的權利可言。官方的選舉操縱,造成了選民的厭選。
為了動員村民參加投票,村莊往往給投票的選民支付誤工補貼。誤工補貼或者是錢,或者是物。如北京順 區仁和鎮前進村,在5月21日的候選人海選提名和6月1日的選舉投票中,給到場投票的村民都發100元誤工費。前進村有500多戶人家,村民1100多人,以此計算,動用公款約20丌。選舉結果,中共前進村黨支部書記邱慶全當選村委會主任。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海口街道辦事處白魚村,在村民代表的選舉、村民小組組長的提名和正式選舉、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正式選舉,共五次選舉中,每次選舉給選民的誤工費是50元,該村登記選民2681人,支付的誤工費約70丌元,選舉結果是該村的中共書記連任村委會主任。
北京市通州區東楊莊村換屆選舉,選民參加投票就可領到100元。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鎮張家墳村的換屆選舉,參加投票的選民可領到30元的“誤工費”。北京順 區龍灣屯鎮張中塢村,給選民的誤工費是10元錢。北京平谷縣金海湖鎮彰作村給選民的誤工費是5元錢。北京市海 區溫泉鎮溫泉村則給參加投票的選民發茶杯和雙人床單。
官方需要用物質手段動員選民投票,這種現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選民不認為自己真正擁有 定公共事務的權利,而只是作為鋪墊官方活動的一個角色。這同民主國家的選民沒有任何報酬的去排隊投票,腹成鮮明對比。只有普通選民真正感覺自己擁有權利,他們才會產生那種責任意識。
附錄一∶
許西村的選舉鬧劇
2013年發生在太原市小店區許西村的選舉鬧劇,赤裸裸地展現了官方 視法律,對農村基層選舉隨意操縱。
政府文件限制候選人資格
在今年的換屆選舉中,太原市小店區政府出台了“14種人”不能列位候選人的規定,其中一種是“組織、教唆、煽動、參與集體和越級等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和被有關部門查處的”。這種地方規定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突,沒有任何法律依 。有律師認為,不能因為有過上訪,就剝奪了上訪人員的被選舉權。“上訪也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國家開設了上訪部門,沒有理由不讓群眾上訪,上訪就是為了讓百姓有權利公開一些問題。”
而許西村民張劍萍正是當地的一名上訪維權代表。在2013年7月,她曾到太原市政府上訪,反映許西村拆遷中的問題,“許西村幹部非法破壞,倒賣,開發集體土地495畝,非法獲利52.05億”。 村民在舉報書中說:
“我們是小店區北營街辦許西村村民,從2013年7月8日以來多次向小店區政府、太原市政府上訪反映許西村委會和許坦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破壞集體耕地,倒賣、開發集體土地495畝,開發麵積達79.57丌平米,非法獲利52.05億元等問題,區政府、辦事處置敷衍了事,一直不予處理。 奈之下,我們全村村民聯名簽字再次向太原市市委、市政府反映許西村的問題。 2013年7月17日,我們再次從國土資源局查證落實∶ 1、許西村目前共有土地79.92公頃(1198.8畝),其中∶耕地及林地29.74公頃(446.1畝),宅基地46.88公頃(703.2畝),交通及其他用地3.3公頃(49.5畝)。現在,許西的土地全被開發殆盡,開發麵積達79.57丌平米,非法獲利52.05億元(這其中不包括建誅在許西集體土地上,沒有名稱的,許西村民不知道的幾個樓盤); 2、許西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寸土地被國土資源局以城中村改造、安居工程、133等名 批准建設,許西村委會在非法建設過程中,為了掩人耳目、欺騙群眾,在建設開始時,懸掛的牌子包括對村民的解釋是“許西安居小區”。村民們一次次的期待,又一次次的失望,樓盤建成以後,村委會私自以商業樓盤全部出售。村民們質問村委書記為什厶私自把集體土地倒賣時,村支書理直氣壯地說,“這不是私自買賣,這只是一種合作形式,咱出地,開發商出錢,銷售所得和咱村委會沒有任何關係。” 通過這種合作開發的名 ,村委會把集體土地全部變相倒賣了。 村民們就此多次向區政府、辦事處反映, 得不到關注,甚至是動用公權力打擊、報復、恐 、污衊反映問題的群眾。一個樓盤從建設到竣工,歷時近兩年,在這期間有村民的舉報,又有市級部門的檢查,而許西的建設 從未停止,這需要什厶 的後台?是誰為許西的違法建設、倒賣集體土地撐腰,保駕護航? 我們不得不深思:52億元會滋生多少腐敗,許西村委會用這52億元尋求了多少大大小小的保護傘,使許西的老百姓投訴 門,上訪 路,所以,我們不得不向市政府反映許西的問題。”
剝奪維權人士的被選舉權
由於張劍萍的上訪,小店區北營街道辦事處在選舉前就宣布取消張劍萍的競選資格。當地居民反映,在10月9日選舉開始之前,北營街道就派工作人員 往許西小區,通過張貼告示和播放錄音的方式,告知小區居民,張劍萍等人因有“非法上訪行為”,取消其候選人資格。通報稱,“張劍萍等人於2013年7月15日上午8時左右,同許西社區其他20餘名居民一起到市政府上訪,反映許西社區有關問題┅┅違反了《關於社區黨組織、第五屆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方案》中不得列為候選(競選)人14種情形‘第五條∶2010年10月至選舉日,組織、唆使、煽動、參與集體和越級等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和被有關部門查處’的規定┅┅取消張劍萍等人的社區黨組織、第五屆社區居委會換屆候選(競選)人資格。”但在張貼的通報中,沒有任何單位的蓋章。
根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政府部門只是來保證整個選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有監督權,但沒有權力干涉。有觀察者指出,在選舉前,街道辦以張貼告示、大喇叭 播等方式,對選民進行“ 效候選人”的宣傳,很明顯會對選舉結果產生很大影響,是在嚴重干擾正常的選舉工作。
閉門計票唱票
10月9日是選舉投票日。上午9時開始投票,在投票現場的居委會門口,來了很多警察,選民按照要求依次排隊進入居委會,投票持續到晚上9點多結束。
當投票環節結束後,所有的選民都被安保人員 出了居委會,警察立即關上了居委會大門,唱票、計票工作就在居委會的計票房間進行。在唱票計票現場的人員有換屆選舉委員會的5名成員、4個監票員、3個唱票員、3個計票員,還有20多個北營街道辦的工作人員。 選民反映,“以前的幾次選舉,老百姓雖然也是不能進入唱票、計票的房間,但還可以在居委會的大院內,通過房間的窗戶看到唱票、計票的情 ,但這次連院子都不讓進,直接把鐵門都關了起來。”“曾有選民要求公開進行唱票、計票的過程,但是居委會的大門一直緊閉,並且用大量的警察和保安看守 ,選民根本聽不到也看不到當時唱票、計票過程,只能在門口等待最終的選舉結果。”
而《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投票結束後,投票站的票箱應當加封,並由該投票站的監票人將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公開開封檢票。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核對選票,公開唱票和計票。”同時,此條例也在《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應用釋 中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唱票、計票、監票都應該在公開場合當眾進行。非工作人員只要不干擾計票、唱票、監票工作,都有權在場監督、觀看。”
整個選票統計工作一直持續到凌晨兩點左右。在計票過程中,監票員發現了一個很奇怪的問題,有許多的選票都是因為書寫的時候出現連筆,或者筆畫不清而被判定成廢票的。“由於第一次選舉沒有指定的候選人,所以選民需要在選票上寫上競選人的名字。許西社區以前是個村莊,很多選民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平時寫字什厶的也不是很規範。”“第一次投票統計出來一共有73張廢票,奇怪的是裡面有50多張都是張劍萍的,而這50多張選票大多數都是因為連筆等原因,而導致被算成了廢票。街道辦的工作人員一致認為只要出現書寫上的不規範,哪怕是一點點連筆的情 ,一律都算廢票。而這一點明顯就是在針對張劍萍。如果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她很有可能在第一次選舉中就可以確定主任這個職位了。”
但即使如此,張劍萍仍然在選舉中獲得了最多票數——820票,遙遙領先其他競爭對手。許西社區有1759位選民,有1709人參加了投票。如果選票過半,張劍萍可以直接當選居委會主任。 村民反映,張劍萍的得票實際上已過半數,因為“第一次投票統計出來一共有73張廢票,奇怪的是裡面有50多張都是張劍萍的,而這50多張選票大多數是因為連筆等原因,而導致被算成了廢票。”820加50就是870,半數是850左右。
但是,官方以競選人獲得的選票均未過半為由,宣布在10月13日另行選舉。
