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说明在中国大陆的官媒上公布了。
粗略读了一遍,感觉四中全会文件还是有一些新东西的,特别是在司法程序方面,吸收了许多英美等西方国家司法体制的成功经验,例如:在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收法官、检察官:新任司法官员必需从基层干起;上一级司法机关需从下一级司法机关中选拔司法官员;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等等。——这个时候中国大陆官媒就不说抵制西方影响了,笑!
印象最深刻的是:四中全会文件决定强调,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将长期坚持,职能将主要限制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六个宏观方面。——从这些表述来看,中共的同级党委还是要领导同级法院、检察院的,那问题来了,四中全会文件说为了防止司法地方化而规划设立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由那级党委领导呢?
四中全会文件还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意思是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合法干预就叫党的领导,司法机关抵制的只能是非法干预,对于党的合法领导,还是绝对不能抵制的?——问题是,何为合法领导,何为非法干预呢?区别的标准和界限有没有?
说来说去,又回到在中国大陆六十几年都没有扯清楚的老问题上来了“党大还是法大?”
这个问题,过去是问不得的。历史记载,大鸣大放时,储安平写《向毛主席和周总理提些意见》,说到“党天下”,结果受批斗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当时林希翎在北大追问“党大还是法大”,结果被判十五年徒刑,株连一百七十多人。
不知现在能不能问?
如果现在仍旧是问不得,那习总搞的就不可能是真正的以法治国。
如果习总要想真正以法治国,这个问题是绝对绕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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