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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唯一懂得的一件事是,我其實什麼也不懂” - [蘇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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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我們的因果觀念是從那裡來的? 2012-08-01 05:58:31
我們的因果觀念是從那裡來的?

我發覺,網上寫東西的一個好處是,它可以“寓研於樂”。中國的教育思想不是有
“寓教於樂”(傳統文化的精華之一)嗎?改動一個字,變成“研究/學習”就可以了。
你也許問,如果“搞研究就是搞研究,學習就是學習”不是更好嗎?世界上的事往
往不是這麼簡單直接了當。因為“直截了當”,比較“boring”,這是從感覺上說。
再有,自從世界上的事被古希臘的哲人們發覺可以分成“形式”與“內容”以後,
世人幹了上千年的事好像一下子就明了了。

西人的“簡潔的幾何美”的概念 - 這幾天討論法國大革命,法國皇帝如何為了這個
觀念進行“強拆”宮前的貧民建築,結果丟了腦袋 - 我們到現在也接受不了。奧運
會的火炬傳到中國,我們給赤身裸體的圓筒子纏上一個紅圍裙。貴賓席上西裝革褸
的官員們,胸前非要帶一個八掌大的紙花,好像都在開追悼會。王蒙一度不好好講
故事,搞什麼“意識流” 手法,今天還搞不搞了?老謀子陳大導的東東,花了國民
上億元,拍個花里唬哨的東西出來,指望能拿奧斯卡獎,為民增光,好萊塢就是不
買帳。網上這裡,玩笑過多,贏了大眾,丟了學術。一本正經,觀眾跑光,自吹自
擂,甘於寂寞。海德格爾曾講,就是哪個寫了“存在與時間”的夥計,“簡潔明了
是哲學的死敵”。老幾認為該斃了他。慢着。台灣人是不是恨簡化字?可他們學英
語時願意從中古英語學起麼?陳寅格(que4)到死,都堅持必須用文言文寫作。思賓
諾莎的大作都是拉丁文寫的,而不是當地的荷蘭語。誰不要保護自己已經有的東西
呢?真正可怕的,是“搬小板凳”來的人,他們是真要掏你點兒什麼才走(冠雲和老
嘎都說過),只有這些人才是有可能將來超過你的人,不能不防啊,他們不是幾個哈
哈玩笑就能打發的。

老幾讓我還他的債,我不知道如何總結範例哲學。似乎幾句話應該說清楚,但似乎
不知從何說起。其實真實的東西還都是這樣,所以也怪不得海德格爾。因為“模
糊”,有時不僅是美,而且是“真實”的。因為真實的東西,有其他方面的意義,
往往作者也意識不到,而真實就是生命。其他的,讓後人去研究好了。一部紅樓夢,
養活了中國今天多少人?就是它真實。反之,“積案盈箱,不出風雲之狀。連篇累
牘,不外月露之形”,就沒有了生命力。那些華麗的詩詞今天有多少人願意讀呢?
如果說的太明白,往往限制了思想的價值,窒息了思想中其他有生命力的成分,而
作者本人也沒意識到。過度的簡潔和過分的解釋,似乎很難找到一個平衡點。一個
天才的發現,被社會忽略很長時間;一個譁眾取寵的東西,被吹的神乎其神,以後
無人再理,都是常有的事。

我想了想,還是從一個具體的問題討論,好理解“範例哲學”。這個具體問題,就
是普通的,人們的“因果概念”的起源,既,我們平時說的“無風不起浪”的意思。


因果的觀念,人類有很長的歷史。它一向被希臘人等同知識。亞里士多德提出過著
名的”四因說”(“質料因,形式因”,等)。他認為,只有在自然界找到事物發生
的原因,才是獲得了真正的知識。亞氏的因果觀統治了西方人的思想近二千年,直
到近代哲學從笛卡爾開始,才受到嚴重的挑戰。給亞氏因果觀致命一擊的,是英國
最傑出的哲學家休莫。

休莫指出,事件發生的順序,和事件成對兒出現,由於人們的聯想,在人們的主觀
意識中,產生了因果觀念。因果,根本就不存在於自然界。中國人看來也同亞氏一
樣,認為自然界存在着“因果律”,如上所引。休莫的結論,使康德徹底地重新思
考了自己的哲學想法。康德的結論是,自然界是不存在着因果律,如人們普遍認同
的那樣。但因果律的來源還是有的,那就是人類頭腦中“先天”就存在的。康德前
後寫了二次如何從他的“超驗推論”得到這個結論,二次的說法完全不同,人們通
常只注重他的第二次敘述。不用研究康德的推導邏輯,也可以知道,康德認為,因
果律和其他的範疇(他發現的十二個),包括時間和空間,都只有人類才有。

我認為,康德的錯誤是明顯的。因為人類的某些哲學範疇概念,顯然在動物身上也
有,如因果,時空等(我在前文里舉例了)。破壞比建設容易。否定一個觀念,比提
出一個新觀念容易。但重要的問題,是新的創立,因為立起來,要能夠經得住很多
批評。

範例哲學如何看待因果律呢?

如果因果律不來自自然界,或客觀世界,如亞氏所說。自然律也不來自“先天”,
如康德所說。自然律是個真真切切的事實,它究竟是從哪裡來的呢?範例哲學認為,
因果律來自“語言”和“語言的交流”。從範例的觀點看,語言是思維的範例。語
言對於思維,如同萬物對於造物主(上帝),都是範例。同樣作為範例,語言同與其
他萬物的地方,比如,語言可以產生悖論,自然界也可以產生畸形。但他們不同的
地方在於,自然界是一個“被動”的事物,而語言,是一個“主動”的事物,一個
主體。所以語言可以產生因果律,自然界則不行。

不論動物還是人(這裡先不考慮植物),能用一種“信號系統”進行交流,如海豚,
鯨魚或蜜蜂。當人作為動物的時候,首先可以發出聲音。這些聲音,無論出於驚恐,
喜悅,憤怒,還是無聊,都是一種表達。當人類的表達剛開始,很長時間,可能是
此起彼伏,各唱各的調,彼此沒有互相呼應。當有一日,一個人看見一隻老虎跑過
來,他表達自己的驚恐時,喊了一聲“虎”,被另外幾個夥伴聽到和看到了。老虎
撲上去抓住一人吃掉了,其他人見勢不妙都跑了。從此以後,只要有人喊“虎”,
其他人立刻逃跑 - 這就是產生了“因果的聯繫”。動物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尤其
是人具有不但是一個主體,還具有思維的抽象能力,所以人們抽象出“因果律”的
概念。

當亞氏提出這個範疇之後,他誤以為因果律是在自然中,如同中國人認為的“無風
不起浪”一樣。這說明,人類的認識能力的普遍性。這種能力的發展和提高,在西
方結出了後來豐盛的果實,此是後話。


瀏覽(1391) (0) 評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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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2 22:44:56
康德的結論明顯錯誤,如時空是先天範疇的結論,你跳過他的推理也問題不大。我又寫了一帖關於認識論的,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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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20:43:01
兔子解釋老康“我們既然有關於客觀世界的觀念,說明這個觀念既範疇本來或天生就在主體中”與老康同,“所以主體的範疇等同客體。時空,因果等範疇就是如此”我不確定。

我想我對康德這方面的工作有點知道了,一句話就是“填空空”,還沒填好(像黑格爾所說)。 老幾最煩黑格爾老頭,康德這方面不如老黑,也不值得再琢磨下去了。兔子直接介紹範例哲學得了,需要時回頭再說。

另外,“超驗”一詞不很符合康德原意,“預驗”可否?康德是“預先假設”,啥也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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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20:10:27
囉嗦了半天,老康看起來就做了一件事,即對認知的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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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18:58:55
懂了。predetermined pattern.

今天事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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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2 17:01:45
你熟悉目前常用的計算機語言嗎,如Java,.net,C 或者任何object-oriented language? 如果你熟悉,你就知道如何"launch an instance",this Instance is called “範例”。

你可以將是將是上帝想象成寫程序的人,世界一切可感知的事物都是他的“範例”。

你還可以這麼看,做糕點有要用模具。這個模具的每一個糕點烤出來,就是一個“範例”。範例的一切性質,都是事先定義好的。

概念清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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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15:46:34
對哲學概率化的問題昨天只說了個引子。稍後再論。想趁着餘溫先把有關問題聯起來。時間主要消耗在反覆熟悉專業詞彙上。有些關鍵詞中英文不盡一致。

有一基本問題 -

“範例”確切的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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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03:34:22
“我請教你,為什麼你多次認為以概率方法解釋因果律非常不妥?”
這一開始是從我自己工作中體會的。我經常會接手一些別人包括我自己認為不大可能有解的實際問題,最後都找到答案了。在一開始時我經常會用概率方法來打馬虎眼。

“我怎麼覺得再好不過了?”方便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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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2 02:56:12
“有你的,老幾!這是本科4年哲學訓練才考慮的問題,您是一點既通啊!”
別忙着夸,腦子還漿着吶。

“康德的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似乎是這個意思:我們既然有關於客觀世界的觀念,說明這個觀念既範疇本來或天生就在主體中,所以主體的範疇等同客體。時空,因果等範疇就是如此。”
康德的部分沒怎麼看,上來一堆生詞定義,頭大,明天接着看。再論。

“我說"語言"是主動的,意思是,使用語言者本身都是主體。沒有語言者,既為被動客體。語言是廣義的,如動物有肢體語言。”
-語言上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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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2 00:37:39
我請教你,為什麼你多次認為以概率方法解釋因果律非常不妥?我怎麼覺得再好不過了?我一定漏掉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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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2 00:30:00
萬維網管,
能不能在尾貼後也安置一個"發表意見"的控制?因為跟貼太長以後,再放新帖十分困難,必須回到開使去找加帖控制按鈕,太不方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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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2 00:11:30
你先慢慢琢磨康同學如何推導出範疇,對我來說,你如我一樣感到康的範疇說僅來源於人類,明顯錯誤也就夠了。我們就可以進入範例哲學了。

我說"語言"是主動的,意思是,使用語言者本身都是主體。沒有語言者,既為被動客體。語言是廣義的,如動物有肢體語言。
最後,因果律來源於"語言及語言的交流",這是範例哲學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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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2-08-01 23:45:06
有你的,老幾!這是本科4年哲學訓練才考慮的問題,您是一點既通啊!
別理會不信服的推理,集中在主要問題上。
康德的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似乎是這個意思:我們既然有關於客觀世界的觀念,說明這個觀念既範疇本來或天生就在主體中,所以主體的範疇等同客體。時空,因果等範疇就是如此。

老嘎去星辰那邊看打架還沒回來,我們別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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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22:38:10
"休謨在哲學上對因果律的發現,等同伽利略物理學上對亞氏落體定律的否定,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使人類從古代想當然對權威和習慣的迷信中解放出來。"

休謨老頭有兩下子,老幾先崇拜一下。我覺得休謨因果問題在邏輯上的不圓滿的真正意義, 是與羅素悖論互為佐證了邏輯系統的不完備性。弄不好是羅素撿了休謨老頭的皮夾子也未可知(姓羅的一慣表現如何?有無劣跡?)

前已說過三論無一論。羅素的公理假設勉強算個半論。最臭莫過概率論!勸兔師切莫再用。科學家用概率迫不得已。哲學家用概率整個腦殘!

滿瓶不想,半瓶逛盪。以上休謨學習匯報完畢。(特想看老嘎的學習匯報。)

可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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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9:54:58
看不成了。會頭接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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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9:46:24
邏輯實證主義由於對休謨問題的三派不同解釋都等於沒解釋。

另看來兔子哲學家在這個問題上是比康德老頭要高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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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9:28:18
孩子是好孩子,該學的都學了。推理太差,看不下去了。這教授也是誤人子弟。

轉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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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9:15:34
"雖然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之上,否認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和必然性" 從介紹看,我不認為休謨否認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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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9:10:39
底子太差。仍然在學習朴文。對休謨的基本理論論述的很好。在“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的缺陷與合理因素”上缺乏說服力。當然本科論文做到這樣已經很好了。

邊學邊匯報。

繼續學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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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時間:2012-08-01 18:28:33
有些亂碼,再請看下面:
==============

“「超驗方法」是 [純粹理性批判] 一書的中心主題。這方法是在指出研究人類知識的一個途徑。但不是研究客體 (認知對象) 臨現於我們認知官能前面時,所實際發生的現象,而是研究使這些現象可能發生的先驗 (a priori) 條件 —— 亦即使經驗成為可能的先決條件 —— 這些條件也就是使我們透過認知官能產生知識的先決條件。康德自己最初所使用來描述這個方法的一張圖像,或許可以使這個不易讓人了解的思想變得平實易懂一些。他說:客體 (認知對象) 透過我們的感官讓我們接收到的印象 (impressions或譯「影像」) 僅是一種「純資料」(the raw material),我們的「悟性」(understanding或稱「理解官能」) 隨後用這些純資料做為原料,從事加工過程,而產生出知識來 3.。悟性 (理解官能) 是使用它自己的「機械裝置」—— 範疇 (categories) 屬這「機械裝置」中的一部分 —— 來從事生產知識的加工過程的。範疇並非由經驗產生,?是固定存在於悟性 (理解官能) 之中的:悟性 (理解官能) 就像是範疇的「出生成長的故鄉」4.。我們由感官得來的純資料,只有透過範疇這一裝置才可使客體 (認知對象) 經過加工手續變成知識。探討這些使知識成為可能的先決條件 —— 這些條件是什麼?這些條件如何發揮其功能?這些條件又是怎樣使其發揮的功能產生實效?—— 康德稱這個探討是屬「超驗」的探討。他很謹慎地把「超驗的」 (transcendental) 和「超越者」(transcendent) 兩個詞彙劃分清楚;後者屬於那些人類任何經驗都不可達到的領域中的概念,所以這些被稱做「超越者」的事物也就是不可證明,無法確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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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時間:2012-08-01 17:59:45
我是這麼看,

休謨在哲學上對因果律的發現,等同伽利略物理學上對亞氏落體定律的否定,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使人類從古代想當然對權威和習慣的迷信中解放出來。

關於康德,請看下面: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民國九十七年三月),37-82
©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劉創馥*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康德的「超驗」概念,由此展開討論「超驗認知」
的理論問題。所謂「超驗認知」是有關認知能力本身的先驗認知,包
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時空範疇條件等。雖然康德的超驗哲學以
研究主體的認知能力為核心,以解釋客觀經驗和知識的可能性,但是
這些「超驗認知」本身的理論地位卻不甚清楚。一方面,它們不能是
透過內感而得到關於「現象我」的描述,因為這些最多只是經驗認知,
不能作為超驗哲學的基礎;另一方面,康德又批判傳統理性心理學,
認為我們不能僅透過理性推論而得到關於「本體我」的先驗認知。對
康德而言,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驗的「自我認知」,但他卻容許智性的「自
我意識」,即「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由於缺乏相應的內感,超
驗統覺本身還不算是認知,但透過反思的抽象和比較活動,我們能分
析認知結構。不過超驗認知並非直接關於人類這個物種的認知機制。
康德的超驗哲學不是認知科學或超驗心理學,而是對於有限理性者的
認知結構的概念分析。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劉創馥

