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人象我一样,既非薄粉,也非倒薄派。即赞赏薄在民生方面做出的成就,但也愤怒在打黑过程中无视人权的行为。对其功,过,罪应分开看待。
先说功,他无论在大连,辽宁省,商务部,还是在后来的重庆,工作是出色的。尤其给重庆城市经济和面貌带来的变化,只有朱镕基主政时的上海可以比肩。说百姓短期收益,长期受危害的人显然是认定薄是坏人从而先入为主。长期效果怎样要由后人评说,万一长期也收益呢,岂不是功在千秋。如果说从政的都以民生方面的业绩来事先其政治野心,对老百姓来说也不错。
再说过,人们常说独裁比民主做事效率高,但危险性也大,有一定道理。薄的作风比较独裁专制,说一不二。但这在司法方面就成问题,因为这种行事风格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看了有关李庄案的有关材料,重庆工检法的做法只能用触目惊心来概括。李庄后来说,你抓律师干什么,这只是他的工作。不过,李庄自己也有要反省的地方,当他自己训斥他客户的看守时,难道没想到那是人家的工作?一旦王立军摸清了你背后并没多大的人物,不给你颜色看,还给谁颜色看。
最后说罪,也是本文的重点。在薄案的审判当中,哪些是罪,哪些是过,需要加以区分,量刑只是针对罪的部分。比如,我工作的银行就这样规定,绝对不得收受客户的钱财赠予,对礼品和服务方面的赠予不得高于400元,低于400元要向公司申报。违反公司规定这将有相关惩戒,最高至开出。违法者将报司法部门。也就是说,公司的道德标准比法律要求定的高,违反公司规定但没有触犯法律,达不到犯罪的成度属于大过,仍以公司内惩戒为主。就薄案而言,薄的家庭显然是大笔不义资金的收益人,难咎其责,如果把党看作一个公司的话,开除,记大过都可以,起码存在治家有问题。但是在量刑问题上,如果他真的不知道那些事就被判刑,也不太合适。所以检方需要出示他知道的证据,让法官判断他真确实不知道还是装糊涂。
在法国房产一事上,唯一可以证明他知道的事实是,徐明和谷开来沈阳家里看幻灯时他撞见了。但我认为这个事实不够充分,也可能是徐明或谷开来在说国外的见闻或者是徐明在介绍自己的房产,对薄熙来而言,他们在讨论谷开来房产只是诸多可能性之一。那位说了,就算他真的不知道,也是成心的,平时尽量避开老婆的经济情况。我也相信这样,也许是公务繁忙,也许是不想跟老婆过不去,也许还有那么一点私心。但是法律不可能为他不知道的原因制定标准,只能查他知道不知道的事实。有意不知,也只能从道德面上批评,除了退还财产,开除党籍公职也够了。
关于那500万,那是发生在十几年前的事,我在想,难道这十几年就没有再贪吗?地球人都知道,轻易得手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越整越大,怎么偏偏薄熙来,贪一次就住手?要么贪污500万不成立,要么检方不想追究其他的(或许出于政治方面考虑)。总而言之,在贪污,受贿的罪行认定上,检方举证不怎么有力。有人会讲,如果因不知道而不定罪,岂不是给贪官开了个后门,有那个贪官自己去受钱,还不都是家属在那里敛财。没错,是有这个问题,但是说十几年下来你都找不到一个知道的证据,也不容易做到,那是多深的城府啊?再说,法律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覆盖进去,也是在不断完善中。
这次审判是不是程序公正,我也谈谈自己的观感。总的来说,比较好,起码比薄治理下的重庆那些案件强很多。但是,这次是薄出于弱势。检方可以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寻找证据,但辩方却对王立军,谷开来案的一些细节不了解,是律师不行还是有其他原因,不得而知。有一种直觉,好象辩控双方都在在回避什么东西。还有一个问题,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中纪委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本人以为,中纪委应该是关党内的事,党内调查,惩戒。一旦较送司法机关,责任就算完成,不应跟检察院功能重叠。这样理解的困惑在于,中纪委好象也有拘押权。
薄熙来最失败的地方,诚如他自己所讲“治家无方”。当老婆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下属,而且自己的下属都向夫人表忠心时,没有引起警觉,任由老婆的能量无限膨胀,最后失去控制。教训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