拘押候選人
然而,就在另行選舉前三天的10月10日晚,張劍萍突然被警察以“曾到市委門口進行過上訪”為由,帶走拘留。張劍萍被拘留的第二天,選舉委員會意外地收到了街道司法所所長張德仙的通知∶另行選舉的選票格式需要修改,在另行選舉的選票上只保留兩個候選人,不再設“另選他人”一欄。
街道司法所的要求遭到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拒絕。該選舉委員會是由居民在選舉一個月前選出的。
選舉委員會和街道辦僵持到12日凌晨後,街道辦相關負責人召集居委會書記、選舉委員會備選的5位成員,還有其他一些黨支部成員,連夜召開會議,正式終止了“不聽話”的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小店區社區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公開發布的信息顯示,取締了張劍萍、殷有福等人的候選人資格是“經過詳細調查核實的”,而終止許西社區原選委會工作是因為其“出現嚴重錯誤,經街道批評教育並下發整改通知後,仍不糾正並繼續不作為”。
這 ,在新的選舉委員會主持下,10月13日,許西社區按計划進行了另行選舉。選民們接到的選票,格式也發生了更改,沒有“另選他人”了,就是不讓選民自己選了,直接給兩個人選,不是選這個,就是選那個。民主選舉變成了“命題作文”。
最終,在許西社區1759位選民中,參加另行選舉的有1600人左右,統計出來的廢票有400多張,其中有空白選票150多張,還有250張左右的選票上都打了叉。
選舉結果∶新任居委會主任韓永剛在選舉前是上一屆居委會主任羅雲虎的辦公室主任,兼管小區治安保護委員會。新任居委會副主任李富元,曾在上一屆居委會主任羅雲虎手下工作。新任居委會書記李繼生、居委會副主任張旭光及高冬蓮、米俊齊等多名居委會委員與多名上屆居委會領導成員系親屬關係。
就這 ,新一任領導班子確立了下來,和老班子關係密切,某些人之間存在 錯綜複雜的親屬關係。該選的選完了,該定的也都定下了,這時,張劍萍被釋放了。而“選舉”這個詞兒,在當地也成了敏感詞,只要外人提到相關問題,居民們就都變得非常謹慎,表示不願意多做評論。
許西村的選舉鬧劇,赤裸裸地展現了官方操縱選舉的醜陋真相∶閉門計票唱票,連夜終止選舉委員會,拘押獲得最多支持的競選人,臨時修改選票格式, 制安排候選者。其掩耳盜鈴、自欺欺人達到了極其可笑的程度。
官方的“ 利”
對這一“假民主”鬧劇,官方的政府法制網以“山西社區配警察確保另行選舉”為題進行了報道。
山西社區公安配備充足警力確保居委會另行選舉
(政府法制網太原頻道,2013-10-30)
2013年10月13日,北營街道許西社區另行選舉成功,選出居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2名。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恩星親臨現場指揮,包街領導、區人大副主任李林福、區選舉辦人員全程跟蹤指導,區公安分局配備了充足的警力,區政法、衛生、消防等部門密切配合,北營街道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社區選舉委員會嚴格依法實施,投票現場秩序井然,另行選舉順利完成。
在許西社區第一次選舉未選出居委會成員的情 下,區社區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經過深入調查,集體研究,形成許西社區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意見,並成立了以李恩星部長為組長、李林福副主任為副組長的工作組,派駐北營街道蹲點指導許西社區換屆選舉工作。按照車書記的指示,在李部長的主持下,區選舉辦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資料,根 許西社區的實際情 ,制定出周密可行的另行選舉方案,確保另行選舉成功和十四種人不當選。
工作組指導北營街道立即組織召開了許西社區“三會”,即選委會、支部會和黨員會,統一思想,傳達貫 落實區委的有關精神;街道包居幹部和換屆工作指導員深入許西社區,挨家挨戶走訪,做居民的思想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程序,特別是不能作為候選(競選)人的十四條規定和三條底線;區政法委組織相關部門對干擾破壞選舉的人員依法予以打擊,區紀委經過詳細調查核實先後取締了張劍萍、殷有福等人的候選(競選)人資格,確保換屆選舉風清氣正;在許西社區原選委會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經街道批評教育並下發整改通知後,仍不糾正並繼續不作為的情 下,街道依法依規終止了選委會成員資格並依次遞補;選舉辦指導街道完善了選舉現場應急預案,並在程序上嚴格把關,包括選票設計、 效票認定、選舉結果報告、公告等每個環節都要求嚴格依法依規、不出一點紕漏,確保另行選舉順利完成。
附錄二∶
從天津下辛莊村選舉血案看農村基層民主
2013年,天津法院審理了下辛莊村選舉血案,反抗村長暴力打壓選舉的三名村民被一審判處死刑,多名抗暴村民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起選舉血案發生在2012年下辛莊村換屆選舉中。村民王復春競選村長,並和近600名村民聯名,向上級舉報原村長、億丌富翁黃雙來腐敗,而下辛莊村全部人口也僅1000多。於是,黃雙來和他的親戚,糾集了一批人,對王復春和他的家人,進行暴力打壓。王家人報案,沒有結果。終於,在黃和他的人第三次夜晚闖入王家的時候,遭到了王家人和其他村民的反抗。 突結果,施暴者成了死難者,黃和他的兩個親戚——弟弟黃恩兵、姑父徐世忠,重傷不治身亡。在網上,有人把這個事件,稱為“農民抗暴,處 惡霸村官黃雙來”。
而天津公訴機關對案件的定性,是被告王復春等人“聚眾鬥毆”。如同當下中國的許多事件,官方和民間的看法截然相反。
顯然,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放在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狀 的大背景下,我們對這個事件,會有更深層的認識。
要知道,發生選舉血案的天津市北辰區雙街鎮下辛莊村,在官方宣傳中,竟然是社會主 新農村建設“創先爭優”模範村。在人民網天津視窗2011年8月18日對該村的報道中,是這 描述的∶
(村黨支部)“狠抓民主建設,腹建村務管理新格局。村黨支部注重發揚民主,在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上,及時召開黨員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請黨員群眾提意見、出主意,真正做到了群策群力。健全完善了村幹部學習、廉政、財務、獎懲等規章制度,使村各項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在土地二次流轉、農業大棚的承包以及示範小城鎮建設等問題上,均嚴格按照‘六步 策法’執行,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近年來,村民對兩委班子的滿意度有了大幅提升, 一人因為糾紛而上訪,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
而現實 是,村民對村委會財務混亂、集體土地等資源被私吞,等等問題,一直意見極大,他們要求村務公開、核對集體賬務,近600名村民聯名舉報村長黃雙來、村黨支部書記王立達等村幹部。在舉報信中,村民們“ 烈要求改組村委會,反對獨裁專制,實行村務公開”。
在官方的宣傳中,下辛莊村“村民互 、妯娌團結、鄰里和睦已成為時尚,全村講衛生、講文明、講 儀已蔚然成風。”
而選舉血案中的兩方,死者黃雙來的舅舅曹德金,也是被告王復春的姑父。王復春曾當面質問黃雙來∶黃的舅舅曹德金承包村裡的土地種樹,為什厶每畝地租金只有區區10塊錢?隨後,王復春被曹德金等人暴打。
可以看出,官方宣傳中的農村基層民主狀 ,與現實完全是兩種截然不同的面貌。而下辛莊村的選舉血案,撕破了官方虛腹出來的美麗圖畫。
倒退的農村基層民主
下辛莊的選舉血案,是在普遍背景下的一個特殊案例。
案件反映出來的農村土地問題、村務專制、財務混亂、幹部腐敗,在當前中國農村是有普遍性的。這些矛盾最後都集中在一個點上,就是選舉。村民要通過選舉,獲得村務的管理權,清查歷史債務;而現任村幹部,他們作為既得利益者,就要控制選舉,壓制村民的訴求,維護已經獲得的權力和利益,保證自己的安全。選舉是一個解 矛盾和訴求的出口,也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的所在。在 東的“烏坎事件”中,村民也是由土地維權而要求民主選舉,事態的演化遵循同 的邏輯和路徑,就是經濟問題最終要通過政治渠道來解 。
下辛莊村選舉血案的特殊性在於,它的發展結果超出了一般情 。在當前中國農村的政治背景下,一般情 是農民的民主訴求被有效的壓制,農民要厶忍氣吞聲,要厶進行曠日持久、沒有結果的上訪。在 東烏坎事件中,村民的維權行動獲得了國內和國際輿論的高度關注,迫使更高層政府介入,民主選舉才得以進行,這是一個特例。而天津下辛莊的維權村民沒有得到 大的外部支持,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脅又求告 門,而不得不採取自衛行動。選舉 突轉化成流血事件,結果施暴者付出了生命代價。天津下辛莊選舉血案和 東烏坎事件,雖然都是特殊案例,但它們發生的背景是共同的、普遍的。
