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利派最后的晚餐 特有理 2012-12-9 单、复利之争数周,双方的观点已被梳理得清清楚楚。面对单利派的死磨硬扛,复利派该讲的道理也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深度反反复复讲了N遍。单利派一路丢盔卸甲,到现在只披得一件皇帝的新衣在论坛里招摇,咬定了每次还款已把利息付清了,而且就是不会影响后面的计息。本人一向心慈手软,愿助单利派一臂之力,帮他们轻轻解下那件最后的“时装”,彻底展示他们极具“艺术价值”的内在风貌:大卫、沉思者、美人鱼。。。 为了能让观众有一个透彻的观赏环境,下面先把场子铺垫一下。也好似《红高粱》里面的他爷爷为他奶奶踩出一片高粱地,要是单利派倒下去的话,也好有个躺着的地方。 言归正传。对于目前通用的等额还贷公式X = [P*r(1+r)n]/[(1+r)n-1],(X:每月还款额,P:贷款本金,r:还款周期的利息,n:总还贷次数),双方都没有异议。这个公式的推导是按照复利计算的基本定义X = (1+r)n为基础,这点单利派也没人敢直接狡辩。单利派到最后咬定的,就是在每次还款中已经把之前本金的利息付清了,即使你说整体的计算公式是复利性质,我说付清了利息你拿什么再去计复利?你有公式,你想计复利都没机会。气死你,嘿嘿!单利派还拿出银行的本利清单以及财务记账的规定为旁证,以示他们穿云破雾的“独到”眼光。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要做的铺垫有三方面: 1. 财务记账方式的实质 如果你了解财务记账就会明白:财务里的数字在不同的位置其性质完全不同,A公司的成本在B公司可能就是收益,到了C公司可能就是债务。因此,对于一笔数字的记账方式,公司计为成本的,对于银行就绝对不是成本而很可能就是收益,万万不能等同。政府之所以对还款记账有规定,那是用来规范公司对于还贷成本的认定。类似美国房贷利息可以抵税,商业贷款的利息部分是作为运营成本来计算的,而归还的本金部分则不能摊入成本。从公司的角度而言,每月摊入的成本越多越好,利息的计入就好比固定资产的折旧,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整个社会的财务体系就会大乱。因此,政府就借用单利计息的概念,在每次还款额中,以期间的本金为基准核算记账利息,差额算作本金部分记账。因此可以看出:财务的记账和银行的算账完全是在不同的体系当中,所以不能推论出记账的利息就是银行算账的利息,不是我怎么计,银行就怎么算。还贷公式在那里明摆着,你从哪一点看出每次还款就是把前期的利息都付完了?整个还贷过程是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就好比一个封闭的系统,每一次还款是一次输入,而系统的输出完全由系统的内在特性所决定,不受外部定义所左右。 2. 还款本利的比例在算账中的逻辑矛盾 每次还款数额是由还贷 公式所决定,严格地说,就是终值通过时间对现值的反投射。因此,说本息比例与总的本息比例相关还比较靠谱。这方面许多网友已有详细和深刻的论述,特别推荐冬冬在这方面的有关论述,本人就不再班门弄斧。既然从还贷公式中无法推导出每次还款就是把前期利息付清,那最多能说每次付清利息是一种可能。而除了这种可能,还有其它更多的可能,既然单利派否认别人提出的可能,为什么他们自己的可能就可以不受他们自己的逻辑限制?既然单利派也无法否定还款公式的权威性,为什么具体计算时却否定公式的实质含义。即使他们认为自己的思维精美的向花一样,但总应该承认自然规律吧。就好像到提款机取钱,你叫声亲爱的,它就能多吐出几张票子吗?再比如:你到银行按规定数额还贷款时,你跟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老子就想拖着利息不还,这次的还款全给我算本金。”你觉得银行真能把你当英雄?你的还款数额从此就发生了改变?难道在单利者的逻辑里,狼一旦披上羊皮就真的变成了羊? 3. 复利贷款的物理等效模型 为了方便观众看清单利派的狡辩之处,在此特描述一个物理等效模型以供直观参考。 我们把水比作钱,把水在特定水池内的蒸发率比作银行利率。假设我们按期往水池里加固定量的水,就像按期还款一样,则水到最后一次所保留的总量V=V0/(1+r)+ V0/(1+r)2+ V0/(1+r)3+ …+ V0/(1+r)n (V0:每次固定注水量,r:蒸发率,n:总注水次数)。 经过数学变换,可得:V0 = [V*r(1+r)n]/[(1+r)n-1],完全等效于前面的还贷公式。 那么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当r不变时,水的蒸发量只取决于每次注水的总量和次数。与注水的人说这次注水用不用来“抵销前面蒸发的量”无任何关系!换个方式说,就是:水的蒸发,不由人的意志而改变。你不能说哪部分水是用来蒸发的,哪一部分已经蒸发过了,下次不用再蒸发了。 以上的铺垫只是为观众们清清场,我知道: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辩论,能明白的早就明白了,不明白的,就是口吐莲花也说服不了。那我们就让数字把他们毙了! 根据单利派的理论:前期利息付清后,后期的利息与前期的利息无关。那我们做一下简单计算:假设贷款100元,月息10%,两个月等额还清。 设每月还款额为X,本金数为P,为满足还款条件, 则有:((1+r)P-X)*(1+r)=X, 求得:X=P(1+r)2/(2+r)。 带入具体数值,算出每月付款额为:57.62,总还款数为:115.24 。 下面假设银行促销,说第一个月的利息我们替你付。按照单利者的理论,既然前期的利息已经付清,那它就不会参与后面的计算。好吧,让我们算一下! 根据条件,列出等式:(P-X)*(1+r)=X(第一期的利息拿掉不计算), 求得X=P(1+r)/(2+r), 带入具体数值得:X=52.38,不算第一个月的利息10元,两期合计:104.76。即使把10元利息加上,最后实付总额(包括银行代付的10元)为:114.76! 但是! 为什么上下两个总额不一样呢?这还只是两个周期!既然你们说利息付完了不再计息,那我把第一次的“利息”部分挪到后面计算,怎么付款总额就不一样了?单利派有谁能解释一下吗? 事实就是:单利派所说的利息已经付清只是一厢情愿的水中化、镜中月,是一种虚假的描述方式,和实际的计算公式本质相矛盾。 单利派,还不清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