超驗哲學與超驗概念
康德哲學一般稱為批判哲學(critical philosophy)或超驗哲學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1,兩者都是康德自己的用語。「批判哲學」
雖與康德的「三大批判」互相呼應,康德卻似乎更喜歡「超驗哲學」這
個稱謂。看過康德著作的人都會察覺到康德鍾愛「超驗」2一詞,甚至近
1 本文會在重要的翻譯概念旁加上原文用語,讓讀者能夠清楚知道概念所指。康德的原著是德
文。但若只引德文,可能對眾多不懂德文的讀者無甚幫助;若只引英文翻譯,又可能不夠準
確;若德英皆引,又稍嫌累贅。因此,本文會在英文翻譯完全清楚可靠時,只引英文概念(如
「超驗」( transcendental )), 不然, 則在英文翻譯後加上德文( 如「認知」
(cognition/Erkenntnis))。
2 本文把「transzendental」翻譯為「超驗」,這個選擇當然會影響相關概念的翻譯,包括
「transzendent」與「a priori」將分別譯為「超越」與「先驗」。在漢語的康德翻譯中,「a priori」、
「transzendental」和「transzendent」很多時(尤其在中國大陸)分別翻譯為「先天」、「先驗」
與「超驗」(鄧曉芒,2005);亦有少數學者認為應把「transzendental」譯為「超越論的」
(「transzendent」則譯為「超越的」),以配合謝林和胡塞爾等人對於「transzendental」概念
的進一步發揮(倪梁康,2004)。普遍把「transzendental」和「a priori」分別譯為「先驗」
和「先天」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亦會產生一些困難。首先,「先天」基本上有「天生」、「與
生俱來」之意,但「a priori」在康德的用法中卻沒有「與生俱來」的意思。「a priori」是拉
丁文,字面意思為「由先前而來」(from what is before),康德把「a priori」本身「先於」的
意思,由時間上的「先於」,改為概念上、邏輯上的「先於」。康德的「a priori」明顯地表示
「概念上先於經驗」,亦即「獨立於經驗」的意思。故「a priori」應譯為「先驗」,代表「概
念上先於經驗」,而非「先天」;而「a posteriori」亦應譯為「後驗」,即「概念上後於經驗」,
4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乎僻好。似乎所有能表達其哲學獨有特質的概念都可被冠上「超驗」之
名,如「超驗認知」、「超驗邏輯」、「超驗分析」等等,多不勝數。到底
「超驗」概念的意思是甚麼呢?其實這並不容易準確說明。本文嘗試首
先整理這個概念,揭示並疏解康德哲學中一些結構性難題,從而導出和
分析康德哲學中一個非常關鍵、又非常困難的問題──「自我認知」
(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的問題。
在康德哲學中,「超驗」一詞用以描述眾多不同的概念,但其用法並
非完全一致,它至少有幾個不同的意思。然而,「超驗」最根本的意思是
表達一種特殊的「認知」(cognition/Erkenntnis)3,即「超驗認知」。在
《純粹理性批判》4中,康德有以下較直接的定義:
而非「後天」。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康德以一系列獨特的概念討論知識問題,其中一個主要
目的,正是要以新的角度和語言,超越傳統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的論爭。當中要克服的一個
難題就是有關先天觀念(innate ideas/eingeborene Ideen)的論爭,康德不再糾纏於有沒有一
些觀念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關心那些獨立於經驗的概念如何可以普遍有效地應用到經驗之中
(參看筆者另一篇論文中討論康德的部份:劉創馥,2006: 104–6)。所以,如果用「先天」
翻譯「a priori」,則可以用甚麼字詞翻譯「innate/eingeboren」呢?既然「a priori」應譯為「先
驗」,則「transzendental」當然不能譯為「先驗」。「超驗」一詞是「transzendental」最恰當的
翻譯,可分別與「先驗」(a priori)與「超越」(transzendent)互相呼應。以「超驗」翻譯
「transzendent」亦未嘗不可,只是稍嫌有點翻譯過度,譯為「超越」已經足夠。因為
「transzendent」是與「immanent」(「內在」)相對,正如其相應的動詞「transzendieren」 (to
transcend)一樣,它不一定指超越於經驗之外或以上,只表示「超越」的意思。反而
「transzendental」一字既源於「transzendent」而有「超越」的意思,在康德的獨有用法中,
又有先於經驗並反過來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意思。因此,「超驗」一詞包含指向經驗的意思是
必要的。本來「先驗」也是不錯的翻譯,但它用來翻譯「a priori」更為恰當。
3 本文把「Erkenntnis」翻譯為「認知」,而非「知識」;因為「知識」一詞應用以翻譯康德另
外一個德文字「Wissen」。「Erkenntnis」與「Wissen」意思相近,卻有細緻差異:「Wissen」
較靜態地表示所知的東西,而「Erkenntnis」則有獲知、認識到的意味。它們所相應的動詞
也是如此:「Ich weiß, daß…」和「Ich erkenne, daß…」分別可翻譯為「我知道……」和「我
認知到……」。雖然影響深遠的Norman Kemp Smith 的《純粹理性批判》英語翻譯把
「Erkenntnis」和「Wissen」都譯為「knowledge」 (cf. Kant, 1968),但較新的譯本(包括
Werner Pluhar 以及Paul Guyer 與Allen Wood 的譯本)都把「Erkenntnis」譯為「cognition」
(「erkennen」譯為「to cognize」),「Wissen」譯為「knowledge」(「wissen」譯為「to know」)
(cf. Kant, 1996; 1998)。
4 Critique of Pure Reason/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1781/1787)。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3
所有不處理對象,而是處理我們對於對象的認知方式(mode of
cognition/Erkenntnisart),並當這種方式先驗地(a priori)可能,
這種認知我稱之為超驗的。這類概念的體系可以稱為超驗哲
學。(B 25)5
更詳細的說明見於「超驗邏輯」引論:
並非任何一種先驗認知都必須稱為超驗的,只有那些我們以之認
知某些表象(直觀或概念)僅僅先驗地使用或先驗地可能,以及
它們之所以如此的先驗認知,才須稱為超驗的(即認知的先驗可
能性或其先驗使用)。因此空間或任何有關空間的先驗幾何學規
定,都不是超驗表象(representation/Vorstellung),而能稱為超驗
的,只有有關這些表象根本不是來自經驗源頭的認知,以及這些
表象如何還能先驗地與經驗對象相關的可能性。同樣地,空間於
對象一般的使用也是超驗的,但如果這使用僅限於感官對象,則
是經驗的。因此超驗與經驗之別,僅屬於認知的批判(critique of
cognitions),而跟認知與其對象的關係無關。(A 56–7/B 80–1)6
5 本文所有康德引文都是筆者直接由德語「學院版」(academic edition/Akademie-Ausgabe)的
《康德全集》翻譯出來的(Kant, 1900ff.),但需要時亦有參考鄧曉芒和李秋零的翻譯。所有
《純粹理性批判》的引文都按慣例,以A/B 分別代表該書第一和第二版的頁次;而其他康德
著作則按照Kant-Studien 的建議以AA 代表「學院版」的《康德全集》,再附上卷次和頁次。
6 至於達至超驗認知的那些推論,康德稱之為「超驗證明」(proof/Beweis):「在超驗認知中,
只要它僅與知性概念相關,這種導引(guideline/Richtschnur)就是可能經驗(possible
experience/mögliche Erfahrung)。這種證明並不顯示被給與的概念(例如所發生事情的概念)
直接導向另一概念(原因的概念),因為這類過渡將是一種根本不能辯解的跳躍。反而它顯
示若沒有這種連結,經驗本身以至經驗對象將成為不可能。所以這種證明必須同時顯示,綜
合地和先驗地達到一些對於事物、而本來不包括在其概念中的認知的可能性。」(A 783/B
811)
4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在《未來形上學導論》7中,康德還補充說明:「『超驗』一詞……於我從
不意指我們的認知與事物的關係,而僅指認知與認知能力(faculty of
cognition/Erkenntnisvermögen)的關係」(AA 4: 293)。綜合以上引文,
康德心中的所謂「超驗認知」應有以下幾個特性:
一、它並非經驗,而是先驗的。
二、它不僅是先驗的,而且是相關表象所以能夠先驗地被使用的基
礎,從而解釋先驗認知本身的可能性。8換言之,超驗認知是一種有關先
驗認知本身如何可能的先驗認知, 甚至可以說是一種自我指涉
(self-referential/selbstbezüglich)的先驗認知。9
三、透過解釋先驗認知的可能性,超驗認知亦為人類整個知識領域
奠基,亦即解釋經驗世界的客觀性(objectivity);換句話說,超驗認
知是解釋客觀、有規律的經驗如何可能的認知。10在《形上學的真正
7 Prolegomena 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 that will be able to come forward as
Science/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die als Wissenschaft wird auftreten
können(1783)。
8 康德有關「形上」和「超驗」的區分正能表達「超驗」與「先驗」之別:在「超驗感性論」
中,有關時間與空間的「形上闡明」(exposition/Erörterung)旨在說明時空表象的先驗性質,
而「超驗闡明」則解釋這些先驗性質如何令其他先驗認知(如幾何學)成為可能(A 23/B 38;
B 40)。同樣,在「超驗邏輯」中,有關範疇的論證有「形上演釋」(metaphysical deduction)
和「超驗演釋」之別(B 159)。前者只負責證明哪些是知性的先驗概念;後者則要完成更艱
鉅的工作——解釋先驗範疇如何能普遍有效地應用於經驗對象,證明它們的客觀有效性,並
藉此建立先驗綜合知識的基礎。
9 Rüdiger Bubner 特別強調「自我指涉性」(self-referentiality/Selbstbezüglichkeit)在康德超驗
論證中的核心地位(Bubner 1974: 22; 1975: 461–62; 1982: 317)。
10 這點亦對應於康德「超驗」概念的一個淵源:康德故意在經院哲學中的「transcendent」(超
越)概念後面加上「-al」,而成為「transcendental」,這正顯示他的超驗哲學與傳統的超越形
上學(transcendent metaphysics)的微妙關係。超驗哲學與傳統的形上學一樣是先驗和獨立
於經驗的,但前者不似後者那樣「超越」於經驗世界之上,也不指向現象界背後的那個所謂
本體或物自身世界,而是剖析那些獨立於經驗、又是構成經驗所以可能的條件(conditions of
the possibility of experience/Bedingungen der Möglichkeit der Erfahrung)。經驗的可能性正是超
驗哲學的核心關懷。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5
進展》11一文中,康德甚至明言:「超驗哲學的最高任務在於〔解釋〕:
經驗如何可能(How is experience possible)?」(AA 10: 275)。
四、既然超驗認知是一種解釋先驗認知和經驗本身如何可能的認
知,它顯然並非一般認知那樣直接關於對象,而是關於我們對於對象的
「認知方式」,即一種關於知識論(epistemology)的認知。如果一般經
驗認知可被稱為「對象認知」(object-cognition),則超驗認知就是「後
設認知」(meta-cognition);它們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討論層次。
五、超驗認知作為一種先驗的後設認知,它研究的對象顯然不是經
驗對象一般,而是所有對象認知和客觀經驗所假設的條件。康德的其中
一個理論突破是:這些條件不可能由經驗給予,只能屬於我們主體的「認
知能力」。因為所有對象認知和經驗無可避免地受著我們的認知結構所規
範,所以認知能力及其基本結構的研究正是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的
可能性的鑰匙。因此,超驗認知並不指涉一般對象,而是一種「自我指
涉」的認知,研究那些令對象認知成為可能的能力。在這個意義下,超
驗認知的「對象」就是我們的「認知能力」本身。
以上五點大致綜合了康德「超驗」概念的核心內容,不過它們充滿
內在困難。我們有理由懷疑到底有沒有任何認知能夠符合以上五點,配
得上「超驗認知」之名。這跟康德的「先驗綜合判斷」(synthetic a priori
judgments)所牽涉的困難可謂同出一轍。到底有沒有判斷既是綜合、又
不是源於經驗的呢?康德的超驗概念亦隱含相似的困難,只是相關於另
一組理論要求而已。
11 What Real Progress has Metaphysics made in Germany since the Time of Leibniz and
Wolff?/Welches sind die wirklichen Fortschritte, die die Metaphysik seit Leibnizens und Wolff’s
Zeiten in Deutschland gemacht hat?(1804)。
4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最主要的衝突在於超驗認知既是先驗的,又要關涉於主體的認知能
力。康德認為只有這類認知才能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的可能性。因
此,批判地研究人類自身的認知能力(即廣義的理性),正是整個超驗哲
學最核心的工作。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定性其任務如下:
它是對理性的要求,令其重新從事所有理性工作中最艱鉅的,即
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的工作,並且成立一個
法庭,在其合理要求中保障理性,並對於所有無根據的僭妄主張,
不以強權命令,而能依理性自身的永恆不變法則來處理。而此法
庭不外乎是純粹理性批判本身。(A XI–XII)
超驗哲學的核心是認知能力或理性的自我認知。在《純粹理性批判》中,
有關認知能力本身的認知包括以下幾點(cf. Hatfield, 1992: 212):
一、對於人類的認知能力,康德有層次分明的架構。12對於知識之
建構,以感性(sensibility/Sinnlichkeit)和知性(understanding/Verstand)
的區分至為關鍵。康德雖然一再強調它們是兩種互相獨立的認知能力,
但他亦曾暗示感性和知性「也許來自一個共同、但不為我們所知的根源
(root/Wurzel)」(A 15/B 29)。
二、感性和知性是構成認知的兩種來源,它們各有獨特的形式結構:
外感的先驗形式是空間,內感的先驗形式是時間,而知性的先驗形式是
12 對康德而言,人類的認知能力分為上層和下層(upper and lower faculty of cognition),對應
於自發性(spontaneity)與接收性(receptivity)。上層認知能力再分為理性和知性;而理性
和知性之中,有判斷力(power of judgment/Urteilskraft)作為中介。下層認知能力主要指感
性,不過亦包括作為知性和感性中介的想像力(power of imagination/Einbildungskraft)(B
151);而感性可以再分為內感(inner sense)與外感(outer sense)。以上的劃分只屬於認知
能力的內部結構,即整個人類心靈的其中一個部份。事實上,康德有一個更整全的架構,把
人類的心靈分為三種基本能力:認知能力、快樂與不快的感覺(feeling of pleasure and