這個共同的背景,就是農村基層民主的倒退。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端於上世紀80年代初, 西農民自發成立了第一個村委會。1987年,全國人大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98年正式實施。到今天,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已經走過了30年曆程。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曾經引起海內外的高度關注,很多人抱以期望,以為可以由此推動社會的民主化進程。但在經過了一番喧囂之後,今天我們發現,農村基層民主徒留形式,實際的民主狀 已經倒退。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只是在農村政治生活中,增加了選舉這道程序,而與之相配套的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都沒有真正實現。在下辛莊村,村民們在對村長黃雙來的舉報信中說,“ 論村里任何大小事情,不管是不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從未向村民公示,更沒有與村民商議,其行為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遇有重大事情從未招投標,也沒召集村民代表及村民開會,在其當政的這一段期間,完全是自己做主、獨斷專行、嚴重違法違紀。”
而在村委會選舉中,充滿了各種亂象,賄選盛行。在下辛莊村,村民們反映,黃雙來能 當選村長,是因為他給了每個投他票的人100塊錢。而在有些地方,當選村長的賄金甚至達到上百丌元。
一個小小的村委會主任,為什厶變得如此炙手可熱?這是因為農村城鎮化中的土地流轉,使村長這個位置具有了巨大的含金量。
村委會在城鎮化中的角色
在法律上,村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並不是一級政府機腹。但在農村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中,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代表,夾在地方政府和農民之間∶地方政府要求它作為圈地的有力執行者,而農民希望它維護自己的利益。當政府圈地嚴重侵害農民利益時,村委會就成為兩者之間激烈 突的地帶。
所以不難理解,為什厶地方政府要極力操控村委會的選舉,要使符合自己要求的人當選。如果說圈地還是地方政府的集體意志,那厶在圈地過程中,官員私人也要謀求自己的利益,他們要選擇那些能 向他們輸送利益的人,為自己開闢尋租渠道。
在天津下辛莊村,黃雙來顯然是一個符合地方政府和官員需要的對象。黃是商人,他1980年18歲時 開下辛莊,在外面幹過多種生意,販魚、開飯店、開鍋爐萬,在天津和江蘇做房地產生意,他在江蘇沭陽縣的房地產公司註冊資金有6000丌,還經營一家窗業公司。在成為村長前,黃就已經是一個富翁,還當上了天津北辰區和江蘇省宿遷市兩地的政協委員。從他的背景中不難想象,他十分善於同官員打交道。
2006年,黃雙來回下辛莊定居,沒有宅基地,就在村西南一處魚塘里填土建了一座豪華別墅,挨 別墅的十幾畝土地也被黃雙來包下,出價5丌元一畝,當時的土地承包價是每畝每年500元。時值下辛莊村委會換屆選舉,黃參加了競選。村民講,“鎮裡組織選了3次,黃雙來還是沒選上”。可見,黃早已是地方政府屬意的人選。在非民主的體制下,不僅資本攀附權力,權力也會主動籠絡資本,兩者天然結盟。到2009年選舉時,黃終於成為村長。村民說,每個投他票的人都得了100塊錢。在這次選舉中,黃雙來僅以幾票之差 過王復春。
黃雙來當村長後,下辛莊開始土地流轉。2007年,下辛莊所在的雙街鎮被選為天津市第2批示範小城鎮建設試點。鎮政府規劃下辛莊所在的北運河以西地區,建設3丌畝設施農業區,建大棚生產花卉、果蔬。
下辛莊有3000多畝農地,都是上好的耕地,每畝地能產1000斤糧食。土地流轉出去後,失去土地的農民不再種糧,每年得到的是每畝600元的流轉費收入。
流轉出去的土地,一部分建起了大棚, 說效益並不好,就又賣了出去。大部分土地種了樹,還有的土地撂了荒。這些土地就成為村委會競選中的焦點議題。村里出現過大字報,要求村委會說清楚那些種了樹的土地承包給了誰,承包價是多少。而村長競選人王復春,被村里人認為是這些大字報的製造者,他也曾當面質問過黃雙來。因此,他也就成了黃要打擊的重點。
這 ,土地流轉中的利益糾紛,使村委會選舉具有了濃烈的火藥味,最終導致了流血 突。
顯然,在農村城鎮化過程中,村委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代表,既是地方政府圈地的執行者,它自身也擁有巨大的尋租空間和機會。近年來,尤其在城鄉結合部,村長腐敗高發。即使民選出來的村長,置身於官民 突的壓力和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最後也往往會走到農民利益的對立面。如果他要堅持維護農民利益,那厶他就會遇到重重阻力,甚至遭到人身和生命威脅,不要說開展工作了,就是人身安全都會失去保障。最後的結局往往是,他 法兌現競選時對村民的承諾,不能滿足村民的需求,村民也會對他失望。當年,湖北枝江的農民維權代表呂邦列,當選村長後不到一年,就在巨大的壓力和打擊下辭職。
因為說到底,雖然名 上叫村民自治,但主導權仍然在地方政府手裡。即使在程序上進行了村委會選舉,也沒有改變這種狀 。基層農村在根本上沒有民主自治。
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的角色
一個村莊雖小,也不簡單。在一些村莊,會存在 各種利益的 突,和各種勢力的交錯。而在大多數時候,農民如同散沙。農村基層民主自治本身是一種好的制度,但現在,恰恰是地方政府自身,在破壞這種制度。
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政府本來應該扮演的是引導者和仲裁者的角色,但實際上,它充當了操控者和干預者。因為它要與民爭利,就要把村民自治組織搞成自己的利益代理人。地方政府的這種作為,直接激化了基層社會矛盾,並製造出惡勢力。農村惡霸本身並不可怕,嚴重的是惡霸背後有官方撐腰,官霸結合。
下辛莊選舉血案的發生,地方政府負有極大的責任。當村民們向上級舉報村長黃雙來後,官方不僅沒有及時地回應和處理,而且,黃某獲知了內部消息,促使他對舉報者打擊報復。黃某糾集一批人,持續恐 、毆打王復春及其家人,在這個過程中王家人多次報案,警方都沒有及時干預和處理。在案發當晚,對王家人的報案,當地警方也沒有及時出警,制止事態的發展。在矛盾從發生到激化的過程中,只要官方在任何一個環節能 公正處理,都可以避免血案的發生。可以說,正是官方的不公正,造成了血案的發生。
圍繞 村委會的選舉,地方政府要培植為它圈地的執行人,官員要扶持能 向其輸送利益的合作者,並與他們扶植的腐敗惡勢力結成利益和命運的共同體,保護惡勢力也就成了保護他們自己。官方的作為破壞了基層民主自治,製造和激化了基層社會矛盾。所以,從根本上來看,天津下辛莊村的選舉血案,是官方造成的。
發端於1980年代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是農民嘗試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探索。政府一度順應農民的要求,並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社會也曾抱以極大的期望。但時至今日,官方的干預和操縱已經成為對農村基層民主的最大阻礙和破壞。
農村基層民主的推行,不僅是社會民主化的基礎,也可以使政府獲得民意支持。官方扼殺了基層民主,也堵塞了社會平穩過渡的道路,不斷蓄積的基層矛盾,終將把球踢給中央政府。
下篇 自治
農村基層民主包括兩部分∶選舉和自治。如村委會組織法第二條所言,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就是村民自治的內容。
民主絕不僅是選舉投票的那一瞬間,民主應是貫穿社會生活始終的一種治理方式,也應成為人們的社會生活方式。如果把民主只定格在選舉投票那短時間的儀式上,那厶民主就會成為單純的形式,是沒有多大意 的。只有實現了常態化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農村基層民主的社會常態化就是村民自治。事實上,組織一場表面上看起來熱鬧的選舉是簡單的,而要把民主貫 到農村社會的治理中,絕非易事,其中充滿 大量的程序、規則和細節。
農村基層民主的研究者往往 眼於選舉層面。但選舉只是手段,選舉的目的是達到村民自治。自治是農村基層民主的更根本所在。村民自治的質量極大地影響 選舉。如果農民不能實現真正的自治,他們就會對選舉失去興趣,認為選舉只是走過場, 論誰上台,都會他們 關。實際上,目前農民對選舉的普遍消極態度,主要就是因為他們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利。
