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勝寒 著
美國國會為了配合約翰.亞當斯總統的武力衛國,在1799年2月9日快速通過了《法國禁運法》。其中第1條款禁止美國船隻開赴法國,第5條款授權總統加強禁運範圍。為了回擊法國的挑釁,約翰.亞當斯總統向海軍部長班傑明.斯托德(Benjamin Stodder)簽發行政命令,要求美國海軍充公任何往來於法國港口的船隻。 1798年5月,美國國會建立了美國海軍部,約翰.亞當斯總統提名班傑明.斯托德為首任海軍部長。馬里蘭商人出身的班傑明.斯托德在獨立戰爭期間,是戰爭與軍械委員會(The Board of War and Ordnance)主席,就是現在的國防部前身。班傑明.斯托德一向以治軍嚴厲聞名於世,他是美國海軍重要的奠基人之一。 1779 年 12 月 2 日,美國護衛艦《波士頓號》和《格林將軍號》,在加勒比海法國殖民地海地傑瑞米外海,將運載咖啡到另外一個港口伊斯帕尼奧拉島(Island of Hispaniola),雙桅帆船飛魚號扣押,押送到波士頓。 船主塞繆爾.古德曼(Samuel Goodman),是說一口流利英語的普魯士人。他是美國公民,長期定居在丹麥屬聖托馬斯島(Danish Island of St. Thomas)。塞繆爾.古德曼入稟麻省地區聯邦法院,控告波士頓號艦長喬治.李圖爾非法侵權,要求還船、賠款、道歉。 麻省地區聯邦法院判決:該丹麥籍船隻需要歸還原船主,但拒絕對扣押的索賠人,進行損失賠償,法理是懷疑飛魚號極有可能是美國人所擁有。 案件到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被徹底否決。主要的法理是:法律是立法部門的權力依據,行政部門只能執行,但不能製造法律,法律規定可以扣押前往,而不是來自法國的船隻,與國會法案自相矛盾的總統行政命令為非法無效,不得執行。 喬治.李圖爾將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全票維持原判,並落實了美國上訴法院的法理和裁決:該法案僅允許扣押某些船隻,從而限制了總統的權力。總統的行為違反了這些限制是為非法命令,執行非法命令的艦長喬治.李圖爾,屬於個人行為,因此個人需要負起所有的賠償責任。 1801年12月16日和19日 ,《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院長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威廉.庫欣(William Cushing) 、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 、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 、布什羅德.華盛頓(Bushrod Washington)四位常務大法官,出庭聽證。 整個案件圍繞着四個法理在辯論: 第一, 在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下,總統是否有權不依法行事? 第二, 如果總統的行政命令違反了法律,是否依然有效? 第三, 下屬是否有權拒絕執行一個非法的、不道德的上級命令? 第四, 如果下屬執行了非法的上級命令,誰該負起後果責任? 1804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5比0的全票結果,裁決維持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不變。總統無權改變國會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違反美國法律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屬於非法命令,不得執行。 因而執行非法命令的艦長喬治.利特爾,他的扣押雙桅帆船飛魚號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與政府無關,因而他個人必須負起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在美國司法史上還是政治史上,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約翰.馬歇爾,都是一位功勳蓋世的非凡人物。在政治上,約翰.馬歇爾率領代表團遠赴巴黎談判,成功地收購路易斯安那,為美國奠定了超級大國的先決地理條件。在司法上,約翰.