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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唯一懂得的一件事是,我其实什么也不懂” - [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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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我们的因果观念是从那里来的? 2012-08-01 05:58:31
我们的因果观念是从那里来的?

我发觉,网上写东西的一个好处是,它可以“寓研于乐”。中国的教育思想不是有
“寓教于乐”(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一)吗?改动一个字,变成“研究/学习”就可以了。
你也许问,如果“搞研究就是搞研究,学习就是学习”不是更好吗?世界上的事往
往不是这么简单直接了当。因为“直截了当”,比较“boring”,这是从感觉上说。
再有,自从世界上的事被古希腊的哲人们发觉可以分成“形式”与“内容”以后,
世人干了上千年的事好像一下子就明了了。

西人的“简洁的几何美”的概念 - 这几天讨论法国大革命,法国皇帝如何为了这个
观念进行“强拆”宫前的贫民建筑,结果丢了脑袋 - 我们到现在也接受不了。奥运
会的火炬传到中国,我们给赤身裸体的圆筒子缠上一个红围裙。贵宾席上西装革褛
的官员们,胸前非要带一个八掌大的纸花,好像都在开追悼会。王蒙一度不好好讲
故事,搞什么“意识流” 手法,今天还搞不搞了?老谋子陈大导的东东,花了国民
上亿元,拍个花里唬哨的东西出来,指望能拿奥斯卡奖,为民增光,好莱坞就是不
买帐。网上这里,玩笑过多,赢了大众,丢了学术。一本正经,观众跑光,自吹自
擂,甘于寂寞。海德格尔曾讲,就是哪个写了“存在与时间”的伙计,“简洁明了
是哲学的死敌”。老几认为该毙了他。慢着。台湾人是不是恨简化字?可他们学英
语时愿意从中古英语学起么?陈寅格(que4)到死,都坚持必须用文言文写作。思宾
诺莎的大作都是拉丁文写的,而不是当地的荷兰语。谁不要保护自己已经有的东西
呢?真正可怕的,是“搬小板凳”来的人,他们是真要掏你点儿什么才走(冠云和老
嘎都说过),只有这些人才是有可能将来超过你的人,不能不防啊,他们不是几个哈
哈玩笑就能打发的。

老几让我还他的债,我不知道如何总结范例哲学。似乎几句话应该说清楚,但似乎
不知从何说起。其实真实的东西还都是这样,所以也怪不得海德格尔。因为“模
糊”,有时不仅是美,而且是“真实”的。因为真实的东西,有其他方面的意义,
往往作者也意识不到,而真实就是生命。其他的,让后人去研究好了。一部红楼梦,
养活了中国今天多少人?就是它真实。反之,“积案盈箱,不出风云之状。连篇累
牍,不外月露之形”,就没有了生命力。那些华丽的诗词今天有多少人愿意读呢?
如果说的太明白,往往限制了思想的价值,窒息了思想中其他有生命力的成分,而
作者本人也没意识到。过度的简洁和过分的解释,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一个
天才的发现,被社会忽略很长时间;一个哗众取宠的东西,被吹的神乎其神,以后
无人再理,都是常有的事。

我想了想,还是从一个具体的问题讨论,好理解“范例哲学”。这个具体问题,就
是普通的,人们的“因果概念”的起源,既,我们平时说的“无风不起浪”的意思。


因果的观念,人类有很长的历史。它一向被希腊人等同知识。亚里士多德提出过著
名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等)。他认为,只有在自然界找到事物发生
的原因,才是获得了真正的知识。亚氏的因果观统治了西方人的思想近二千年,直
到近代哲学从笛卡尔开始,才受到严重的挑战。给亚氏因果观致命一击的,是英国
最杰出的哲学家休莫。

休莫指出,事件发生的顺序,和事件成对儿出现,由于人们的联想,在人们的主观
意识中,产生了因果观念。因果,根本就不存在于自然界。中国人看来也同亚氏一
样,认为自然界存在着“因果律”,如上所引。休莫的结论,使康德彻底地重新思
考了自己的哲学想法。康德的结论是,自然界是不存在着因果律,如人们普遍认同
的那样。但因果律的来源还是有的,那就是人类头脑中“先天”就存在的。康德前
后写了二次如何从他的“超验推论”得到这个结论,二次的说法完全不同,人们通
常只注重他的第二次叙述。不用研究康德的推导逻辑,也可以知道,康德认为,因
果律和其他的范畴(他发现的十二个),包括时间和空间,都只有人类才有。

我认为,康德的错误是明显的。因为人类的某些哲学范畴概念,显然在动物身上也
有,如因果,时空等(我在前文里举例了)。破坏比建设容易。否定一个观念,比提
出一个新观念容易。但重要的问题,是新的创立,因为立起来,要能够经得住很多
批评。

范例哲学如何看待因果律呢?

如果因果律不来自自然界,或客观世界,如亚氏所说。自然律也不来自“先天”,
如康德所说。自然律是个真真切切的事实,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范例哲学认为,
因果律来自“语言”和“语言的交流”。从范例的观点看,语言是思维的范例。语
言对于思维,如同万物对于造物主(上帝),都是范例。同样作为范例,语言同与其
他万物的地方,比如,语言可以产生悖论,自然界也可以产生畸形。但他们不同的
地方在于,自然界是一个“被动”的事物,而语言,是一个“主动”的事物,一个
主体。所以语言可以产生因果律,自然界则不行。

不论动物还是人(这里先不考虑植物),能用一种“信号系统”进行交流,如海豚,
鲸鱼或蜜蜂。当人作为动物的时候,首先可以发出声音。这些声音,无论出于惊恐,
喜悦,愤怒,还是无聊,都是一种表达。当人类的表达刚开始,很长时间,可能是
此起彼伏,各唱各的调,彼此没有互相呼应。当有一日,一个人看见一只老虎跑过
来,他表达自己的惊恐时,喊了一声“虎”,被另外几个伙伴听到和看到了。老虎
扑上去抓住一人吃掉了,其他人见势不妙都跑了。从此以后,只要有人喊“虎”,
其他人立刻逃跑 - 这就是产生了“因果的联系”。动物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尤其
是人具有不但是一个主体,还具有思维的抽象能力,所以人们抽象出“因果律”的
概念。

当亚氏提出这个范畴之后,他误以为因果律是在自然中,如同中国人认为的“无风
不起浪”一样。这说明,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普遍性。这种能力的发展和提高,在西
方结出了后来丰盛的果实,此是后话。


浏览(1061) (0)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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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2 22:44:56
康德的结论明显错误,如时空是先天范畴的结论,你跳过他的推理也问题不大。我又写了一帖关于认识论的,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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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20:43:01
兔子解释老康“我们既然有关于客观世界的观念,说明这个观念既范畴本来或天生就在主体中”与老康同,“所以主体的范畴等同客体。时空,因果等范畴就是如此”我不确定。

我想我对康德这方面的工作有点知道了,一句话就是“填空空”,还没填好(像黑格尔所说)。 老几最烦黑格尔老头,康德这方面不如老黑,也不值得再琢磨下去了。兔子直接介绍范例哲学得了,需要时回头再说。

另外,“超验”一词不很符合康德原意,“预验”可否?康德是“预先假设”,啥也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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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20:10:27
啰嗦了半天,老康看起来就做了一件事,即对认知的再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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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18:58:55
懂了。predetermined pattern.

今天事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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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2 17:01:45
你熟悉目前常用的计算机语言吗,如Java,.net,C 或者任何object-oriented language? 如果你熟悉,你就知道如何"launch an instance",this Instance is called “范例”。

你可以将是将是上帝想象成写程序的人,世界一切可感知的事物都是他的“范例”。

你还可以这么看,做糕点有要用模具。这个模具的每一个糕点烤出来,就是一个“范例”。范例的一切性质,都是事先定义好的。

概念清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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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15:46:34
对哲学概率化的问题昨天只说了个引子。稍后再论。想趁着余温先把有关问题联起来。时间主要消耗在反复熟悉专业词汇上。有些关键词中英文不尽一致。

有一基本问题 -

“范例”确切的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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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03:34:22
“我请教你,为什么你多次认为以概率方法解释因果律非常不妥?”
这一开始是从我自己工作中体会的。我经常会接手一些别人包括我自己认为不大可能有解的实际问题,最后都找到答案了。在一开始时我经常会用概率方法来打马虎眼。

“我怎么觉得再好不过了?”方便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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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2 02:56:12
“有你的,老几!这是本科4年哲学训练才考虑的问题,您是一点既通啊!”
别忙着夸,脑子还浆着呐。

