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共官媒《新華社》消息稱,谷開來殺人一案已在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合肥市人民法院擇日庭審。“經審查查明,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與被告人張曉軍共同投毒殺害了尼爾·伍德。” 這是中共首次公開認定谷開來殺人一案的作案手段為“毒殺”。 三個月以前的4月10日《新華社》消息稱:“經複查,現有證據證明尼爾•伍德死於他殺,薄谷開來和張曉軍(薄家勤務人員)有重大作案嫌疑。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已經移送司法機關。”這個時候,中共當局只對谷案做了涉嫌殺人定性,而未對殺人的手段做出任何交待。 事隔三月有餘,中共當局這才對外公布了谷案的作案手段。 這遲來的“毒殺”,其實比外媒傳說中的“毒殺”整整晚了五個多月。今年二月份王立軍“逃館”案發生後沒幾天,便有人向外媒爆料:谷開來藥殺了尼爾·伍德。爆料者為大陸南方報系某記者,據稱消息源是該記者接到了“囚禁”中的王立軍手機短信。隨後,大陸重慶“消息人士”王康也向外媒透露了更為詳盡的案件“真相”,包括“毒殺”的具體細節等。谷開來殺人之“毒殺說”從此被境外媒體競相炒作,似乎也被廣泛認同。 為什麼有些“消息人士”和外媒對谷案的爆料總走在中共當局正式發布的前面?為什麼“謠言”總能成為“真相”?是誰冒着掉腦袋的危險向外界提前泄露了辦案機密?為什麼外媒說誰殺人了誰就一定殺人了?為什麼外媒說是“毒殺”了,那肯定是“毒殺”了?是外媒引領了中共,還是中共領導着外媒?或者本來就是中外合作? 前日中共黨媒《環球時報》刊文:“任何人走上刑事被告席都是普通人”。那就是說:谷開來雖然是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妻子,但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谷開來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理應和普通民眾一樣,按照通用的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公正、公開審理。可事實是這樣的嗎? 既然谷開來、張曉軍是在重慶“毒殺”的尼爾·伍德,為什麼案件的管轄地要放到和本案風馬牛不相及的安徽合肥呢?絕不符合司法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合肥既非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此案指定的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誠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管轄地,對案件的偵查、取證、起訴、審理存在一定的外界干擾,也可以進行異地審理或者擇地審理。問題是:既然谷開來殺人一案是“孤立的刑事案件”,谷開來本人也是“刑事被告席”上的“普通人”,和背景無關,也和政治無關,為什麼對其的起訴和審理非要“破例”的放到和案件無任何關聯的安徽合肥呢? 也許有人會說:是為了抗干擾,保證司法公正。干擾,誰敢干擾?都鐵證如山了,誰敢在“鐵證”面前說一個“不”字?再說了,中國之大,都市林立,難不成只有合肥這個地方可以抗“干擾”?其它城市都處處是“干擾”? 難道我們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混得只剩下合肥這座孤城了? 《華盛頓郵報》昨報道,谷開來的家人相信她正囚禁在合肥某處房宅。據稱,谷的母親范承秀聘用了曾處理高官貪污案的沈志耕與杜連生為谷辯護,但兩名律師一直未能與谷見面,杜連生到合肥檢察院交涉時,等了半天卻獲告知官方已委派兩名安徽律師擔任谷的辯護人。 《環球時報》既然聲言“任何人走上刑事被告席都是普通人”。那麼普通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聘用辯護律師,為什麼谷開來不可以?為什麼要由公訴方給她指定辯護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除外),被告是可以約見律師,可以接見親屬的。那麼,合肥市檢察院為什麼拒絕谷母範承秀的代理人杜連生律師會見案件當事人?當局是怕谷開來給律師說什麼,還是別的什麼原因? 中共官媒《新華社》對外發布“薄谷開來殺人案被提起公訴”的前兩天,當局怕引起民意反彈,就開始了瘋狂封網。北京市公安局在“救災”的“百忙之中”召開了“網絡整治”專項會議,會議決定:對“製造和傳播政治謠言,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及現行體制的”嚴厲打擊。 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是違法,應該受到嚴厲打擊,那麼,攻擊黨的中央政治局委員、直轄市市委書記難道就不違法?“一坨屎”餵給薄熙來吃就不違法,“一坨屎”送給黨和國家領導人吃,那就一定違法?如此雙重標準,莫非共產黨官員吃屎還得分等級?彼“一坨屎”,薄熙來非吃不可,此“一坨屎”黨和國家領導人為啥就吃不得? 中共當局及其各級官員常常這樣說:辦過的案子,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一定要辦成鐵案。聽到了沒,鐵案是“辦”出來的,不是犯出來的。要得成“鐵案”,重在一個“辦”。好好“辦”吧,應該怎麼辦,自己看着辦! 谷案已是疑案,是否是假案,我想總會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