displeasure/Gefühl der Lust und Unlust)和意欲能力(faculty of desire/Begehrungsvermögen),
亦即一般所謂「知、情、意」的三分(AA 20, 245ff.)。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7
一些純粹的根源概念(ancestral concepts/Stammbegriffe),亦即範疇
(categories)。
三、感性和知性有其獨特的咦鞣椒ǎ焊行災苯酉嚓P於對象,接收
感覺與料;知性則哂酶拍鈄髖袛啵窗巡煌謀硐蟀湊找巹t結合起來,
這就是康德所謂的綜合(synthesis)。
四、既然超驗哲學必須分析整理以上認知能力的結構和關係,我們
必須能夠以某種途徑把握認知能力的區分、結構和咦鞣椒ǎ歡檔濾劈br>乎正面地肯定我們有這種能力,承認我們能夠意識並把握到認知心靈的
上述特性。這點正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此外,超驗認知還包括一系列在此之上建立的先驗原則。總括而言,
前三點顯然屬於康德超驗哲學的核心理論,第四點則是前三點必須預設
的條件,但這就是困難所在。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花了大量篇
幅討論我們如何能認知客觀的經驗世界、認知種種經驗對象,卻沒有深
入討論我們如何能夠認知這個認知主體及其認知能力本身。這種「自我
認知」卻正是超驗哲學的核心工作。對於這個問題,眾多康德學者或有
不同的解釋和評價,但大概都會贊同H. J. Paton 的判斷:「不幸地,康德
的自我知識理論(doctrine of self-knowledge)是其哲學中最晦澀和最困
難的部份」(Paton, 1958: 233; cf. Allison 1983: 255; 2004: 276)。
自我認知與超驗反思
「認識自我!」(know thyself)是哲學自古以來的格言,實踐起來
卻殊不簡單。每個人都有其「自我」,當「我」去認識世上各種各樣的事
物,難免受制於這個「我」的眼光和視野。就算我們同意笛卡兒的說法,
把「我」視為一切認知的基點,但我又如何認知這個「我」自己呢?「我」
4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好像是最直接的、最不可懷疑的,但又不是最容易認識的。康德如何得
知我們的認知能力分為感性和知性呢?他如何支持這個判斷呢?這個判
斷的理論地位又是甚麼呢?
我們可以比較:例如,人類的感官功能有五種,分別為視覺、聽覺、
觸覺、味覺和嗅覺,即五官。康德其實亦有仔細討論這五官,雖不見於
《純粹理性批判》,卻見於另一著作《實用角度的人類學》13。該書的第
一部份就處理人類心靈的知情意三種能力。對康德而言,五官也是認知
能力的一種,屬於感性能力中的外感(outer sense),亦即身體感知(bodily
sensation/Körperempfindung),而身體感知又再分為兩種,分別為「生命
感知」(vital sensation/sensus vagus)與「器官感知」(organic sensation/
sensus fixus);而器官感知就是指我們的五官(AA 7: 153ff.)。康德相當
細緻地分析五官,但是為甚麼五官不是先驗認知條件的一部分呢?為甚
麼不屬於「純粹理性批判」,而只屬於「人類學」呢?
人類有哪些感官功能當然跟人類的可能經驗有密切關係。若人類沒
有發展出視覺,我們便不能認知和想像甚麼是顏色;若人類沒有發展出
聽覺,我們便不能感受(和享受)音樂,其他三種感官亦然,帶給我們
一些獨特而互相不能比較的感覺性質。進而言之,若我們發展出一些只
有其他動物獨有的感官功能,我們或許就能擁有一些牠們所獨有的感
覺,如蝙蝠所能感知到的超聲波。那麼我們可否說五官是人類認知的先
驗條件呢?它們的形式不是規範了我們的可能經驗的基本特性嗎?康德
的《純粹理性批判》的確沒有把五官納入討論之中,因為康德認為,它
們不屬於人類認知的先驗條件。它們是人類的某種認知條件,但卻並非
先驗的。
13 Anthropology from a Pragmatic Point of View/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 (1798)。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9
人類之所以有視覺、聽覺、觸覺、味覺和嗅覺這五官完全是一個偶
然的經驗事實,這取決於人類和其他生物的實際生存需要和演化歷史。
另一個可能世界中,人類可以有不一樣的五官,或只有四種感官,又或
發展了第六感,這一切都不僅邏輯上可能,而且是物理上可能,可以成
為事實。當然我們不能想像人類沒有任何感知功能,即一種感官也沒有;
倘若如此,則人類完全沒有認知和溝通的可能。不過我們有多少種和有
那些感官卻是偶然的。例如人有雙手雙腳、能夠直立行走,這些描述是
人類作為經驗世界的一個物種實際上擁有的某些特質。這些描述是經過
經驗觀察而得知的,所以它是經驗世界的一些事實,而不是構成經驗世
界的一些先驗條件。
由此觀之,「視覺、聽覺、觸覺、味覺和嗅覺是人類的五種感官功能」
跟「感性和知性是人類認知的兩個來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判斷或命題;
前者是經驗認知,而後者則應是先驗或超驗認知。問題是:後者真的是
先驗的嗎?我們到底如何確定感性和知性之分呢?如何確定它們的先驗
形式呢?有關這些問題,康德自己的立場甚為曖昧。康德似乎認為,有
些問題不是人類理性或超驗哲學所能解答的,這包括「為甚麼」時空和
十二範疇分別是感性和知性的形式條件:
我們的知性只能透過範疇,並僅通過這些種類和數目的範疇才能
先驗地產生統覺(apperception)的統一,有關這特質我們不能進
一步提供理由,正如我們不能進一步解釋為何僅有這些,而不能
有其他作判斷的功能(functions for judgment),以及為何時間和空
間是我們的可能直觀的唯一形式。(B 145–6; cf. AA 8: 249–50)
這個註腳反映了康德哲學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承認人類認知之中一些
不能超越的限制,即人類理性的有限性(finitude of human reason/
50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Endlichkeit der menschlichen Vernunft)。對康德而言,有些問題根本沒可
能有答案,康德並不冀求一個笛卡兒式的起點,作為一切知識問題的終
極基礎。然而,我們可以追問,即使康德不能解釋為甚麼只有時空和十
二範疇是感性和知性的先驗形式,他最少也要解釋時空和範疇的先驗形
式地位。就算不能解釋「為甚麼」只有它們是認知的先驗條件,最少也
要證明它們「的確」是認知的先驗條件。
因此,康德似乎要假定我們對於認知主體本身有一定的把握能力,
而且這種把握有別於一般經驗的自我認知方法。但到底那是一種甚麼方
法呢?是一種獨特的內省(introspection)嗎?這類有關超驗哲學本身如
何可能的「後設」問題,康德的取態一貫含糊,唯一似乎正面處理這個
問題的是「超驗分析」最後一章有關「反思概念」(Concepts of Reflection)
的附錄。康德這樣說明「反思」活動:
反思(reflexio)並非與對象本身相關,從而由對象獲得概念,而
是一種心靈狀態(state of mind/Zustand des Gemüts),在其中我們
開始去找出那些我們由之能達至概念的主觀條件。反思是被給與
的表象與我們各種認知來源的關係的意識,唯有通過這種意識,
表象的相互關係才能正確地確定。(A 260/B 316)14
這篇附錄中,康德的主要批評對象是洛克和萊布尼茲,他們分別是傳統
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代表人物。康德指出,雖然他們哲學立場相異,
但是犯了同樣的根本錯誤,就是忽視了感性和知性的基本區分,以致他
們只各自把握到問題的一面:「一言蔽之,萊布尼茲把現象智性化了
14 在德語中,「Reflexion」與「überlegung」意思並不完全一樣,但在康德的用法中,它們基
本上是同義的,所以本文亦把它們都譯為「反思」。康德的英文翻譯一般都把它們譯為
「reflection」,只有Werner Pluhar 分別把「Reflexion」譯為「reflection」,「überlegung」譯
為「deliberation」 (cf. Kant, 1996)。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1
(intellectualized),正如洛克……把知性概念全都感性化了(sensualized)
一樣」(A 271/B 327)。若要超越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論爭,康德認為
最重要的一步是確認清楚感性和知性的根本差別。故此「反思」的主要
工作就是要分清哪些心靈的表象是屬於感性、哪些是屬於知性的,從而
正確地斷定表象之相互關係。這種針對感性和知性之別的反思活動,康
德稱之為「超驗反思」:
所有判斷,以至所有比較都需要反思,即對於被給與的概念所屬
的認知能力(power of cognition/Erkenntniskraft)的辨別。那種讓
我能把表象一般與進行比較的認知能力作比較,和讓我能辨別這
些表象在其相互比較中是屬於純粹知性抑或感性直觀的行動
(action/Handlung),我稱之為超驗反思。(A 261/ B 317)
由此觀之,超驗反思在整個超驗哲學中負起關鍵的角色,它可說是研究
認知能力的咦鰮l件(operational condition);它是一種「心靈狀態」,讓
我們能意識到各種表象與認知能力的關係,讓超驗哲學這種對於認知能
力的自我審視成為可能。15不僅如此,康德甚至認為反思內在於一切判
斷,即使我們不故意去「研究」判斷真假背後的理據,要能判斷真假本
身已需要反思;16反思根本就是思維之所以為思維不可或缺的部份。
15 「超驗反思」活動對於整個康德的超驗哲學顯然甚為關鍵。可惜,極少康德學者仔細討論這
個課題。其實,有關「反思概念」的整篇附錄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具有相當獨特的理論地
位,因為它專門處理一些非常基本的咦鞲拍睿ā感問健梗╢orm)與「質料」(matter)
的區分等。Kenneth R. Westphal是少數注意到「超驗反思」概念如何重要的康德學者(Westphal,
2004: 12–35)。
16 在其中一個《邏輯學講演錄》(Lectures on Logic/Vorlesungen über Logik)中,康德這樣分析
「反思」和「研究」:「反思(reflecting/überlegen)有別於研究(investigating/Untersuchen)
和研究(investigation/Untersuchung)。反思就是把事情跟知性的規律作比較,研究則其實是
間接地反思。對於眾多事情,我們可以無需研究就能認知甚麼是真,甚麼是假。然而,反思
(reflection/überlegung)對於任何一個判斷來說都是必須的」(AA 24: 161)。
5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Dieter Henrich 亦因此(在討論康德的超驗演繹的背景下)指出:「反
思是理性的一個先決條件(a precondition of rationality)」(Henrich,
1989: 42)。
這種必然內在於思維活動的反思是一種甚麼樣的「意識」呢?這種
讓我們能夠把握表象與認知能力的關係的反思是一種甚麼樣的自我認知
呢?對於「自我意識」概念,康德在《形上學的真正進展》中有較詳細
的分析:
「我意識到我自己」是已經包含雙重「我」的思想:我作為主體
和我作為對象。……不過,這並不意指雙重人格(dual personality/
doppelte Persönlichkeit),反而只有這個思想和直觀的我才是人
(person),而那個作為對象被我直觀的我卻如其他外在對象一樣
是物件(thing/Sache)。對於首意義下的我(統覺主體),即邏輯的
我,作為先驗表象,我們絕對沒可能有任何其他認知,有關它是
甚麼,有甚麼本質特性……。對於次意義下的我(作為知覺主體),
即心理的我,作為經驗意識,我們可以有多種認知;在其中作為
內在直觀形式的時間就是那種作為所有知覺和其結連的先驗基礎
的形式,對於這些結連的把握(apprehensio)是按照主體被影響
的方式,即時間條件,透過感性的我(the sensory self/das sinnliche
Ich)被智性的我影響令這些條件被納入意識之中。任何自發的內
在心理觀察都可以成為我們的證據和例子,顯示事實確是如此。
因為這需要我們透過注意力去影響內感,有時甚至費神至
極……,始能在我們自己的直觀中認知內感給我們的東西;這些
直觀僅令我們把握到如我們呈現那樣的自己。而那個邏輯的我雖
然在純粹意識中指示那個如其在自身那樣的主體,即不是作為接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3
受性,而是純粹自發性,但對於它的本質我們仍不能有任何其他
認知。(AA 10: 270–1)
這種自我意識的理解其實甚為創新。跟傳統笛卡兒式的想法不一樣,康
德不認為自我意識是直接的;我所能夠認知到的自我跟其他外物一樣受
制於感性的形式條件,呈現的不是「我自身」或「本體我」(noumenal
self),而只是「現象我」(phenomenal self)。康德區分兩個不同的自
我:一個是思想的我,作為意識主體;另一個是被感知的我,作為內感
對象。前者是真我而卻不可知,後者可知卻只為物件。顯然,這個二
分法按照康德超驗觀念論(transcendental idealism)的一貫立場,區
分現象與物自身。我們僅能得到現象的知識,永不能認知物自身;我
們亦只能認知那個作為經驗世界一部份的現象我,而並非現象背後那
個我自身。
我們僅能通過內感認知現象我,這是否表示作為超驗哲學咦鰮l件
的反思不外也是一種內感呢?跟外感一樣,內感也是被動地受到刺激而
引起的,而引起內感的源頭正是內在於認知能力的知性。知性是主動的
自發能力,感性是被動的容受能力,知性在其綜合結連活動之中影響感
性,因而產生內感。17這亦表示,透過內感所呈現的並非知性或思維那
種主動能力本身。康德就清楚指出「內感不是純粹統覺,即對人所行之
事的意識,因為這屬於思維能力;內感是當人被其自身的思想活動所影
響時,對於他所遭受的狀態的意識」(AA 7: 161)。但是知性與感性既然
屬於同一個認知主體,為甚麼知性的活動要透過感性才能表現,而不能
17 「規定內感的是知性與其結連直觀雜多,即將之納入統覺的原始能力……。在想象力的超驗
綜合這名稱下,知性於被動的主體(知性是這主體的能力)上實行一種行動,而我們可以有
理由說,內感是由這種行動所引起的(affected)。統覺及其綜合統一與內感根本不是同一回
事」(B 153–4)。不過,康德自己亦承認這種「內感」概念有點奇怪,甚至乎是弔詭(B 152)。
5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直接呈現呢?「因為知性在我們人類本身並非直觀能力(power of
intuitions)」(B 153)。人作為有限理性者(finite rational being/endliches
vernünftiges Wesen),其知性之為知性,正因為它獨立於感性,只有主動
的結連綜合能力,沒有被動的接收能力;唯獨上帝般的「無限理性」者才
可能夠逾越知性和感性的區分,二合為一,直接把握對象及其自身。因此,
康德區分知性和感性,已決定了我們只能透過內感這個間接方式認知自
我,只能認知透過感性所表現的思維活動;一旦通過感性,認知即受制
於時間這種感性形式條件,並且成為經驗現象的一部份(A 22–3/B 37)。
內感所提供的自我認知是後驗的自我認知,沒有先驗認知的必然
性。不僅如此,這些後驗自我認知的可靠性還比不上對於一般外在對象
的認知。在經驗層次,康德基本上同意休謨關於自我意識的判斷,認為
我們根本感知不到一個確定的、具實體性的自我。18要確立一個固定常
存的對象,其實需要空間表象所提供的並存關係,但「因為那些內在經
驗不似那些對於空間中對象所有的外在經驗一樣,在空間中對象呈現為
互相並列和固定存在。內感只在時間中,即在沒有觀察的持久性(而這
是對於經驗不可或缺的)的流變中,把握其規定的關係」(AA 7: 134)。
Henry E. Allison 甚至認為內感根本不能像外感一樣,提供有關對象的經
驗認知:「內感並不提供任何資料,可視為心靈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the soul),好像外在直觀被視為身體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body)一
樣」(Allison, 2004: 278)。19倘若如此,內感連後驗的自我認知也談不上,
又如何可以成為超驗哲學的基礎呢?無論如何,內感恆常流變的性質至