“康德的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似乎是这个意思:我们既然有关于客观世界的观念,说明这个观念既范畴本来或天生就在主体中,所以主体的范畴等同客体。时空,因果等范畴就是如此。”
康德的部分没怎么看,上来一堆生词定义,头大,明天接着看。再论。

“我说"语言"是主动的,意思是,使用语言者本身都是主体。没有语言者,既为被动客体。语言是广义的,如动物有肢体语言。”
-语言上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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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2 00:37:39
我请教你,为什么你多次认为以概率方法解释因果律非常不妥?我怎么觉得再好不过了?我一定漏掉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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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2 00:30:00
万维网管,
能不能在尾贴后也安置一个"发表意见"的控制?因为跟贴太长以后,再放新帖十分困难,必须回到开使去找加帖控制按钮,太不方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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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2 00:11:30
你先慢慢琢磨康同学如何推导出范畴,对我来说,你如我一样感到康的范畴说仅来源于人类,明显错误也就够了。我们就可以进入范例哲学了。

我说"语言"是主动的,意思是,使用语言者本身都是主体。没有语言者,既为被动客体。语言是广义的,如动物有肢体语言。
最后,因果律来源于"语言及语言的交流",这是范例哲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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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2-08-01 23:45:06
有你的,老几!这是本科4年哲学训练才考虑的问题,您是一点既通啊!
别理会不信服的推理,集中在主要问题上。
康德的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似乎是这个意思:我们既然有关于客观世界的观念,说明这个观念既范畴本来或天生就在主体中,所以主体的范畴等同客体。时空,因果等范畴就是如此。

老嘎去星辰那边看打架还没回来,我们别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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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22:38:10
"休谟在哲学上对因果律的发现,等同伽利略物理学上对亚氏落体定律的否定,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人类从古代想当然对权威和习惯的迷信中解放出来。"

休谟老头有两下子,老几先崇拜一下。我觉得休谟因果问题在逻辑上的不圆满的真正意义, 是与罗素悖论互为佐证了逻辑系统的不完备性。弄不好是罗素捡了休谟老头的皮夹子也未可知(姓罗的一惯表现如何?有无劣迹?)

前已说过三论无一论。罗素的公理假设勉强算个半论。最臭莫过概率论!劝兔师切莫再用。科学家用概率迫不得已。哲学家用概率整个脑残!

满瓶不想,半瓶逛荡。以上休谟学习汇报完毕。(特想看老嘎的学习汇报。)

可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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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9:54:58
看不成了。会头接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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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9:46:24
逻辑实证主义由于对休谟问题的三派不同解释都等于没解释。

另看来兔子哲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是比康德老头要高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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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9:28:18
孩子是好孩子,该学的都学了。推理太差,看不下去了。这教授也是误人子弟。

转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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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9:15:34
"虽然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介绍看,我不认为休谟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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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9:10:39
底子太差。仍然在学习朴文。对休谟的基本理论论述的很好。在“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与合理因素”上缺乏说服力。当然本科论文做到这样已经很好了。

边学边汇报。

继续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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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01 18:28:33
有些乱码,再请看下面:
==============

“「超验方法」是 [纯粹理性批判] 一书的中心主题。这方法是在指出研究人类知识的一个途径。但不是研究客体 (认知对象) 临现于我们认知官能前面时,所实际发生的现象,而是研究使这些现象可能发生的先验 (a priori) 条件 —— 亦即使经验成为可能的先决条件 —— 这些条件也就是使我们透过认知官能产生知识的先决条件。康德自己最初所使用来描述这个方法的一张图像,或许可以使这个不易让人了解的思想变得平实易懂一些。他说:客体 (认知对象) 透过我们的感官让我们接收到的印象 (impressions或译「影像」) 仅是一种「纯资料」(the raw material),我们的「悟性」(understanding或称「理解官能」) 随后用这些纯资料做为原料,从事加工过程,而产生出知识来 3.。悟性 (理解官能) 是使用它自己的「机械装置」—— 范畴 (categories) 属这「机械装置」中的一部分 —— 来从事生产知识的加工过程的。范畴并非由经验产生,?是固定存在于悟性 (理解官能) 之中的:悟性 (理解官能) 就像是范畴的「出生成长的故乡」4.。我们由感官得来的纯资料,只有透过范畴这一装置才可使客体 (认知对象) 经过加工手续变成知识。探讨这些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先决条件 —— 这些条件是什么?这些条件如何发挥其功能?这些条件又是怎样使其发挥的功能产生实效?—— 康德称这个探讨是属「超验」的探讨。他很谨慎地把「超验的」 (transcendental) 和「超越者」(transcendent) 两个词汇划分清楚;后者属于那些人类任何经验都不可达到的领域中的概念,所以这些被称做「超越者」的事物也就是不可证明,无法确认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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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01 17:59:45
我是这么看,

休谟在哲学上对因果律的发现,等同伽利略物理学上对亚氏落体定律的否定,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人类从古代想当然对权威和习惯的迷信中解放出来。

关于康德,请看下面: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民國九十七年三月),37-82
©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劉創馥*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康德的「超驗」概念,由此展開討論「超驗認知」
的理論問題。所謂「超驗認知」是有關認知能力本身的先驗認知,包
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時空範疇條件等。雖然康德的超驗哲學以
研究主體的認知能力為核心,以解釋客觀經驗和知識的可能性,但是
這些「超驗認知」本身的理論地位卻不甚清楚。一方面,它們不能是
透過內感而得到關於「現象我」的描述,因為這些最多只是經驗認知,
不能作為超驗哲學的基礎;另一方面,康德又批判傳統理性心理學,
認為我們不能僅透過理性推論而得到關於「本體我」的先驗認知。對
康德而言,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驗的「自我認知」,但他卻容許智性的「自
我意識」,即「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由於缺乏相應的內感,超
驗統覺本身還不算是認知,但透過反思的抽象和比較活動,我們能分
析認知結構。不過超驗認知並非直接關於人類這個物種的認知機制。
康德的超驗哲學不是認知科學或超驗心理學,而是對於有限理性者的
認知結構的概念分析。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劉創馥

