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归化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也可能被撤销身份、驱逐出境。
移民美国,归化入籍(Naturalization)曾被视为一种永久保障。一旦宣誓入籍,公民身份便保护着身份持有者,使其免于被驱逐。然而,川普政府多次公开提及“撤销归化公民身份”,并指示加强相关执法。那么,已经宣誓成为美国公民,是否仍可能被“追溯清算”?政府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剥夺一个人的公民身份?
2025年6月,美国司法部(DOJ)发布一份执法备忘录,列出五项执法重点,其中一项便是——“最大程度、优先推动撤销归化公民身份”。该文件指出,撤销公民身份并非象征性手段,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司法诚信,以及归化制度的整体完整性。
这个政策方向并非首次出现。早在川普第一任期内,司法部就曾成立专责小组,专门处理疑似“入籍造假”案件。但与过去不同的是,2025年的政策语言更为强硬,也更具制度化色彩。
执法目标主要为十类人
根据司法部与国土安全体系公开说明,撤销公民身份的主要对象并非针对普通移民,而是集中在涉及严重犯罪者、威胁国家安全与人权者、重大财务及政府诈骗案件者等几大类。具体包括:
•涉及恐怖主义、间谍活动或危害国家安全者
•涉及酷刑、战争罪或其他人权侵害者
•与帮派、跨国犯罪组织或毒品集团有关者
•归化时未揭露重罪记录者
•涉及人口贩运、性犯罪或暴力犯罪者
•涉及对美国的金融诈欺(如PPP贷款、医疗保险诈欺)
•涉及对私人或企业的诈欺行为
•透过政府贪腐、诈欺或重大不实陈述取得归化者
•由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转介,或与刑事案件相关者
•其它民事司认定值得追诉的重要案件
撤销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撤销归化公民身份并非行政部门说了算,美国司法部并没有权力直接撤销已归化公民的国籍,而是需要提出诉讼,走法律程序,由法官来裁决。
撤销归化公民身份的核心法源来自《美国法典》第8编第1451条,并受到严格司法限制。该法条规定,撤销公民身份主要基于两大法律支柱:
•非法取得(Illegally Procured):即当事人在入籍时,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资格,例如隐瞒重罪前科或根本不符合“良好品行”要求。
•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Fraud or Concealment):若申请人故意向移民局(USCIS)提供不实资讯,或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入籍结果的关键事实,政府才可能依法提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者(出生公民权),以及18岁前依法随父母自动取得公民权者,原则上不适用此类撤销程序。
无追诉期入籍多年仍可撤销
虽然政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撤销已归化公民的身份,不过司法门槛很高。
•司法审理制:美国政府不能直接运用行政命令撤销公民身份。所有案件必须经过联邦法院审理,由法官做出最终判决。
•举证责任:政府必须提供“清晰、令人信服且毫不含糊”的证据(Clear,convincing,and unequivocal evidence),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法律门槛。
•无追诉期:在民事撤销程序中,没有追诉时效限制,这意味着,即使已经入籍数十年,只要政府能提出足够证据,仍可重新检视当年的申请内容。
关键判例:马斯伦亚克案
2017年的马斯伦亚克案(Maslenjak v. United States)是撤销公民身份的重要案例。
案件当事人马斯伦亚克(Divna Maslenjak)出生于前南斯拉夫,1990年代波斯尼亚战争期间,她与丈夫以难民身份进入美国,并于2007年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然而,在入籍多年后,美国政府指控她在申请难民与入籍时说谎,隐瞒了其丈夫曾在参与大屠杀等战争罪行的波斯尼亚塞族军队服役的事实。
2013年,法院认定她在申请归化的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她的入籍属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撤销其公民身份,并对她提起刑事指控。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裁定:撤销原先对马斯伦亚克的有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推翻了下级法院“只要入籍时说谎,就可撤销国籍”的宽泛观点,认为政府必须证明,该谎言与取得国籍之间具有实质性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在判决书中指出,政府必须证明该谎言具有“实质性”(Materiality)。换言之,政府不能因为申请人漏报了一张超速罚单就撤销其国籍;政府必须证明,如果当时申请人说了实话,其入籍申请将会被依法拒绝。
最高法院同时警告,不能因无关紧要的小错误,就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否则将构成滥权。
但马斯伦亚克最终仍未能留在美国。案件发回重审后,政府成功证明她的隐瞒涉及战争罪,属于足以影响难民与入籍资格的“关键事实”,她与丈夫被驱逐出境。
中共党员身份的风险
“中共党员身份”是美国入籍申请(N-400)中审查最为严苛的项目之一。这不仅关乎申请人过去的政治背景,更直接触及美国移民法中关于“诚实”与“国家安全”的核心底线。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313条,任何隶属于或曾经隶属于共产党或其它极权政党成员的人,原则上不具备归化入籍的资格。
在入籍申请表格N-400第12部分,申请人会被明确询问是否曾是共产党成员。必须如实填写是否曾加入过共产党或其关联组织。如果当时填写“否”(从未加入共产党),但政府事后掌握了你在入籍前是党员的证据,将构成“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依据。

2009年2月3日,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新开放的黑人警察分局和法院博物馆法庭的桌子上放着法官的木槌。(Joe Raedle/Getty Imag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