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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象察:谷開來審判旁聽實錄 2012-08-09 21:16:46

    編註:這是目前為止網上公布的最完整的一份8月9日谷案審判旁聽實錄。記錄者顯然為右派青年,且在如此關鍵場合被邀請旁聽,其政治立場可以想見。僅根據趙象察的記錄,初步提出如下幾點質疑:

    首先,是作案動機。根據趙的說法,海因與谷發生經濟糾紛,勒索1400萬英鎊未遂,遂將薄瓜瓜在英國軟禁。谷在向王立軍報案未果後,動殺機,準備毒藥。這裡的問題是,薄瓜瓜是薄熙來之子。如果瓜瓜被軟禁,薄熙來會不知道?如果瓜瓜有被軟禁的危險,薄熙來為什麼不能通過正常外交渠道請英國政府協助解決?況且,案發的2011年11月,薄瓜瓜早已經在美國就學,殺人動機如何成立?

    其次,從案情看,按照趙某所說的被告人供述,谷和張不僅大搖大擺地前往海所在酒店,殺之,而且走時還特意囑咐酒店服務人員,似乎生怕別人不知道他們來過酒店。照趙的解釋,谷是告訴酒店服務人員,海在睡覺、不要打擾,似乎是為了延緩海死亡被發現。如果谷是計劃殺死海以後,即馬上逃亡,通過這個辦法來拖延時間,似乎還說得過去。但是,谷並沒有逃亡,而是繼續在國內正常生活。如果是屬於這種情況,谷作案,怎麼會不採取某些措施來掩蓋自己曾經到過酒店?

    第三,根據辯護律師的質疑,初次屍檢和案發四個月後對屍體殘留血液的再次檢查,都不能確認海是死於氰化物,也不能排除海是死於心臟病。

    第四,法院承認,谷是精神病患者,但是堅持認為谷有行為能力。

    第五,如此一來,能夠證明谷殺海的證據就只剩下谷本人的口供、王立軍的口供以及據說是王立軍掌握的谷陳述殺人過程的錄音(控方似乎不掌握酒店監控錄像)。單憑口供不能定案,錄音可以偽造,或者在控制谷以後強迫她偽造錄音,或者谷精神病發作產生幻覺講了一些話也不一定。

    第六,既然據說谷已認罪,又何必在乎王立軍的口供(而且王立軍的口供和錄音是谷本人口供以外唯一支持殺人罪成立的證據),但是谷在當庭特別強調王立軍口供系捏造。如果王立軍的口供是捏造的,那麼這個案子還怎麼成立?

    最後,名律師沈志耕說,這案子被律師給毀了,什麼意思?

    趙象察,男,江蘇淮陰人。1990年11月11日出生於安徽合肥。無黨派人士,理性左派青年學者(國際定義)、理性右派青年學者(國內主流定義)、非知名歷史學家、政治理論家、安徽師範大學國土資源與旅遊學院學生民主進步學會(非正式組織)名譽主席。目前就讀於安徽師範大學09級歷史學專業。

    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旁聽實錄

    來源: 趙象察的日誌

    2012年8月9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審判庭開庭審理薄谷開來(以下簡稱谷)、張曉軍涉嫌故意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一案。本人在場旁聽。

    審判上午8:30準時開庭,至下午15:00左右結束,法庭審理完畢,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等待擇日宣判。

    本人旁聽後,根據雙方的證據,辯論總結案情全過程如下:

    由於現場不給帶任何記錄設備,就連帶的一枝小鉛筆也被沒收了。只能憑記憶和推斷總結出案情,其中有自己根據幾方陳述細節,主觀推斷的情節,如有錯誤、遺漏或添加,不必深究。

(本人在張曉軍左後方,黑綠條紋上衣)

    1.案件背景及作案動機

    被害人尼爾伍德,英國商人,其父親是英國勳爵、哈羅公學校友,在英國期間03年左右認識薄瓜瓜,幫助其在英國的各項活動,來往甚密,希望藉以利用薄瓜瓜的家庭關係,發展自己在中國的商業業務。