超驗哲學與超驗概念
康德哲學一般稱為批判哲學(critical philosophy)或超驗哲學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1,兩者都是康德自己的用語。「批判哲學」
雖與康德的「三大批判」互相呼應,康德卻似乎更喜歡「超驗哲學」這
個稱謂。看過康德著作的人都會察覺到康德鍾愛「超驗」2一詞,甚至近
1 本文會在重要的翻譯概念旁加上原文用語,讓讀者能夠清楚知道概念所指。康德的原著是德
文。但若只引德文,可能對眾多不懂德文的讀者無甚幫助;若只引英文翻譯,又可能不夠準
確;若德英皆引,又稍嫌累贅。因此,本文會在英文翻譯完全清楚可靠時,只引英文概念(如
「超驗」( transcendental )), 不然, 則在英文翻譯後加上德文( 如「認知」
(cognition/Erkenntnis))。
2 本文把「transzendental」翻譯為「超驗」,這個選擇當然會影響相關概念的翻譯,包括
「transzendent」與「a priori」將分別譯為「超越」與「先驗」。在漢語的康德翻譯中,「a priori」、
「transzendental」和「transzendent」很多時(尤其在中國大陸)分別翻譯為「先天」、「先驗」
與「超驗」(鄧曉芒,2005);亦有少數學者認為應把「transzendental」譯為「超越論的」
(「transzendent」則譯為「超越的」),以配合謝林和胡塞爾等人對於「transzendental」概念
的進一步發揮(倪梁康,2004)。普遍把「transzendental」和「a priori」分別譯為「先驗」
和「先天」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亦會產生一些困難。首先,「先天」基本上有「天生」、「與
生俱來」之意,但「a priori」在康德的用法中卻沒有「與生俱來」的意思。「a priori」是拉
丁文,字面意思為「由先前而來」(from what is before),康德把「a priori」本身「先於」的
意思,由時間上的「先於」,改為概念上、邏輯上的「先於」。康德的「a priori」明顯地表示
「概念上先於經驗」,亦即「獨立於經驗」的意思。故「a priori」應譯為「先驗」,代表「概
念上先於經驗」,而非「先天」;而「a posteriori」亦應譯為「後驗」,即「概念上後於經驗」,
4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乎僻好。似乎所有能表達其哲學獨有特質的概念都可被冠上「超驗」之
名,如「超驗認知」、「超驗邏輯」、「超驗分析」等等,多不勝數。到底
「超驗」概念的意思是甚麼呢?其實這並不容易準確說明。本文嘗試首
先整理這個概念,揭示並疏解康德哲學中一些結構性難題,從而導出和
分析康德哲學中一個非常關鍵、又非常困難的問題──「自我認知」
(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的問題。
在康德哲學中,「超驗」一詞用以描述眾多不同的概念,但其用法並
非完全一致,它至少有幾個不同的意思。然而,「超驗」最根本的意思是
表達一種特殊的「認知」(cognition/Erkenntnis)3,即「超驗認知」。在
《純粹理性批判》4中,康德有以下較直接的定義:
而非「後天」。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康德以一系列獨特的概念討論知識問題,其中一個主要
目的,正是要以新的角度和語言,超越傳統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的論爭。當中要克服的一個
難題就是有關先天觀念(innate ideas/eingeborene Ideen)的論爭,康德不再糾纏於有沒有一
些觀念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關心那些獨立於經驗的概念如何可以普遍有效地應用到經驗之中
(參看筆者另一篇論文中討論康德的部份:劉創馥,2006: 104–6)。所以,如果用「先天」
翻譯「a priori」,則可以用甚麼字詞翻譯「innate/eingeboren」呢?既然「a priori」應譯為「先
驗」,則「transzendental」當然不能譯為「先驗」。「超驗」一詞是「transzendental」最恰當的
翻譯,可分別與「先驗」(a priori)與「超越」(transzendent)互相呼應。以「超驗」翻譯
「transzendent」亦未嘗不可,只是稍嫌有點翻譯過度,譯為「超越」已經足夠。因為
「transzendent」是與「immanent」(「內在」)相對,正如其相應的動詞「transzendieren」 (to
transcend)一樣,它不一定指超越於經驗之外或以上,只表示「超越」的意思。反而
「transzendental」一字既源於「transzendent」而有「超越」的意思,在康德的獨有用法中,
又有先於經驗並反過來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意思。因此,「超驗」一詞包含指向經驗的意思是
必要的。本來「先驗」也是不錯的翻譯,但它用來翻譯「a priori」更為恰當。
3 本文把「Erkenntnis」翻譯為「認知」,而非「知識」;因為「知識」一詞應用以翻譯康德另
外一個德文字「Wissen」。「Erkenntnis」與「Wissen」意思相近,卻有細緻差異:「Wissen」
較靜態地表示所知的東西,而「Erkenntnis」則有獲知、認識到的意味。它們所相應的動詞
也是如此:「Ich weiß, daß…」和「Ich erkenne, daß…」分別可翻譯為「我知道……」和「我
認知到……」。雖然影響深遠的Norman Kemp Smith 的《純粹理性批判》英語翻譯把
「Erkenntnis」和「Wissen」都譯為「knowledge」 (cf. Kant, 1968),但較新的譯本(包括
Werner Pluhar 以及Paul Guyer 與Allen Wood 的譯本)都把「Erkenntnis」譯為「cognition」
(「erkennen」譯為「to cognize」),「Wissen」譯為「knowledge」(「wissen」譯為「to know」)
(cf. Kant, 1996; 1998)。
4 Critique of Pure Reason/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1781/1787)。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3
所有不處理對象,而是處理我們對於對象的認知方式(mode of
cognition/Erkenntnisart),並當這種方式先驗地(a priori)可能,
這種認知我稱之為超驗的。這類概念的體系可以稱為超驗哲
學。(B 25)5
更詳細的說明見於「超驗邏輯」引論:
並非任何一種先驗認知都必須稱為超驗的,只有那些我們以之認
知某些表象(直觀或概念)僅僅先驗地使用或先驗地可能,以及
它們之所以如此的先驗認知,才須稱為超驗的(即認知的先驗可
能性或其先驗使用)。因此空間或任何有關空間的先驗幾何學規
定,都不是超驗表象(representation/Vorstellung),而能稱為超驗
的,只有有關這些表象根本不是來自經驗源頭的認知,以及這些
表象如何還能先驗地與經驗對象相關的可能性。同樣地,空間於
對象一般的使用也是超驗的,但如果這使用僅限於感官對象,則
是經驗的。因此超驗與經驗之別,僅屬於認知的批判(critique of
cognitions),而跟認知與其對象的關係無關。(A 56–7/B 80–1)6
5 本文所有康德引文都是筆者直接由德語「學院版」(academic edition/Akademie-Ausgabe)的
《康德全集》翻譯出來的(Kant, 1900ff.),但需要時亦有參考鄧曉芒和李秋零的翻譯。所有
《純粹理性批判》的引文都按慣例,以A/B 分別代表該書第一和第二版的頁次;而其他康德
著作則按照Kant-Studien 的建議以AA 代表「學院版」的《康德全集》,再附上卷次和頁次。
6 至於達至超驗認知的那些推論,康德稱之為「超驗證明」(proof/Beweis):「在超驗認知中,
只要它僅與知性概念相關,這種導引(guideline/Richtschnur)就是可能經驗(possible
experience/mögliche Erfahrung)。這種證明並不顯示被給與的概念(例如所發生事情的概念)
直接導向另一概念(原因的概念),因為這類過渡將是一種根本不能辯解的跳躍。反而它顯
示若沒有這種連結,經驗本身以至經驗對象將成為不可能。所以這種證明必須同時顯示,綜
合地和先驗地達到一些對於事物、而本來不包括在其概念中的認知的可能性。」(A 783/B
811)
4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在《未來形上學導論》7中,康德還補充說明:「『超驗』一詞……於我從
不意指我們的認知與事物的關係,而僅指認知與認知能力(faculty of
cognition/Erkenntnisvermögen)的關係」(AA 4: 293)。綜合以上引文,
康德心中的所謂「超驗認知」應有以下幾個特性:
一、它並非經驗,而是先驗的。
二、它不僅是先驗的,而且是相關表象所以能夠先驗地被使用的基
礎,從而解釋先驗認知本身的可能性。8換言之,超驗認知是一種有關先
驗認知本身如何可能的先驗認知, 甚至可以說是一種自我指涉
(self-referential/selbstbezüglich)的先驗認知。9
三、透過解釋先驗認知的可能性,超驗認知亦為人類整個知識領域
奠基,亦即解釋經驗世界的客觀性(objectivity);換句話說,超驗認