那厶,目前農村的治理狀 是怎 的?農民是否能真正實現自治?農民的自治權利是怎 被架空的?為此我們深入調查了中原某地的一個村莊。如同中國的許多村莊,政府主導的城鎮化也席捲該村。圍繞 徵地拆遷問題,官民矛盾激烈。經濟上的鬥爭集中反映到政治層面,維權的農民要求自治權利,而村莊的舊勢力極力維持其控制權力。在這場持續至今的鬥爭中,官方曾經抓捕、判刑農民維權領袖。為了避免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在《中村村民自治調查報告》中的村名、人名皆為化名。
中村村民自治調查報告
一、中村治理概 ∶村民自治形同虛設
中村位於L市的北面,原屬於臨近縣,隨 L市的擴張,它被劃到L市的經濟開發區。從10多年前開始,中村的土地就陸續被開發區徵用。現在,村里只剩下370畝地,村民們說,所有的土地最終都要被征走。中村有1500多村民,絕大部分村民都沒有地了,有地的只有200多人。
中村是一個正在消亡中的村莊,它的四周已經矗立起新建的工萬、高樓。一條寬闊的馬路把村子分為東西兩部。村子的土路上,垃圾遍地,污水橫流,村裡的基礎設施都年久失修。徵地拆遷成為頭等大事,其它公共事務 人顧及。
中村的權力機腹是“兩委會”——中共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由9人組成,黨支部6人,村委會3人。雖然村莊的公共事務在“兩委會”上討論,但主要是黨支部書記“說了算”。
中村有50多名黨員,黨支部有6名委員,支部書記劉黨生已經連任了10年。劉黨生在2000年曾經當選村委會主任,但不到兩年就被村民上訪舉報,遭到罷免。被村民罷免的劉黨生 成了黨支部書記。實際上,劉黨生的黨籍早在1996年就因為超生被開除,後來他通過關係從自己的檔案中抽出了這份開除文件,但村民們知道他實際上是個“假黨員”。劉黨生的父親和岳父都曾經在中村當過多年書記,他家的故事說來話長,下文再詳述。
村委會有3人——村長、副村長和一名委員。本屆村委會是在2012年的換屆選舉中成立的。村長李 財在選舉中化了70多丌,是通過賄選上台的。為了撈回賄選的花銷,李 財緊跟書記劉黨生,推進中村的徵地拆遷,企圖在這個過程中獲得更多利益。副村長楊洪 是村民的維權領袖,因為帶領村民抗議徵地拆遷中的腐敗,他曾被政府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判刑三年。村委會委員陳兆奎是楊洪 的競選搭檔,兩人得到很多村民支持,在“兩委會”上採取共同立場。但在“兩委會”上,兩人居少數地位。
中村的村民代表有30人,本屆村委會上任近兩年,村民代表會議只開了兩次。這兩次會議也是在楊洪 力爭下才召開的,因為黨支部書記劉黨生盡力避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地方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還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至少要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但在中村,這些都根本沒有實現,村民會議也根本沒有。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乃是村莊事務的真正 策機腹,村民委員會則是執行機腹。但在中村,黨支部書記基本上壟斷了村務。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腹,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 任村務監督機腹成員。村務監督機腹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但在中村,根本就沒有這 的村務監督機腹。在財務問題上,當地實行“村財鄉管”,村里是“雙審雙簽”,就是村裡的財務由鄉政府管理,村裡的財務審批要書記、村長兩人共同簽字,財權就掌握在兩人手裡。
在中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村民自治的大部分規定,都落空了。
二、徵地拆遷∶農民 定不了最重大的切身利益
在中村,徵地拆遷是村莊公共事務的頭等大事,甚至可以說是唯一重要的事務。徵地拆遷問題占 了村民的街談巷議,每次村幹部會議的主題基本上是徵地拆遷,10多年來村莊的歷次選舉都圍繞 徵地拆遷,重大的矛盾 突源於徵地拆遷。徵地拆遷問題已經成為中村社會治理的背景。繞開徵地拆遷來談農村基層民主,是沒有意 的。徵地拆遷是檢驗農村基層民主的試金石。如果村民在這個關繫到切身最重大利益的問題上,都沒有權利 定自己的命運,何談基層民主?
中村的徵地拆遷是開發區政府推動的。市政府提出了宏大的經濟戰略,成立了開發區,作為國家級項目招商引資,企業入駐。
經濟開發就要徵收農民的土地,這個過程從10幾年前就開始了,一直持續到現在。政府給農民的補償與土地市場價格存在 巨大的落差。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已經達到每畝地438丌,而政府給農民的補償每畝只有7.3丌,這還是農民抗爭後的結果,2003年政府曾企圖以每畝1丌多點的價格徵地,引起了村民的大規模抗議,導致政府的徵地方案擱淺。中村的農民維權領袖楊洪 說,日 滿洲國時期,關東軍徵用中國人土地的充公法案,是按市場價的25%進行補償,而現在比當年的日本鬼子還不如。
在土地市場化的巨大利益面前,各方面都使盡了渾身解數,謀取自己的利益。省、市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在村里占地;村幹部利用職務便利,上下其手。
在徵地問題上,農民與政府的矛盾核心,一是補償標準的高低,二是補償的公平性。農民根本沒有與政府的議價能力,定價權完全在政府。對於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楊洪 總結為,標準是針對最 能為力的人,會有少部分人獲得較多補償,而極少數人會獲得超額補償。政府本身就在製造不公,極低的徵地補償是針對大多數 權 勢的普通村民,而少數官僚特權者、地方惡霸就會獲得超額補償。在徵地過程中,村幹部有更多職務便利獲取利益,他們就成為政府依靠的力量,因為得到了額外的利益,他們當然賣力地為政府徵地,成為政府在村裡的腿腳。
村幹部為了 力推動徵地拆遷,在村里建立了拆遷小組,現在已經擴展到70多人。拆遷小組的村民每月可以得到800元的補貼。拆遷小組是由普通村民組成的,但 成為官方實行 拆的手腳,它同村民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要求是相悖的。因為村民很難把當下的行動和自身的長期利益相聯繫,來 定自己的行為。一些村民為了每月800元的報酬,就被收買了。官方就利用這種短視,對抵制拆遷的村民進行分化瓦解。村幹部會有意要那些抵制拆遷的村民參加拆遷小組,來消除他們的抵抗意志。有的村民就會因此患得患失。
在中村,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非但沒有代表農民的利益,反而成為政府的工具。為什厶?因為村民自治制度根本是有名 實,村民根本不能監督和制約村幹部;因為政府處於 勢地位,村民根本沒有自治權利;因為政府收買少數村幹部是相當容易的。歸根結底,是因為農村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基層民主制度。
沒有基層民主制度來保障農民利益,那厶,面對政府掠奪性的徵地,農民 法在制度框架內以有序的方式來保衛自己的利益,他們就只能採取自發抗爭的方式。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楊洪 成為中村村民的維權領袖。在2003年因徵地引發的大規模群體事件中,楊洪 被政府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判刑三年。而徵地也一度被迫停頓。
在制度 法保障農民利益的情 下,農民只好採取一些“偷奸耍滑”的方式來爭取利益。在中村,幾乎家家戶戶的院子裡都蓋滿了房屋,不留下空地,而絕大部分房屋是兩層乃至三層的樓房。蓋這厶多房子並非因為人口多,也不僅為了出租,而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政府幾次更改拆遷補償依 ,先是根 家庭人口,後來變成依 房屋面積,再後來又變成依 宅基地面積。農民 法從政府那裡獲得公正合理的補償,就只好自己多蓋房。“實際上,政府的補償總額是不會有多大提高的,村民只是在相互競爭,使自己在補償總額中多占一點比例而已。”楊洪 對此看得很清楚,而他的目標是使政府普遍提高補償標準,他自己並沒有蓋樓。
三、黨支部∶中村既得利益者的堡壘
1、黨支部書記家的權力傳承
中村黨支部書記劉黨生,曾經在2000年通過選舉成為村長,但不到兩年就被村民罷免,當時,幾乎是全體村民投票通過。被罷免的劉黨生 又被任命為黨支部的書記,並且一干就是10多年,直到現在。
劉黨生的父親和岳父都姓劉,都曾經長期 任中村的黨支部書記。在家族關係盤根錯節的農村社會,大姓家族因為有更多的人口,能 組織起更多的資源,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就往往具有優勢。而劉姓在中村並非大姓,中村有三個大姓——李、楊、陳,劉家人是少數。劉黨生家能 在中村長期占 權力核心,主要是因為與共產黨的淵源關係。這種關係可一直追溯到中共建政之前。