馬歇爾領導着美國法院,擺脫了美國法院是國會與白宮附屬機構的地位,開始走向司法獨立的文明體系。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在位八年,有兩位副總統,第一任的亞倫.伯爾(Aaron Burr),第二任的喬治.克林頓(George Clinton)。喬治.克林頓是開國元勛之一,紐約州第一任州長,美國歷史上唯一的托馬斯.傑斐遜與詹姆斯.麥迪遜的副總統。 以副總統身份,在決鬥中宰掉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的亞倫.伯爾,是托馬斯.傑斐遜欲置之死地而後快的死敵。 當亞倫.伯爾被以叛國罪名提起公訴後,約翰.馬歇爾並不買托馬斯.傑斐遜的帳,而是直接向白宮下達傳票,命令交出有關文件,親自主持世紀審判。基於證據不足,最後法院宣布亞倫.伯爾無罪。這個裁決成為美國司法獨立的分水嶺。 五位聽證《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的大法官中,只有威廉.庫欣沒有黨派,其餘的約翰.馬歇爾、布什羅德.華盛頓、威廉.帕特森和塞繆爾.蔡斯,全是聯邦黨。 約翰.馬歇爾和布什羅德.華盛頓,是民主共和黨的約翰.亞當斯總統提的名,其餘的威廉.庫欣、塞繆爾.蔡斯和威廉.帕特森三位,全是無黨派的喬治.華盛頓總統提的名。從這個組合來看,《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沒有任何的政治色彩,純屬法理的裁決。 院長約翰.馬歇爾解釋美國憲法時說 :“憲政的最高原則是國會是立法機構,負責制定法律,但不得自我執行。總統是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法律,但不得自我制定法律。在憲法原則之下,現在是這樣,從來也就是這樣,即使是戰爭時期也沒有改變。” 院長約翰.馬歇爾又說 :“服從總統命令的官員,是否應對因該行為的誤解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還是總統的命令可以免除他的責任?命令不能改變事件的性質,即使沒有這些命令,行為的合法化也將是一種明顯的侵權。” 《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裁定的美國司法原則,經歷了兩百二十年的考驗,至今依然有效,依然被涉及非法命令的案件再三引用。如此長命的判例,在判例短命的美國司法史上實屬罕見,足見此判例的權威性與合理性。《李圖爾 訴 巴雷姆案》判例確認了美國的軍事倫理,在美國武裝部隊中,確立了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法理辯護通常無效的學說而受到讚譽:執行非法命令,本身就是一種非法行為。 這個先例被改良為現代軍事倫理:如果下屬知道或應該知道他是非法的,那麼服從上級命令,就不能成為辯護的法理,就必須自己負起法律的責任。 從法理上來說,美國有《政府主權豁免法》保護,因而不得起訴政府,但沒有《政府官員豁免法》,因而執行非法命令的官員個人,就必須要承擔法律與賠償的責任。 美國軍事法庭已經拒絕採用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的法理辯護。在越南戰爭時期,發生過數之不清的類似悲劇。越戰期間,五角大樓成立了一個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The Vietnam War Crimes Working Group)特別部門,調查了美軍對越南平民實施的非法暴行。 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創建了一個約九千頁的秘密檔案,記錄了1967年至1971年間,三百二十餘起涉嫌施暴事件,其中包括造成至少七至一百三十七名平民死亡的冷血屠殺。 針對非戰鬥人員的七十八起襲擊事件,至少造成五十七人被殺,五十六人受傷,十五人遭到性侵犯。另有一百四十一起美國士兵虐待平民、被拘留者或戰俘的事件。 兩百零三名美國人員被控犯罪,其中五十七人被軍事法庭審判,二十三人被定罪。 越南戰爭罪行工作組還調查了另外五百餘起涉嫌暴行,但因取證困難,無法核實。這些調查與《美國 訴 基南案(United States v. Keenan)》《美國 訴 卡利案(United States v. Calley)》相比,則顯得微乎其微了。上述兩起案例,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也是最為世人熟知的冷血屠殺無辜平民案例。 1966年9月,海軍陸戰隊一等兵查爾斯.