知是解釋客觀、有規律的經驗如何可能的認知。10在《形上學的真正
7 Prolegomena to any Future Metaphysics that will be able to come forward as
Science/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die als Wissenschaft wird auftreten
können(1783)。
8 康德有關「形上」和「超驗」的區分正能表達「超驗」與「先驗」之別:在「超驗感性論」
中,有關時間與空間的「形上闡明」(exposition/Erörterung)旨在說明時空表象的先驗性質,
而「超驗闡明」則解釋這些先驗性質如何令其他先驗認知(如幾何學)成為可能(A 23/B 38;
B 40)。同樣,在「超驗邏輯」中,有關範疇的論證有「形上演釋」(metaphysical deduction)
和「超驗演釋」之別(B 159)。前者只負責證明哪些是知性的先驗概念;後者則要完成更艱
鉅的工作——解釋先驗範疇如何能普遍有效地應用於經驗對象,證明它們的客觀有效性,並
藉此建立先驗綜合知識的基礎。
9 Rüdiger Bubner 特別強調「自我指涉性」(self-referentiality/Selbstbezüglichkeit)在康德超驗
論證中的核心地位(Bubner 1974: 22; 1975: 461–62; 1982: 317)。
10 這點亦對應於康德「超驗」概念的一個淵源:康德故意在經院哲學中的「transcendent」(超
越)概念後面加上「-al」,而成為「transcendental」,這正顯示他的超驗哲學與傳統的超越形
上學(transcendent metaphysics)的微妙關係。超驗哲學與傳統的形上學一樣是先驗和獨立
於經驗的,但前者不似後者那樣「超越」於經驗世界之上,也不指向現象界背後的那個所謂
本體或物自身世界,而是剖析那些獨立於經驗、又是構成經驗所以可能的條件(conditions of
the possibility of experience/Bedingungen der Möglichkeit der Erfahrung)。經驗的可能性正是超
驗哲學的核心關懷。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5
進展》11一文中,康德甚至明言:「超驗哲學的最高任務在於〔解釋〕:
經驗如何可能(How is experience possible)?」(AA 10: 275)。
四、既然超驗認知是一種解釋先驗認知和經驗本身如何可能的認
知,它顯然並非一般認知那樣直接關於對象,而是關於我們對於對象的
「認知方式」,即一種關於知識論(epistemology)的認知。如果一般經
驗認知可被稱為「對象認知」(object-cognition),則超驗認知就是「後
設認知」(meta-cognition);它們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討論層次。
五、超驗認知作為一種先驗的後設認知,它研究的對象顯然不是經
驗對象一般,而是所有對象認知和客觀經驗所假設的條件。康德的其中
一個理論突破是:這些條件不可能由經驗給予,只能屬於我們主體的「認
知能力」。因為所有對象認知和經驗無可避免地受著我們的認知結構所規
範,所以認知能力及其基本結構的研究正是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的
可能性的鑰匙。因此,超驗認知並不指涉一般對象,而是一種「自我指
涉」的認知,研究那些令對象認知成為可能的能力。在這個意義下,超
驗認知的「對象」就是我們的「認知能力」本身。
以上五點大致綜合了康德「超驗」概念的核心內容,不過它們充滿
內在困難。我們有理由懷疑到底有沒有任何認知能夠符合以上五點,配
得上「超驗認知」之名。這跟康德的「先驗綜合判斷」(synthetic a priori
judgments)所牽涉的困難可謂同出一轍。到底有沒有判斷既是綜合、又
不是源於經驗的呢?康德的超驗概念亦隱含相似的困難,只是相關於另
一組理論要求而已。
11 What Real Progress has Metaphysics made in Germany since the Time of Leibniz and
Wolff?/Welches sind die wirklichen Fortschritte, die die Metaphysik seit Leibnizens und Wolff’s
Zeiten in Deutschland gemacht hat?(1804)。
4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最主要的衝突在於超驗認知既是先驗的,又要關涉於主體的認知能
力。康德認為只有這類認知才能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的可能性。因
此,批判地研究人類自身的認知能力(即廣義的理性),正是整個超驗哲
學最核心的工作。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定性其任務如下:
它是對理性的要求,令其重新從事所有理性工作中最艱鉅的,即
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的工作,並且成立一個
法庭,在其合理要求中保障理性,並對於所有無根據的僭妄主張,
不以強權命令,而能依理性自身的永恆不變法則來處理。而此法
庭不外乎是純粹理性批判本身。(A XI–XII)
超驗哲學的核心是認知能力或理性的自我認知。在《純粹理性批判》中,
有關認知能力本身的認知包括以下幾點(cf. Hatfield, 1992: 212):
一、對於人類的認知能力,康德有層次分明的架構。12對於知識之
建構,以感性(sensibility/Sinnlichkeit)和知性(understanding/Verstand)
的區分至為關鍵。康德雖然一再強調它們是兩種互相獨立的認知能力,
但他亦曾暗示感性和知性「也許來自一個共同、但不為我們所知的根源
(root/Wurzel)」(A 15/B 29)。
二、感性和知性是構成認知的兩種來源,它們各有獨特的形式結構:
外感的先驗形式是空間,內感的先驗形式是時間,而知性的先驗形式是
12 對康德而言,人類的認知能力分為上層和下層(upper and lower faculty of cognition),對應
於自發性(spontaneity)與接收性(receptivity)。上層認知能力再分為理性和知性;而理性
和知性之中,有判斷力(power of judgment/Urteilskraft)作為中介。下層認知能力主要指感
性,不過亦包括作為知性和感性中介的想像力(power of imagination/Einbildungskraft)(B
151);而感性可以再分為內感(inner sense)與外感(outer sense)。以上的劃分只屬於認知
能力的內部結構,即整個人類心靈的其中一個部份。事實上,康德有一個更整全的架構,把
人類的心靈分為三種基本能力:認知能力、快樂與不快的感覺(feeling of pleasure and
displeasure/Gefühl der Lust und Unlust)和意欲能力(faculty of desire/Begehrungsvermögen),
亦即一般所謂「知、情、意」的三分(AA 20, 245ff.)。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7
一些純粹的根源概念(ancestral concepts/Stammbegriffe),亦即範疇
(categories)。
三、感性和知性有其獨特的咦鞣椒ǎ焊行灾苯酉嚓P於對象,接收
感覺與料;知性則哂酶拍钭髋袛啵窗巡煌谋硐蟀凑找巹t結合起來,
這就是康德所謂的綜合(synthesis)。
四、既然超驗哲學必須分析整理以上認知能力的結構和關係,我們
必須能夠以某種途徑把握認知能力的區分、結構和咦鞣椒ǎ欢档滤
乎正面地肯定我們有這種能力,承認我們能夠意識並把握到認知心靈的
上述特性。這點正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此外,超驗認知還包括一系列在此之上建立的先驗原則。總括而言,
前三點顯然屬於康德超驗哲學的核心理論,第四點則是前三點必須預設
的條件,但這就是困難所在。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花了大量篇
幅討論我們如何能認知客觀的經驗世界、認知種種經驗對象,卻沒有深
入討論我們如何能夠認知這個認知主體及其認知能力本身。這種「自我
認知」卻正是超驗哲學的核心工作。對於這個問題,眾多康德學者或有
不同的解釋和評價,但大概都會贊同H. J. Paton 的判斷:「不幸地,康德
的自我知識理論(doctrine of self-knowledge)是其哲學中最晦澀和最困
難的部份」(Paton, 1958: 233; cf. Allison 1983: 255; 2004: 276)。
自我認知與超驗反思
「認識自我!」(know thyself)是哲學自古以來的格言,實踐起來
卻殊不簡單。每個人都有其「自我」,當「我」去認識世上各種各樣的事
物,難免受制於這個「我」的眼光和視野。就算我們同意笛卡兒的說法,
把「我」視為一切認知的基點,但我又如何認知這個「我」自己呢?「我」
4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好像是最直接的、最不可懷疑的,但又不是最容易認識的。康德如何得
知我們的認知能力分為感性和知性呢?他如何支持這個判斷呢?這個判
斷的理論地位又是甚麼呢?
我們可以比較:例如,人類的感官功能有五種,分別為視覺、聽覺、
