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写了一篇薄熙来案公审观察,希望从不偏不依的角度观察这个庭审。然而,这期间,不时联想到一个多年前的看似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事情,就是九十年代曾经轰动一时的所谓《六四真相》一书,当时有一个化名张良的的人声称携带出来大量的红头文件,由所谓著名的美国汉学家力顶,在《明镜》发表。许多人抬轿子吹捧,其中有一位著名的老记者说那里面95%都是真的因此他相信是真的,——他已经去世了,故隐其名。我当时就调侃他说,你肯不肯买一幅95%“逼真”的假画。然后我指出辨别赝品的标志不是能认出百分之百错了,只要有一点点,哪怕百分之一是假的,就是百分之百的赝品。
今天我想我们也应当用这个方法来辨别这个起诉是否可信。公诉人代表着公权力。一个有公权力出面提出的指控,必须百分之百地真实,才能成立。当然他们也可能犯错误,也应当允许改正错误,如果他们在控辩交锋中改正自己的错误,那么最后的修订版也可以成立。
如果用这个标准,我们对这次公诉人对薄熙来的指控只能持彻地否定的态度。
为什么?因为这个起诉书的瑕疵实在太严重,而且坚持一点不改。
首先,关于罪名
起诉书说被告有三宗罪。贪污,受贿,乱用职权。
而所谓贪污一项,且不论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这个罪名也不应当是贪污而是受贿。受贿与贪污都是经济犯罪,但是还是有所不同。贪污是犯罪主体直接侵吞他的职权直接控制的国家财产,而受贿是接受别人提供的财产,这个财产也可能是其他个体贪污的东西。就算王正刚真的送过这笔钱,这也是王正刚贪污了这笔钱再对薄熙来行贿。当然如果是薄熙来授意要王正刚这么做也可以算贪污,但是即使以起诉书为准,也是王正刚主动,所以,即使这件事确实存在,也不是贪污而是受贿。
我当然不是说公诉人连这个差别也不清楚,只是上级给他们规定了三宗罪,他们只好从众多收罗泡制的证据中找了这一件可以说沾了一点边的说成是贪污。这样就可以多一桩罪名。我个人认为,在同样的金额下,贪污罪显然要高于受贿。假如贪污500万成立,可以判死罪。
这是这个起诉书的第一个重大瑕疵,而且是有故意为之的嫌疑。
第二,全部证人是污点证人,没有一个是检举揭发的正面证人
这类证人,当然也是有用的,但是对于他们的证词应当更严格要求。然而,我们看到的证据如果不说是千疮百孔,至少也是难以让人信服。
请看,主要的证人是谷开来。
首先这个证人拒绝出庭。我们无法判断是她自己不肯出庭还是别人不让她出庭。当然我们应当相信司法,只能断定是她自己不肯出庭。为什么不肯,还不就是怕跟被告人对质。我不能不怀疑,一旦对质她很可能或者无法自圆其说,或者可能失控。鉴于她的精神状态并不稳定,谁也不能保证她不当庭变卦。她的精神状态已经是足以让我们不敢相信其证言的了。现在我们知道她吸毒,『公诉机关指称谷开来“目前已经不再具备摄入精神性活性物质条件”』,这无非是要我们相信,现在她不吸毒了,她的证言可信。但是,这是误导!我们知道,毒品对一个人的大脑的损害不是一时的,只在吸毒的时候才存在。这种损害有永久性的影响。谷开来入狱时间还不长,还不足以戒除毒瘾。而吸毒者在毒瘾发作而得不到毒品的时候更容易被控制被诱导。
法庭上披露出来的一些表现也让我们对她的精神状态有所了解。比如她抄了王立军的家,拿王的几十双鞋,还在墙上贴了几十个“王立军你小心了,…”的条子。这绝不是当年那个打赢国际官司的聪明强悍的律师之所为。
也许是由于她的精神状态或者其他原因,她的证言缺乏逻辑性。兹举例一二。
比如在谈到在法国买别墅时候她的第一段证言: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取自财经网,薄熙来案一审庭审实录(全文)第10页,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3-08-27/113222556_9.html。据某网友是这个版本比较完整。)
请看,在英国“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这是什么逻辑?亏得检察官还能把它呈现出来,我开始时很感谢他们不在乎这里的逻辑跳跃,若无其事地把它们亮给我们。不过后来发现如果他们不如此“宽宏大量”就没有几条证据可用了。
我只能说或者这是谷开来神经真的有了毛病而出现的思维错乱,或者这是她精心制造的证言漏洞。作为一个曾经是出类拔萃的律师,我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
可是刚刚一个月之后,她的证言中,买房的目的就变了,变成是为瓜瓜将来的投资: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年1月20日证言节录:
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以后,我在戛纳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徐明来我家的时候,我在我的苹果电脑里面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就说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同上,第11页。)
我是被她搅糊涂了:到底是因为英国住房困难,而要在法国买房解决住房问题,还是为了给瓜瓜留下“有稳定收入”的“固定投资”?让瓜瓜做一个有稳定收入的小业主?这是他们送瓜瓜出国留学的目的吗?
