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共官媒《新华社》消息称,谷开来杀人一案已在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合肥市人民法院择日庭审。“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与被告人张晓军共同投毒杀害了尼尔·伍德。” 这是中共首次公开认定谷开来杀人一案的作案手段为“毒杀”。 三个月以前的4月10日《新华社》消息称:“经复查,现有证据证明尼尔•伍德死于他杀,薄谷开来和张晓军(薄家勤务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这个时候,中共当局只对谷案做了涉嫌杀人定性,而未对杀人的手段做出任何交待。 事隔三月有余,中共当局这才对外公布了谷案的作案手段。 这迟来的“毒杀”,其实比外媒传说中的“毒杀”整整晚了五个多月。今年二月份王立军“逃馆”案发生后没几天,便有人向外媒爆料:谷开来药杀了尼尔·伍德。爆料者为大陆南方报系某记者,据称消息源是该记者接到了“囚禁”中的王立军手机短信。随后,大陆重庆“消息人士”王康也向外媒透露了更为详尽的案件“真相”,包括“毒杀”的具体细节等。谷开来杀人之“毒杀说”从此被境外媒体竞相炒作,似乎也被广泛认同。 为什么有些“消息人士”和外媒对谷案的爆料总走在中共当局正式发布的前面?为什么“谣言”总能成为“真相”?是谁冒着掉脑袋的危险向外界提前泄露了办案机密?为什么外媒说谁杀人了谁就一定杀人了?为什么外媒说是“毒杀”了,那肯定是“毒杀”了?是外媒引领了中共,还是中共领导着外媒?或者本来就是中外合作? 前日中共党媒《环球时报》刊文:“任何人走上刑事被告席都是普通人”。那就是说:谷开来虽然是中共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妻子,但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谷开来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和普通民众一样,按照通用的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公正、公开审理。可事实是这样的吗? 既然谷开来、张晓军是在重庆“毒杀”的尼尔·伍德,为什么案件的管辖地要放到和本案风马牛不相及的安徽合肥呢?绝不符合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合肥既非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此案指定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地,对案件的侦查、取证、起诉、审理存在一定的外界干扰,也可以进行异地审理或者择地审理。问题是:既然谷开来杀人一案是“孤立的刑事案件”,谷开来本人也是“刑事被告席”上的“普通人”,和背景无关,也和政治无关,为什么对其的起诉和审理非要“破例”的放到和案件无任何关联的安徽合肥呢? 也许有人会说:是为了抗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干扰,谁敢干扰?都铁证如山了,谁敢在“铁证”面前说一个“不”字?再说了,中国之大,都市林立,难不成只有合肥这个地方可以抗“干扰”?其它城市都处处是“干扰”? 难道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混得只剩下合肥这座孤城了? 《华盛顿邮报》昨报道,谷开来的家人相信她正囚禁在合肥某处房宅。据称,谷的母亲范承秀聘用了曾处理高官贪污案的沈志耕与杜连生为谷辩护,但两名律师一直未能与谷见面,杜连生到合肥检察院交涉时,等了半天却获告知官方已委派两名安徽律师担任谷的辩护人。 《环球时报》既然声言“任何人走上刑事被告席都是普通人”。那么普通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聘用辩护律师,为什么谷开来不可以?为什么要由公诉方给她指定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案件进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除外),被告是可以约见律师,可以接见亲属的。那么,合肥市检察院为什么拒绝谷母范承秀的代理人杜连生律师会见案件当事人?当局是怕谷开来给律师说什么,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中共官媒《新华社》对外发布“薄谷开来杀人案被提起公诉”的前两天,当局怕引起民意反弹,就开始了疯狂封网。北京市公安局在“救灾”的“百忙之中”召开了“网络整治”专项会议,会议决定:对“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行体制的”严厉打击。 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是违法,应该受到严厉打击,那么,攻击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直辖市市委书记难道就不违法?“一坨屎”喂给薄熙来吃就不违法,“一坨屎”送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吃,那就一定违法?如此双重标准,莫非共产党官员吃屎还得分等级?彼“一坨屎”,薄熙来非吃不可,此“一坨屎”党和国家领导人为啥就吃不得? 中共当局及其各级官员常常这样说:办过的案子,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定要办成铁案。听到了没,铁案是“办”出来的,不是犯出来的。要得成“铁案”,重在一个“办”。好好“办”吧,应该怎么办,自己看着办! 谷案已是疑案,是否是假案,我想总会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