    05年左右,經薄谷開來介紹,尼爾結識了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此人今年3月15日因經濟問題已被控制),國內某紅三代出身國企高管張某(谷未說明具體身份)。其合作項目涉及到法國的一處地產項目,以及重慶江北區建設的大項目。此項目如果如期完成,尼爾可從中獲得1.4億英鎊的收益。但由於中國的建設項目受政治因素干預太多。此項目未能開工。

    尼爾於是向薄瓜瓜往來郵件,索要預期收益十分之一的賠償,即1400W英鎊。薄瓜瓜承認自己家庭為此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就具體數額與尼爾爭議較大。在多次交往未果後,尼爾開始採取威脅手段。並將薄瓜瓜軟禁於其在英國的住處。藉此向谷施壓。

    薄瓜瓜遂向其母谷電話通報了自己被軟禁綁架的情況,谷擔心兒子遭綁架撕票,受到人身傷害。谷首先向重慶警方報案,時任重慶公安局長王立軍受理此案。但由於案發地在英國,又無確切證據,無法採取強制措施。遂動了除掉尼爾,保護兒子的作案動機。

    2.作案預謀階段

    谷首先與王立軍預謀,欲誣陷尼爾從事販毒活動(此時尼爾在北京)。將其誘至重慶,再借抓捕販毒拒捕為藉口,將尼爾當場擊斃。藉此除掉尼爾。

    王立軍事先參與預謀,但後可能因為害怕風險等原因,不願意繼續參與除掉尼爾的行動。谷便轉念由自己親自下手,便通過重慶的黑道人物,藉口自己做實驗,弄到了毒殺尼爾的“三步倒”毒狗藥。為谷提供毒藥的七名人員,後因涉嫌販毒被捕。

    在此介紹一下本案另一位被告人張曉軍。張曉軍系退伍軍人,79年10月22日生。曾擔任谷父親谷景生將軍的貼身勤務人員,自05年起(04年穀景生去世),為薄熙來及谷開來一家服務,主要負責與薄瓜瓜的聯繫和保護薄瓜瓜的安全。

    3.作案準備階段

    2011年11月10日(記憶不確切),張曉軍受谷開來指派,前往北京,邀約尼爾來重慶。將尼爾安置在山南度假酒店別墅內。此時張曉軍並不知道谷開來預謀毒殺尼爾一事。13日下午,谷開來將自己預謀毒殺尼爾之事與王立軍商議。商議具體內容不詳。當日晚尼爾與谷開來相約共進晚餐。晚餐後,谷開來指使其司機王浩(音)購買皇家禮炮威士忌一瓶。自己配置小玻璃瓶裝毒藥水溶液一瓶(根據供述不同,有兩瓶、三瓶、四瓶之說),交與張曉軍,並告知其為氰化物毒藥,張曉軍內心並不願意協同作案,但由於自己與谷家的關係,參與了協同作案。當日晚11點左右,谷與司機王浩(對案件不知情)、及另一名薄家勤務人員(記不清了)乘坐一輛車,張曉軍自己開一輛車,前往尼爾所住別墅。

    4.作案具體過程

    谷開來獨自進入尼爾所住房間,其餘三人在門外等候。谷開來與尼爾對飲(約350ml 左右40%威士忌),尼爾酒量較小,已被灌醉嘔吐(現場發現大量嘔吐物),意識模糊,喪失反抗能力。此時張曉軍進入作案現場,將毒藥交給谷開來,並把尼爾從衛生間拖到床上。谷開來趁尼爾酒醉嘔吐後口渴之機,將毒藥餵給尼爾。並在現場灑下預先準備好的毒品,製造尼爾涉嫌販毒的假象。兩人發現尼爾血壓消失(不能斷定已死亡)後,離開作案現場。谷開來打開請勿打擾標誌,並囑咐酒店服務人員,尼爾已經酒醉,不要打擾。當日晚23:38分,四人離開作案現場。

    5.案發及初期調查中的各種問題

    11月14日,案發一日後,谷開來將自己的犯罪經過,完整的告訴了王立軍。王立軍將其錄音。在案發後,王立軍無法繼續包庇的情況下,作為證據最終提交給了有關部門。(太陰險了)

