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間的悖論 特有理 2016-2-24 為本族的成員設法脫罪是出於情還是出於理;為外族的成員鳴冤是出於理還是出於情?這其實是一個悖論。具體到美國梁警官的官司,讓我們解析一下這個悖論。 從意識的角度,對本族的傾向來源於潛意識中的情。但是這個情並不僅僅是感性的集合,它包含了自然界中自我保護的機制。這種機制的本質並不是去侵害別人的利益,而是為了阻止外界的侵害,因為這裡有緊密關聯的邏輯關係。這就像人的皮膚,一旦某處受到創傷,如果沒有及時的修復機制,整個機體就直接面臨外界侵害的擴散。人對自身機體的保護,似乎並不需要大腦去啟動理性的模式、似乎完全是一種感性的本能,然而這正是自然界把特定理性邏輯關係模塊化後,以感性的方式植入到人的潛意識中的。【因為只有感性分量才具有平衡其它感性分量的能力。】 先從本族成員的利益出發,這種情感對本族而言並不是一種偏見或罪惡,而是一種天理。在法律的層面,為本族成員爭取權益並不代表剝奪了他族人的權益。不如此,自然的天枰必然倒向努力爭取的一方。表面的情感偏向,其實質則為理性的一種表現。因為這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 然而那些出於對死難者的同情、出於對“那個警察”的“冷血”而對本族成員權益受到的侵害視而不見的人,表面上是一種“大義滅親”的“理性和公正”。但通過他們在網上發表的觀點來看,他們所依據的“大義”卻完全是源於純感性的成份。其主要的指控全部集中在梁事後的反應和表現。他們的同情心在煽情的指控言辭中徹底遮蔽了他們對公正的理性思考。 
為什么正義女神的眼睛是蒙着的?解釋並不是唯一的,全憑個人的理解。記得年輕時學習法律,課堂上也討論過這個問題。當時比較多的人傾向於:不以表象去裁決。現在本人的感悟是:不要被情感所左右。當你看到眼淚、看到鮮血、看到受難、看到孤兒寡母,人心必被感情所支配。蒙眼的深層次含義就是要蒙住人的同情心。 而對小梁警官的判罪,正是典型的同情心所導致的。很明顯,導致12個陪審員達成一致判決結果的,並不是扣住扳機的手和射向牆壁的子彈,而是之後的場景煽情和誅心。這種以事後煽情來反推出當事人對人命的忽視,從而造成槍支擊發的邏輯關係,恰恰違背了正義判決的基本公平原則。 我很鄙視這次案件中辯方的無能。既然煽情是法庭允許的技術手段,現實存在的犯罪行為對普通百姓的侵害遠比警察誤傷、誤殺要多得多,也慘烈得多。那咱們就在法庭上對着煽,讓陪審員們看看:警察所面對的是一個什麼樣的高危環境;警察的果斷執法是對受害人多必要的解救和告慰。 有多少人能看到這個案件所折射出的理性與感性之間的悖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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