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心中有桿秤 特有理 2015-10-8 中國有句俗話:“人人心中有桿秤”。這一方面說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迴避不了公眾的評價;但是另一方面,也是許多人沒有意識到的一個基本事實:每個人心中秤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這就涉及到社會文明的標準問題。在現實社會的交易中,秤是不可缺少的度量工具。但是從社會公平的基點出發,所有用於公眾交易的秤必須具有統一的度量標準,同時必須定期校調,並且置於社會體制的監督之下。這就是說:除了符合計量標準並得到社會體制授權的秤,私人的秤即使再准,也不能作為公共計量的器具。 法律以天枰秤為代表形象,是因為法律是經過社會道德共識的校調,並在社會體制中得到系統化確立的行為衡量標準。這種標準不是任何一個人能夠說了算的。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立法、司法、執法是相互獨立,且相互制約的。這裡面有兩個重點:一是標準,一是體系。從邏輯上講,任何非標準、非體系化的裁判形式都是不公正的,因而也是不合理的。 回到“人人心中那桿秤”上。很明顯,每個人心中的秤不可能與他人的標準完全相同,因此這“每個秤”就絕不應該作為在社會中進行是非裁判的標準。法官作為個體可以做出具有社會約束力的裁決,前提是法官的思維必須經過法律系統的校調,並在司法體系的監督之下進行司法裁判。言下之意,就是一旦法官離開法庭,哪怕這個法庭就是田頭畫出的一塊地,他也同樣失去了法律裁決的資格。因此,依照這樣的邏輯,“不裁判別人”就是社會公正的道德標準,也是保護社會言論自由所必須的社會環境。 這裡順便回應一下反方的質問:“你們的批魯迅,不也是裁判別人嗎?” 回答這個還是要回到裁判的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標準,一是決定。字面的解釋也許不足以說明問題,但現實的司法實踐可以明確地表達:也就是對於死人不存在裁判。現實中,任何法庭都不會受理對死人的提告。其關鍵就是裁決的決定無法對裁決的對象產生作用,因此這樣的裁決是一種無效裁決,而法律的公平性不允許無效裁決的存在,因此對死人不存在裁判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在強調:我們所針對的,是“魯迅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