    兩日後,即11月15日,酒店工作人員發現尼爾兩日未出房間,情況反常,遂發現其已死亡,並報警。重慶警方在王立軍指揮下,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取證,提取了被害人的血液,對屍體進行CT檢查。王立軍及其他幾名重慶公安局高級警官,為包庇谷所犯罪行,將血液等重要物證,違法攜帶,脫離司法程序有一天之久(為後文疑點埋下伏筆)。此後因此事與王立軍的牽連,其為逃避罪責(或其他原因)於2012年2月前往美國領事館。

    辯護律師有幾處重要質疑,雖無證據,但大家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想象,也許能得出意想不到的結論

    1.毒物的來源不清晰,不能證明該毒物為氰化物

    2.最重要一處質疑,與第一處質疑相關:

    尼爾的最初屍檢,並未發現氰化物中毒的主要典型症狀(瞳孔放大、眼球突出、粘膜出血)。僅有肺水腫與腦水腫等氰化物中毒次要症狀。尼爾血液第一次檢查,未查出氰化物。案發四個月後第二次查出氰化物,含量正好為氰化物人體中毒下限。這期間正發生了血液樣品脫離司法程序,被王立軍及其他幾名重慶高級警官違法隨身攜帶的事件。其中緣由,大家可以充分猜想。

    尼爾家族有心血管疾病病史,其飲酒過度也會引發心血管疾病死亡,加之其屍檢沒有典型毒理症狀。(屍體已火化,無法再檢查是否有心血管疾病)另外還有一重要細節:兩被告人均供述,離開房間時,尼爾是頭靠床頭。發現尼爾屍體時,尼爾橫臥在床上,床上有滾動痕跡,說明尼爾當時可能並未死亡。如果這一假設成立,說明毒藥未能將尼爾毒死,谷的行為可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但是無證據,法庭未予採納。

    3. 在13日晚,至15日案發之間,尼爾所住房間有外人進入陽台的痕跡,但也無充分證據證明有人闖入。

    4. 谷有精神類疾病,無完全行為能力

    根據相關鑑定,谷開來患有狂躁型抑鬱症,和輕度精神分裂。鑑定為,有判斷能力、控制力較弱,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律師就此作其無完全行為能力的辯護,無證據。

    被告的態度

    薄谷開來一直保持相對鎮定,但無法掩飾自己極度的緊張。本人可以清晰看到她手在顫抖。其在庭上沒有為自己辯護,一直委託律師為其辯護。語言柔和,標準普通話。

    她對自己的作案行為供認不諱,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其發言只有三點明顯傾向:1、認為公訴方所說作案動機不充分。2、為張曉軍開脫,希望其減輕罪行。3、認為王立軍在此案中不適合作為證人出場,其口供系捏造。她在口供和錄音中,反覆強調王立軍太陰險了。其中緣由,大家細細品評。

    張曉軍對公訴方的舉證與指控無任何異議。

    被告最後陳詞時,均表示認罪和較真誠的悔改之意。

    本人感受

    本人為人大家一向清楚,我的感受大家可做參考。

    我感覺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較客觀公正,有少許事先排演的感覺。但不影響最終定案,事實確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沒有咄咄逼人,辯護律師也已竭盡所能,傳喚證人的證詞也很公正,無偏向。判此二人有罪絕對公正。

    被告最後陳詞時,均表示認罪和較真誠的悔改之意,感覺確實發自內心,沒有表演或被脅迫的跡象。

    案件審理中本人記得的少許細節:

    在谷開來與薄瓜瓜的郵件往來中,谷開來稱兒子為“小兔”,自稱“大兔”。

    本人有幸坐在沈志耕先生附近,沈志耕先生當年為廈門遠華案辯護,此次薄家本想讓其出庭辯護。但律師已由司法機關指定,沈先生只能旁聽出席。在案件開始不久,律師剛開始發言,沈先生就嘆道:這案子被律師毀了。

(中間穿紫色衣服者為沈先生)

    整個法庭內部十分平靜,在冗長的舉證階段,有聽眾睡着,並發出呼嚕。

 

   【官方最新消息】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案庭審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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