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段經文的六種歷史解釋範式 + 當代共識 范學德
這是某些官員最熟悉的一節聖經經文就是羅馬書13章第1節:“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 。” J. W. Allen 說:“羅馬書第十三章所寫的,也許是歷代以來對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話。然而”,他繼續道:“若假定曾有人採納過聖保羅的政治觀,就大錯特錯了。” “人人”(直譯:每一個靈魂)基督徒對“該撒”權限範圍內的事情說“是”,對他超越自己權限範圍的事情說“不”。正因為我們對該說“是”的事情願意說“是”,我們說“不”時才會更加響亮有力!(參F. F. Bruce《羅馬書注釋》, 第4節起首的“因為”與3節的“因為”也是一種平行關係,目的都在於為“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的命令提出理由:(1)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2)因為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3)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有解經家稱第一個“因為”帶出順服執政者的“神學的原因”(1節下-2節) 整本新約,貫串了這一條命令。保羅說:‘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2:1-2)保羅勸告傳道人:‘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豫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多3:1) 彼得說:‘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 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3-17) 為君王祈禱:特土良在《護教書》( 30 )中寫到:‘我們向永恆、真實、活的上帝禱告,為我們的君王的平安祈求。他們必須超乎其他萬物,邀祂的恩寵。 …… 我們不停為我們的君王獻上禱告。我們禱告祈求 : 生命壽長,國家安全,王室保障,勇敢的軍旅,忠心的議院,道德的百姓,世界的安寧 ── 不論什麼人或該撒,一如君王意願的。’

在基督教兩千年的歷史上,對保羅的話的主導性解釋(解釋的範式),有以下幾種典範: 早期教父解釋的範式(以屈梭多模 為代表,約公元391年)絕對順服以維護秩序,即使在迫害下 “每一位靈魂都當順服那些在上的更高權”屈梭多模指出“每一位靈魂”包括所有基督徒,無一例外;“現存的”指當下任何政權,非理想化的“完美政府”。這派解釋源於早期教會面對羅馬帝國迫害的現實(如尼祿時代),強調絕對順服以避免無政府混亂。 屈梭多模在講道中說:“即使是最殘暴的統治者,也在不知不覺中服事神的目的(為神允許的“工具”)……無政府比暴政更可怕。”會帶來更大罪惡(如社會崩壞)。 任何形式的叛亂都是對神主權的挑戰。警告叛亂會招致“自取審判”——即神與人的雙重懲罰。因此,“即使不義政權,也當忍耐。” 這並非鼓勵“奴性”,而是“在迫害中見證福音”的策略。 此觀點奠定了拜占庭帝國政教合一的基礎,影響了東正教對世俗權力的“神聖順服”傳統;早期基督徒以此拒絕參與羅馬起義(如猶太戰爭),專注於和平見證福音。

第二種範式的代表是奧古斯丁:條件性順服,允許批評與有限抵抗
奧古斯丁的觀點散見於多部著作中,特別是《上帝之城》(約公元413-426年撰寫)和一些講道、書信中。 他對羅馬書13:1-2的解釋深受其時代背景影響:羅馬帝國晚期,基督教剛剛從迫害中解脫(君士坦丁時代後),但仍面臨異教殘餘、蠻族入侵和社會動盪。奧古斯丁將此段經文置於“兩個城”(天上之城 vs. 地上之城)的框架中,強調基督徒在“地上之城”(世俗社會)中當順服權威,以維護和平與秩序,但這種順服是有限的——在屬靈事務上,必須優先順從神而非人。 他在《上帝之城》第19卷中討論政治權威時指出:世俗政權雖不完美(受原罪影響),但仍是神設立的工具,用於遏制人類罪性、維護社會和平。他強調,基督徒不應因信仰自由而傲慢自大,拒絕世俗秩序;因為人由“靈魂與身體”組成,在今生使用“世俗事物”維持生活,因此在“今生事務”上,當順服那些“以某種認知管理人間事務的人”(即掌權者)。因此,順服政府是基督徒美德的一部分,因為“地上之城”的和平有助於“天上之城”的見證。 奧古斯丁視“權柄從神而來”(no power but of God)為神主權的證明。即使異教皇帝(如羅馬的暴君),仍是“神的僕人”,其權威也是神“設立的”,因為神使用他們如“鞭子”般懲罰罪惡(如抑制犯罪)或維持秩序(類似於舊約中的亞述王作為神的工具)。在《上帝之城》19.15中,他寫到:“即使是最壞的國王,也提供某種和平……他們是原罪後的補救措施。” 非理想狀態,但必要。然而,他們的邪惡源於個人罪性,而非神授權;最終,神會審判他們。基督徒不應反抗,以免陷入更大罪惡,但可批評不義。他批評那些誤讀保羅為“絕對順服”的人,指出順服的目的是促進“公義”,而非支持暴政。 在《上帝之城》19.17中,奧古斯丁進一步論證:真正的“和平”源於順服神設立的秩序,但若政府不義(如迫害教會),基督徒可“忍耐”而非反抗,因為最終審判屬神。但這種順服不是絕對的盲目服從,而是條件性的——若權威命令違背神(如迫害信仰),基督徒可通過祈禱、勸諫或被動抵抗回應,但不可主動叛亂。他支持教會通過合法渠道(如向皇帝上訴)尋求正義,而非暴力。他借鑑羅馬書13來反駁多納圖派的叛亂傾向,強調“被動順服”以避免更大混亂。 他的解釋影響了中世紀基督教政治觀,奠定了“神授權威”與“有限抵抗”的基礎。宗教改革時,路德借鑑其“被動順服”反對農民起義;現代,如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抵抗,間接受其“忍耐不義、優先神”影響。加爾文批評其未明確允許“下級官員抵抗”。 現代學者如N.T. Wright視奧古斯丁為“語境限定”順服的先驅,非普世“神授暴政”。卡爾·巴特批評奧古斯丁的“兩個城”框架為二元論,將世俗權威視為相對獨立的“秩序”,忽略神主權的絕對性,導致對不義政權的容忍(如中世紀教會對帝國的妥協)。潘霍華:“面對邪惡的沉默本身就是邪惡:神不會讓我們無罪。不說話就是說話。不行動就是行動。解放神學家指其太“保守”,忽略窮人反抗不義。

