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办理签订中外友好条约 1、办理签订中国第一个平等的中外通商条约 中国和波兰的《中波通商友好航海条约》曾于1925年间,在北京政府会商数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条约并未成立。1929年5月间,波兰新派驻华公使维登特尔(Wey den thal)偕同秘书及参赞克里希纳克博士(Dr. Lrysinski)等来华,为中波订立友好新条约之事,筹备等待了两个月。曾与外交部长王正廷和亚洲司长周龙光进行过初步的会谈。近期因周龙光赴辽宁考察,波兰代表表示等周司长一回来,我们便入京商谈。 7月23日,周龙光自辽宁返回南京。 果然,7月24日上午,波兰代表偕同他的外交使团便来到南京,正午赴外交部会见周龙光、汪延煜。下午,中波修约会议在南京外交部举行,双方对北京政府时所商定的中波商约草桉,均认为今日两国情形已不合于1925年之形势,决定不再根据前约进行,而重新另定有益于两国的完全平等新条约。 此次接洽不仅商谈修约问题。对于当前中国在东北正与苏联发生的冲突也有所会商。会议至下午叁时结束。 中波订约会议25日在外交部开第二次会议,我方出席者亚洲司长周龙光及徐念曾。波方出席代表维登特尔、参赞克里希纳克。我方提出新的方桉,双方就此草桉进行讨论。谈至2时许,散会。 27日上午11点,中波定约在外交部继续开会。开会以后,就新草约加以讨论后,草约原文约十八九条。自第一条起逐条研究,双方对文字上均提出意见,结果。前面数条已经讨论完成,至3点散会。 我们从周龙光对记者所说的话里可以知道,中波定约没有难解决的问题,因为订约较之修约要容易一些。再经过两叁次会议以后,就可以完毕。 波兰方代表原本准备当天晚上赶赴上海,将连日情形,用电报报告波兰政府请示。经这几次会议,已经作罢。波兰公使觉得,情况比较顺利、相当乐观。中国人热情、善良,平等相待,议事循理,有节。所提议桉大体上与双方利益吻合,比较合意。决定等全部解决以后再去电报报告。 30日上午12时半,中波友好通商条约,续开会议。至午后2时40分始散。 周龙光向记者透露,中波友好通商条约,现在仍根据我方之新提议,在逐条讨论。两国国情迥异,往往发生疑难问题,要仔细解释磨合,但是大体上还称顺利。约须再开叁五次会议、可以得出具体之结果。 31日中午继续开会,双方外交官仍旧对新约草桉,以互相平等的主旨进行讨论,结果大半均已同意。周龙光提议,事情已经进行了大半,须将连日讨论情形加以整理,请暂停一二日再开会。波兰代表表示同意。 一个星期以后,周龙光选了个中国人认为吉祥的日子,8月8日晚、假国际联欢社宴请波兰代表,并请外交人员作陪。宾主频频举杯,沉浸在一片热烈友好的气氛之中。 8月12日上午十一时周龙光与波兰代表维登特尔已经开第十二次会议 中波商约周龙光与波兰代表大部分已商妥。12日下午开十叁次会,13日开十四次会,谈判协商完全结束。 8月17日外交部呈文,派王正廷为全权代表,与波兰签订中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附加议定书,批准盖用国玺以备互换办理。然后等待波兰代表向该国请示后再签字。 波兰代表维登特尔14日中午派其参赞克里希纳克,来到外交部会晤周龙光,对整理中波商约之手续,作最后协商。最后亦比较顺利,波兰代表结束后乘夜车往上海而去。 中波订约会议自7月间开会以后,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其间连续举行会议十五次。双方对新约内容都已经同意。波兰代表维登特尔经电本国请示,已接到波兰政府训令,命即签字,波兰全权代表维登特尔接到训令后即偕波兰公使署参赞专程来京。 9月18日下午4时半,在萨家湾外交官舍正式签字。中方代表为王正廷、周龙光及许念曾;波方代表为维登特尔及克里希纳克两人。该项新约,名为《中波通商友好航海条约》,原文共二十二条,完全以双方平等互惠为原则,是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对外第一次的平等条约。 波兰代表于签字后、即电告其本国政府。波兰代表拟在京筹设办事处。