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律法里有一個大類,叫做“第七年”,也就是每七年有一年為“休耕年”,這一年土地一律不得耕種,在農業上,這是一種保護土地資源的辦法。不過休耕年的律法卻不限於此,而是另有救濟窮人的目的。比如,這一年土地或果樹上自生自長的果實,田主均不得取用,而任由外人摘取。再比如,所有欠負的債務,如果到第七年末尚未支付的話,就一筆勾銷,再不能索取了。
不言而喻,這條“取消債務”的律法對經濟發展有很多負面的影響。《聖經》律法本來就規定放債不得收取利息,再加上有這條讓人血本無歸的規定,自然就很少有人願意放債了。就是對窮人也不見得有多好,因為無人願意借貸,常常弄得窮人即使有燃眉之急也求告無門,特別是到了臨近第七年的兩三年裡,幾乎所有的富人都一毛不拔,連短期貸款也不肯發放。
這個問題持續了很多年,但因為是上帝的律法,沒人敢碰。到了希列長老手裡,他想出了一個辦法,叫做“補落茲簿”,繞過了上帝的誡命。這“補落茲簿”就是一份法律文件,上邊寫明某筆債務的所有權和追討權都移交給了拉比法庭的司庫。債權人簽署這份文件後,債務就在名義上轉給了拉比法庭。由於第七年債務豁免的律法只適用於私人財產,因此拉比法庭的債務不在豁免範圍之內。而拉比法庭收回貸款後自然是還給債主,因為法庭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這樣一來,債主既沒有違反律法,又沒有損失錢財。《聖經》的傳統沒有遭到任何破壞,經濟活動卻由此發展起來。
既然第七年債務豁免是上帝制定的,何以希列長老有膽量鑽律法的空子?難道上帝的律法不是應該無條件遵守的?
對此希列長老的觀念是:世界固然是上帝創造的,律法固然是上帝制定的,但人有責任“修補世界”,也就是有責任發展、修訂上帝的律法,改正上帝的世界中那些不合理的東西。當然,這種修改不是無根據的。問題在於:如果上帝已經定下了律法,那麼修正這些律法的根據又在哪裡呢?難道人還有什麼比神更高明的準則嗎?
據說當年有個異教徒找到沙瑪伊長老,宣布:“我願意接受《托拉》,皈依猶太教,條件是你在我一腳獨立的瞬間把整部《托拉》解釋清楚。”沙瑪伊長老素來以待人嚴厲,一絲不苟著稱,見他胡說,便毫不留情地把他趕出了家門。這異教徒又來到希列長老面前,提出了同樣的要求,希列長老回答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剩下的全是註解,你自己去學吧!”
對於希列長老來說,《托拉》固然來自於上帝,但它的本質卻不是神的,而是人的。因此,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托拉》的最高原則的話,那就不是“尊崇你的上帝”,而是類似於儒家的“恕”的概念,將心比心,建立人與人之間的根本行為準則。因此,修補世界也好,繞開上帝的“債務豁免”律法也好,都有一個《托拉》最高準則在背後支持,那就是“為人”。
希列長老的另一個出色之處在於:即便是在修正上帝的律法,也要保持上帝律法的完整性。因此他只是設法繞開具體規定,而並不去廢棄那些條文。這樣的做法既保持了傳統的連續性,又確立了變革發展的途徑。
他所創立的“補落茲簿”法,直到今天以色列國最高宗教法庭還在使用。更重要的是:“ 補落茲簿”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在不破壞傳統的前提下,在“為人”的目標指引下進行創新和變通的精神成為猶太教和猶太民族幾千年來的基本追求。
每年的四月都會有猶太傳統的逾越節,按照律法,節前猶太人必須清除家中所有的有酵食品,包括麵包、麵條等所有含水量在17%以上的麵製品,但實際上,沒有多少人家真的會把所有有酵食品都清掃出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每年過節前,以色列國家總檢察長都會跟國內阿拉伯德魯茲派的領袖人物簽訂一份協議,把全國猶太人所有的有酵物品都賣給阿拉伯人。價格當然是象徵性的,德魯茲人也不會真的去猶太人家裡拿食物,但是大家都可以由此安安心心地過節了。每次我看到這個新聞,都不由地想起希列長老的智慧。
張平 2011年11月19日 於特拉維夫
原載《中國企業家》2011年第22期,版權所有,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