第三種範式的代表是中世紀經院神學代表聖托馬斯·阿奎那(公元13世紀):條件性順服,允許批評與有限抵抗 阿奎那突出“從神而來”指直接神授,非經教會中介;“對抗”意為系統性反抗,會擾亂神的設計,導致“自取審判”(包括永恆審判)。他視世俗權柄為“神授”,但次於教會精神權威(“兩劍理論”:教會持精神劍,君王持世俗劍)。順服不是盲目,而是因為政權維護“公義”。 邪惡掌權者仍是“神的僕人”在其職分上,因為神設立職分而非個人;但若他們濫用權力(如不義統治),職分失效,他們不再代表神。阿奎那寫道:“暴君雖掌權,但其行為非神僕人,而是野獸……神使用他們懲罰罪惡,如舊約中的法老。”基督徒可祈禱移除暴君,但優先通過合法手段(如議會)抵抗,而非個人叛亂。 這成為天主教對君主制的經典辯護,塑造了中世紀歐洲如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教關係;阿奎那以此支持教會對國王的道德監督,但反對農民起義(如英格蘭的瓦特·泰勒叛亂)。 當代批評:阿奎那將世俗權柄“神聖化”為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導致對不義政權的妥協、忽略基督的絕對中心性,並間接支持國家暴力或君權神授。

第四種是宗教改革時期的馬丁路德:被動順服 宗教改革主流:馬丁·路德(公元1523年)在農民戰爭背景下擴展此段為“被動順服”教義:基督徒分“兩個國度”(屬靈 vs. 屬世),在屬世中即使面對不義君王也無權暴力反抗,因為政權是神“左手”的工具(維持秩序的“劍”)。“即使是最壞的暴君,也是神面具下的僕人……基督徒當忍耐他們,如忍耐瘟疫。” “基督徒不當做革命者,只做順服者”。 他批評天主教的“抵抗權”理論,強調個人只能祈禱或逃離。這與茨溫利等改革者分歧,後者允許有限抵抗。路德宗“被動順服”傳統,對德國絕對君主制影響深遠。 當代批評認為路德的理論將屬靈與屬世嚴格分離,導致基督徒在世俗領域對不義政權(如暴君或極權政府)採取過度被動的順服態度,從而在歷史上(如納粹時期德國教會)容易被濫用為對邪惡的共謀。卡爾·巴特:“路德的兩個王國將屬靈與屬世分離,允許在羅馬書13下對暴君的盲目順服。”約翰·霍華德·約德:“路德的兩個王國將信仰與政治分離,在羅馬書13下正當化暴力。”