18 「按照我們在內在知覺中狀態的規定的自我意識只是經驗的,任何時候皆可變,在內在現象
的這種流變中,根本沒有一個固定或常存的自我,這種意識一般稱為內感或經驗統覺」(A 107;
cf. AA 7: 134)。
19 Patricia Kitcher 亦有類似的觀點(Kitcher, 1990: 195; cf. Brook, 1994: 235–42)。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5
少令康德在《自然科學的形上基礎》20中極之懷疑心理學成為經驗科學
的可能性(AA 4: 4712)。透過內感所得知有關自我的特性,其理論地位
明顯比不上透過外感所得知有關身體的特性,遑論要成為先驗認知。換
言之,如果感性和知性的區分只是透過內感而得知,則其可靠性還不如
那些透過外感而獲得的有關人類五官的認知。
總括而言,有關認知能力的先驗認知之所以不能來自內感,主要理
由有二:
一、內感是經驗的一種,以時間為其形式;與空間外感一樣,都只
能提供後驗認知,故沒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內感的可靠性甚至低於外
感)。因此,它不能作為認知心靈的超驗認知來源。
二、更根本的一點,透過內感接觸到的只是現象我,即是經驗世界
的一員,它本身是認知能力參與之下建構而成的經驗對象。有關這個經
驗對象的認知又怎能用來解釋經驗本身的可能性呢?
既然超驗哲學所研究的是構成經驗世界條件的認知能力,那麼這裏
所指的認知主體當然不能又是經驗世界中的一員,而必須是經驗世界「背
後」、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條件。由此觀之,所謂感性與知性之分,以及其
他相關原則都不是有關經驗世界中現象我的描述,而指向那個作為物自身
或本體的自我。這個自我就是自我意識中的主體,而非對象。然而,這種
解釋馬上遇到另一個難題:它顯然違反了康德的「物自身不可知論」21。
如果感性與知性之分是描述自我的某些特質,康德怎能宣稱我們對物自
身不能有任何認知呢?是否康德暗地裏容許某些有關「我自身」的認
知呢?
20 Metaphysical Foundations of Natural Science/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Naturwissenschaft
(1786)。
21 Robert Pippin 稱之為「Noumenal Ignorance Thesis」(Pippin, 1987: 450)。
5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康德多次強調,我們絕對沒有可能認知「物自身」,就算是主體本身
也不例外。在「超驗辯證」中,康德批評傳統形上學中關於心靈的理論,
清楚地否定理性心理學(rational psychology/Seelenlehre)的可能性。這
種理論至少可以追溯至笛卡兒,認為從純粹的「我思」(cogito)可以獲
得有關心靈的一些直接而絕對可靠的知識,其核心是先證明心靈的實體
性,再論證心靈實體的簡單性、統一性、非物質性和不朽性等(A 344f./B
402f.)。康德指出,理性心理學其實是理性的誤用,把概念用到經驗範
圍以外的領域,超出了概念有效的應用範圍,令其失去認知意義。縱然
康德同意純粹我思這個基點作為所有認知和經驗最終的統一性源頭,卻
認為理性心理學在從思想主體到思想實體的三段論中犯了邏輯謬誤,混
淆了「思想」概念在大前題和小前題中的不同意思,以至犯了推論上的
「言詞謬誤」(sophisma figurae distionis)(A 402/B 411)。康德認為,理
性心理學錯誤地從「我思」僅僅作為思想和意識背後的統一性基礎,推
論出一些有關「思想者」作為一具實體性對象的認知。就算我們要認知
思想的自我,亦只能像認知其他外在對象一樣,依靠感性所接收的與料
而認知經驗自我。康德的「物自身不可知論」完全適用於作為思想者本
身的自我。
超驗認知是認知能力自身的認知,但它不是經驗的自我觀察,也不
是對於思想者自身的理性知識。究竟它是甚麼呢?有沒有出路呢?有些
康德學者如W. H. Walsh 認為:「我們必須總結,康德沒有充分考慮到某
些哲學部份似乎依賴我們賦予理性一種自我意識的能力(power of
self-awareness),令理性可以發現一些有關其自身本質的真相。……如果
這是對的,我們必須承認康德哲學是自相矛盾的」(Walsh, 1982: 164)。我
們可以同意Walsh 的其中一個觀點,就是康德沒有充分考慮到(至少沒
有充分討論)理性如何把握自身的問題。這當然是極大的缺憾,尤其是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7
康德明言《純粹理性批判》的核心工作就是理性的自我認知。不過就此
判定康德哲學自相矛盾實在略嫌武斷,何況這個問題確有其他可能出路。
其中一種可能性就是如Norman Kemp Smith 那樣直接承認,我們根
本沒有非經驗的自我認知能力:「〔康德〕認為意識並不顯示自身,而只
顯示其對象。換言之,並沒有意識的意識(awareness of awareness)。如
果我們的心靈狀態和過程可以被知,則這是按照我們把握空間中之存在
的同一種客觀方式」(Kemp Smith, 1930: xliii)。這種解釋似乎較能體現
康德整體的自我認知理論,代價卻十分沉重。既然,我們只能透過內在
經驗認知現象我,我們就根本無法把握那些作為經驗現象背後的條件的
認知能力。Kemp Smith 當然亦了解這個理論後果,所以他認為康德的認
知能力分析不外乎是一種「設想」,以一些我們無法確實認知到的理論假
設,解釋我們可以觀察到的經驗事實。「雖然《純粹理性批判》所使用的
方法被康德稱為『超驗方法』,但是它的基本特徵其實跟自然科學的假設
方法(hypothetical method)沒有兩樣。……作為一種方法,除了名稱之
外,它並沒有任何形上學的或高遠的(high-flying)〔內涵〕」(Kemp Smith,
1930: xxxvii–xxxviii)。按照這種理解,雖然我們不能直接認知心靈本身
的結構和咦鞣椒ǎ牆涷瀸ο蠛腿祟愔R有某些可觀察到的特性,
令康德假設人類的心靈(在其不可觀察的本質中)有感性和知性之分,
以及時空範疇等形式條件,希望藉此解釋可觀察的現象。倘若如此,康
德《純粹理性批判》的研究跟自然科學的方法基本上沒有重大差別,都
是觀察、假設和求證。Andrew Brook 亦持相類觀點,只是其實證
(positivistic)意味輕一點而已。Brook 認為康德的方法基本上是假設一
些不能觀察到的心理機制,用以解釋可觀察到的經驗事實,其方法本質
上可被歸類為一種「最佳說明推論」(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5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而康德的研究其實跟現代的認知科學(cognitive science)相距不遠(Brook,
2004)。
這種「假設理論」避免了有關自我認知的表面問題,卻產生一連串
新的問題,甚至是更嚴重的難題。首先,這種解釋基本上誤解了超驗哲
學的用心,以為康德研究一些「不能觀察到的心理機制」,沒有回應到康
德對於超驗哲學和心理學(或哲學和自然科學)的嚴格區分。有關這點
我們會在以下部份更詳細討論。若超驗哲學的目標是要解釋先驗認知和
客觀經驗的普遍可能性,它又怎能建基於一種後驗的研究方法呢?在《純
粹理性批判》的「方法論」部份,康德亦有特別討論「假設」的性質和
用途(A 769ff./B 797ff.);他顯然不會同意感性時空和知性範疇等形式條
件的討論只是假設而已。或許如Brook 所言,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
的確能夠啟發現代的認知科學或心理學,但把它理解為一種經驗科學式
的研究,或如Patricia Kitcher 所提倡的「超驗心理學」(transcendental
psychology)(Kitcher, 1990),都明顯違反了康德的原意及其哲學的基本
精神。而更根本的是Kemp Smith 等學者都錯誤地否定了經驗內感和理
性心理學以外另有把握心靈自身和認知能力的途徑。康德確實容許某種
直接和非經驗的自我意識。22
超驗統覺與自我意識
康德似乎肯定人有一種獨特的自我認知能力,有別於認知其他一切
經驗對象的方法。在討論自然因果與自由的相容性時,康德指出:
22 Brook 則承認康德容許一種直接的自我意識,不過他認為這種意識不能讓我們認知心靈的結
構和咦鞣絞劍˙rook, 1994: 252–6)。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9
人雖然一般僅通過感官認知整個自然,但只有他卻又通過純然統
覺(mere apperception)認知自己,而且是在那些根本不能算為感
官印象的行動與內在規定之中。人對於自己而言,一方面當然是
現象,但另一方面,即就某些能力而言,是純然智性對象
(intelligible object),因為這對象的行動根本不能算為感性的接
受性。這些能力我們稱為知性和理性。(A 546–7/B 574–5)
康德同樣區分兩種意義的自我:一種作為自然一部份的感性對象;另一
種作為純智性對象,亦即知性和理性本身。康德卻罕有地肯定我們能透
過純粹統覺「認知」(cognize/erkennen)這個智性對象。這個立場似乎與
以上的其他引文前後不一,因為康德一貫否定「認知」任何本體或智性
對象的可能性(除非我們如上帝一樣有智性直觀)。事實上,不少學者認
為康德在這裏很可能不適當地用了「認知」概念(cf. Brook, 1994: 251–2),
因為這種智性的自我認知的確違反康德的一貫立場。康德真正容許的只是
一種智性的「自我意識」(self-consciousness/Selbstbewusstsein),而非智
性的「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雖然知性的綜合活動
只能透過影響感性而被感知到,但是康德同時承認:「即使沒有感性,知
性自己也意識到這種〔綜合〕行動本身」(B 153)。知性雖然並非感性,
沒有接收能力,卻能直接「意識到」自身的活動。
這種自我意識為甚麼不是一種自我認知呢?它的理論地位是甚麼
呢?其實這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在康德哲學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在經驗
層次,康德確與休謨相差不遠,認同內在經驗恆常流變。不過這只是康
德自我概念的一個面向。就經驗的可能性條件而言,亦即在超驗層次,
還有一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就是「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它是一
切經驗的統一性的最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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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 The I think/Das: Ich denke ) 必須能夠伴隨
(accompany/begleiten)我的一切表象……。因此,直觀的一切
雜多,在這些雜多所在之同一主體中與「我思」有必然關係。但
這表象是自發性的行動,即它不能被視為屬於感性的。我把它稱
為純粹統覺,以便與經驗統覺互相區別,或又稱為原始統覺,因
為它就是那產生「我思」表象的自我意識……。此統覺的統一,
我亦稱之為自我意識的超驗統一,以表示由此得到先驗認知的可
能性。(B 131–2)
「純粹我思」在整個超驗哲學中有非常核心的地位。一切我的表象之所
以是「屬於我的」,背後的原因正是這個「純粹我思」。它是自我在其所
有流變的意識背後的同一性根據,也是各種各樣經驗最終的相容性和統
一性基礎。既然這個「純粹我思」是其他一切表象之所以屬於我的和可
被意識到的條件,它自己當然並不是在同一意義下被意識到,亦不是在
同一意義下屬於我的。或許,它根本不能被稱為「屬於我的」,因為它就
是我之所以為我的基點。23所以這種統覺顯然不是一種內感,甚至談不
上是一個概念,更遑論由此建立一套理性心理學:「對於這個簡單的、對
其自己在內容上完全空洞的『我』表象,人們就連說它是一個概念也不
能,而是一種伴隨一切概念的純然意識(mere consciousness)。通過這個
思想的我、他或它(物件)所表現的,不外是一個思想的超驗主體等於
X(transcendental subject of thoughts = x)」(A 346/B 404)。
康德極力嘗試把這種純粹原始的統覺,跟經驗統覺區分開來:後者
是被動地由感性直觀提供,並且流變不定;而前者則是主體的主動自發
23 這與維根斯坦對於我們可否把巴黎的標準米尺稱為一米長的討論有點相近(Wittgenstein,
1984: 268)。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1
性,並且在各種流變的經驗意識中,保持同一不變。但是,這純粹意識又
完全空洞,缺乏內容,甚至不是一個概念。對康德而言,這些意識並不是
對於自我本身作為實體的認知,因為它們缺乏了構成認知的一個必要條
件,就是由感性直觀提供的與料。康德清楚表明:「在『我』表象中的自
我意識根本不是直觀,而是思維主體自我活動(self-activity/Selbsttätigkeit)
的純然智性表象」(B 278)。自我意識是一種可意識到的表象,卻非
一種內感;因為它不是一種受對象所影響而被動地產生的直觀,即不
是源於接收性。它是一種有關思維主體活動的表象,源於自發的知
性,所以是沒有感性內容的智性表象。因此,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並
非自我認知,甚至談不上是一種認知,因為它缺少了認知所需要的感
性內容。
自我意識還遠遠不是一種自我認知,不管有甚麼範疇通過雜多在
統覺中的結連而構成對象一般的思維。正如要認知一個有別於我
的對象,除了(在範疇中)對於對象一般的思維外,我還需要直
觀,用來規定該普遍概念。所以若要認知我自己,除了意識或我
的自我思維外,我還需要對於我內裏的雜多的直觀,用來規定這
思想。(B 158; cf. B 406–7)
對康德而言,思維和認知是兩種需要準確區分的活動:思維不外是哂曼br>概念,但當概念不是對應於適當的感性條件而哂茫瑒t那些概念只有形
式或邏輯功能,而無客觀有效性,並不能用於對象之上而成為認知。若
沒有相應的內感,思維的純粹意識本身僅是一種思維活動,還不是認知。
「所以我不是透過我意識到我自己在思維來認知我自己,而是當我意識
到對於我的直觀在思維功能方面被規定時,我才認知我自己」(A 348/B
406)。康德反覆強調純粹我思無論如何都不是自我認知,對於我們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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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心靈(非上帝)而言,要認知自我還得回到經驗內感,認識那個在
經驗世界中存在的現象我。
自我意識不等如自我認知,但康德似乎又認為我們從純粹我思開始
能得到一些認知。若非如此,他又怎會說:「此統覺的統一,我亦稱之為
自我意識的超驗統一,以表示由此得到先驗認知的可能性」(B 132)呢?
這不是自打嘴巴嗎?進一步探討之前,讓我們再引一段有關自我意識的
討論:
當我們有意識地表象兩種行動:使概念(思想)成為可能的內在
行動(自發性)──反思(Reflexion);以及使知覺(perceptio),
即經驗直觀,成為可能之感受(接收性)──理解(apprehension)。
這樣,自我意識(apperceptio)就二分為反思和理解的意識。前
者是知性的意識,後者是內感;前者是純粹的,後者是經驗的統
覺;因此前者被稱為內感是錯的。──在心理學中,我們按照我
們內感的表象研究我們自己;而在邏輯中,則按照那些智性意識
所給予我們的表象。──在這裏,我們似乎有雙重自我(這將是
矛盾的):一、自我作為(在邏輯中的)思維主體,意指純粹統
覺(那個純然反思的我),對此我們除了說它是一個完全簡單的
表象外,就不能說其他了;二、自我作為知覺對象,即內感,包
含了使內在經驗成為可能的眾多規定。……雖然人的自我在形式
(表象方式)方面是雙重的,在質料(內容)方面卻不是。(AA 7:
134; cf. AA 7: 140–2)
這裏,康德一如以往,明確區分作為經驗的內感與作為純粹意識的反思,
並肯定內感所提供的表象是經驗心理學的內容。值得留意的是,康德在
這裏清楚指出那些由反思提供的智性意識是研究邏輯的基礎。無論這裏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3