觸覺、味覺和嗅覺,即五官。康德其實亦有仔細討論這五官,雖不見於
《純粹理性批判》,卻見於另一著作《實用角度的人類學》13。該書的第
一部份就處理人類心靈的知情意三種能力。對康德而言,五官也是認知
能力的一種,屬於感性能力中的外感(outer sense),亦即身體感知(bodily
sensation/Körperempfindung),而身體感知又再分為兩種,分別為「生命
感知」(vital sensation/sensus vagus)與「器官感知」(organic sensation/
sensus fixus);而器官感知就是指我們的五官(AA 7: 153ff.)。康德相當
細緻地分析五官,但是為甚麼五官不是先驗認知條件的一部分呢?為甚
麼不屬於「純粹理性批判」,而只屬於「人類學」呢?
人類有哪些感官功能當然跟人類的可能經驗有密切關係。若人類沒
有發展出視覺,我們便不能認知和想像甚麼是顏色;若人類沒有發展出
聽覺,我們便不能感受(和享受)音樂,其他三種感官亦然,帶給我們
一些獨特而互相不能比較的感覺性質。進而言之,若我們發展出一些只
有其他動物獨有的感官功能,我們或許就能擁有一些牠們所獨有的感
覺,如蝙蝠所能感知到的超聲波。那麼我們可否說五官是人類認知的先
驗條件呢?它們的形式不是規範了我們的可能經驗的基本特性嗎?康德
的《純粹理性批判》的確沒有把五官納入討論之中,因為康德認為,它
們不屬於人類認知的先驗條件。它們是人類的某種認知條件,但卻並非
先驗的。
13 Anthropology from a Pragmatic Point of View/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 (1798)。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49
人類之所以有視覺、聽覺、觸覺、味覺和嗅覺這五官完全是一個偶
然的經驗事實,這取決於人類和其他生物的實際生存需要和演化歷史。
另一個可能世界中,人類可以有不一樣的五官,或只有四種感官,又或
發展了第六感,這一切都不僅邏輯上可能,而且是物理上可能,可以成
為事實。當然我們不能想像人類沒有任何感知功能,即一種感官也沒有;
倘若如此,則人類完全沒有認知和溝通的可能。不過我們有多少種和有
那些感官卻是偶然的。例如人有雙手雙腳、能夠直立行走,這些描述是
人類作為經驗世界的一個物種實際上擁有的某些特質。這些描述是經過
經驗觀察而得知的,所以它是經驗世界的一些事實,而不是構成經驗世
界的一些先驗條件。
由此觀之,「視覺、聽覺、觸覺、味覺和嗅覺是人類的五種感官功能」
跟「感性和知性是人類認知的兩個來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判斷或命題;
前者是經驗認知,而後者則應是先驗或超驗認知。問題是:後者真的是
先驗的嗎?我們到底如何確定感性和知性之分呢?如何確定它們的先驗
形式呢?有關這些問題,康德自己的立場甚為曖昧。康德似乎認為,有
些問題不是人類理性或超驗哲學所能解答的,這包括「為甚麼」時空和
十二範疇分別是感性和知性的形式條件:
我們的知性只能透過範疇,並僅通過這些種類和數目的範疇才能
先驗地產生統覺(apperception)的統一,有關這特質我們不能進
一步提供理由,正如我們不能進一步解釋為何僅有這些,而不能
有其他作判斷的功能(functions for judgment),以及為何時間和空
間是我們的可能直觀的唯一形式。(B 145–6; cf. AA 8: 249–50)
這個註腳反映了康德哲學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承認人類認知之中一些
不能超越的限制,即人類理性的有限性(finitude of human reason/
50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Endlichkeit der menschlichen Vernunft)。對康德而言,有些問題根本沒可
能有答案,康德並不冀求一個笛卡兒式的起點,作為一切知識問題的終
極基礎。然而,我們可以追問,即使康德不能解釋為甚麼只有時空和十
二範疇是感性和知性的先驗形式,他最少也要解釋時空和範疇的先驗形
式地位。就算不能解釋「為甚麼」只有它們是認知的先驗條件,最少也
要證明它們「的確」是認知的先驗條件。
因此,康德似乎要假定我們對於認知主體本身有一定的把握能力,
而且這種把握有別於一般經驗的自我認知方法。但到底那是一種甚麼方
法呢?是一種獨特的內省(introspection)嗎?這類有關超驗哲學本身如
何可能的「後設」問題,康德的取態一貫含糊,唯一似乎正面處理這個
問題的是「超驗分析」最後一章有關「反思概念」(Concepts of Reflection)
的附錄。康德這樣說明「反思」活動:
反思(reflexio)並非與對象本身相關,從而由對象獲得概念,而
是一種心靈狀態(state of mind/Zustand des Gemüts),在其中我們
開始去找出那些我們由之能達至概念的主觀條件。反思是被給與
的表象與我們各種認知來源的關係的意識,唯有通過這種意識,
表象的相互關係才能正確地確定。(A 260/B 316)14
這篇附錄中,康德的主要批評對象是洛克和萊布尼茲,他們分別是傳統
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代表人物。康德指出,雖然他們哲學立場相異,
但是犯了同樣的根本錯誤,就是忽視了感性和知性的基本區分,以致他
們只各自把握到問題的一面:「一言蔽之,萊布尼茲把現象智性化了
14 在德語中,「Reflexion」與「überlegung」意思並不完全一樣,但在康德的用法中,它們基
本上是同義的,所以本文亦把它們都譯為「反思」。康德的英文翻譯一般都把它們譯為
「reflection」,只有Werner Pluhar 分別把「Reflexion」譯為「reflection」,「überlegung」譯
為「deliberation」 (cf. Kant, 1996)。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1
(intellectualized),正如洛克……把知性概念全都感性化了(sensualized)
一樣」(A 271/B 327)。若要超越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論爭,康德認為
最重要的一步是確認清楚感性和知性的根本差別。故此「反思」的主要
工作就是要分清哪些心靈的表象是屬於感性、哪些是屬於知性的,從而
正確地斷定表象之相互關係。這種針對感性和知性之別的反思活動,康
德稱之為「超驗反思」:
所有判斷,以至所有比較都需要反思,即對於被給與的概念所屬
的認知能力(power of cognition/Erkenntniskraft)的辨別。那種讓
我能把表象一般與進行比較的認知能力作比較,和讓我能辨別這
些表象在其相互比較中是屬於純粹知性抑或感性直觀的行動
(action/Handlung),我稱之為超驗反思。(A 261/ B 317)
由此觀之,超驗反思在整個超驗哲學中負起關鍵的角色,它可說是研究
認知能力的咦鳁l件(operational condition);它是一種「心靈狀態」,讓
我們能意識到各種表象與認知能力的關係,讓超驗哲學這種對於認知能
力的自我審視成為可能。15不僅如此,康德甚至認為反思內在於一切判
斷,即使我們不故意去「研究」判斷真假背後的理據,要能判斷真假本
身已需要反思;16反思根本就是思維之所以為思維不可或缺的部份。
15 「超驗反思」活動對於整個康德的超驗哲學顯然甚為關鍵。可惜,極少康德學者仔細討論這
個課題。其實,有關「反思概念」的整篇附錄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具有相當獨特的理論地
位,因為它專門處理一些非常基本的咦鞲拍睿ā感问健梗╢orm)與「質料」(matter)
的區分等。Kenneth R. Westphal是少數注意到「超驗反思」概念如何重要的康德學者(Westphal,
2004: 12–35)。
16 在其中一個《邏輯學講演錄》(Lectures on Logic/Vorlesungen über Logik)中,康德這樣分析
「反思」和「研究」:「反思(reflecting/überlegen)有別於研究(investigating/Untersuchen)
和研究(investigation/Untersuchung)。反思就是把事情跟知性的規律作比較,研究則其實是
間接地反思。對於眾多事情,我們可以無需研究就能認知甚麼是真,甚麼是假。然而,反思
(reflection/überlegung)對於任何一個判斷來說都是必須的」(AA 24: 161)。
5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Dieter Henrich 亦因此(在討論康德的超驗演繹的背景下)指出:「反
思是理性的一個先決條件(a precondition of rationality)」(Henrich,
1989: 42)。
這種必然內在於思維活動的反思是一種甚麼樣的「意識」呢?這種
讓我們能夠把握表象與認知能力的關係的反思是一種甚麼樣的自我認知
呢?對於「自我意識」概念,康德在《形上學的真正進展》中有較詳細
的分析:
「我意識到我自己」是已經包含雙重「我」的思想:我作為主體
和我作為對象。……不過,這並不意指雙重人格(dual personality/
doppelte Persönlichkeit),反而只有這個思想和直觀的我才是人
(person),而那個作為對象被我直觀的我卻如其他外在對象一樣
是物件(thing/Sache)。對於首意義下的我(統覺主體),即邏輯的
我,作為先驗表象,我們絕對沒可能有任何其他認知,有關它是
甚麼,有甚麼本質特性……。對於次意義下的我(作為知覺主體),