第五種是宗教改革時期的加爾文:有限順服、有限抵抗 加爾文(公元1559)擴展為“有限順服”:順服針對“職分”而非個人;他突出“從神而來”是指條件性設立,若君王命令違背神(如偶像崇拜),則職分失效;則“必須順從神過於順從人”(徒5:29)。若掌權者成為暴君,他們則不是真正的“神的僕人”,因為職分要求公義。神允許下級官員干預,如神的僕人般執行審判。“暴君雖掌權,但他們僭越神的設立……神使用他們如工具,但基督徒可通過憲法手段抵抗。”他暗示“下級官員”(如貴族或議會)可合法抵抗暴君,以維護神設立的秩序。 這成為長老會/改革宗“抵抗理論”的源頭,對蘇格蘭長老會(如諾克斯)、荷蘭獨立戰爭、英國內戰(清教徒推翻查理一世)、以及美國革命(獨立宣言的神學基礎)影響巨大。 卡爾·巴特的批評:“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將羅馬書13變成宿命論,忽略基督的顛覆性。” 而非以基督為中心公開對抗。
第六種是現代解釋範式。面對系統性邪惡的積極抵抗與解放。 卡爾·巴特(1886-1968年)核心論述:視政府為神“暫時的秩序”,基督徒順服是針對神主權,而非人類機構。羅馬書13不是“空白支票”給政權,而是特定語境下(保羅時代羅馬帝國)的教導,強調基督高於凱撒。若政府僭越神(如納粹),基督徒須公開批評或抵抗,以見證“神的國”。 希特勒們違背神公義的職分,神“允許”他們存在作為“警醒”,但最終服於基督審判。“國家不是永恆的僕人,而是暫時的影子……若它成為偶像,教會必須說‘不’。”他們的邪惡暴露人類罪性,基督徒不應順服其不義命令。 潘霍華(1906-1945年)在納粹德國作為抵抗運動成員,擴展加爾文“有限順服”為“負責任行動”。 若政權系統性邪惡(如種族滅絕),須以“廉價恩典”轉向“昂貴恩典”——積極抵抗,甚至暗殺暴君(他參與刺殺希特勒計劃)。在異常狀態下,順服神意味着反抗人。 因為納粹領袖是“反基督”的代理;神使用他們暴露罪惡,但基督徒不能被動順服,否則成為共謀。 “沉默面對邪惡本身就是邪惡……不反抗暴君等於否定神的僕人角色。”他們的邪惡要求基督徒“為他人而活”,通過行動恢復公義。 馬丁·路德·金(1929-1968年)核心論述:基督徒順服“更高法則”(神的公義)金寫道:“不義法不是法……順服不義等於背叛神僕人的呼召。” 古斯塔沃·古鐵雷斯(1928年生)作為解放神學之父,強調教會應是“窮人的教會”,通過基層社區和政治行動推動解放,而非被動順服。他說:“壓迫者雖掌權,但他們違背神的僕人角色……解放即是神僕人的真正實現。”他們的邪惡要求“出埃及”式抵抗,優先窮人福祉。解放神學更側重結構性罪惡,而非個人暴君。

在這六種解釋的範式中,今天看來,普世的基督教有什麼共識呢? 普世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東正教、新教主流如福音派、長老會、浸信會等)對羅馬書13:1-2的共識,可概括為以下平衡觀點。這不是鼓勵對暴政的奴性服從,而是基於神主權、人類責任與末世盼望的教導。 1、 權柄的來源是神(神的主權與設立)幾乎所有主流基督教傳統都同意:一切權最終出自神(from God / hypo theou),現存的政權是神“設立”或“安排”的(instituted / tetagmenai,被動語態)。這包括不義或邪惡的政府,因為神的主權涵蓋整個歷史秩序,即使通過罪人或不完美機構來實現。神“允許”或“使用”它們,而非直接“批准”每個暴君的罪行。 2、神的主權高於一切權柄,最終基督是萬王之王(啟示錄19:16),政府是暫時的“影子”,在末世審判中服於基督。 3、政府作為人類社會秩序的機構,是神為遏制罪惡、維護公義而設立的“工具”或“僕人”。用於維持秩序、懲罰惡行、促進地上和平。這不是說神認可暴君的個人罪行,而是神使用它們遏制更大混亂(如無政府狀態)。 4、基督徒的正常反應是順服。保羅的命令普適:適用於任何時代、任何政府形式(威權、民主、迫害環境),不以政府良善為前提。雖然保羅寫此段時正值尼祿早期相對“寬容”期,但經文原則超越特定語境。順服現存權柄包括納稅、尊重、遵守法律等。順服不是因為政府完美或值得,而是因為良心(13:5)和對神主權的承認。正常情況下,順服是基督徒的標誌,是“愛鄰舍”的表現(13:8-10)。 5、順服是條件性的,不是絕對的,有明確界限。當政府命令直接違背神明言或更高權柄時,必須“順從神過於順從人”(使徒行傳5:29)。若政府要求偶像崇拜、迫害教會、強迫違背聖經道德(如殺嬰、否認基督),基督徒有責任不順服,甚至被動抵抗(如祈禱、上訴、非暴力不服從)。 隨意叛亂或暴力革命不是聖經教導。許多教會強調:即使在不義政府下,順服往往是“以善勝惡”的見證。 6、經文語境限定:非完整的“政治神學”或“神授暴政”藍圖。現代主流釋經(包括福音派如John Piper、N.T. Wright;天主教和東正教注釋)共識:羅馬書13:1-7不是普世永恆的“教會-國家憲章”,而是針對公元57-58年羅馬教會處境的特定牧養勸勉。保羅目的是防止基督徒捲入反羅馬叛亂(猶太戰爭前夕),保護福音見證。 經文不等於“神授權威空白支票”,也不支持無條件服從極權(如納粹時期誤用)。N.T. Wright等帝國批判視角補充:經文有“顛覆性”——表面順服是為了見證基督高於凱撒,而非認可帝國偶像化。 總之,普世基督教對羅馬書13:1-2的共識是:神的主權至高無上。一切權柄都出自神,正常情況下,基督徒當順服現存政府,以維護秩序和見證福音,但順服有界限——當它違背至高權柄——神的命令時,必須優先順從神。這平衡了神主權、人類責任與末世盼望的教導,避免極端解讀。 但主流新教(如改革宗、福音派)傾向加爾文/巴特路線;天主教仍受阿奎那影響;東正教更接近早期教父的“神聖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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