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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世界的邏輯維度:微觀邏輯 (2)
我在前文談到“微觀邏輯”。我修改了範例哲學的微觀邏輯定義,現重述如下:
“微觀世界的邏輯(微觀邏輯)”
定義:
I “絕對的絕對(‘雙絕對’)”是背景
II “絕對與相對”是“兩個世界”:“微觀世界與宏觀世界”
III I產生II,無邏輯可循
IV 思維的本質與I一致
V 凡不是I,都是“範例”
公理:
I 宏觀世界來自於微觀世界
II 微觀世界來自“潛在”的“在”
III 在來自絕對的絕對
公設:
I 凡範例,都是運動的結果
II 凡運動,都是潛在
III 凡潛在,都將存在
IV 凡存在,都將是有規定的存在,既,“定在”
證明舉例:
1)定理:語言的界限是宏觀世界
1:我們知道,人的語言最基本的標誌是:語音或文字。根據定義1-4,語言只能屬
於三者之一,或“絕對的絕對背景”,或微觀世界,或觀世界(思維與雙絕對一致)。
語言僅存在於宏觀世界
2:根據定義和公理,語言不是思維自身,雖然思維可以運用語言
3:語言屬於思維的一種運動。根據公設2-4,語言的邏輯結果必然出現在宏觀世界,
比如,“汽車”的概念和汽車被製造出來。
4:證畢:語言的界限在宏觀世界。
註:語言不是思維的所有產物,如形象,符號等。語言必須有聲音或文字,這也就
是為什麼維特根思坦說,“如果我們不能說出必須沉默”("Tractat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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