所指的是一般的形式邏輯,還是康德獨創的超驗邏輯,或是兩者皆然,
這都表示康德認為我們可以從反思所提供的智性意識獲得某種先驗認
知。透過反思,我們能夠以非經驗的方法意識到表象與我們認知能力之
間的關係,以及其結連形式和規則。我們藉此就可以得到一些有關思維
一般的基本法則(屬形式邏輯)和對象一般的基本結構(屬超驗邏輯)。
這進一步印證我們對於反思的理解,肯定它在整個超驗哲學中的核心地
位,就是作為研究認知能力和理性自身的咦鰮l件。然而,這種解釋還
得回應兩個困難的問題:
一、到底有沒有這種所謂智性的、非經驗的、非內感的自我意識呢?
它可以不受制於經驗和時間條件嗎?有沒有任何不在時間中出現的意
識呢?
二、無論康德怎樣解釋純粹的自我意識和經驗的自我感知的分別,
但當我們能夠從智性意識中得到一些有關認知能力的先驗認知,為甚麼
康德仍總是強調我們不能由此得到任何「自我認知」呢?
我們首先處理第一個問題。康德雖然極力解釋為甚麼自我意識不是
內感,但是我們真的能夠意識到這種非內感的智性表象嗎?按照常識,
在我們心靈意識中出現的表象或透過內省所意識到的東西就是內感,亦
即沒有非內感的內在智性意識。康德自己亦知道內感與統覺容易被混
淆,24但它們之所以被混為一談,正因為兩者根本難以區分。康德縱然
努力區分兩者,這個區分真的可能嗎?還是康德自己巧立名目,以確立
一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呢?問題的關鍵是:內感是受制於時間形式的,
時間形式是所有經驗表象的形式條件,所有在時間中出現的表象都必須
符合時間形式的種種條件,亦即所有可能經驗的種種限制,包括先後次
24 「『內感』與『統覺』兩個詞語一般都被心理學家理解為同義的,儘管前者只表示心理(應
用)意識,而後者則只表示邏輯(純粹)意識,這種混淆正是這些錯誤的原因」(AA 7: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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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因果關係等。換言之,所有在時間中出現的東西都是經驗的和偶然
的。統覺作為智性表象既然不是內感,故不屬於感性,當然不受制於任
何感性的形式條件,亦即沒有時間性質。如此,統覺作為純粹意識理應
獨立於經驗,並非偶然和後驗的現象,這才能為邏輯提供先驗認知的基
礎。這種特性背後卻隱藏一個大問題:到底有沒有任何沒有時間性的意
識呢?有沒有任何在意識中出現的表象不是在時間中出現,即不是「先
於」或「後於」其他表象呢?我們的自我意識可以不在時間中出現嗎?
我們的思想可以不在時間中進行嗎?
康德有關心靈的基本架構中,所有可以在意識中出現的都可稱為「表
象」,包括感性的直觀(外感和內感)、知性的概念、理性的理念、甚至
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都歸入表象。25換言之,意識的範圍本質上比內感
大得多,包括一些不是內感的表象,如知性概念和理性理念。這種對意
識的理解是否太過寬鬆呢?知性概念和理性理念是否可被意識到,而又
不受制於感性條件呢?有沒有任何意識是不在時間中出現的呢?似乎所
有我們真正意識到的表象都是在時間中出現的,包括最抽象的概念思維
和邏輯推論,也在某些特定時刻出現。所有心靈的智性活動包括計算、
考慮、懷疑、分析、推論、反思等等,有那一種活動不需要時間呢?不
是「首先」想到這些,「然後」才想到那些嗎?這不是「先後次序」嗎?
25 理論上,所有表象都可被意識到,因為「我的」表象就是那些我能意識到的表象。「擁有表
象,但卻意識不到它們,其中似乎有矛盾;因為若我們意識不到它們,我們又怎知道擁有它
們呢?」(AA 7: 135)儘管如此,康德卻不認為所有表象都直接在意識中出現,反而他承認
有些表象只是間接地被意識到,即所謂「隱暗」(obscure/dunkel)表象。康德甚至認為「隱
暗表象之領域是人類〔心靈〕中之最大領域」(AA 7: 136)。隱暗表象並非那些在意識中出
現而又不是內感的表象,它們正是內感中那些不明晰和不直接呈現的表象。隱暗表象根本不
屬於哲學範圍,更遑論是超驗哲學,它們是經驗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或許可被歸類為現代心
理學所指的「潛意識」。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5
思想顯然需要時間,亦受時間形式的限制。倘若如此,這一切智性活動
的意識是否都只是內感而已呢?
內感的確擁有相當獨特的地位。若要認知自我,要知道自己的心靈
正處於哪一個狀態、從事哪一種活動時,我們只能依賴內感所提供的表
象。沒有內感我們就不能知道自己到底正在從事甚麼智性活動。正如我
們不能單靠外感認知外在對象,現在單有內感亦不足以認知經驗自我,
我們還需要概念。概念是屬於知性的,它理應沒有時間條件。這並不表
示我們哂酶拍顏K不需要時間,亦不表示思維並非在時間中進行,只表
示概念之所以為概念,亦即其所包含的使用規則和內容是獨立於時間
的。我們必須分辨哂酶拍釧a生的內感和概念內容本身,前者是有時
間性的,後者則沒有。例如,當我們從事邏輯推論時,這個活動當然是
在時間中進行,我們亦要透過內感才能認知自己正在從事這個活動。推
論的內容也在內感中出現,以至我們可以判別到底我們正在做哪一個推
論,思考哪一個命題。我們可能先分析前題,繼而推出結論;在內感中
出現的前題與結論等思想,是在時間序列中先後出現,因此亦必然按照
有效於所有經驗的自然因果律而發生。然而,前題與結論之間(若是對
確的推論)是沒有因果關係,只有純粹概念或邏輯關係。前者是有關前
題和結論的思想所產生的內感,可以是一種心象或內在語言;後者則是
前題和結論本身,即那些相關概念內容的綜合。前者作為內在經驗只有
後驗的有效性,後者作為概念或邏輯關係卻是先驗的。
我們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理解推論等思維活動:一個可以視之為一
種心理歷程,另一個則只考慮思維內容的概念關聯。康德也有正面討論
這個區分,他認為前者是心理學的工作,屬於「應用邏輯」(applied
logic),而後者才是「純粹邏輯」(pure logic),即我們一般所謂的「形式」
或「符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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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邏輯(general logic)要麼是純粹邏輯,要麼是應用邏輯。在
前者,我們抽去(abstract)所有讓我們的知性得以實行的經驗條
件,例如感官的影響、想象的活動、記憶的規律、習慣的力量、
偏好等等以及所有偏見的來源,乃至某些知識之所以給我們出現
或被暗中加諸於我們身上的所有原因。因為它們只是在某些知性
應用的情況下與知性相關,而欲了解這些應用,則須經驗。所以,
普遍、而純粹的邏輯僅涉及先驗原則,是知性與理性的法規
(canon),但僅就它們的使用形式而言,並不管其內容是甚麼(經
驗或超驗)。但當普遍邏輯觸及心理學所告知我們的那些主觀經
驗條件下知性應用的規則,則稱為應用的。(A 52–3/B 77)
應用邏輯根本就是一種經驗學科,建基於內感所提供的心靈狀態,整理
我們實際思維中的特性和傾向,研究「在具體情況下(in concreto)知性
及其必然使用的規則的表象,即在能妨礙或促進其使用,以及全部只能
經驗給予的主體偶然條件下。這種邏輯研究注意力、其障礙及後果、錯
謬之來源以及懷疑、顧慮、確信等等狀態」(A 54/B 78–9)。邏輯推論中
的前題與結論關係當然是先驗和必然的,但「在具體情況下」的邏輯推
論卻沒有這種必然性。就算進行簡單的邏輯推論亦可能出錯,因為種種
偶然的內在或外在條件都可以影響思維判斷,產生混淆而導致錯誤。然
而,所有對確的邏輯推論,都是必然地對確的,其對確性完全獨立於心
靈的想像。
康德的「超驗邏輯」有別於一般的形式邏輯,這當然並非因為它是
一種心理學式的應用邏輯或「超驗心理學」,而是因為它並不抽離於所有
對象的內容;超驗邏輯的對象同樣是先驗原則,因此仍是一種純粹邏輯。
純粹邏輯之所以為純粹,不是因為有一種獨特而非經驗的心靈表象作為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7
其研究對象,而是因為它「抽離」所有感性經驗條件,研究那些經抽象
後的概念關係。純粹邏輯根本不是研究任何心象,根本亦沒有所謂非經
驗的純粹智性表象獨立地存在於意識之中,因為任何「瞬間」之中在意
識出現的表象都無可避免地受制於時間形式。在我們任何有意識的時間
中,心靈都充斥著各種流變不定的內感,包括所有最抽象的思維推論活
動所產生的內感。所謂純粹的概念內容、純粹的智性表象、純粹的自我意
識或純粹的統覺,從來沒有獨立地在心靈中出現。那麼我們如何研究純粹
邏輯呢?對康德而言,這是建基於知性的「抽象」(abstraction)能力,一
種使我們抽去種種感性經驗條件,而獨立分析概念內容的認知能力:
由表象中抽象(abstractio)……不僅是注意(attentio)的忽略和
疏漏(這不過是分神(distractio)),而是認知能力的一個真實行
動(real act/wirklicher Akt),把一個我意識到的表象從它與其他
表象在一個意識中之結連獨立開來(AA 7: 131)。
因此,當康德強調我們意識到智性表象時,這並不表示它們以一種非經
驗的、非時間性的形式在意識中出現,僅表示我們能透過抽象能力,
把智性表象從同一個意識中出現的其他眾多表象區分開來,並加以分
析討論。
所有思維活動都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面是從內感經驗認知自我確
實的心靈歷程,怎樣從前題的思想導出結論的思想,當中每一個單元都
有其時間性;另一面的純粹邏輯研究那些抽離了具體思維的所有經驗條
件,指向概念的關係,只分析那些智性表象。這些反思的「對象」,不是
一些獨立地經驗到、意識到的表象,而是抽離了那些感性經驗表象後的
思維內容。就算這種反思抽象活動本身,作為認知能力或理性研究的攖br>作條件,它同樣具備這個雙重性格。當我們知道自己正在反思,這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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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現象我的經驗認知,由內感所提供;另一方面,抽離了那些內感經驗
條件後的智性意識,就是有關我們所作的反思的內容,這些則不是經驗
認知。因此,當我意識到自我時,一方面是透過內感被意識到的心靈狀
態,另一方面是透過抽象所把握到的意識主體;在「同一個」自我意識
中,我們抽象地區分兩種不同意義的自我,所以康德才強調「雖然人的
自我在形式(表象方式)方面是雙重的,在質料(內容)方面卻不是」
(AA 7: 134)。26
超驗主體與超驗認知
透過反思的抽象和比較活動,超驗哲學得到一些有關認知能力的智
性表象,包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它們的形式條件。這不正是對於
認知能力的認知嗎?為甚麼康德一再強調,我們不能認知思維主體本身
呢?似乎只有兩種可能解釋:要麼這些所謂認知能力的把握還不算是認
26 在「遺稿」的《形上學反思》(Reflections on Metaphysics/Reflexionen zur Metaphysik)第5661
段中,康德曾經仔細討論一個關鍵問題:「我們的思維是否一種經驗(is it an experience that we
think/ist es eine Erfahrung, daß wir denken)」?這問題的討論正以另一種方式印證我們以上分
析。康德用一個有關幾何概念的例子展示思維的雙重性格:「當我先驗地思考一個正方形,
我不能稱這思想為經驗;但當我在知覺中把握一個已經繪畫的形狀,並且透過想像力在正方
形概念下思考那形狀之雜多總體,則這可以被稱為經驗。……但擁有這樣的思想意識也不是
經驗,正因為思想並非經驗,意識本身亦不是經驗性的。然而,這思想產生一個經驗對象,
或就心靈被思維能力影響而言,產生一個可被觀察的心靈狀態(determination of the
mind/Bestimmung des Gemüts)。因此我可以說,我經驗到那些使我能在思想中把握一個有四
條等邊和直角的形狀的東西,令我能展示正方形的性質。這是那種通過思維對於我在時間中
之狀態的規定的經驗意識;當一個形狀的性質被思考時,儘管這個思想也在時間中出現,它
本身卻根本沒有涉及時間(makes no reference to time/nimmt auf die Zeit gar nicht Rücksicht)」
(AA 18: 318–9)。同一個思維活動(如構想一個正方形),就其作為一種心靈圖像而言,是
一種感知經驗;但就其內容而言,儘管該思維無可避免在時間中出現,那些被思考的性質關
係卻獨立於時間,在這角度下該思維就不是一種經驗。換言之,思維作為心靈中可感的現象
是一種經驗;但思維較確切的意思不是任何可感的心靈圖像(正如正方形的圖像並不等如正
方形的概念和思想),而是對某些性質關係或概念規則的抽象把握。在這意義下,思維並沒
有時間性,也不是一種經驗。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9
知,要麼它們確是認知,卻不是關於「自我」的認知。的確,康德認為
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的意識缺乏相應的內感,故不算是認知。但是認知
能力的基本結構,包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時空和範疇等條件,以及由
此建立的先驗原則,可以不是認知嗎?顯然,這些不單是認知,而且是
那種能夠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之所以可能的先驗認知,亦即超驗認
知。那麼,我們只餘下第二種可能性:認知能力的把握是認知,卻不是
「自我」認知。
按照康德的超驗觀念論,我們可以區分兩種意義的自我:現象我和
本體我。正如上文所述,透過思維之自我意識所獲得的先驗認知,既不
能是對於現象我,亦不能是對於本體我的認知。因為,對於前者我們僅
有經驗認知,對於後者我們一無所知。然而,這兩個意義或許仍未窮盡
所有可能性,康德似乎容許第三種意義的「自我」:
在表象雜多一般的超驗綜合中,因而在統覺的原始綜合統一中,
我意識到我自我,但並非如我所呈現那樣,亦非如我在我自身那
樣,而僅是我在(but only that I am/sondern nur daß ich bin)。(B 157)
統覺原始綜合統一中的自我意識根本並非指向現象我或本體我。但那個
僅僅的「我在」到底所指為何呢?這正是問題關鍵。
首先,我們要了解康德的現象與物自身區分,其實並非如傳統的理
解那樣,27指涉兩個真實存在的領域,而是兩個不同的角度理解同一對
象(cf. Prauss, 1971; 1974; Allison, 1983; 2004)。換言之,現象與物自身
並非一種形上(metaphysical)或實質性(substantial)的區分,只是一
方法上(methodological)或討論層次上的區分。真實存在之物不外是經
27 雖然這是較傳統的理解方式,但是近年有不少康德學者重新支持這個立場,包括Paul Guyer
(1987)和Rae Langton(199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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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對象。在經驗認知的層次,根本沒有所謂現象與物自身的區分。這區
分僅在討論認知這些真實存在的經驗對象以及其客觀性條件時才有意
思,即在超驗哲學這個「後設層次」才有意思。本文首段早已清楚解釋,
超驗認知是有關認知方式和條件的後設認知,並非一般對象認知。所以
康德才說:「超驗與經驗之別,僅屬於認知的批判,而跟認知與其對象的
關係無關」(A 57/B 81)。把經驗對象定性為現象,並不直接肯定這些對
象的某些性質,這不外是指這些對象的認知建基於隸屬認知主體的某些
形式條件。我們不能如上帝般以智性直觀認知獨立於這些條件的所謂物
自身。對於康德而言,物自體或本體並不指涉真實而不可知的對象(甚
至我們可以說根本沒有這種對象「存在」),而僅在「反面意義」(negative
sense)下作為一「界限概念」(boundary concept/Grenzbegriff),反過來
用以界定經驗對象的理論地位而已(關子尹,1994: 55–68)。
由此觀之,所謂現象我和本體我其實是指自我作為「對象」的兩個
角度:一個是客觀地在經驗世界中存在的自我,另一個是我們可以概念
