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
今年春节期间我在北京,那时就听说了李天一参与的轮奸案。当时家人说了些此案的经过,并气愤地表示“明明是轮奸案,居然还想用钱摆平”。我则没怎么理会,如今中国大陆,官二代和富二代纨绔子弟为非作歹的事情多了去了。乳臭未干的李天一这种事情简直司空见惯。不过脑子里还是转了转:为什么此案会在京城闹腾起来?是不是因为这小子是李双江的儿子?不过李双江就算在腐败堆儿里为非作歹,他也太小了点儿,不过是个唱歌的戏子。怎么,中共反腐只敢弄李双江这样的戏子?
李双江歌唱得好,不过他生活作风上也特花,总搞女人;年轻时在音乐学院就如此。网上有关他的这方面的资料很多。正是因为如此,他常被整。我在总政的亲戚曾告诉说,李双江下乡演出,晚上找妇女主任陪睡。他不管什么人,只要是女的就行。他现在的妻子梦鸽比他小27岁……打住。再说下去咱就有“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的逻辑啦。
李天一在这种家庭长大,娇生惯养成为纨绔子弟很正常。他在2011年15岁时曾无驾照开车,并在途中打人。这个少爷狂成什么样?说他二年后在轮奸案中是首犯我不奇怪。
年初到现在半年过去,此案闹腾得越来越凶;海外华文网站上李天一案往往是热点。尽管各方来源的消息常大相径庭,我本人也不甚关心,可时间长了,对此案多多少少也有个来龙去脉的印象。当然,可能会有很多主观的成分。
李天一一祸是纨绔子弟这大概没有什么疑问,他们在酒店里和应招女喝酒也没什么疑问;问题是后来他们和这位陪酒女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那女孩子认为是轮奸。那为什么梦鸽不认为是轮奸呢?她认为那女孩儿妓女而已(她挑逗李天一,并为其手淫),当时李天一及其同伙确实依次和醉酒的应招女在旅店发生了性关系,可有约在先,是付了钱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不能算轮奸。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李天一及其同伙的轮奸案如何成立?然而原告的声音是,就算是妓女,也有个愿意不愿意的问题。她当时是不愿意的。是啊,那女孩儿已经喝得烂醉,根本无法控制自己,不能作出自己的意志选择。事后说自己被轮奸该如何解释呢?有关轮奸时那女孩儿是否不愿意这点众说纷纭。咱没学过法律,也不清楚原告有什么证据说自己当时不愿意。就我个人来说,还是相信梦鸽的话有些可信度;也就是李天一轮奸案原告确实为应招女,并在陪酒期间有相关行为。那法官该如何判断后来李天一为首的数人和应招女依次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轮奸呢?也有人说,这是李天一及其同伙和应招女之间“合同”在“执行”中出了问题;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说到底,钱没给够。我不想推测;主要是有关案情我并不了解,只是通过各方资料判断,没有证据。当然,并不是说此案我没有任何想法。
在说自己的想法前,我想起自己过去的一位来自台湾的同事说的往事。他出身一般。在他16岁过生日的时候,他的好友(家境富有)在他生日聚会上出人意料地为他出资点了一位“兔女郎”(应招女,因为总是戴顶兔子的帽子在台湾得名)。那是个三十多岁的女人,让他了解到什么是性交;当然,付出了处男。看来这种事情在台湾平常。事后呢?
“兔女郎”拿着事先讲好的钱走了。就这么简单。对比一下李天一案吧……
这么说台湾是“礼崩乐坏”啦?怎么说呢?人家这种事情是允许的,可读“四书五经”的也大有人在。您可以召妓,但仅仅是您自己。这样说起来,李天一召妓没什么了不起?是的,问题是,中共对道德沦丧默许,只要您不反专制的政府就行。其实这个政府奉行的制度和狼的社会有一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