基南(Charles William Keenan),是下士斯坦利.盧茨科(Stanley Joseph Luczko)率領的十人小組成員之一。當他們巡邏到一個小村莊時,遇到一名越南婦女。斯坦利.盧茨科突然想知道,他的點四五手槍,能夠在她臉上打出一個多大的洞?為了滿足好奇,斯坦利.盧茨科就朝着她右眼上方開了一槍,被打翻倒地的越南婦女哀嚎掙扎,斯坦利.盧茨科命令查爾斯.基南說 :“結束她!”查爾斯.基南領命,用自動步槍朝着受害人一輪掃射,完成了任務。 冷血謀殺勾當後,他們繼續前進,恰好又遇到一名倒霉的越南男性。斯坦利.盧茨科喝令要檢查他的證件。該男子驚恐之餘,拔腿就跑。斯坦利.盧茨科從後面就是一槍,一邊將之擊倒在地,一邊大吼 :“開火!操他媽的!開火!”查爾斯.基南領命,邁步過去朝着在地上痛苦打滾的越南人,又是數輪掃射,完成了上級的命令。 事發後,查爾斯.基南被控二級謀殺第一名越南婦女,一級謀殺第二名越南男子。對於二級謀殺的指控,查爾斯.基南的辯護法理是:我開槍時她已經死了!對於那位越南男性的一級謀殺指控,則是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 軍事律師辯稱,查爾斯.基南在受訓時,就是被要求如此服從上級命令的,因而他認為這些行為是合法的。查爾斯.基南被判革職與終生監禁,後被大赦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命令他殺人的斯坦利.盧茨科,則因證實患有嚴重神經病而被判無罪。 另一件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案例,是1971年的《美國 訴 卡利案》。或許沒有人知道地獄裡的魔鬼長得什麼樣,但如果要在美國找一個活魔鬼樣板的話,則非威廉.卡利(William Laws Calley)莫屬。此案就是越南戰爭期間,轟動全球的美萊村大屠殺慘案。 威廉.卡利於1943年6月8日,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出生。他父親是海軍退伍軍人。1963年在邁阿密愛迪生高中畢業後,威廉.卡利進入棕櫚灘初級學院,但不到一年,就因程度太差而退學。 威廉.卡利幹過洗碗工、服務員、推銷員、保險估價師、列車長,也曾報名入伍,但因聽力不足被拒。第二次報名入伍幸運地被錄取。他先後在德州、華盛頓和夏威夷接受過培訓。 1967年9月7日,威廉.卡利陸軍軍官預備學校畢業,官拜美國陸軍中尉,編入美國陸軍第11輕步兵旅第20步兵團第1營C連,於1967年12月派赴越南,受歐內斯特.梅迪納上尉(Ernest Medina)直接領導。C連是 Charlie Company 的縮寫。 威廉.卡利的駐軍環境危險又艱難,初到的四個月之內,他們遭到了越共伏擊二十八次,五名軍人死亡與數十人受傷的殘酷事實,使威廉.卡利開始從心底里仇恨越共。 1968年1月,美國情報顯示說:越共即將發動全面的春節攻勢,而已經撤退的越南民族解放陣線第48營,就是窩藏在美萊村。村子的居民會在凌晨七點出外趕集,留在村子裡的人不是越共,就是越共支持者。 法庭存疑的證據指出,歐內斯特.梅迪納上尉命令威廉.卡利,帶着步兵團C連,前往殲滅越共時的軍令是:不要俘虜、殺死所有越共游擊隊、包括動物在內的可疑人員、燒毀房屋、炸毀地下掩體和地道。 1968年3月16日凌晨,威廉.卡利率領C連部下,包圍了美萊村後,就開始使用機槍、刺刀和手榴彈,朝着他們認為是越共的可疑人員濫射。在村子中央,C連把大約八十餘位老幼婦女集中在一起,威廉.卡利下令全部就地屠殺。 見有不忍心開槍的士兵,威廉.卡利一邊大聲咒罵,一邊奪過武器,親手屠殺了另外的兩群人,連同其餘的屠殺,導致五百餘名毫無反抗能力的越南平民遇難。 威廉.卡利身高五尺三寸,體重僅一百磅,矮瘦如柴,禿頂鷹鼻,面無四兩肉,但他的冷血暴行,可以使魔鬼看起來像天使。C連碰到了一位兩歲的孩子,威廉.卡利一把將他揪起來,使勁地摔向土溝,被拋起來的無辜孩子尖叫着落地之前,已經被威廉.卡利的機槍打成了馬蜂窩。 C連碰到了一位身穿白色袈裟的僧人,向着獸軍合十頂禮,威廉.卡利斜着眼大聲怒問 :“你是不是越共?”還未等到回話,威廉.卡利就朝着僧人的腦袋開了一槍,將白色袈裟僧人的臉,轟掉了一半,死在現場。 C連又碰到了一個年僅四歲手臂受傷的孩子,鮮血不停地從他捂住傷口的指縫裡流出,滿臉的迷茫,不敢相信這是人間,威廉.卡利冷血地命令手下,朝着受傷的孩子近距離開槍,將之擊斃。C連所到之處,見到稍有姿色的越南女性,立即就地強姦,發泄完獸慾後,就開槍屠殺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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