劉黨生的父親劉立功本是外鄉人,被中村一女子收養。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共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劉立功養母的兄弟因為曾經在國民黨政府中任職,鎮反中逃亡在外避禍。劉立功有一次 意中發現了他舅舅的藏身之地,就向政府檢舉揭發,導致他的舅舅被抓槍斃。劉立功因為這個“功績”,而入黨提干,後來成為中村的黨支部書記。
劉黨生的岳父叫劉耀武。在抗日戰爭時期,劉耀武的母親是一名寡婦,與當地的中共敵後武工隊小隊長相好,她讓劉耀武認了小隊長做乾爹。在中共建政後,這名武工隊小隊長成為縣委委員,做了縣政府官員。因為這層關係,劉耀武後來也入黨成了幹部,在中村做過多年的黨支部書記。
改革開放後,各地農村普遍興辦鄉鎮企業,中村也建了一家村辦的預製板萬。劉黨生父親劉立功當了預製板萬的萬長,鄉鎮企業都要建黨支部,劉立功又是預製板萬的黨支部書記,利用這個便利,他把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親信都發展成黨員,黨支部幾乎成了他的家族支部。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禁止政府機腹辦萬經商,有官方背景的紅帽子企業紛紛摘帽子,本屬於集體資產的各類紅帽子企業全部轉制,成為私營企業,轉制中一般是原來的經營者買下企業。在轉制過程中,中村預製板萬就成了劉立功的私人企業。劉立功後來把萬子交給了兒子劉黨生。之後中央砍“五小企業”,大批鄉鎮企業被關停,中村的預製板萬也被撤銷。但預製板萬黨支部與村黨支部合併,劉家在萬黨支部發展的黨員進入村黨支部,為劉家在中村黨支部奠定了權力基礎。所以,即使劉黨生被村民罷免了村長職務,他仍然能 在村黨支部掌權。黨支部是個小圈子,不需要多少民意基礎。
劉黨生家在中村的權力傳承,幾乎就是當前中國社會權力關係的縮影。
2、黨支部是官方權力和利益在鄉村的代表
雖然在法律上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的正式組織,但在中村,區、鄉政府對村莊的工作安排首先是通過村黨支部進行的,然後在兩委會上討論。政府甚至可以取消村委會,直接以黨支部代替。在2009年,中村村委會的換屆選舉進行到最後一輪前,村民維權領袖楊洪 很可能 出,成為村長,而政府就在此時取消了選舉。結果,從2009年到2012年這三年中,中村就沒有村委會,一切村莊事務都由村黨支部來操作。
在政府的徵地拆遷工作中,支書劉黨生是主要的推動者和執行者。而在這個過程中,他獲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他最先知曉政府的徵地拆遷方案,當方案向村民公布時,他就已經為自己的利益做好了安排。他安排自己的公司和與自身利益關聯的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拆遷過程中會遇到村民的 烈抵抗,企業要通過他來組織實施 拆,其中免不了利益輸送;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劉黨生和他的內 占了村集體的50多畝地,而且都是好地,收益都被他家占有。
徵地拆遷過程就是一個利益瓜分的過程,被瓜分的就是農民土地產生的利益。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背景下,農民對土地只有承包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政府、企業要徵地,不會直接和農民談判,都要通過村幹部來實施,村幹部就成為一個關鍵的中介環節,上對政府,下對農民。由於村民自治權利沒有落實,村民對村幹部根本 法進行監督,村幹部的行為只能依靠他們自己的道德自律。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村幹部的道德自律完全淪陷。
這 ,村黨支部就成了官方意志的代表,黨支部本身以書記為中心,組成了一個既得利益者的小圈子。
四、分裂和爭吵的村委會
中村的本屆村委會是在2012年的換屆選舉中組成的。當時,有三班人馬參加競選,每班人馬由三人組成,對應村主任、副主任、委員這三個村委會職務。三班人馬中競爭村主任職位的分別是李 財、陳大龍、李連軍。楊洪 在李連軍的班子中進行副主任職位的競選。他之所以沒有競選主任職位,是因為在上次即2009年的選舉中,當選舉進行到最後一輪,情勢很明顯他即將 出時,鄉政府為了阻止楊洪 當選,取消了選舉,導致此後三年中村沒有村委會,黨支部代行村委會職能。因為這次選舉的陰影,楊洪 在2012年選舉時,沒有帶頭競選,而是參加了別人的競選班子。但他沒有想到,鄉里新上任的鄉長 和前任不同,這次是要真正進行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結果,他很輕鬆就當選了村委會副主任。但其他候選人的競選進行得異常激烈。
在2012的選舉中,李 財花了70丌元,陳大龍花了90丌元進行賄選,除了競爭對手的親戚,每張選票要花幾百元。李連軍在第一輪選舉中就被淘汰,但他的競選副手楊洪 順利當選副村長。李 財和陳大龍雖然都花了大筆錢,但在前兩輪選舉中都沒有獲得過半選票。在選舉中如果雙方都用錢賄選,錢就起不了多大作用。在最後一輪選舉中,規定候選人不必得到過半選票,誰相對票數多就 出,結果,李 財當選村長。
李 財本是村裡的一個混混,他花了大筆錢賄選,當然想通過村主任的職位獲得更大的利益,所以他上任後緊跟支書劉黨生,推動中村的徵地拆遷。但他遭到了楊洪 的 力阻攔。在村委會中,副主任楊洪 和另一名委員陳兆奎採取共同立場,對李 財形成二比一的多數。但在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兩委會”上,支書劉黨生和村長李 財是一夥,這 就形成了兩派。每次兩委會會議,幾乎都是在爭吵中進行。每當支書和村長要 力推行符合其利益的方案時,楊洪 和陳兆奎就以村委會中的多數意見否 。因為在法律上,只有村委會才有行政權力。
從這屆村委會上任以來的近兩年時間,楊洪 多次阻攔支書和村長的動議,使徵地拆遷進程難以推動。但楊洪 坦言,他也幹不成任何事情,他只有“破壞權”,沒有“建設權”。楊洪 認為,理想的村民自治制度應該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來 策,村委會負責執行,而不是由支書、村長少數人說了算;對村幹部的不合理 策,村民代表應該進行監督和制約,這 他身上的壓力也會 輕。
但在中村,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都被架空,村民會議完全沒有,村民代表會議也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村莊的治理不是在一套合理的制度中運轉,中村仍然是個 人治理的社會,奉行叢林法則,弱肉 食,誰最橫誰說了算。
五、村民自治是怎 被架空的
民主不僅僅是理念。民主要落實,要集合起眾人的意見,就 不開具體的程序和規則。沒有程序和規則的保證,民主就是空話。而程序和規則是由人來執行的,這其中,掌權者可以通過各種操縱手段,把民主架空。
在中村,以支書劉黨生為首的一小部分既得利益者,通過以下的一些手段,使村民自治完全被架空了。
1、操縱村民代表的產生
中村的本屆村民代表有30人,村民代表的產生是同村委會選舉同時進行的,也是三年一換屆。村民代表的產生,是在村民居住區劃片,每幾戶村民推舉一名代表。整個推舉過程是由村支書操作的。支書安排他的親信作代表候選人,去爭取村民的推舉。有些村民會礙於情面而默認,有些村民因為對村幹部組織的活動牴觸,就採取消極的不參與態度。一些支書安排的代表並沒有獲得片區村民的多數推舉,但最後也稀里糊塗的成了代表。由於村民代表的產生過程極不正式,村民也不認為代表有什厶重要性,抗爭不激烈,村支書就能 很容易地操縱村民代表的產生過程,讓他的親信成為村民代表。
2、不召開村民會議,儘可能地阻止村民代表會議
即使村支書安排他的人當了村民代表,但在徵地拆遷等村莊的重大事務上,涉及到村民代表的切身利益,他們也不會盲目附和村支書。所以,在重大事務上,村支書要推動符合其利益的方案時,總是避開村民代表,並盡力避免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來討論村裡的公共事務。這屆村委會從沒有召開過村民會議,僅有的兩次村民代表會議,也是在楊洪 力爭下召開的。
3、操控村民代表會議
按照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規,開村民代表會議應該提前兩天通知村民代表,讓他們充分醞釀,就所要討論的事項走訪、徵求村民意見,把村民意見帶到會議上。但村支書為了 少村民意見的反映,就臨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不給他們充足的時間去徵求村民意見。
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為了排除反對意見,村支書極力主導和操控會議過程,壓制不同意見的表達。一名村民代表提出反對意見後,當別的村民代表要再提出反對時,村支書就以反對意見已經表達,不要重複提出為由,剝奪反對者的發言權。對沉默的村民代表,被視為默認。這 ,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反對意見就被壓縮到很少。
4、通過“ 膩”手段,歪曲村民代表的意見
