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范例世界的逻辑维度:微观逻辑 (2)
我在前文谈到“微观逻辑”。我修改了范例哲学的微观逻辑定义,现重述如下:
“微观世界的逻辑(微观逻辑)”
定义:
I “绝对的绝对(‘双绝对’)”是背景
II “绝对与相对”是“两个世界”:“微观世界与宏观世界”
III I产生II,无逻辑可循
IV 思维的本质与I一致
V 凡不是I,都是“范例”
公理:
I 宏观世界来自于微观世界
II 微观世界来自“潜在”的“在”
III 在来自绝对的绝对
公设:
I 凡范例,都是运动的结果
II 凡运动,都是潜在
III 凡潜在,都将存在
IV 凡存在,都将是有规定的存在,既,“定在”
证明举例:
1)定理:语言的界限是宏观世界
1:我们知道,人的语言最基本的标志是:语音或文字。根据定义1-4,语言只能属
于三者之一,或“绝对的绝对背景”,或微观世界,或观世界(思维与双绝对一致)。
语言仅存在于宏观世界
2:根据定义和公理,语言不是思维自身,虽然思维可以运用语言
3:语言属于思维的一种运动。根据公设2-4,语言的逻辑结果必然出现在宏观世界,
比如,“汽车”的概念和汽车被制造出来。
4:证毕:语言的界限在宏观世界。
注:语言不是思维的所有产物,如形象,符号等。语言必须有声音或文字,这也就
是为什么维特根思坦说,“如果我们不能说出必须沉默”("Tractatus")。 |
|
|
|
|
|
|
|
 |
文章评论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