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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屬於“個人權利”還是被社會“授予的權利”? 2015-07-08 05:17:57
婚姻是“個人權利”還是被社會“授予的權利”?

在辯論“同性戀婚姻”問題上,贊成一方的美國高院法官,認為“婚姻是(個人)權利(Justices Sonia Sotomayor and Elena Kagan, in oral arguments, spoke forcefully about the Constitution and marriage rights. Both sided with the majority in the ruling. The opinion said simply:“The Court has long held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我認為,這是根本錯誤的觀點:婚姻不是個人自身的權利,而是被社會後來授予的權利。

由於她們這樣聲稱婚姻“屬於被個人擁有的自然權利”性質,因此必須被美國憲法保護,其他法官自然不便反對,因為誰也不願意反對“憲法保障的權利”,起碼在沒有人還想清楚“婚姻的本質”理由之前(見英文雙方辯論的簡介)。讓我分析如下。


首先,任何一種權利,如果它是自然的,與人生來必有的,它才是不可剝奪的,因此需要被憲法保護 - 如果它被剝奪了。比如言論自由,追求幸福,擁有財產,以自己選擇的方式生活等等。這些在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中都有列舉。

第二,任何一種自然權利,既然是與生具來的,既“天賦”的,它必然是“首先來自一個人”。既,這個權利的基礎是“個體”,既“一個人”,而不是“群體”,既一個以上的人。因為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地被生出來。

那麼婚姻如果是權利,婚姻必然具有這樣的性質 - 基於個體。顯然,婚姻不是這樣。因為構成婚姻的“第一權利要求”是徵求被結婚對方的授權同意。沒有對方授權同意,婚姻就不存在。很清楚,如果個人不具有“組成婚姻的權利”,為什麼“二個人的集體”就具有了?這顯然說不通,因為這個“婚姻權利”的來路不明。

第三,如果婚姻是個人自然權利,它就像言論“自由自由”一樣,只有在由於各種原因(比如暴力危協下被剝奪時)導致有失去的危險時或已經失去了,才需要憲法的保護。婚姻顯然不是這種情況。

最後,如果婚姻是由於“兩個人的集體產生的‘新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予以詳細的說明和論證。沒有這些論證和說明,只能證明“婚姻是(個人)權利”的聲稱,本身思維邏輯混亂(大法官不是神,也是會犯錯誤)。

很明顯,如果我的結論“婚姻不是個人權利”,它必然屬於“被社會授權的範圍之內”了,此乃另一話題。



瀏覽(1352) (2) 評論(10)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8 16:30:15
答特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屬於“天授人權”或"自然授予“的權利,請看前邊解釋。

答老何:婚姻權是社會授予的權利,不是個人權利。授予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集體”。婚姻權不是到結婚時才“體現出來”,而是在結婚時才存在,剛剛被授予。如果不體現的個人權利,按照你的說法,那人可以用有“任何”權利,反正不用體現。所以你的定義有問題。

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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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時間:2015-07-08 16:16:13
老何:本生認為,“婚姻”是一個多重屬性的詞彙,也就是不同概念的集合。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性交、配偶、家庭。那麼擁有這些都是個人最基本的生活權利,不容他人干涉。而“婚姻關係”則是社會保護這種權利的界定標準,但不是權利賦予(但很多人都這麼認為)。如果反過來,假設婚姻是社會賦予的權利,那麼相當於承認私人的婚姻他人可以干涉,社會讓你結婚你才能結,不讓就不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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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岸泉 留言時間:2015-07-08 15:10:35
婚姻權利屬於法定權利。只要你屬於人類,是人類的一份子,在法律之下,你就擁有這個權利。無論你使用不使用,理論你都擁有這個權利。
只是婚姻權在結婚時才會體現出你擁有這個權利。

就兔子老老師的題目,學生認為:
婚姻權屬於個人權利,但不是“天賦人權”,而是社會後賦人權,是被社會【授予的權利】(用兔子老老師的用語)。
兔子老老師的題目存在的問題是,把個人權利與社會授予權利對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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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時間:2015-07-08 13:57:19
那你如何解釋“與生俱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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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8 13:33:21
“權利”的定義是“授予”,既,與“他人”有關。英文叫“entitlement”。然後,被授予者就可以“claim”,如果不被承認。見這裡的關於“Rights”的哲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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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時間:2015-07-08 13:14:04
怎麼想當然是你的權利,能否得到要看他人是否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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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8 13:08:34
你的理論有意思,有什麼權威性嗎?如果你是對的,我“擁有全世界是我的權利”,但世界人民是否同意是許可權利,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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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時間:2015-07-08 12:40:58
hare:你搞錯了權利和應許的關係。擁有配偶是個人權利,與人結成配偶是應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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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re 留言時間:2015-07-08 12:05:59
如果真如你所說,則配偶必須首先給你權利,才能“被你擁有”。然後你們二人才能請求社會授權承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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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時間:2015-07-08 11:37:28
所謂“婚姻權利”實則為擁有配偶的權利。這是語言表達多重性的問題。
擁有配偶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不應由他人或社會支配,因此這種“婚姻”權利就是個人權利。
所謂婚姻登記,無非是取得一個可證明的法律地位,這是社會賦予的。正是因為婚姻和婚姻登記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承認了事實婚姻(common law)。這裡的邏輯關係就是:法律承認擁有配偶(不管是否向社會宣稱其婚姻關係),是人基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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