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高市首相!” 受《周刊文春》一系列“惡意抹黑視頻”曝光的相關報道影響,日本社交媒體上“逮捕高市早苗”的呼聲不斷蔓延。 據查,戰後,日本尚無在任首相遭到逮捕的先例。不過在1976年洛克希德事件中,前首相田中角榮在卸任首相約兩年後,因受託受賄等罪名被逮捕。 那麼在任首相究竟能否被逮捕?就此問題,日媒記者採訪了承辦過多起憲法訴訟案件、現任帝京大學法學部副教授的平裕介律師。 ●“不受追訴”是否包含逮捕在內 ——日本憲法第75條規定:“國務大臣在任職期間,未經內閣總理大臣同意,不受追訴。”此處的“追訴”具體指代什麼?是否也包含逮捕、羈押? 通說認為,憲法第75條設立任職期間免予追訴特權,意在保護內閣免遭檢察系統的不當干預。 現實中,法律界重視該法條中“追訴”這一用語,普遍認為“追訴”指提起公訴,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公訴啟動,觀點主張該概念並不包含逮捕、羈押等人身強制措施。 事實上,東京高等法院在蘆田內閣時期的所謂“昭和電工案件”判決中認定:不能將“追訴”理解為包含逮捕、拘提、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東京高院昭和34年12月26日判決,判例時報第213號第46頁)。該裁判結論在上訴審階段亦得到最高法院維持(最高法院昭和37年11月30日判決,判例時報第321號第13頁)。 此外,在國會議事錄中也能查到主旨相同的政府答辯內容(昭和51年7月21日、第77屆國會參議院洛克希德問題調查特別委員會議事錄 閉會後第16號第18頁〔三木武夫〕)。 不過,學界也存在頗具影響力的學說,主張“追訴”包含逮捕等強制措施。 但規定免予逮捕特權的憲法第50條明文使用了“逮捕”這一表述,與之相對,憲法第75條特意採用“追訴”作為條文用詞。 基於上述種種緣由,在當前實務操作中,司法實務大概率會採納下述觀點:“追訴”並不包含逮捕等人身強制措施。 換言之,憲法第七十五條僅規定內閣大臣任職期間享有免受追訴的特權,並未賦予其免於逮捕的特權。 但國會議員依法享有非法定例外情形下,國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的特權(憲法第五十條)。內閣總理大臣從國會議員當中遴選產生(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因此總理大臣至少在“國會開會期間”,可依據憲法第五十條獲得相關法律保護。 ●憲法第75條所要求的“內閣總理大臣的同意” ——首相本身也是國務大臣之一,憲法第75條是否同樣適用於首相本人?在此情形下,規定需取得“內閣總理大臣的同意”該如何進行解釋? 憲法中的“國務大臣”一詞,在不同法條中含義有所區別。 例如,憲法第七條第五款以及第六十八條中的相關表述指代除內閣總理大臣之外的閣僚(內閣組成人員),而憲法第九十九條里的概念則涵蓋包含首相在內的全體閣僚。 而就憲法第七十五條中的“國務大臣”是否包含首相這一問題,學界觀點存在分歧,分為主張包含首相的肯定說與主張不包含首相的否定說兩種學說。 迄今為止,尚未出現圍繞首相本人免予追訴特權產生爭議的實際案例,但日本政府在審議《日本國憲法》階段,就該法條秉持肯定說的立場。 依據積極說的觀點,將由首相本人來裁定是否同意對自身提起追訴。 乍看之下該邏輯似乎不合常理,但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賦予國務大臣不予追訴的特權,順理成章也應當給予首相同等的保障。此外,若無正當理由卻作出不予同意追訴的表態,首相需要就此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 基於上述緣由,積極說如今成為主流有力學說,也有不少觀點將該主張劃歸為多數說。 ●首相能否拒絕自身被起訴 ——一邊同意接受對自己的起訴,一邊繼續留任首相,這種情況實在難以設想。如此一來,倘若秉持肯定該特權的觀點,到頭來是不是就等同於認可首相在任職期間絕對免於被起訴? 確實存在這樣的相關質疑。 不過理論上也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首相主動同意被起訴,通過庭審為自身清白進行申辯。不能說這種可能性完全不存在。 由此可見,積極派觀點認為,相關人員除了在國會答辯之外,還可選擇在公開法庭上向民眾履行說明義務、承擔政治責任。 【受訪協助律師】 平裕介(AND綜合法律事務所) 2008年於東京律師協會註冊執業律師,主要承辦行政訴訟、憲法訴訟相關業務。同時兼任帝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深耕行政法研究,發表多篇學術論文;還曾擔任各類審查委員會委員、顧問,承接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法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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