上構想的那個獨立於所有經驗條件的我自身。本體我仍屬於「對象」的
一種,只不過由於我們沒有智性直觀,故「實體」等範疇永不能合法地
應用在其身上。對於有限理性者而言,「本體對象」並不客觀存在,亦因
此不能被認知。在以上引文中,即範疇的超驗演釋中所假定的「純粹我
思」或「超驗統覺」所代表的「自我」更根本地有別於現象我和本體我。
無論是現象,還是本體我,在概念上都還是作為「對象」的一種;而「純
粹我思」或「超驗統覺」所代表的不再是任何一種「對象」,而是構成所
有可能對象背後的條件。我們甚至不能應用「規定所有對象之為對象」
的範疇在其身上,所以「人們就連說它是一個概念也不能,而是一種伴
隨一切概念的純然意識」(A 346/B 404)。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1
要論及這純疽庾R,我們當然不能避免要用一些字詞或「概念」;除
了「純疚宜肌埂ⅰ訃兙、原始或超驗統覺」等,康德亦曾把這種「身為
所有規定(作為認知的純拘問劍┲A的意識的統一性(unity of
consciousness)」稱為「超驗主體」(transcendental subject)(B 427; cf. A
346/B 404)。但這「超驗主體」並不指向一個具統一性的「對象」,否則
將錯誤地「實體化」了這「意識的統一性」:
統覺本身是範疇的可能性基礎,而範疇一方不外乎表象直觀雜多
(當這些雜多在統覺中有統一性時)的綜合而已。因此自我意識
根本就是那一切統一性條件的表象,而它本身卻是沒有條件的東
西。因此對於思維的我(心靈),而它把自身思想為實體、簡單
的、在所有時間中同一的、以及一切存在的相應者(correlate)(而
其他一切存在都必須由它推論出來),對於它人們可以說:它並
非通過範疇來認知自己,而是通過自己認知範疇,並由此在統覺
的絕對統一中認知所有對象。現在雖然明顯地,我不能把那些我
為了認知對象而必須假設的東西本身認知為對象,而且進行規定
的自我(思維)有別於可被規定的自我(思維主體),正如認知
有別於對象一樣。但儘管如此,卻再也沒有比把思想綜合中的統
一性視為在這些思想主體中的一個被知覺到的統一性,這種幻相
更自然、更迷惑的了。人們可稱之為實體化意識(apperceptionis
substantiatae)的錯換。(A 401–2)
「純疚宜肌怪械摹肝搖辜炔皇乾F象我,也不是本體我。它根本不是一
個「對象」,或許連是「一個」也談不上;它僅僅是一抽象的統一性,作
為所有我的意識和表象背後所預設的共同參照點,或所謂「所有概念的
載體」(the vehicle of all concepts/das Vehikel aller Begriffe)(A 341/B
7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399)。我們無可避免地要用概念才能指涉和表述它,當我們把應用在「對
象」身上的範疇和概念應用到它身上時,則極容易犯上實體化這個意識
的錯誤。它是「進行規定的自我(思維)」,而非「可被規定的自我(思
維主體)」,亦即作為範疇概念之所以可以應用到具體對象的條件,而非
範疇概念的一般應用對象。當我們用概念表述其特性時,應只用抽離了
一般經驗感性應用條件下的意義的那些概念,有別於一般合法的經驗意
義,而只有一獨特的「超驗意義」(transcendental significance/Bedeutung)。
所謂概念或範疇的超驗意義,就是「對於對象一般而言的知性使用和思
維的純粹形式,並且不能僅由此而思維或規定任何對象」(A 248/B
305)。因此,「純疚宜肌埂ⅰ賦灲y覺」或「超驗主體」縱然有其統一性,
卻不代表它是對象。這統一性也沒有實體意義,只是形式上或邏輯上的
統一性。「純疚宜肌怪械摹肝搖箒K不代表任何具實體性的對象。正
如Allison 所言:「統覺的本質特徵……是它是對於思維活動(activity
of thinking)的意識,而並非對於思維者(thinker)的意識」(Allison,
1983: 290)。
當然,我們仍可以把「思維的我」理解為「對象」,亦即「思維者」。
但在這意義下的「我」,就必須符合作為對象的一切條件。這種「我思」
就不再是純鏡模豢檔亂嗲宄礱鰨骸浮何宜肌換頡何宜季S地存在』(I exist
as thinking/ich existiere denkend)這命題是經驗命題。但這樣一個命題是
以經驗直觀、因而也是以作為現象的被思維對象為其基礎」(B 428)。我
這個思維者當下(當我在寫這篇論文時)當然存在著,但這只是現象世
界中的存在,透過經驗而得知,跟其他外物的存在本質上沒有兩樣;所以
在「我思維地存在」中的「我」不外是一現象我。然而,在討論「理性心
理學」中的一個「註腳」,康德似乎還想肯定一種獨特意義的「我存在」: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3
如上所述,「我思」是經驗命題,並已包含「我存在」這命題。……
這命題表述一不確定的經驗直觀,即知覺(因而它其實證明,順
理成章地屬於感性的感覺是這存在命題( existential
proposition/Existentialsatz)的基礎),但它卻先於那種通過範疇在
時間方面規定知覺對象的經驗。在這裏存在(existence)還不是
一範疇,因範疇並不有關於不確定地被給予的對象,而只有關於
那些人們對之有概念、並希望知道在這概念之外是否被設定的對
象。在這裏不確定的知覺只代表一些被給予的實在東西
(something real),並且它僅屬於思維一般,即並非作為現象,
亦非作為事物自身(本體),而是事實上存在的某物(something
that in fact exists/Etwas, was in der Tat existiert),並表述在「我思」
這命題中。因為應當注意,當我把「我思」這命題稱為經驗命題
時,這樣我並非要說,在這命題中的「我」是經驗表象;反而,
由於它屬於思維一般,它是純粹智性的。只是若沒有任何給思維
提供質料的經驗表象,則「我思」這行動將不會發生;而且這經
驗性的部份只是應用或使用純局切閱芰Γ╥ntellectual power)的
條件。(B 422–3)
這個註腳看似艱澀,基本用意其實並不難理解:康德要解釋「我思」縱
是經驗命題,當中的「我」卻仍可說在獨特意義下存在著。這種當然不
是時空框架中的存在,不但「並非作為現象,亦非作為事物自身(本體)」,
甚至「在這裏存在還不是一範疇」。按照康德一貫理路,當抽離了所有感
性和經驗條件後,這種「存在」概念的獨特使用只有邏輯或超驗意義(即
概念的純拘問澆Y構),沒有實質內容。只是,康德似乎認為就算沒有感
性直觀,我們仍然可以肯定這「不確定物」的事實存在。
7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這立場或許偏離了康德自己的基本原則。既然在「我思」中的「我」
不是對象,而只是「純粹智性的」「思維一般」,則我們理應不能應用有
實質意義的「存在」範疇在其身上。康德為了要容許一種獨特意義的「我
存在」,卻把這個「我」由一個「非對象」理解為一個「不確定」的對象。
這種理解就算沒有違反超驗哲學的基本原則,也不是恰當的論述。幸好,
康德在理性心理學的總結評論中,以較能貫徹自己基本思想的方式重新
分析這個棘手問題。
理性心理學中的辯證幻相源於混淆了一個理性理念(純粹智能)
和一個對於思維者一般在所有方面不確定的概念。我為了一可能
經驗,而且透過抽去所有實在的經驗來思考我自己,並就此推斷
在經驗和其經驗條件之外,我亦能意識到我的存在。結果,我把
對我經驗地確定存在的可能抽象(possible abstraction of my
empirically determined existence/mögliche Abstraktion von meiner
empirisch bestimmten Existenz)與以為對思維自我的獨立地可能
存在這意識(the supposed consciousness of a separate possible
existence of my thinking self/dem vermeinten Bewußtsein einer
abgesondert möglichen Existenz meines denkenden Selbst)混為一
談, 以致相信在我作為超驗主體中認知到實體性的東西。(B
426–7; cf. A 355–6)
由此觀之,康德前文所謂不確定物的事實存在,其實應指「對我經驗地
確定存在的可能抽象」。它不是獨立的存在,而只是對於確定存在的抽象
結果。抽象後的存在當然並不指涉某個確定對象,因而是一個不確定物。
如此,整個理論顯得一貫。對康德而言,真正可稱得上是事實存在的不
外是經驗或現象我;本體我只是構想對象,用以界定經驗或現象我的理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5
論地位。對有限理性者而言,本體我根本不是可能對象。所謂超驗主體,
只有不確定的存在,是現象我的確實存在的抽象結果。因為現象我以至
整個經驗世界之所以可能,最後還得假定一些理論上屬於超驗主體的形
式條件,所以它是一切實際存在物背後的可能性基礎,其客觀性也在概
念上優先於所有具體經驗對象。
按照以上分析,那些有關認知能力的把握,包括感性和知性之分及
其形式條件等等,顯然並非關於現象我或本體我的認知,而是關於超驗
主體;但由於超驗主體本身不能算是對象,故亦不是具實體意義的「自
我」。因此,有關認知能力的把握是超驗認知,嚴格而言卻不是「自我認
知」。我們還可以再用形式邏輯和超驗邏輯的異同作一比較。對康德而
言,純粹而普遍的邏輯研究的是「絕對必然的思維規則」(A 52/B 76),
即那些知性和理性使用的形式規則,所以亦是「知性和理性的法規」(A
53/B 77)。康德所開發的超驗邏輯同樣是純然研究「知性和理性的規律,
但只就它們先驗地相關於對象而言,而不是如普遍邏輯般,不加區分地
既相關於經驗的,又相關於純粹理性的認知」(A 57/B 81–2)。超驗邏輯
也是一個「純粹知性和理性認知的科學」(A 57/B 81),只不過它並非完
全抽離於對象和經驗內容,反而是要處理任何在可能經驗之中出現的對
象的基本結構。既然如此,超驗邏輯跟一般的普遍邏輯可謂是同一類型
的認知;不過後者單處理純粹形式關係,前者關心人類所有可能對象的
條件。故此,如果我們不認為形式邏輯所獲得的是關於人類心靈的「自
我認知」,則超驗認知同樣也不是一種「自我認知」。
純粹邏輯的研究對象是邏輯規律或思維法則,但這些規律或法則並
不是有關「我」的任何性質,它們甚至不是關於任何一個對象的性質;
它們根本並不表述任何事實(fact),而是所有可能事態的基本形式規範
(norm)。康德雖然認為邏輯知識是有關「必然的思維規則」,這不表示
7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它們是有關思維「事實上」是如何咦韉鬧R。邏輯知識作為有關「知
性和理性的法規」,只表示它們是知性和理性的使用所「必須」符合的一
些規範,而知性和理性事實上如何使用則是經驗心理學的範疇。只有當
我們把邏輯規律理解為實際的思維咦鞣絞劍@些才是有關「自我」的
描述。可是這些正是康德所指的心理學式的應用邏輯,而非純粹邏輯。
無論是一般的形式邏輯,還是康德的超驗邏輯,都不是關於自我的任何
認知,因為它們並不描述有關自我的任何性質。例如,當我了解到一些
邏輯規律時,我並沒有增加任何關於我自己的認知。我最多了解到,若
我要思維得更一致,則我需要更嚴格地按照那些法則去思考。只有當我
肯定自己確實是按照邏輯規律作推論時,這時我才增加了自我的認知;
這是一種經驗的認知,需要透過內感而獲得,故亦只是一個偶然地真或
假的經驗判斷。所以康德一再強調,「我思」其實是經驗命題。
對康德而言,純粹邏輯和超驗邏輯的基本差別,不但在於前者完全
抽離所有內容而只關心純粹形式關係,後者有關所有人類的可能認知對
象的基本結構,而且同樣關鍵的差別是,超驗邏輯針對人類作為「有限
思維者」(B 72)或「有限理性者」(AA 5: 401),而純粹邏輯則是對於
所有(有限及無限的)思維或理性者必然有效的法則。在理論哲學範圍
中(相對於實踐哲學而言),所謂有限思維或理性者就是那些沒有「智性
直觀」或「源生直觀」(intuitus originarius)的認知能力。感性和知性這
兩個不能互相取代的認知來源,正是人類理性有限性之表現。知性概念
只能透過感性直觀所提供的內容決定其意義和使用條件,而人類的感性
直觀作為「派生直觀」(intuitus derivativus)本身只是被動的接受能力,
不能獨立產生知識。相反,對於無限理性者如上帝而言,感性和知性的
二分根本不存在。倘若上帝般的認知是可能的,則其感性將不會如人類
的感性那樣,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會是具創造性和能產生對象的直觀。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7
這種認知能力等於結合了感性和知性,所以它既可稱為智性直觀,也可
稱為「直觀知性」(intuitive understanding)(AA 5: 406)。
康德研究人類的認知能力,其實就是研究一切有限理性,理論上不
僅針對人類這個物種。換言之,有關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時空範疇
等形式條件,並不僅是對於人類作為經驗世界的一種生物的認知,這本
質上有別於人類五官等知覺功能的研究,後者屬於經驗科學。康德的研
究則關於先驗的認知條件,關於一切有限理性本身必須具備的認知能
力。例如,有限理性者不一定有人類的五官,卻必然地有感性和知性兩
種認知能力。關於這點,康德的立場有點曖昧,但亦有表示「我們亦無
需把空間和時間中的直觀方式僅限於人類的感性;很可能所有有限思維
者在這方面都必然地與人類一致(雖然我們無法斷定這點)」(B 72)。在
《判斷力批判》28有關知性和理性的關係的討論中,康德更進一步指出
「按照我們(人類)認知能力的本質,甚或是根本按照我們對於有限理
性者的能力一般所能把握的概念,我們都只能夠(而且必須)如此思想」
(AA 5: 401)。
其實,感性與知性的區分正是有限認知之所以為有限的根據。這種
區分並不是一種關於人類物種的認知機能的經驗判斷,也不是透過對我
作為經驗個體(或對我的大腦的咦鞣絞劍┑難芯慷@得的。它甚至不
是任何事實(factual)判斷,而是有限理性或思維本身的概念分析
(conceptual analysis)。所以這些認知能力的論述不是直接有關任何一個
確實進行認知活動的人,而只是有關有限認知能力本身「必須」具備的
條件和「必須」符合的要求。只有當我確認我這個在經驗世界中存在和
生活的個體事實上按照這些規範進行思維活動時,這才是一個真正有關
28 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Kritik der Urteilskraft(1790)。
7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自我」的認知。不過這種判斷依靠內感所提供的直觀,因為只有透過
內感我們才能確定自已當下的狀態,所以亦只是有關現象我的經驗判
斷。超驗認知並不指捗任何對象(包括自我作為對象),而是有關認知的
種種規範和條件。這些規範和條件固然有其內在統一性,但由此推說這
些規範和條件都屬於某一對象,或屬於自我的某些本質,則是一種「實
體化意識的錯換」。超驗主體不是有統一性的對象,而只是所有概念及其
應用規範背後一種形式上的統一性。
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總結:「自我認知」中的「自我」其實有歧義,它
似乎指涉「我自已」(self)作為對象。對於這意義的「自我」,康德認為
我們只可能有經驗認知,而完全沒有可作為超驗哲學基礎的自我認知。
超驗認知確實可被理解為一種「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先驗認知,
但是這個「自我」卻不是指涉一個思維者或存在者,甚至不指涉一個「對
象」,僅表達一種「反身」(reflexive)意義的「自我」,指涉「認知」本
身,亦即「認知的認知」。換言之,超驗認知不是思維者的認知,而是思
維結構的認知;超驗的「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亦非「自我的認知」
(cognition of the self),而是「認知的認知」(cognition of cognition)。「自
我的認知」其實仍是一種「對象認知」,儘管它有關的是一種獨特的對象;
「認知的認知」才是真正的「後設認知」,解釋對象認知之所以可能的條
件。因此,當康德指出《純粹理性批判》的核心工作可謂「所有理性工
作中最艱鉅的」時,他所指的正是「理性」(作為認知能力的統稱)的「自
我認知」(A XI),而非我作為正在哂美硇緣乃季S者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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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7:19:24
有點入門了。多謝費心!