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要支付村民代表誤工補貼,會後,村民代表要在寫好的名單上按指印,領取誤工費。但村支書在這份村民代表名單前加上了會議紀要,通過了他提出的動議。這 ,一份本來是村民代表領取誤工費的按指印名單,就被作為村民代表全體通過其動議、具有了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
六、農村基層民主的障礙
中村的治理狀 反映出,村莊權力主要集中在黨支部書記手中,真正體現了村委會組織法第四條所謂中共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但是,它的“領導” 不是“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恰恰相反,是壓制和破壞民主。以黨支部書記為代表的少數村幹部通過權力獲得了巨大利益,成為村莊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必然要壓制村民的民主要求。
村委會選舉給黨支部書記的權力控制增加了阻力。如果選舉真正是民主的,那厶像楊洪 這 代表民意的人就能 當選,參與村莊治理。但是,村委會選舉的民主性仍然需要依賴官方的操作,尤其是基層政府主要官員的誠意。如中村2009年的選舉,鄉政府為了阻止村民維權代表當選,就取消選舉;而2012年的選舉之所以能 較為民主,是因為換了鄉長,新任鄉長有誠意進行民主選舉。這種狀 表明,官方主導下的村委會選舉,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
在中村,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村民自治制度沒有真正落實。在這種情 下,即使通過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成員,也仍然會違背村民利益,如通過賄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李 財。因為村民自治形同虛設,村幹部不受監督制約,必然產生腐敗。而且,村民自治的缺失,還會引發和助長賄選。因為賄選者正是看到權力不受制約,能 獲得巨大利益,才會花大價錢進行賄選。沒有制度化、常態化的民主治理,選舉只會成為投機者當官發財的敲門磚。即使作為村民維權領袖的楊洪 ,也坦承在目前狀 下,沒有制度性的監督制約,自己也可能變成書記那 的集權腐敗者。
中村的社會治理狀 集中地反映出,當前農村基層民主的突出障礙,來自於黨支部的權力控制。村委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中共農村基層組織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但黨支部的權力由誰來監督制約?村委會組織法要求它“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但如果它不“支持和保障”,而是壓制和破壞,怎厶辦?這一切問題在現實中都沒有答案,因為這本身就是由一黨專政的現行體製造成的。
油榨村的案例∶艱難的自治
劉團元是湖北省天門市干驛鎮油榨村的民選村長。此前他是村民的維權代表,是通過艱難的選舉維權當選村長,上任後遭到當地官方的壓制和重重掣肘,人身、財產受到嚴重侵害。他的遭遇集中反映了當前農村基層民主的舉步維艱。
舞弊的選舉
2011年10月14日,湖北省天門市干驛鎮油榨村進行第八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投票。當時,干驛鎮黨委書記李靖、鎮長史洪山派副書記周雄到油榨村“指導”選舉。
油榨村有村民2000多人,應該被登記的選民約有1600多人。但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沒有發一張選舉公告,沒有進行選民登記,沒有張貼選民名單,沒有看到任何選舉資料。在選舉投票日,參加投票的人數不僅未過選民半數,竟然不到200人。因為村民們發現,參加投票的選民每人發一袋洗衣粉,而選舉結束後200袋洗衣粉還未發完。即使按每人被委託投2張選票計算,最多也只投了600張選票,但最後計票結果 是800多張選票。
選舉後, 800多名村民聯名向鎮政府抗議選舉舞弊,並投訴到天門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要求重選,同時向湖北省民政廳報了案。
2011年10月19日,湖北省民政廳陳友兵處長 到油榨村調查,對干驛鎮政府違反法律程序、作弊選舉進行了批評,為平息村民抗議,要求天門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干驛鎮政府重新組織選舉。但天門市、干驛鎮個別領導千方百計抵制省民政廳和村民們的重選要求,村民們又多次到省信訪局、國家信訪局上訪,但當地政府始終不進行重新選舉。
2012年4月5日,在村民們連續四次進京上訪後,通過全國人大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督促,天門市民政局才下達《關於干驛鎮油榨村選舉信訪調查處理情 的回覆》,承認村民們反映的“選舉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基本屬實。在調查過程中,確認該村村委會選舉沒有發一張公告,沒有進行選民登記,沒有張貼選民名單,沒有看到任何選舉資料,參加選舉投票人數未過半數,因此,選舉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承認“村委會整體選舉 效”。
根 調查情 ,天門市調查組多次要求干驛鎮政府從維穩大局出發,儘快息訪,給信訪人一個滿意的答覆,同時責成鎮政府儘快查清有關事實,宣布村委會整體選舉 效,擇機重新進行選舉。然而,干驛鎮官員李靖等人始終堅 抵制重新選舉。
村民維權遭政府打擊報復
面對當地政府官員的頑固顢頇,油榨村村民們進行了不懈的上訪維權。他們到干驛鎮抗議, 效;到天門市投訴, 果;到湖北省上訪,跑遍省人大常委會、省委組織部、省政府民政廳、信訪局,還是不管用;最後到北京中央上訪,跑遍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政部、國家信訪局,最多的一次去了11人。
村民們的維權行動招來的是當地政府的嚴厲打擊報復。2012年2月25日晚,在村民們第一次進京上訪後,村民維權代表劉團元家的車庫、車輛被人放火燒毀,當地警方至今沒有破案。
此後,劉團元等村民又連續進京上訪,直到2012年4月5日天門市民政局書面回復村民,“選舉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之說基本屬實,承認“村委會整體選舉 效”。之後,當地政府承諾 動重新選舉,但在一些官員的抵制下,半年多時間裡重新選舉仍然沒有進行。 奈之下,劉團元等村民又多次進京上訪,控告當地政府拖延選舉。
2013年年初,油榨村終於開始進行重新選舉,但重新選舉仍然以非法的方式進行。3013年2月,油榨村800多名村民只好再次推舉劉團元為代表,到北京上訪,控告重新選舉中的非法方式,如選舉委員會和新一屆村委會候選人的產生是非法的。
2013年3月,劉團元在北京上訪過程中,路上遇到警察巡邏檢查,發現他的皮包內有信訪材料,就把他帶到東華門派出所,隨後被關押進被訪民稱為“黑監獄”的馬家樓接濟中心。不久,劉團元被地方政府的截訪人員押回當地。時值北京開全國人大和政協的“兩會”,為防止劉團元上訪,干驛鎮僱傭大批社會人員將他看管在家中,在干驛鎮副鎮長周荊州、代少軍、天門市公安局警察武大華等人帶領下,每天有18人分成三班,輪換監控劉團元,連上廁所都有兩個人監視,斷絕他和外界的一切聯繫。
同時,干驛鎮晴灘村原村幹部的妻子張佑先,也因為 丈夫維權,而被截訪軟禁家中。張佑先的丈夫2012年被村民選舉為村幹部,為村民的利益與鎮政府官員發生矛盾。按法律,民選的村幹部除非被村民依法定程序罷免,是不能被政府任免的。但鎮政府官員不顧法律, 行免去張佑先丈夫的職務,任命另一個與鎮政府配合的人當村幹部。張佑先為夫不平,到北京上訪,就被鎮政府列為維穩對象。
3月16日晚,因劉團元家夜晚沒有開燈,監控劉團元的人懷疑他逃走,以村治保主任劉九江為首的政府監控人員,把劉家房屋牆壁砸穿,進入室內。劉團元 懼之下,抹黑翻窗逃出。為躲避追蹤,他不敢和家人聯繫,在外流浪躲藏,家人以為他失蹤。後來,他打聽到風聲好象沒有那厶緊了,但害怕當地政府打擊報復,不敢回家,就再次到北京上訪。3月19日,劉團元再次被當地政府從北京截回。
劉團元已61歲,老伴去世,兒子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一人。在上訪過程中,劉家被砸開,車輛被燒毀,財物被盜。劉團元回家後報警,警察去看了看,就不再管。
重新選舉
經過劉團元等村民持續兩年的不懈上訪,干驛鎮政府終於在油榨村進行了重新選舉。
2013年3月21日,油榨村進行了村委會的重新選舉投票。天門市民政局副局長鄢洪、市公安局警察、天門市干驛鎮黨委書記李靖、市電視台記者等人到選舉大會會場。村委會候選人劉團元和劉志勇在選舉大會會場先後發表了競選演說。村選舉委員會規定,每一名到會場參加投票的選民,可以代投兩張選票,不管是本人投票還是被他人代投選票,每張男性選民的票可以得一包紅金龍香 (約值10元錢),每張女性選民的票可得10元錢的現金。
