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存款包括:居民在支付寶、微信、唯品會、拼多多等各類存款。居民持有現金包括:個人持有現金超過一萬元以上的部分。
居民居民儲備黃金包括:居民銀行代管黃金,居民個人家庭儲備黃金。居民個人黃金裝飾、首飾除外。
起征點為: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以一個人為徵收單位,
以個人貨幣財產一百萬元為起征點,
對個人貨幣財產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部分徵稅。
考慮到城市規模不同消費水平存在差異,
起征點適當進行10%-30%的上浮。
征期為:按月計算,按年徵收。稅率為:
實行六十級超額累進稅率。五十萬元為一個級距。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一;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二;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二百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三;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部分,
稅率為百分之四。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3050萬至3100萬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個人貨幣財產超過3100萬至31500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以此類推,稅率累進至百分之六十封頂。
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的重要意義有以下幾點:
一 是緩解財政資金供需矛盾;
二 是促進經濟增長;
三 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四 是優化金融環境;
五 是促進勞動力就業;
六 是縮小貧富差距;
七 是給世界各國解決個人貨幣財產過度集中和嚴重過剩問題
提供借鑑。
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的可行性分析的簡要說明。
一是 國家政權是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的可靠保障。
二是 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對民生負面影響極小。
三是 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對金融系統的衝擊性極小。
四是 開徵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不存在重複徵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