即心理的我,作為經驗意識,我們可以有多種認知;在其中作為
內在直觀形式的時間就是那種作為所有知覺和其結連的先驗基礎
的形式,對於這些結連的把握(apprehensio)是按照主體被影響
的方式,即時間條件,透過感性的我(the sensory self/das sinnliche
Ich)被智性的我影響令這些條件被納入意識之中。任何自發的內
在心理觀察都可以成為我們的證據和例子,顯示事實確是如此。
因為這需要我們透過注意力去影響內感,有時甚至費神至
極……,始能在我們自己的直觀中認知內感給我們的東西;這些
直觀僅令我們把握到如我們呈現那樣的自己。而那個邏輯的我雖
然在純粹意識中指示那個如其在自身那樣的主體,即不是作為接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3
受性,而是純粹自發性,但對於它的本質我們仍不能有任何其他
認知。(AA 10: 270–1)
這種自我意識的理解其實甚為創新。跟傳統笛卡兒式的想法不一樣,康
德不認為自我意識是直接的;我所能夠認知到的自我跟其他外物一樣受
制於感性的形式條件,呈現的不是「我自身」或「本體我」(noumenal
self),而只是「現象我」(phenomenal self)。康德區分兩個不同的自
我:一個是思想的我,作為意識主體;另一個是被感知的我,作為內感
對象。前者是真我而卻不可知,後者可知卻只為物件。顯然,這個二
分法按照康德超驗觀念論(transcendental idealism)的一貫立場,區
分現象與物自身。我們僅能得到現象的知識,永不能認知物自身;我
們亦只能認知那個作為經驗世界一部份的現象我,而並非現象背後那
個我自身。
我們僅能通過內感認知現象我,這是否表示作為超驗哲學咦鳁l件
的反思不外也是一種內感呢?跟外感一樣,內感也是被動地受到刺激而
引起的,而引起內感的源頭正是內在於認知能力的知性。知性是主動的
自發能力,感性是被動的容受能力,知性在其綜合結連活動之中影響感
性,因而產生內感。17這亦表示,透過內感所呈現的並非知性或思維那
種主動能力本身。康德就清楚指出「內感不是純粹統覺,即對人所行之
事的意識,因為這屬於思維能力;內感是當人被其自身的思想活動所影
響時,對於他所遭受的狀態的意識」(AA 7: 161)。但是知性與感性既然
屬於同一個認知主體,為甚麼知性的活動要透過感性才能表現,而不能
17 「規定內感的是知性與其結連直觀雜多,即將之納入統覺的原始能力……。在想象力的超驗
綜合這名稱下,知性於被動的主體(知性是這主體的能力)上實行一種行動,而我們可以有
理由說,內感是由這種行動所引起的(affected)。統覺及其綜合統一與內感根本不是同一回
事」(B 153–4)。不過,康德自己亦承認這種「內感」概念有點奇怪,甚至乎是弔詭(B 152)。
5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直接呈現呢?「因為知性在我們人類本身並非直觀能力(power of
intuitions)」(B 153)。人作為有限理性者(finite rational being/endliches
vernünftiges Wesen),其知性之為知性,正因為它獨立於感性,只有主動
的結連綜合能力,沒有被動的接收能力;唯獨上帝般的「無限理性」者才
可能夠逾越知性和感性的區分,二合為一,直接把握對象及其自身。因此,
康德區分知性和感性,已決定了我們只能透過內感這個間接方式認知自
我,只能認知透過感性所表現的思維活動;一旦通過感性,認知即受制
於時間這種感性形式條件,並且成為經驗現象的一部份(A 22–3/B 37)。
內感所提供的自我認知是後驗的自我認知,沒有先驗認知的必然
性。不僅如此,這些後驗自我認知的可靠性還比不上對於一般外在對象
的認知。在經驗層次,康德基本上同意休謨關於自我意識的判斷,認為
我們根本感知不到一個確定的、具實體性的自我。18要確立一個固定常
存的對象,其實需要空間表象所提供的並存關係,但「因為那些內在經
驗不似那些對於空間中對象所有的外在經驗一樣,在空間中對象呈現為
互相並列和固定存在。內感只在時間中,即在沒有觀察的持久性(而這
是對於經驗不可或缺的)的流變中,把握其規定的關係」(AA 7: 134)。
Henry E. Allison 甚至認為內感根本不能像外感一樣,提供有關對象的經
驗認知:「內感並不提供任何資料,可視為心靈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the soul),好像外在直觀被視為身體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body)一
樣」(Allison, 2004: 278)。19倘若如此,內感連後驗的自我認知也談不上,
又如何可以成為超驗哲學的基礎呢?無論如何,內感恆常流變的性質至
18 「按照我們在內在知覺中狀態的規定的自我意識只是經驗的,任何時候皆可變,在內在現象
的這種流變中,根本沒有一個固定或常存的自我,這種意識一般稱為內感或經驗統覺」(A 107;
cf. AA 7: 134)。
19 Patricia Kitcher 亦有類似的觀點(Kitcher, 1990: 195; cf. Brook, 1994: 235–42)。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5
少令康德在《自然科學的形上基礎》20中極之懷疑心理學成為經驗科學
的可能性(AA 4: 4712)。透過內感所得知有關自我的特性,其理論地位
明顯比不上透過外感所得知有關身體的特性,遑論要成為先驗認知。換
言之,如果感性和知性的區分只是透過內感而得知,則其可靠性還不如
那些透過外感而獲得的有關人類五官的認知。
總括而言,有關認知能力的先驗認知之所以不能來自內感,主要理
由有二:
一、內感是經驗的一種,以時間為其形式;與空間外感一樣,都只
能提供後驗認知,故沒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內感的可靠性甚至低於外
感)。因此,它不能作為認知心靈的超驗認知來源。
二、更根本的一點,透過內感接觸到的只是現象我,即是經驗世界
的一員,它本身是認知能力參與之下建構而成的經驗對象。有關這個經
驗對象的認知又怎能用來解釋經驗本身的可能性呢?
既然超驗哲學所研究的是構成經驗世界條件的認知能力,那麼這裏
所指的認知主體當然不能又是經驗世界中的一員,而必須是經驗世界「背
後」、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條件。由此觀之,所謂感性與知性之分,以及其
他相關原則都不是有關經驗世界中現象我的描述,而指向那個作為物自身
或本體的自我。這個自我就是自我意識中的主體,而非對象。然而,這種
解釋馬上遇到另一個難題:它顯然違反了康德的「物自身不可知論」21。
如果感性與知性之分是描述自我的某些特質,康德怎能宣稱我們對物自
身不能有任何認知呢?是否康德暗地裏容許某些有關「我自身」的認
知呢?
20 Metaphysical Foundations of Natural Science/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Naturwissenschaft
(1786)。
21 Robert Pippin 稱之為「Noumenal Ignorance Thesis」(Pippin, 1987: 450)。
5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康德多次強調,我們絕對沒有可能認知「物自身」,就算是主體本身
也不例外。在「超驗辯證」中,康德批評傳統形上學中關於心靈的理論,
清楚地否定理性心理學(rational psychology/Seelenlehre)的可能性。這
種理論至少可以追溯至笛卡兒,認為從純粹的「我思」(cogito)可以獲
得有關心靈的一些直接而絕對可靠的知識,其核心是先證明心靈的實體
性,再論證心靈實體的簡單性、統一性、非物質性和不朽性等(A 344f./B
402f.)。康德指出,理性心理學其實是理性的誤用,把概念用到經驗範
圍以外的領域,超出了概念有效的應用範圍,令其失去認知意義。縱然
康德同意純粹我思這個基點作為所有認知和經驗最終的統一性源頭,卻
認為理性心理學在從思想主體到思想實體的三段論中犯了邏輯謬誤,混
淆了「思想」概念在大前題和小前題中的不同意思,以至犯了推論上的
「言詞謬誤」(sophisma figurae distionis)(A 402/B 411)。康德認為,理
性心理學錯誤地從「我思」僅僅作為思想和意識背後的統一性基礎,推
論出一些有關「思想者」作為一具實體性對象的認知。就算我們要認知
思想的自我,亦只能像認知其他外在對象一樣,依靠感性所接收的與料
而認知經驗自我。康德的「物自身不可知論」完全適用於作為思想者本
身的自我。
超驗認知是認知能力自身的認知,但它不是經驗的自我觀察,也不
是對於思想者自身的理性知識。究竟它是甚麼呢?有沒有出路呢?有些
康德學者如W. H. Walsh 認為:「我們必須總結,康德沒有充分考慮到某
些哲學部份似乎依賴我們賦予理性一種自我意識的能力(power of
self-awareness),令理性可以發現一些有關其自身本質的真相。……如果
這是對的,我們必須承認康德哲學是自相矛盾的」(Walsh, 1982: 164)。我
們可以同意Walsh 的其中一個觀點,就是康德沒有充分考慮到(至少沒
有充分討論)理性如何把握自身的問題。這當然是極大的缺憾,尤其是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7
康德明言《純粹理性批判》的核心工作就是理性的自我認知。不過就此
判定康德哲學自相矛盾實在略嫌武斷,何況這個問題確有其他可能出路。
其中一種可能性就是如Norman Kemp Smith 那樣直接承認,我們根
本沒有非經驗的自我認知能力:「〔康德〕認為意識並不顯示自身,而只