再如关于薄熙来是否知道她购买这个房子:
『证人薄谷开来2013年1月16日亲笔证词』:
『至于薄熙来是否知道,我想起来,当时我在为这个房子做装修设计,铺的面很大,桌上摊了很多图,还做了幻灯片在家里放。薄熙来看到了问过我,我如实告诉了他。因此他知道我在法国请徐明付款买了这个房子,并且我在搞装修设计,因他对建筑装修都很内行,我请他给做了指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知道徐明为我在法国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儿子瓜瓜,因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这个想法得到了薄熙来的支持。』
这一次她说是在她做设计图的时候,“薄熙来看到问过我,我如实告诉了他”。这一次他还在做设计,做幻灯片。没有说徐明在场。
而过了三天,她的证词是:
『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以后,我在戛纳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徐明来我家的时候,我在我的苹果电脑里面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就说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 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瓜爹听完以后,对我的想法也很支持。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瓜爹对我的幻灯片很赞赏,还对我做的幻灯片边看边给予指点和评价,我做的幻灯片是动感的,三秒钟切换一张图片,有英文的诗,还有音乐伴奏。就是这次,我把我让徐明付款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这个别墅的事情如实告诉了瓜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就是这一次,…”那么三天前他说的话,即在制作设计和幻灯的时候告诉了薄熙来,还算不算数?。
关于幻灯片,两次的说法也不同,前一个说她是在北京的家里做的,『桌上摊了很多图,还做了幻灯片在家里放。薄熙来看到了问过我,我如实告诉了他』]“”而三天后,则是在国外做好了设计和幻灯片,『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
如果幻灯是在法国时候,为做装修设计时候做的,那么也就不存在薄熙来看到满桌子都是图片,她告诉如何买房的事情了。而徐明作证又没有当面听到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由徐出钱买房的谈话。所以这个谷开来告诉薄熙来买房的“证词”应当是很禁不起对质的。
如果我们在对照徐明的出庭作证,问题就更多了。徐明在法庭上的证词是:
『证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同上,第7页。)
“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显然对这个话题没有兴趣。
当被告人问他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同上,第7页)
而谷开来的上面引诉的证言中,却说薄熙来说了很多话,而其说她当着徐明的面说了徐明给她出钱的事情。我倾向于谷开来是故意这么说的,故意制造了矛盾,以便证明她的“自愿”的证词是不可信的。
她的证言这类问题还有不少,这两个不过是比较显眼也比较重要的。我也不一一列举了。
过去我们知道的一些反腐案件往往都有群众举报甚至是许多举报。比如前药管局局长郑XX,就有不少举报,有时举报信还被故意放到这个大贪污犯的办公桌上让他打击报复。但是薄熙来案所有的关键证人都是污点证人。有的简直就是为了查薄熙来而被牵连关起来的。
比如徐明,是在王立军叛逃后被控制的,罪名是“非法经营”,但是他跟薄熙来之间没有任何非法经营的联系。他提供的证言,也只有一句,说薄熙来知道法国别墅可以把薄熙来与贪污联系起来,但是这个所谓谈话本身就是莫须有的事情。辩护人指出,2004年徐明海没有商务部的出入证,不可能不经过秘书就进商业部。这是有商业部发放出入证的记录为据。而徐明坚持说他一直有出入证,就是未经秘书就进去了。你相信徐明还是相信商业部的记录呢?商业部的那个发放通行证的记录应当更客观吧?我看薄熙来也得感谢徐明一口咬定是2004年,如果他改口说成05年以后还真是难以辩护呢。这也是为什么我主张一点造假就全盘否定的原因。因为公权力要制造一个证据太容易了,如果他们考虑到通行证的问题完全可以把假证造的天衣无缝。
至于王立军的证言就更不堪采信了。举一个例子吧。他说:『后来谷开来跟我说“尼尔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万,一分钱也没给我,现在还跟我要钱。』
一幢价值在2000来万的房产,一年就想收七八百万的租金。想钱想疯了吧?这样的证言,当笑话听听不妨,但是拿得出来作证,也算一个惊奇。
公诉人就是靠这样的证言编制起那个三项重大罪名的起诉书。
起诉书最大的逻辑断裂
这是辩护人的一个突出亮点:他们辩护说:
『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Chi按:指323万美元买房子)』(同上,第十六页。)
是呀,房子是2000年买的。如果那时谷开来还不信任徐明,还不敢让他报销飞机票,怎么可能狮子大开口要300万欧元买一栋房子?这是这个起诉书的最大致命伤。然而公诉人并没有知错改错的意思,还是硬要跨越这个逻辑的鸿沟。
附带说一句,那个房子,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属于谷开来的证据。现在还是德维尔的,如果产权转移成功,就是姜丰的——徐明出钱,最后归在他的女朋友名下。转了一大圈没有谷开来的份儿,只不过给薄熙来转出一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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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通过网络,庭审的基本情况已经普世皆知。人们总会通过思考辨别真假。做出自己的结论。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这个在我的故乡享有诚实声誉的山东的法院能够坚持真理作出大智大勇的判决。辩护人在最后辩论时表明了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的决心,我希望法官也写出他们光荣。这才是中国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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