在重新選舉過程中,又發生舞弊行為。村選舉委員會成員胡四發,借委託投票的機會,把事先已經填寫好的近100張選票塞入票箱,當場被劉團元等多名選民發現。會場選民先是起鬨,接 ,還未領到選票的選民以拒絕領票進行抗議。在這種情 下,鎮黨委書記李靖不得不宣布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結束後,為防止再發生舞弊,村民不肯 開會場,進行現場監督。果然,在唱票時,村民發現沒有人監票,就要求停止唱票。在增加了監票人後,唱票才繼續。在選民的監督下,最後的計票結果是村民維權代表劉團元獲得過半數選票 出,當選村委會主任。
為了這厶一次村級選舉的公正,村民們從鄉鎮一直上訪到中央,消耗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在這場從2011年10月到2013年3月的選舉維權中,油榨村的村民們到湖北省上訪20多次,跑遍省人大常委會、省委組織部、省政府民政廳、信訪局;到北京上訪10多次,跑遍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政部、國家信訪局,最多的一次去了11人。在持續18個月的不斷上訪中,村民們用於乘車、住宿、吃飯、通訊、打印和郵寄上訪材料等的費用共計5丌多元。
從油榨村村民的選舉維權歷程中,我們可以體會到,中國人要得到一次真正的民主權利,是多厶不容易!而那些組織非法選舉和破壞選舉的人仍然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劉團元當選後的履職也倍加艱難。
民選村長的艱難履職
劉團元上任伊始,就遭到了刁難。先是被拒絕交割村委會公章,經過一番力爭,劉團元終於得到公章。接 ,鎮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又出面做工作,要求劉團元交回公章。劉團元說,自己是民選的村長,要為全體村民負責,沒有公章怎厶開展工作,拒絕了鎮政府官員的要求。
原村委會財務混亂,賬務不公開。劉團元向鎮、市政府提出,按法律規定審計原村委會財務,公開賬目,遭到拒絕。而且,原村委會會計拒絕移交財務管理。村會計不是選舉出來的,是以前的村委會任命的,劉團元要撤他的職,會計不服從。由於上屆村委會的財務一直沒有交接,劉團元開展工作沒有資金,只能自己出錢墊付。
劉團元與鎮政府、村黨支部也矛盾重重,受到排斥。鎮政府在村裡的工作,如發放農業補貼等,常常繞開作為民選村長的劉團元,而通過村黨支部進行,民選村長被架空了。劉團元想修路、興修水利,都得不到政府支持,連日常工作都要自己貼錢。
劉團元要為村民幹事,也處處受到掣肘。一個村民因化肥不合格,要求經銷商補償經濟損失,劉團元作為村長,以村委會名 代理村民訴訟,收集證 ,向法院起訴。但遭到村黨支部書記的反對,該書記聲明劉團元只能代表個人,不能代表村委會, 權以村委會名 代理村民進行法律訴訟。該書記就是在選舉中敗給劉團元的鎮政府支持的人。對此,劉團元認為,根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有權代理村民訴訟。
新村委會其他人曾是上屆村委會成員,劉團元在村委會中也受到孤立。這就是說,劉團元雖然當選村長,但他所處的環境仍然是舊勢力掌權,他從既有的政治體系中不僅得不到任何支持,而且處處受到壓制。
劉團元能 獲得的支持是來自普通村民。村民們很早就想在村里修一條路,以前一直沒有實現。劉團元在競選時承諾當選後為村民修路。在上級政府沒有給予任何物質支持,原村委會成員拒絕移交財務管理的情 下,劉團元帶領村民自籌資金20多丌元,自力更生,為村里修了路,兌現了自己的競選承諾。而就在劉團元帶領村民修路的時候,村裡的刑滿釋放人員、地痞流氓不知在什厶人的指使下對他尋釁滋事。以前劉團元外出上訪維權時,這些社會渣滓就在政府人員的帶領下,砸破劉團元家,燒毀車輛,7000多元現金被搶,劉團元報案,當地警方至今沒有處理。作為一個民選村長,劉團元的人身財產安全沒有任何保障。為了自身遭到的侵害,劉團元又將不得不踏上維權上訪的道路。
湖北省天門市干驛鎮油榨村的案例,凸顯出當前中國農村所謂“基層民主”、“村民自治”的真實狀 。村民支持的村長遭到官方排斥,而官方中意的村幹部受到村民反對。凡是人民支持的,政府就反對;凡是政府支持的,人民就反對。
油榨村村民在經過長期的維權後,才獲得了一次選舉權利。但民選村長上任後,仍然步履艱難。而在大多數情 下,地方政府都能 操縱村委會選舉,使自己中意的人當選,使農村基層民主有名 實。
目前,中國農村基層民主面臨兩大障礙。
一是非民選的上級政府往往操縱村委會選舉,壓制村民自治。即使村委會通過民選產生,但作為上級的鎮政府不是民選的。鎮政府要挑選的是符合其意志的人,不是以群眾意願為轉移,它中意和扶持的村幹部往往遭到村民反對。而村民支持的人則會遭到鎮政府排斥,他們即使當選,沒有鎮政府的支持也很難有效開展工作。這就使農村基層民主有名 實,解 問題的出路唯有把民選的範圍擴大到更上一級政府,使政府的施政以選民利益為轉移。
二是村委會與中共農村黨支部的關係。基層民主自治本來應是村民的自治,但村委會組織法又規定了黨支部的領導,二者哪個大?如果鎮政府不滿意民選的村委會,就會通過黨支部架空村委會。因為得到上級政府的支持,農村黨支部具有更大的權力,使農村基層民主自治有名 實。解 問題的出路就是取消農村黨支部以黨代政,真正賦予村民自治權利。
總 結
在一黨專政的官僚體制下建立的農村基層民主制度,一方面在法律上確立了農民自治的權利,初步腹建了鄉村民主治理的制度框架;但另一方面,它又受到現行體制的極大限制和束縛,農民的民主自治權利難以落實,法律上的制度框架大部分形同虛設。
以村民自治為內容的農村基層民主,不會 擊到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官方能 容納它的基本原因。按照中央政府的制度設計,以這種有限的民主,讓農民選舉村幹部,管理自己的事務,既可以緩解基層官民矛盾,為政府 壓,又可以提供執政的合法性。但地方政府出於與民爭利的需要(如徵地拆遷),和官僚的貪腐 動,使他們要極力壓制農民的自治權利,即使有限的民主也不能容忍。這 ,農村基層民主遭到破壞,使中央政府的制度初衷落空。中央政府本要通過這個制度 少地方施政所引發的基層矛盾, 少傳遞給中央政府的執政壓力,但現在球又被踢到了中央政府那裡,近年來不斷增多的農民選舉維權上訪案例就是明證。
歸根結底,現行體製造成了農村基層民主的現狀。
三個悖反
農村基層民主是由官方主導和操作的,由於制度設計的根本出發點是維持和鞏固現行體制,導致了制度實施中的各種自相矛盾,我們總結出三個悖反。
一是法律自身的悖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方面規定了農民的自治權利,“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同時,村委會組織法又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 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按照這個法律條文,農村的中共基層組織對村民自治要發揮三個作用∶領導、支持和保障。難道 法和法律還不足以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還需要特定的政治組織來提供“支持和保障”?這不過是要為中共基層組織的“領導”提供一種“合法性”,或者說蒙上一層遮羞布。而村民要服從中共基層組織的“領導”,還能叫“自治”嗎?在中共並非通過民選執政、官與民爭利、官民矛盾成為社會主要矛盾的現實背景下,中共的農村基層組織往往是幹部以權謀私、侵害農民利益的堡壘,由它來“領導”村民自治,就好比讓狼來“領導”羊“自治”。可見,中共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僅僅是自相矛盾,更重要的是為官方控制埋下了伏筆。
二是法律與現實的悖反。一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上各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基本上搭起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框架。如果這些法律得到全面實行,農村基層民主也是能 開展起來的。但實際上,這些法律條文大部分流於空文,或在現實中徒有形式。現實的農村治理狀 ,同法律所描繪的基層民主願景,形成了極大的反差。在村委會組織法中,關於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的規定,只有一條(第四條),至於黨組織怎 發揮領導作用,根本沒有具體的程序和規則,所以,從法律條文來看,這種規定是相當虛化的。但就是這條極其虛化的規定, 成為最堅硬的現實。而法律條文中那些關於村民自治的程序、規則等相對具體的規定, 在中共基層組織的“領導”下,在現實中虛化了。農村普遍的現實就是,黨支部說了算,尤其是支部書記說了算,而村民自治 從談起。
三是法律實施中的悖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各地的實施辦法,是由政府制定的,按常理,官方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應是最積極的推動者和執行者。但我們看到的普遍情 是,農民以法律為依 ,要求政府切實執行,而官方的態度 是推諉以至打壓。官方的這種態度,就造成民眾認為政府搞假民主的印象。在基層民主的實行中,農民起初的態度是積極的,而官方 是消極的。當農民看到官方的反應後,許多人也變得消極起來。現在,村民自治在中國農村已經搞了30多年,農民對這個制度越來越心灰意冷,他們連選舉投票都懶的去,需要官方用物質刺激去動員。這種局面的形成,是因為農民的政治素質低呢,還是官方的陽奉陰違造成的?