顯示其對象。換言之,並沒有意識的意識(awareness of awareness)。如
果我們的心靈狀態和過程可以被知,則這是按照我們把握空間中之存在
的同一種客觀方式」(Kemp Smith, 1930: xliii)。這種解釋似乎較能體現
康德整體的自我認知理論,代價卻十分沉重。既然,我們只能透過內在
經驗認知現象我,我們就根本無法把握那些作為經驗現象背後的條件的
認知能力。Kemp Smith 當然亦了解這個理論後果,所以他認為康德的認
知能力分析不外乎是一種「設想」,以一些我們無法確實認知到的理論假
設,解釋我們可以觀察到的經驗事實。「雖然《純粹理性批判》所使用的
方法被康德稱為『超驗方法』,但是它的基本特徵其實跟自然科學的假設
方法(hypothetical method)沒有兩樣。……作為一種方法,除了名稱之
外,它並沒有任何形上學的或高遠的(high-flying)〔內涵〕」(Kemp Smith,
1930: xxxvii–xxxviii)。按照這種理解,雖然我們不能直接認知心靈本身
的結構和咦鞣椒ǎ墙涷瀸ο蠛腿祟愔R有某些可觀察到的特性,
令康德假設人類的心靈(在其不可觀察的本質中)有感性和知性之分,
以及時空範疇等形式條件,希望藉此解釋可觀察的現象。倘若如此,康
德《純粹理性批判》的研究跟自然科學的方法基本上沒有重大差別,都
是觀察、假設和求證。Andrew Brook 亦持相類觀點,只是其實證
(positivistic)意味輕一點而已。Brook 認為康德的方法基本上是假設一
些不能觀察到的心理機制,用以解釋可觀察到的經驗事實,其方法本質
上可被歸類為一種「最佳說明推論」(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5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而康德的研究其實跟現代的認知科學(cognitive science)相距不遠(Brook,
2004)。
這種「假設理論」避免了有關自我認知的表面問題,卻產生一連串
新的問題,甚至是更嚴重的難題。首先,這種解釋基本上誤解了超驗哲
學的用心,以為康德研究一些「不能觀察到的心理機制」,沒有回應到康
德對於超驗哲學和心理學(或哲學和自然科學)的嚴格區分。有關這點
我們會在以下部份更詳細討論。若超驗哲學的目標是要解釋先驗認知和
客觀經驗的普遍可能性,它又怎能建基於一種後驗的研究方法呢?在《純
粹理性批判》的「方法論」部份,康德亦有特別討論「假設」的性質和
用途(A 769ff./B 797ff.);他顯然不會同意感性時空和知性範疇等形式條
件的討論只是假設而已。或許如Brook 所言,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
的確能夠啟發現代的認知科學或心理學,但把它理解為一種經驗科學式
的研究,或如Patricia Kitcher 所提倡的「超驗心理學」(transcendental
psychology)(Kitcher, 1990),都明顯違反了康德的原意及其哲學的基本
精神。而更根本的是Kemp Smith 等學者都錯誤地否定了經驗內感和理
性心理學以外另有把握心靈自身和認知能力的途徑。康德確實容許某種
直接和非經驗的自我意識。22
超驗統覺與自我意識
康德似乎肯定人有一種獨特的自我認知能力,有別於認知其他一切
經驗對象的方法。在討論自然因果與自由的相容性時,康德指出:
22 Brook 則承認康德容許一種直接的自我意識,不過他認為這種意識不能讓我們認知心靈的結
構和咦鞣绞剑˙rook, 1994: 252–6)。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59
人雖然一般僅通過感官認知整個自然,但只有他卻又通過純然統
覺(mere apperception)認知自己,而且是在那些根本不能算為感
官印象的行動與內在規定之中。人對於自己而言,一方面當然是
現象,但另一方面,即就某些能力而言,是純然智性對象
(intelligible object),因為這對象的行動根本不能算為感性的接
受性。這些能力我們稱為知性和理性。(A 546–7/B 574–5)
康德同樣區分兩種意義的自我:一種作為自然一部份的感性對象;另一
種作為純智性對象,亦即知性和理性本身。康德卻罕有地肯定我們能透
過純粹統覺「認知」(cognize/erkennen)這個智性對象。這個立場似乎與
以上的其他引文前後不一,因為康德一貫否定「認知」任何本體或智性
對象的可能性(除非我們如上帝一樣有智性直觀)。事實上,不少學者認
為康德在這裏很可能不適當地用了「認知」概念(cf. Brook, 1994: 251–2),
因為這種智性的自我認知的確違反康德的一貫立場。康德真正容許的只是
一種智性的「自我意識」(self-consciousness/Selbstbewusstsein),而非智
性的「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Selbsterkenntnis)。雖然知性的綜合活動
只能透過影響感性而被感知到,但是康德同時承認:「即使沒有感性,知
性自己也意識到這種〔綜合〕行動本身」(B 153)。知性雖然並非感性,
沒有接收能力,卻能直接「意識到」自身的活動。
這種自我意識為甚麼不是一種自我認知呢?它的理論地位是甚麼
呢?其實這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在康德哲學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在經驗
層次,康德確與休謨相差不遠,認同內在經驗恆常流變。不過這只是康
德自我概念的一個面向。就經驗的可能性條件而言,亦即在超驗層次,
還有一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就是「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它是一
切經驗的統一性的最後根據:
60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我思」( The I think/Das: Ich denke ) 必須能夠伴隨
(accompany/begleiten)我的一切表象……。因此,直觀的一切
雜多,在這些雜多所在之同一主體中與「我思」有必然關係。但
這表象是自發性的行動,即它不能被視為屬於感性的。我把它稱
為純粹統覺,以便與經驗統覺互相區別,或又稱為原始統覺,因
為它就是那產生「我思」表象的自我意識……。此統覺的統一,
我亦稱之為自我意識的超驗統一,以表示由此得到先驗認知的可
能性。(B 131–2)
「純粹我思」在整個超驗哲學中有非常核心的地位。一切我的表象之所
以是「屬於我的」,背後的原因正是這個「純粹我思」。它是自我在其所
有流變的意識背後的同一性根據,也是各種各樣經驗最終的相容性和統
一性基礎。既然這個「純粹我思」是其他一切表象之所以屬於我的和可
被意識到的條件,它自己當然並不是在同一意義下被意識到,亦不是在
同一意義下屬於我的。或許,它根本不能被稱為「屬於我的」,因為它就
是我之所以為我的基點。23所以這種統覺顯然不是一種內感,甚至談不
上是一個概念,更遑論由此建立一套理性心理學:「對於這個簡單的、對
其自己在內容上完全空洞的『我』表象,人們就連說它是一個概念也不
能,而是一種伴隨一切概念的純然意識(mere consciousness)。通過這個
思想的我、他或它(物件)所表現的,不外是一個思想的超驗主體等於
X(transcendental subject of thoughts = x)」(A 346/B 404)。
康德極力嘗試把這種純粹原始的統覺,跟經驗統覺區分開來:後者
是被動地由感性直觀提供,並且流變不定;而前者則是主體的主動自發
23 這與維根斯坦對於我們可否把巴黎的標準米尺稱為一米長的討論有點相近(Wittgenstein,
1984: 268)。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1
性,並且在各種流變的經驗意識中,保持同一不變。但是,這純粹意識又
完全空洞,缺乏內容,甚至不是一個概念。對康德而言,這些意識並不是
對於自我本身作為實體的認知,因為它們缺乏了構成認知的一個必要條
件,就是由感性直觀提供的與料。康德清楚表明:「在『我』表象中的自
我意識根本不是直觀,而是思維主體自我活動(self-activity/Selbsttätigkeit)
的純然智性表象」(B 278)。自我意識是一種可意識到的表象,卻非
一種內感;因為它不是一種受對象所影響而被動地產生的直觀,即不
是源於接收性。它是一種有關思維主體活動的表象,源於自發的知
性,所以是沒有感性內容的智性表象。因此,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並
非自我認知,甚至談不上是一種認知,因為它缺少了認知所需要的感
性內容。
自我意識還遠遠不是一種自我認知,不管有甚麼範疇通過雜多在
統覺中的結連而構成對象一般的思維。正如要認知一個有別於我
的對象,除了(在範疇中)對於對象一般的思維外,我還需要直
觀,用來規定該普遍概念。所以若要認知我自己,除了意識或我
的自我思維外,我還需要對於我內裏的雜多的直觀,用來規定這
思想。(B 158; cf. B 406–7)
對康德而言,思維和認知是兩種需要準確區分的活動:思維不外是哂
概念,但當概念不是對應於適當的感性條件而哂茫瑒t那些概念只有形
式或邏輯功能,而無客觀有效性,並不能用於對象之上而成為認知。若
沒有相應的內感,思維的純粹意識本身僅是一種思維活動,還不是認知。
「所以我不是透過我意識到我自己在思維來認知我自己,而是當我意識
到對於我的直觀在思維功能方面被規定時,我才認知我自己」(A 348/B
406)。康德反覆強調純粹我思無論如何都不是自我認知,對於我們這些