有事要處理一下,回來接着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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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時間:2012-08-01 16:51:44
老幾,
作學問就怕認真的。我剛把老嘎嚇跑,你還不鬆口,呵呵。

我試圖回答你的問題,但不打包票,共同討論好了。

1 “休莫是怎樣證明的?”

----- 我知道您是個認真的人,所以我發現了下面這篇文章,可能您喜歡。


作者:朴光哲
  學校:中國人民大學
  年級:96級
  學號:96101017
  院系:哲學系
  專業:哲學
  指導老師:張志偉(教授)

  一、因果問題的產生

  大衛·休謨是18世紀英國著名的哲學家。在西方哲學史上自亞里士多德以來對因果關係理論第一個做詳細論證的哲學家就是休謨。他把經驗論哲學貫徹到底,一方面反覆強調人們關於因果關係的知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由先驗的推論得來的,而是憑藉於經驗得來的;另一方面因果關係的知識又是怎樣在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人們又是憑什麼把經驗過的事情擴展到未經驗過的事情呢?由因推果還是由果推因呢?休謨的回答是:因果關係只不過是思想中的習慣性聯想。休謨抹煞了因果關係的客觀實在性走向了唯心主義,但其因果關係理論對邏輯實證主義哲學影響極大,對進行哲學思考也頗有益處。

  1.英國經驗論者從培根一直到洛克都把因果規律看做是必然的。

  培根對於由經驗歸納所獲得的知識的真理是堅信不移的,洛克持相同的觀點,認為凡事必有原因,這是為我們的經驗所證實的。第一個對因果關係的普遍必然性提出非議的哲學家是貝克萊。他認為上帝為了使人類生活方便起見使感覺世界具有一定的規律,這個規律就是自然律。自然律的功用就在於指明感覺世界的因果關係,但是這種因果關係不是必然的不可移易的。貝克萊的理由是:因果關係的存在完全依照上帝的意志,而上帝的意志是絕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假如說因果關係是必然的,那就意味着上帝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只要上帝的意志是絕對自由的,我們就不能說這種因果關係是必然的,所以因果關係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無論是洛克的觀點還是貝克萊的觀點,休謨一概予以否定。他認為這些觀點都是存在於經驗論哲學中的唯理論的思想傾向。在經驗觀察中我們根本得不到原因與結果這種產生與被產生的關係,也得不到上帝的觀念。我們的感官只是告訴我們一個個相互區別相互分離的簡單印象和簡單觀念。這些簡單印象和觀念只有通過觀念間的聯結則形成因果推理。比如說像“太陽曬,石頭熱”這些日常生活現象從一般常識來看是必然聯繫的。太陽曬是石頭熱的原因,石頭熱是太陽曬的結果。但休謨認為,從邏輯上來看,石頭熱不一定是太陽曬的結果,我們的感官並沒有感知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繫。它所感知的只是兩個簡單觀念:太陽曬,石頭熱。由這些簡單觀念,我們並不能從邏輯上推出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繫。然而,事實上休謨承認,在一定條件下,這些事實之間是有必然聯繫的。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獲得原因與結果以及它們之間必然聯繫的觀念呢?休謨認為,只有通過觀念的聯接原則,我們才能獲得原因與結果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繫的觀念。

  2.所謂觀念的聯接原則就是類似關係、接近關係和因果關係。

  類似關係就是通過比較兩個對象,發現其中的相似與相反的關係。接近關係就是找出兩個對象在時間上、空間上的前後、左右等等關係。因果關係是在類似關係和接近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習慣性聯想。從表面上看,這種聯想似乎是客觀事物的必然聯繫,因此一般人都把這種習慣性聯想當成是因果關係。並認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意義。

  休謨認為類似關係和接近關係在因果推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他特別強調類似關係在構成因果推理時的作用。他說:“實在說來,由經驗所得來的一切論證,都建立於我們自然對象之間所發現的那種關係;而且因為有這種相似關係,我們才來期望將來所發生的結果也和我們所見的由同樣對象而來的結果相似。”這就是說,有關經驗事實的推理,都是以類似關係為基礎的。有了這種類似關係,我們才能希望將來所發生的事與過去所發生的事相符合或者說“一樣”。例如,過去經常看到A與B總是前後相隨的,那麼當我在下一次看到A1的時候,由於A1類似於A,我就依據類似關係,相信B1必然會出現。這是因為過去的經驗中,A與B總是前後相隨的。所以,當A1一出現,就給人們的心靈以一個強烈的刺激,並將這個刺激傳達到B1,從而相信B1的出現。

  休謨認為,這種類似關係,並不是一兩次經驗觀察可以獲得的,而是在兩個對象處於“恆常聯接”的條件下,才能發現和掌握它們之間的類似關係。通過對這種“恆常聯結”狀態下的兩個對象的觀察,心靈就養成一種習慣,使其不必藉助任何記憶觀念,直接由眼前的結果的對象就一定會產生,這是習慣的強制作用。由於形成了習慣,一般人就很容易由作為原因的對象推到作為結果的對象,從而忽略了因果推理的一系列原則和複雜的心理過程,而斷然相信原因與結果之間有一種必然聯繫,好像這種聯繫是不依賴於經驗的,並且具有普遍的意義。這就是休謨因果關係論的實質。

  為什麼這種因果關係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呢?休謨認為:第一,這與類似關係有關。類似關係在因果推理過程中起着廣泛的作用,因此就是產生錯誤的根源。因為心靈在思考兩個類似觀念時,它的活動狀態也是類似的。這樣就很容易地把真實的觀念和想像的觀念混淆開來。例如,人們用一個不可見的,不可觸的距離的觀念,來代替現實的、可見的、可觸的距離,這就容易產生錯誤。第二,因果推理最終必然以呈現於感官面前的感覺或者記憶印象為前提。休謨認為類似關係、接近關係都是在感覺經驗中得到的關係,因此,是離不開直接出現在感官之前的對象為根據的。但就因果關係依賴於類似關係和接近關係而言,因果關係最終必須以呈現於感官面前的感覺印象或記憶印象為前提,它總是要以人們直接經驗為基礎。所以,這種因果關係就不可能是普遍的、必然的,只能是或然的了。

  3.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的缺陷與合理因素。

  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是以人的感覺經驗為基礎的,不能越出感覺經驗的雷池一步。凡事必得躬親,獲得直接感官經驗,否則就不能作為知識的憑證。因此,他從經驗主義立場出發,考察了因果關係問題,批判了唯理論者以及經驗論者關於因果關係的獨斷論狂想,把從培根到洛克以來的經驗論原則貫徹到底了。但是,就他把因果關係看成是經驗觀察的對象,而完全否認因果關係是人類理智抽象思維的產物,則完全暴露了經驗論哲學的缺陷。根據這種理論,個人的知識以至全人類的認識,就被限制在經驗範圍之內。經驗之外的自然對人類將永遠是個斯芬克斯之謎,人類將無法解釋自己的歷史,無法解釋人類產生以前地球上其他生物的演進和變化。此外,個別人也無法說明在他身外所發生的任何事情。窮其理論的認識論根源,對於探討休謨因果關係理論不無裨益。
  首先,他看重類似在因果關係推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他所說的類似關係是一種精確的類似,然而現實中根本不存在這種精確的類似,對象賴以存在的條件總是處於不斷的運動變化之中。科學家們所做的大量實驗每次的結果都不會絕對相同,誤差總是不可避免的,而休謨在這一點上恰恰離開了經驗去追求一種理想狀態下的完全相同。

  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把人的認識局限在經驗範圍之內,得出的結論是令人沮喪的,但是這個理論是不是如我國哲學界過去所認為的,沒有一點積極意義呢?雖然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之上,否認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和必然性,但是,這個理論所包含着的合理因素也是無可置疑的。

  休謨哲學的主要內容是因果性理論問題,它是建立在休謨懷疑論基礎之上的,他認為經驗是知識的來源,它以人的知覺為基礎。印象或感覺的概念都是知覺,只是強度和生動性不一樣。人的知覺或感覺是由什麼引起的經驗沒有告訴我們,理性也無法將它揭示出來,因而我們對經驗之外是否有某種實體存在是一無所知的,休謨把他的這種觀點稱為懷疑論。

  休謨對感覺之外的存在持懷疑態度,對外部世界的客觀規律性和因果必然性持否定態度。他認為外部世界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只存在於我們的思想之中。那麼我們關於因果關係的知識是從何而來的呢?首先,既然知識均起源於經驗我們就不能依靠先驗的推理得到這種知識,排除了天賦觀念。其次,我們不能從考察某事物的感性性質中(如考察後來被人們稱為原因的某物或稱為結果的某物中)得到因果觀念,因為原因和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事實,原因中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是必然由原因產生的。第三,心靈也不能像證明數學命題那樣論證某一稱為原因的東西必定產生某一稱為結果的東西,或論證某一原因總是必然產生同樣結果。第四,我們也不能從某種性質的第一次出現就馬上推論出另一種被人們認為應是它的結果的事件或性質來。因此,因果觀念是建立在觀察和經驗基礎之上的。我們憑藉自己的感官發現:一個現象經常跟着另一個現象,這樣重複了許多次後我們將一個對象稱為原因,將另一個對象稱為結果。我們在它們之間假設有某種聯繫,並且假設在一個對象中有某種能力,這個對象可以借這種能力毫無差錯地產生出另一對象來,並且以最大的確定性和最嚴格的必然性活動着。

  所以,事件之間的因果聯繫的概念,乃是由於這些事件在許多類似的實例中經常集合一起而產生的。然而在休謨看來如果沒有心靈作用,那麼我們的經驗所能告訴我們的就只是一個現象跟着另一現象發生。固然通常人們有了豐富的經驗會做出結論:“相似的感性性質將經常與相似的秘密能力結合在一起”,但人們做出這一結論的是心靈所遵循的習慣原則。由於有了習慣原則,可以根據“兩件事物經常聯繫在一起”,我們會“由於這一種事物的出現而期待那一件事物”。這個原則,解決了一個困難,這個困難便是:我們為什麼能從一千個實例中得出一個推論,這個推論卻不能由一個實例中得出來,而這個實例從各方面看來都與那些實例並不同。理性是不能有這樣偏差的。由此可見,一切從經驗而來的推論都是習慣的結果,而不是運用理性的結果。對象在經驗中的恆常集合和習慣原則,是因果觀念產生的印象。因果關係只是觀念之間聯繫的一種,原因和結果無非是觀念有規則的前後相繼,對象不是必然地有聯繫,觀念靠聯想而在人的頭腦中有聯繫,這種聯繫產生於重複、習俗或習慣。在這裡沒有邏輯的必然性,只有心理的必然性。

  二、解決因果問題的幾種方案

  以近代實驗科學尤其是牛頓力學的輝煌成就為後盾,歸納法作為科學發現與證明的“新工具”,其有效性與合理性,似乎已無可置疑,但偏偏有休謨這個不世出的哲學奇人給了它致命的一擊。休謨對歸納的發難,按照波普爾的闡釋,可分為邏輯問題和心理學問題這兩個方面。邏輯問題是:“從我們經歷過的事例推出我們沒有經歷過的其他事例,這種推理我們證明過嗎?休謨的回答是沒有證明過的。不管重複多少次。”心理學的問題是:“為什麼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並相信他們沒有經歷過的事例同經過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說,為什麼我們有極為自信的期望呢?休謨的回答是,由於習慣或習性,也就是說,由於我受重複和聯想的機制所限。”例如,由於我們過去反反覆覆地看到太陽於每天清晨升起,已成習慣,所以我們由此聯想,推測明天早晨太陽也會升起。簡而言之,從某些觀察陳述推不出全稱陳述,全稱陳述是有限經驗加習慣性聯想的產物,只有或然性而沒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因而歸納作為發現和證明的方法是不合理的。這樣一來,培根所奠基的近代自然科學的方法論基礎,便出現了巨大的裂縫,自然科學的全部原理也一下子失去了它們本來似乎無可置疑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陷入風雨飄搖之中。

  除休謨本人以外,康德、密爾為因果律作辯護的方案值得一提,可以把這些辯護看做對“休謨因果問題”的解答。簡要地說,所謂“休謨問題”可表述為:因果律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果律與經驗知識的擴展有什麼關係?那麼,何謂因果律呢?可以把它表述為:一切事件必然各有其因果關係。

  1.康德解法的要點是:因果律是一個先在的、必然的綜合陳述。因果律正因其先在性而具有普遍必然性。因為在“每一種變化必有其原因”這個命題中,“原因這個概念很明顯地含有與結果相聯繫這個必然性,且又含有‘規則的嚴格普遍性’這一概念,所以如果我像休謨那樣,企圖把它從‘所發生的東西和在它前面的東西之重複的聯想’以及‘聯接一些表象的一種習慣’來得出它,因而就成了一種單純是主觀的必然性,那麼原因這個概念就完全喪失掉了”。一切經驗知識都預設了先在有效的概念,而“原因”和“結果”正是這樣的概念,所以因果範疇和因果律乃是經驗知識及其擴展得以可能的一個先決條件。具體地說,因果範疇的作用是把知覺建構成經驗判斷,因果律的作用則是進而把經驗判斷調整成知識體系。因此,康德對“休謨因果問題”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先在必然性”,它對經驗判斷的范導作用是經驗知識擴展的理性基礎。
  2.對康德的上述方案黑格爾是很不滿意的,原因有二:首先,康德所論證的範疇的普遍必然性只限於現象界,僅對經驗的對象有用,對於現象界之後的自在之物它們是沒有效用的,因而也失去其普遍必然性。其次,康德所講的普遍必然性,既然不屬於自在之物只存在於經驗現象界之中,那麼它們也就僅僅是一種主觀的必然性,而不是客觀的必然性。

  在黑格爾看來作為世界之本原的絕對觀念是派生、統攝、支配萬物的客觀力量,因而對於一切感性存在物都具有絕對的普遍必然性。這種絕對的普遍必然性是一種客觀必然性,而不是僅存在於經驗現象界的主觀必然性。這種客觀必然性是如何被認識的呢?在這個問題上黑格爾同意休謨關於歸納不能達到普遍必然知識的見解,他說:“只有甲、乙、丙、丁等等以至無限,才能成類並提供完全的經驗,歸納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是成問題的。”所以要把握普遍必然性就必須另闢蹊徑。

  黑格爾認為絕對觀念本身就具有普遍必然性,它在其發展的一定階段上會轉變為自覺的主體,通過反思自身達到客觀的統一,從而獲得對普遍必然性的認識。在黑格爾看來認識也就是作為主體的絕對精神對作為客體的……它自身的認識,認識客體與認識主體是同一的,所以主體能夠認識客體,認識客體的必然性這是不成問題的。恩格斯對此的評論是:“在黑格爾那裡對這個問題的肯定回答是不言而喻的,我們在現實世界中所認識的正是這個世界的思想內容思維能夠認識那一開始就已經是思想內容的內容,這是十分明顯的。”