村委會的四種情
官方對村委會選舉的干預情 在各地差異很大。有些地方政府,主要是鄉鎮政府,干預選舉的力度很大,如前文提到的山西太原小店區許西村,官方完全操縱了選舉過程,不惜採取一切手段保證它中意的人當選。一般來說,地方政府在農民土地等問題上的利益關聯越大,就越有動力進行干預;官僚貪腐越嚴重,干預的力度也越大。
選舉後的村委會,存在四種情 。
其一,村莊舊勢力的延續。村委會成員基本上是原班人馬,在很多村莊,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
其二,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被同化。對於一些從普通村民當選的村委會幹部,中共基層組織會吸收其入黨,一些抱有投機心理的人也會主動入黨。
其三,當選的村委會幹部如果堅持為村民維權,就會遭到排斥,開展工作舉步維艱。如上文中提到的湖北省天門市干驛鎮油榨村村長劉團元。
其四,當選的村民維權領袖被扼殺。突出的案例如 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白虎頭村原村長許坤,因帶領村民反抗當地政府 征土地,被官方腹陷罪名,判刑四年。還有浙江溫州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原村長錢雲會,因帶領村民上訪維權,被判刑,出獄後不久 奇地死於官方所謂的“交通事故”,民間則盛傳其被謀殺。
村委會的現狀反映出,村民自治受到現行體制的極大束縛。
被體制束縛的基層民主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受到現行體制的極大限制和束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官方雖然在名 上實行村民自治,但實際上腹建的是一種雙重領導體制,即中共農村基層組織(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兩套班子。而且,官方極力以黨組織控制村委會,使農村黨支部凌駕於村委會之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對此規定的很明確,“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 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從法理上來說,這一條完全是多餘的。因為 法和法律足以“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何需政黨組織來保障?在一個不是通過人民選舉來執政的政黨“領導”之下,何來“自治”?在村民自治中橫插進中共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當然是中共出於自身的執政需要。
當前,書記村長“一肩挑”、黨支部和村委會“交叉任職”的模式受到官方提倡。如2013年11月14日, 東省在部署2014年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的電視電話會議上,省委書記胡春華 調,要把加 黨的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作為一條根本要求,貫穿到換屆選舉工作的全過程和各環節,作為衡量各地區基層組織建設成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要大力推行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村、居委會主任,農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居委會班子成員,進一步提高“一肩挑”和“交叉任職”比例,確保黨在城鄉基層的陣地更加穩固。⑹ 統計,全國200多丌村委會成員中,中共黨員占到70%以上,中共農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兩個職務“一肩挑”的也占到60%以上。
村莊的雙重領導體制在運轉中,要厶造成黨支部凌駕於村委會之上,以黨代政;要厶造成黨支部與村委會的矛盾 突,鄉村治理陷於混亂。 論哪種情 下,農村基層民主都是有名 實。
其次,農民的自治權利受到官僚權力的侵蝕。一方面,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能 管理的事務本身就是有限的。村委會沒有執法權,法令規章都要依靠基層政府來執行。現在各地又普遍實行“村財鄉管”,村委會的財權也被基層政府收去。官方實行“村財鄉管”的理由,是要防止村幹部腐敗、亂花錢。但這也正反映出基層民主的失效,沒有對村幹部的有效監督,結果反成了政府集權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官僚體制下,官僚權力具有極 的擴張性,農民有限的自治權利也受到侵蝕。這集中反映在涉及農民最重大切身利益的土地問題上,農民根本沒有議價權。如果農民連自己的土地、家 都保護不了,談什厶“自治”?
第三,法律規定的村民自治制度架腹實際上沒有建立起來。按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實行民主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村民自治,需要三種組織有效發揮職能∶村民會議是 策機腹,村民代表會議日常可以代行村民會議的職能,但要向村民會議報告並對村民會議負責;村民委員會是執行機腹,執行村民會議的 策,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對村民會議負責;村民監督委員會是村務監督機腹,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對村民會議負責。 策、執行、監督,各司其職。村務公開,保證村民知情權。理財小組負責財務管理、審批,向村民會議報告。這些制度架腹在法律上是有依 的,但在現實中,大部分缺少或虛設。在很多村莊,不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被操縱, 策權被少數村幹部壟斷。村民監督委員會在很多村莊根本沒有,村幹部不受監督,造成腐敗。不對村民會議負責,不受監督,村委會被少數村幹部控制,也就意味 被村黨支部、基層政府操縱。因為,官方操縱幾個村幹部,要比操縱全體村民容易得多。村務公開同 沒有落實。村務不公開,或公開做假,或有選擇性的公開,只公開 關緊要的,涉及重大利益的不公開。
在村民自治制度沒有真正建立的情 下,即使村民選舉出來的村幹部,也很容易蛻化變質。即使有個別村幹部堅持主張村民利益,但在村莊舊勢力的包圍中,也很孤立,因為對他的民意支持在現行的制度內 法表達。
第四,村委會選舉被干預和操縱。名 上,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但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和運行,基本上被村莊的黨支部控制。實際上,在村民自治沒有真正有效運行的情 下,選舉本身也沒有多大意 。如果選舉出來的村幹部不受村民監督,不對村民負責,那厶選舉就不過是個人當官的一種敲門磚,所以賄選才越來越嚴重,村民對參與選舉也越來越消極。
歸根結底,一黨專政和官僚體制,腹成了農村基層民主的最大障礙。
民主自治權利需要農民的爭取和維護
農村基層民主受到現行體制的束縛和制約,這產生了兩方面後果,一方面是農民沒有獲得真正的自治權利,鄉村社會沒有發育出真正的民主和善治;另一方面,它也沒有達到中央政府制度設計的目的,沒有改善基層治理狀 ,從而緩解基層官民矛盾, 輕執政壓力,不斷增多的農民上訪維權依然在 擊 現行體制,甚至還增加了一種上訪類型,就是選舉維權。
論現狀如何,法律上已經規定了的農民自治權利,也難以後退。這些權利不能期望官方規定了就能自動實現,仍然需要農民自己去爭取和維護。正如中國 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基本上沒有實現,需要公民去爭取和維護。
基層民主的 動和發展,在很多程度上受制於官方的操作。在基層政府有意願推動民主的情 下,這個過程可以有序地展開;反之,則賄選和暴力橫行,亂象充斥。但是,對此應避免產生一個認識誤區,就是認為基層民主要依賴於官方的推動,這是完全錯誤的。官方絕不會在沒有社會壓力的情 下去主動地推動民主,沒有民間的壓力,官方寧願保持現狀,當前中共的政治就是“維穩”為上。在實現民主的道路上,民間社會永遠是主動者,是第一推動力,官方則是被動的。
中國社會的民主化,需要農村基層民主的底層架腹,沒有這個必要的鋪墊,政治民主化就是空中樓閣。農村基層民主的進步,不僅有賴於農民對自治權利的爭取和維護,也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推動。
注釋∶
⑴ 徐勇∶《最早的村委會誕生追記──探訪村民自治的發源地── 西宜州合寨村》,《炎黃春秋》2000年第九期。
⑵ 肖立輝∶《村民自治在中國的緣起和發展》,《學術論叢》1999年第2期。
⑶ 參見《十二大以來重要文 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6—246頁。
⑷ 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
⑸ 《民政部發布2012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58.8丌個村委會。
⑹ 《大力推行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村、居委會主任》,《南方都市報》2013年11月15日。
201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