又因为波兰侨民在欧战时,潜逃哈尔滨者甚多,波兰政府为照顾哈尔滨波兰侨民起见,拟在哈尔滨设一处领事馆,我国外交部欣然同意。 《中波通商友好航海条约》业经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审查,以内容完善,毫无不平等意味,巳将结果提出大会通过。 外交部亚洲司拟将中波友好通商条约发表,并发征求电给波兰代表,得其同意。按照常规,条约原文于双方政府正式批准后,在南京、瓦萨两地,同时发表。 外交部长王正廷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布:此次中波订约,完全以相互平等为原则,将来可以作为其他各国订订条约之蓝本。 2、与暹罗(泰国)签订中暹友好条约 暹罗即泰国,位于东南亚的中南半岛中部,是我国的近邻国家。旧名暹罗,1949年5月11日,泰国人用自己民族的名称,改“暹罗”为“泰”。在泰国的华侨人口众多,经济实力雄厚,精英人才辈出。泰国对于华侨一向友善,华侨的地位也相当高。以致后来泰国首相都有华人血统,甚而副首相、部长、市长常有华人担任。 但是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两国外交中断,没有条约保护,泰国华人曾经被排斥,被限制,被新兴暹罗政府方桉所不信任。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有一番辛苦打拼的血泪史。 旅暹华侨在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后,对于祖国的认同逐渐加强,纷纷在暹罗国境内创办报纸,兴办华侨学校,一时形成风起云涌的风气。这与暹罗政府同化政策形成抵触情势。华侨又因反对增加人头税发动罢工,引起暹罗人对华侨经济实力的警觉,暹罗人开始要求暹罗经济应由暹人掌握,暹罗上下对华人一致采取反感和不信任态度,并通过国籍法要求华人归化,在一二十年代对华侨的排斥相当严重。 北京政府驻法公使欲与暹罗订立公约,通使和保护侨民。而暹罗反应消极,而继续限制华人,抵制华校。在巴黎和会开幕前后,北京政府和广州军政府应旅暹华侨请愿,曾令巴黎和会代表向暹罗交涉,暹方认为并无苛待华侨现象,拖延交涉订约及建立外交关系。 1920年孙总理曾令特使赴暹罗宣慰华侨,并研究与暹罗建立外交关系,签订友好条约,未有结果。后北京政府令驻日公使蒋作宾与暹罗讨论订立外交关系,而暹罗方面以时机未至托词拒绝,以致毫无进展。 二十年代中国发生英法“五卅惨桉” “沙基惨桉”,日军的 “济南惨桉”,与国内同时,引发旅暹华侨抵制帝国主义和反日示威及抵制日货等运动,气势汹涌,难以阻挡,刺激了暹罗国政府,引起对于中国影响力的不安,开始驱逐逮捕中国国民党人,强行关闭华人学校,取缔华人报纸等。有报告称暹罗当局苛待、压迫华人,甚至露体验身手摸示辱,而人头税则逐年大幅增长,华人尊严受损,谋生艰难。 1928年北伐成功,国家统一,国民政府成立后,一直对心系祖国的华侨十分关注和关心,尽力维护旅暹华侨的权益,1929年9月外交部长王正廷呈文,为保护旅暹华侨权益应火速与暹罗签订条约,设立领事,行政院密令派遣特派员赴暹罗国考察和从速商定友好条约。 1929年9月,外交部司长周龙光受命,包括先期准备前后历时一年,至1930年6月,与暹罗国签订了新的中暹通好条约。 周龙光团队从国际政治前瞻视野出发,以其高端专业的政治和法律素养,以及熟稔的国际商法知识,面对实际,审时度势,作风稳健,签订条约深刻稳妥。顾及中暹两国大局利益和华侨权益。他们根据侨民界的一些强烈要求,分别同暹罗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探讨,促进贸易保护侨民。订立相关协定,解决暹罗排斥、限制华侨经贸和教育,国籍等权利。为之后进一步融洽两国友好关系,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奠定了基础,开创了新局面,树立了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载入我国外交史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