  3.英國哲學家穆勒的解法是:因果律如“自然齊一原理”一樣,是歸納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邏輯前提,因果律的普遍有效性由枚舉歸納法加以證明,歸納法是經驗知識及其擴展的根本保證。因此,密爾對“休謨因果問題”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普遍有效性,它是經驗知識得以擴展的方法論基礎。他所提出的求取因果關係的五種歸納方法豐富和完善了歸納理論,有助於提高歸納結論的可靠性,但仍不能從根本上治好歸納推不出普遍必然知識的致命傷。

  4.歷史進入20世紀休謨問題成為科學哲學家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20世紀的哲學家決定不再重複康德和穆勒的老路,以另外的方式解決因果性或歸納問題。因果問題或歸納問題是休謨在200年前提出來的,即我能從過去太陽從東方升起推出它以後也必然如此嗎?我們能從理性上證明從有限事例歸納了全稱判斷是合理的嗎?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為人類的認識下了一道戰書;因果關係只能是或然的,不可能是必然性的;因果關係的必然性得不到任何邏輯上的證明。後一問題引起了哲學界和邏輯學界的激烈爭論,成為著名的歸納問題,也叫休謨問題。休謨問題對於現代西方哲學有着深刻的影響,尤其對邏輯實證主義的影響很大。

  邏輯實證主義由於對休謨問題的不同解釋,分為三派:一派承認經驗歸納法不能得到合理證明,由此得出反經驗主義的結論。這一派贊成休謨的分析,認為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揭露以歸納法為基礎的經驗主義的致命缺陷。認為,既然歸納法是無效的,就應該放棄經驗主義立場,轉而尋求某種先驗的原則來說明日常經驗與經驗科學的事實。羅素就持這種觀點。他認為像“太陽明天將要升起”這樣的命題,僅僅用“太陽過去總是升起”的經驗枚舉確實是不能證明的。除非使用一個全稱命題做大前提(如“凡是過去總是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的事,今後在同樣條件下也會發生”)。這個全稱前提的證明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歸納法,而歸納法本身有待證明,為了避免循環論證,羅素把全稱前提當成先驗的。羅素提出科學研究最低限度需要的五個公設,它們是:准永久性公設、可以彼此分開的因果性公設、時空連續性公設、結構公設以及類推公設。這些公設不保證事實必然如此,但肯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如此,它們說明一種不能達到必然性的期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的可信性。

  另一派認為,從或然性理論中尋找非完全解決途徑,用不完全確實性代替完全確實性。一派的觀點就是用概率統計方法,避免從特稱過渡到全稱的麻煩,可以用或然性的假說命題評價理論的真實性。這就是概率邏輯論。在研究此問題的哲學家中,萊辛巴赫的態度最為積極,他認為可以用概率方法對休謨問題做出正面解決。他認為歸納推理的理論目的就在於在未來事物不確定的狀態下在一種等級秩序中找到最優者。嚴格的因果陳述不過是概率為1的概率陳述的極限情況,科學陳述的概率在0和1之間,在這種意義上歸納原則科學陳述的正當預設。這一派得出了休謨懷疑主義的結論,但程度低些。他們認為,一切科學命題、科學理論和定律最終只能是或然的,一切普遍性的概括都不能證實。所以他們認為科學定律只是假設。科學理論系統建立在“假說--演繹推理”的基礎上,即用假說代替古典經驗論者由歸納得來得公理作為演繹前提。

  再一派把“歸納問題”視為假問題。這一派建議放棄對歸納推理的合理性要求,認為歸納推理根本就不是一個真問題。石里克把“歸納問題”視為怎樣為關於自然規律的普遍性問題提供邏輯辯護的問題。從邏輯實證主義的意義標準出發,他認為這種涉及到普遍規律的命題不可能得到完全證明,而只能通過還原為經驗而被確證。如果不能從普遍規律中延伸出經驗命題,那麼它就是假的。

  這三派的觀點各有差異,表現在他們對“歸納問題”的合理性做了不同的解釋。但是邏輯實證主義也不能解決歸納論缺乏邏輯必然性的問題。設一個歸納結論為真的概率為90%,另一個為30%,前者比後者高得多,但只要有一個反例也仍舊可以把它推翻,在這一點上前者並沒有比後者有任何的優越性,因而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確證度高的歸納結論可信度更高。此外,當某一類事物的個體無限時,觀察到此類個體具有某種性質的次數再多,它與無限多個體的比率仍為零,所以關於具有無限個體類的歸納結論,其可以為真的概率總是零。
  5.正因為邏輯實證主義關於歸納問題的解決方案有着難以救治的致命傷,因而在20世紀頭30年一度輝煌之後便漸漸衰弱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反歸納主義的歷史學派。這一過渡是以波普爾的否證主義為中介環節的。波普爾認為某些觀察陳述為真並不能證實某一全稱理論為真,但某些觀察陳述為真,確可以否定一個全稱理論,當我們面臨關於同一問題的若干理論時應該放棄已被觀察陳述所否證的理論而選擇尚未被否證的理論。這樣波普爾就把通過經驗獲取真理的問題,變成根據經驗選擇理論的問題,而且使選擇的標準由彭加勒的間單性原則變成了未否證原則。在波普爾看來歸納並不能保證其結論為真,也不能提高結論的確證度,所以它在科學發現的過程中是無意義的,可以束之高閣,這就走向另一個極端。

  由此可見,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的合理方面就在於他正確地看到了經驗知識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事實上,經驗知識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作用。它所反映的總是在特定的時空中對個別事物的認識,假如我們主張從經驗中獲得知識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論,那麼在實踐上就會導致徹底的失敗。在這一點上,唯理論者萊布尼茲曾對經驗論者冷嘲熱諷,他說:“禽獸純粹憑經驗,只是靠例子來指導自己”,“禽獸的聯想純粹和單純的經驗主義者的聯想一樣,他們以為凡是以前發生過的事,以後在一種使他們覺得相似的場合下也還會發生,而不能判斷同樣的理由是否依然有效。人之所以如此容易捕獲禽獸,單純的經驗主義者之所以如此容易犯錯誤,便是這個緣故”。萊布尼茲是站在唯理論的合理性上,休謨則站在經驗的立場上,揭露了經驗論本身的錯誤。他們兩人看問題的立場和觀點,研究問題的方法相去甚遠,但得出的結論卻均完全一致,這不是什麼巧合,而是反映了經驗知識在客觀上存在着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三、對因果問題的再反思

  休謨在其代表作《人性論》的概要中,提出了以下問題:(1)我們有什麼理由說每一個有開始的存在的東西也都有一個原因使這件事是必然的呢?(2)我們為什麼斷言,那樣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樣一些的特定結果呢?(3)我們有什麼理由說“每一個事物都必然有一個原因”?以上從知識分類開始的追問在休謨的如下一般論述中得到了簡潔明了的表達:當我們問,“我們關於實際事情的一切推論,其本性是如何的?”而適當的答覆似乎是說,它們是建立在因果關係上邊的。我們如果再問,“我們關於那個關係的所有一切推論和結論,其基礎何在?”那我們又可以一語答覆說,在於經驗。但是如果我們繼續縱容我們的仔細窮究的性癖,又來問道,“由經驗而得的一切結論其基礎何在?”這個又含有一個問題,而且這個問題或者是更難解決,更難解釋的。

  針對這個更難解釋的問題,休謨經過冗長而精細的分析,提供了一個簡明的回答:“根據經驗來的一切推論都是習慣的結果,而不是理性的結果”;“只有這條原則可以使我們的經驗有益於我們,並且使我們期待將來由類似過去的一串事情發生”。為了展示休謨得出這一結論的思路,不如看看他本人的概述:

  任何實際的事情只能從其原因或結果來證明;除非根據經驗我們無法知道任何事情為另一事情的原因;我們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將我們過去的經驗擴展到未來,我們只是完全被我們構想隨通常而來的那個結果,而且我們還相信它;這個信念並未把任何新的觀念結合到那個概念上;它只是變換了構想的方式,並且造成感覺或情感上的不同。因此,對一切實際事情的信念只來自於習慣,而且是以特殊方式構想的一個觀念。

  其實休謨真正考察的是人們在日常的學習生活當中因果關係的產生過程,由此得出人們日常使用的因果關係的原則不能用理性證明其客觀必然性,更談不上證明其有普世性。休謨認為因果關係是人們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把近似關係和接續關係想當然地認為是因果關係,並把前者稱為原因把後者稱為結果。人的這種習慣性聯想符合人類理性終極目標的要求,但是考察表明因果關係只是人們的一種聯想罷了,其客觀必然性是不能由理性給予充分的證明的。由此休謨認為因果關係只是人們在長期的經驗過程中,從近似關係和接續關係中聯想到的,並誤以為是普遍的習慣性聯想而已。

  哲學中有一條一般原理:一切開始存在的東西必然有一個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們不舉出任何證明,也不要要求任何證明,通常總是把這一點視為當然的。每一個結果都有一個原因,因為原因就涵攝在結果這個觀念之內。但是,休謨認為這並不證明每一個存在先前必然有一個原因,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每個丈夫必然有一個妻子,因而就說每個男子都結婚一樣。每個開始存在的對象是否有一個原因得到它的存在,這一點既然沒有直觀的確實性,也就沒有理證的確實性。

  休謨之所以考察這個問題,是有其歷史背景的。休謨是生活在牛頓時代的人,牛頓從“蘋果為什麼總往下掉而不往上飛”這個問題出發,發現了萬有引力定律和其他的一些在物理學方面的重要定律。這就反駁了延續兩千多年的亞里士多德的關於物體運動的闡述。亞里士多德認為物體之所以運動是因為受外界的力,如人們推車則車往前走,不推則停。這一理論在當時的人們來說是想當然的,而且百試而不爽,由此歸納得出,力是使物體運動的原因。還有,在物體下落過程的實驗當中,人們一直認為重的物體比輕的物體下落得快,如石快比羽毛下落得快,彈珠比紙張下落得快,由此,又歸納得出了重的物體比輕的物體下落得快的結論。這兩個論述,現在看起來是非常荒謬的,但是這種錯誤的理論竟延續了兩千多年,而且人們把它認為是普遍必然的。

  牛頓在實驗物理的基礎上,反駁了以上理論,建立了新的力學體系,使人們的認識更接近真理。在這一事件的啟迪下,休謨認為,有必要對人們經常使用的,而且通常認為是有客觀必然性的因果關係加以理性的考察。考察的結果可想而知,因果關係是不可理證的,只是人們的習慣性聯想,縱然因果關係給人類生活帶來了極大方便,但其本身的客觀必然性是不可得證的。所有的因果關係都是人們的習慣性聯想,人們認為自然界有普遍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這是錯誤的,用康德的話說這只是“人為自然立法”而已。所以,因果關係不是客觀必然的,而是主觀必然的。
  那麼為什麼人們還是相信因果關係是客觀的、普遍必然的真理?而且在日常生活和各種研究活動中時常使用因果關係呢?休謨認為,這是由人們的信念造成的。在哲學中我們不能再前進一步,而只能說,它是被心靈感覺到的東西,可以使判斷的觀念區別於想像的虛構。這種信念給予那些觀念以較大的力量和影響,使它們顯得較為重要,將它灌注到心中,並使它們成為我們全部行為的支配原則。

  綜觀以上對休謨因果問題的闡述和一些解決因果問題的方案,我們了解到休謨的因果問題在邏輯上是得不到圓滿解決的。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也只是從實踐理論方面解答了休謨問題,沒有正面回答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邏輯實證主義者引入了概率統計的方法,以比較弱的方式正面回答了歸納問題,但是人類不斷增長的理性覺察到,即便引入了概率統計的方法歸納問題還是漏洞百出。因此人們不斷追求更高的確正度,尋求一種真正的普遍必然的因果律,但是往往得到不可知論的結果。休謨問題其實不是邏輯學方面的一個小問題,而是與哲學基本問題還與有限無限緊密相連的,如休謨問題不僅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問題,而且休謨問題還與有限與無限、相對與絕對等哲學基本問題密切相關,因此休謨問題的徹底解決要依賴於哲學基本問題的解決。而哲學問題的解決又依賴於整個社會的發展與科學的進步,因此休謨問題也將隨着人類的不斷發展而得到逐步的解決。

  參考資料

  1.韓秋紅《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評析》《東北大學學報》
  2.張志林《休謨因果問題的重新發現及解決》《哲學研究》
  3.休謨《人性論》商務印書館1980版
  4.周曉亮《歸納:休謨的問題和後人的解決》
  5.汪俊昌《論休謨哲學的真精神》《浙江學刊》
  6.徐夢秋《休謨問題的實踐派解》《廈門大學學報》
  7.休謨《人類理解研究》商務印書館

  點評

  朴光哲同學的本科畢業論文《休謨的因果論》詳細深入地討論了近代哲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因果關係問題。該論文不僅深入分析了休謨的因果論思想,而且將其放在英國經驗論乃至整個近代哲學的大背景之下,同時也討論了現、當代西方哲學對於休謨問題的不同解答,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論文主題鮮明、論證充分、邏輯性強,材料也十分相富,符合本科畢業論文的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張志偉教授

  摘自《中國大學生畢業論文精選精評哲學卷》2002-10-17(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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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幾 留言時間:2012-08-01 15:52:49
看來兔子逼一逼,還是能落凡的,先掌聲鼓勵一下。

“因為“模糊”,有時不僅是美,而且是“真實”的。”好,有點境界了。

“如果說的太明白,往往限制了思想的價值,窒息了思想中其他有生命力的成分,而
作者本人也沒意識到。過度的簡潔和過分的解釋,似乎很難找到一個平衡點。”佛說不可說,老子道可道非常道,孔子論而不著之理。

“休莫指出,事件發生的順序,和事件成對兒出現,由於人們的聯想,在人們的主觀
意識中,產生了因果觀念。因果,根本就不存在於自然界。”能否簡單介紹一下休莫是怎樣證明的?

“中國人看來也同亞氏一樣,認為自然界存在着“因果律”- 因果中國故有,佛教東來,是因果的信奉得以加強。因果一說,實為中華傳統草根文化的基礎。其形成應是統治者揉合儒釋兩家再由無良文人引導的結果。

“康德的結論是,自然界是不存在着因果律,如人們普遍認同的那樣。但因果律的來源還是有的,那就是人類頭腦中“先天”就存在的。”-似與釋家同。

“康德前後寫了二次如何從他的“超驗推論”得到這個結論”
- 何謂“超驗推論”?為何會二次的說法完全不同?

“康德認為,因果律和其他的範疇(他發現的十二個),包括時間和空間,都只有人類才有。”- 這點與釋家不同。

“我認為,康德的錯誤是明顯的。因為人類的某些哲學範疇概念,顯然在動物身上也
有”- 似有理。

“如果因果律不來自自然界,或客觀世界,如亞氏所說。自然律也不來自“先天”,
如康德所說。自然律是個真真切切的事實,它究竟是從哪裡來的呢?範例哲學認為,
因果律來自“語言”和“語言的交流”。從範例的觀點看,語言是思維的範例。語
言對於思維,如同萬物對於造物主(上帝),都是範例。同樣作為範例,語言同與其
他萬物的地方,比如,語言可以產生悖論,自然界也可以產生畸形。但他們不同的
地方在於,自然界是一個“被動”的事物,而語言,是一個“主動”的事物,一個
主體。所以語言可以產生因果律,自然界則不行。”
-說得比較明白了。問題是, 所謂的“被動”“主動”又是如何界定的?證明的?認為假設的?如為後者,仍是“不了漢”。

這可是兔子叫問的,所答不得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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