6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有限心靈(非上帝)而言,要認知自我還得回到經驗內感,認識那個在
經驗世界中存在的現象我。
自我意識不等如自我認知,但康德似乎又認為我們從純粹我思開始
能得到一些認知。若非如此,他又怎會說:「此統覺的統一,我亦稱之為
自我意識的超驗統一,以表示由此得到先驗認知的可能性」(B 132)呢?
這不是自打嘴巴嗎?進一步探討之前,讓我們再引一段有關自我意識的
討論:
當我們有意識地表象兩種行動:使概念(思想)成為可能的內在
行動(自發性)──反思(Reflexion);以及使知覺(perceptio),
即經驗直觀,成為可能之感受(接收性)──理解(apprehension)。
這樣,自我意識(apperceptio)就二分為反思和理解的意識。前
者是知性的意識,後者是內感;前者是純粹的,後者是經驗的統
覺;因此前者被稱為內感是錯的。──在心理學中,我們按照我
們內感的表象研究我們自己;而在邏輯中,則按照那些智性意識
所給予我們的表象。──在這裏,我們似乎有雙重自我(這將是
矛盾的):一、自我作為(在邏輯中的)思維主體,意指純粹統
覺(那個純然反思的我),對此我們除了說它是一個完全簡單的
表象外,就不能說其他了;二、自我作為知覺對象,即內感,包
含了使內在經驗成為可能的眾多規定。……雖然人的自我在形式
(表象方式)方面是雙重的,在質料(內容)方面卻不是。(AA 7:
134; cf. AA 7: 140–2)
這裏,康德一如以往,明確區分作為經驗的內感與作為純粹意識的反思,
並肯定內感所提供的表象是經驗心理學的內容。值得留意的是,康德在
這裏清楚指出那些由反思提供的智性意識是研究邏輯的基礎。無論這裏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3
所指的是一般的形式邏輯,還是康德獨創的超驗邏輯,或是兩者皆然,
這都表示康德認為我們可以從反思所提供的智性意識獲得某種先驗認
知。透過反思,我們能夠以非經驗的方法意識到表象與我們認知能力之
間的關係,以及其結連形式和規則。我們藉此就可以得到一些有關思維
一般的基本法則(屬形式邏輯)和對象一般的基本結構(屬超驗邏輯)。
這進一步印證我們對於反思的理解,肯定它在整個超驗哲學中的核心地
位,就是作為研究認知能力和理性自身的咦鳁l件。然而,這種解釋還
得回應兩個困難的問題:
一、到底有沒有這種所謂智性的、非經驗的、非內感的自我意識呢?
它可以不受制於經驗和時間條件嗎?有沒有任何不在時間中出現的意
識呢?
二、無論康德怎樣解釋純粹的自我意識和經驗的自我感知的分別,
但當我們能夠從智性意識中得到一些有關認知能力的先驗認知,為甚麼
康德仍總是強調我們不能由此得到任何「自我認知」呢?
我們首先處理第一個問題。康德雖然極力解釋為甚麼自我意識不是
內感,但是我們真的能夠意識到這種非內感的智性表象嗎?按照常識,
在我們心靈意識中出現的表象或透過內省所意識到的東西就是內感,亦
即沒有非內感的內在智性意識。康德自己亦知道內感與統覺容易被混
淆,24但它們之所以被混為一談,正因為兩者根本難以區分。康德縱然
努力區分兩者,這個區分真的可能嗎?還是康德自己巧立名目,以確立
一種非經驗的自我意識呢?問題的關鍵是:內感是受制於時間形式的,
時間形式是所有經驗表象的形式條件,所有在時間中出現的表象都必須
符合時間形式的種種條件,亦即所有可能經驗的種種限制,包括先後次
24 「『內感』與『統覺』兩個詞語一般都被心理學家理解為同義的,儘管前者只表示心理(應
用)意識,而後者則只表示邏輯(純粹)意識,這種混淆正是這些錯誤的原因」(AA 7: 142)。
6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序、因果關係等。換言之,所有在時間中出現的東西都是經驗的和偶然
的。統覺作為智性表象既然不是內感,故不屬於感性,當然不受制於任
何感性的形式條件,亦即沒有時間性質。如此,統覺作為純粹意識理應
獨立於經驗,並非偶然和後驗的現象,這才能為邏輯提供先驗認知的基
礎。這種特性背後卻隱藏一個大問題:到底有沒有任何沒有時間性的意
識呢?有沒有任何在意識中出現的表象不是在時間中出現,即不是「先
於」或「後於」其他表象呢?我們的自我意識可以不在時間中出現嗎?
我們的思想可以不在時間中進行嗎?
康德有關心靈的基本架構中,所有可以在意識中出現的都可稱為「表
象」,包括感性的直觀(外感和內感)、知性的概念、理性的理念、甚至
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都歸入表象。25換言之,意識的範圍本質上比內感
大得多,包括一些不是內感的表象,如知性概念和理性理念。這種對意
識的理解是否太過寬鬆呢?知性概念和理性理念是否可被意識到,而又
不受制於感性條件呢?有沒有任何意識是不在時間中出現的呢?似乎所
有我們真正意識到的表象都是在時間中出現的,包括最抽象的概念思維
和邏輯推論,也在某些特定時刻出現。所有心靈的智性活動包括計算、
考慮、懷疑、分析、推論、反思等等,有那一種活動不需要時間呢?不
是「首先」想到這些,「然後」才想到那些嗎?這不是「先後次序」嗎?
25 理論上,所有表象都可被意識到,因為「我的」表象就是那些我能意識到的表象。「擁有表
象,但卻意識不到它們,其中似乎有矛盾;因為若我們意識不到它們,我們又怎知道擁有它
們呢?」(AA 7: 135)儘管如此,康德卻不認為所有表象都直接在意識中出現,反而他承認
有些表象只是間接地被意識到,即所謂「隱暗」(obscure/dunkel)表象。康德甚至認為「隱
暗表象之領域是人類〔心靈〕中之最大領域」(AA 7: 136)。隱暗表象並非那些在意識中出
現而又不是內感的表象,它們正是內感中那些不明晰和不直接呈現的表象。隱暗表象根本不
屬於哲學範圍,更遑論是超驗哲學,它們是經驗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或許可被歸類為現代心
理學所指的「潛意識」。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5
思想顯然需要時間,亦受時間形式的限制。倘若如此,這一切智性活動
的意識是否都只是內感而已呢?
內感的確擁有相當獨特的地位。若要認知自我,要知道自己的心靈
正處於哪一個狀態、從事哪一種活動時,我們只能依賴內感所提供的表
象。沒有內感我們就不能知道自己到底正在從事甚麼智性活動。正如我
們不能單靠外感認知外在對象,現在單有內感亦不足以認知經驗自我,
我們還需要概念。概念是屬於知性的,它理應沒有時間條件。這並不表
示我們哂酶拍顏K不需要時間,亦不表示思維並非在時間中進行,只表
示概念之所以為概念,亦即其所包含的使用規則和內容是獨立於時間
的。我們必須分辨哂酶拍钏a生的內感和概念內容本身,前者是有時
間性的,後者則沒有。例如,當我們從事邏輯推論時,這個活動當然是
在時間中進行,我們亦要透過內感才能認知自己正在從事這個活動。推
論的內容也在內感中出現,以至我們可以判別到底我們正在做哪一個推
論,思考哪一個命題。我們可能先分析前題,繼而推出結論;在內感中
出現的前題與結論等思想,是在時間序列中先後出現,因此亦必然按照
有效於所有經驗的自然因果律而發生。然而,前題與結論之間(若是對
確的推論)是沒有因果關係,只有純粹概念或邏輯關係。前者是有關前
題和結論的思想所產生的內感,可以是一種心象或內在語言;後者則是
前題和結論本身,即那些相關概念內容的綜合。前者作為內在經驗只有
後驗的有效性,後者作為概念或邏輯關係卻是先驗的。
我們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理解推論等思維活動:一個可以視之為一
種心理歷程,另一個則只考慮思維內容的概念關聯。康德也有正面討論
這個區分,他認為前者是心理學的工作,屬於「應用邏輯」(applied
logic),而後者才是「純粹邏輯」(pure logic),即我們一般所謂的「形式」
或「符號邏輯」:
6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普遍邏輯(general logic)要麼是純粹邏輯,要麼是應用邏輯。在
前者,我們抽去(abstract)所有讓我們的知性得以實行的經驗條
件,例如感官的影響、想象的活動、記憶的規律、習慣的力量、
偏好等等以及所有偏見的來源,乃至某些知識之所以給我們出現
或被暗中加諸於我們身上的所有原因。因為它們只是在某些知性
應用的情況下與知性相關,而欲了解這些應用,則須經驗。所以,
普遍、而純粹的邏輯僅涉及先驗原則,是知性與理性的法規
(canon),但僅就它們的使用形式而言,並不管其內容是甚麼(經
驗或超驗)。但當普遍邏輯觸及心理學所告知我們的那些主觀經
驗條件下知性應用的規則,則稱為應用的。(A 52–3/B 77)
應用邏輯根本就是一種經驗學科,建基於內感所提供的心靈狀態,整理
我們實際思維中的特性和傾向,研究「在具體情況下(in concreto)知性
及其必然使用的規則的表象,即在能妨礙或促進其使用,以及全部只能
經驗給予的主體偶然條件下。這種邏輯研究注意力、其障礙及後果、錯
謬之來源以及懷疑、顧慮、確信等等狀態」(A 54/B 78–9)。邏輯推論中
的前題與結論關係當然是先驗和必然的,但「在具體情況下」的邏輯推
論卻沒有這種必然性。就算進行簡單的邏輯推論亦可能出錯,因為種種
偶然的內在或外在條件都可以影響思維判斷,產生混淆而導致錯誤。然
而,所有對確的邏輯推論,都是必然地對確的,其對確性完全獨立於心
靈的想像。
康德的「超驗邏輯」有別於一般的形式邏輯,這當然並非因為它是
一種心理學式的應用邏輯或「超驗心理學」,而是因為它並不抽離於所有
對象的內容;超驗邏輯的對象同樣是先驗原則,因此仍是一種純粹邏輯。
純粹邏輯之所以為純粹,不是因為有一種獨特而非經驗的心靈表象作為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7
其研究對象,而是因為它「抽離」所有感性經驗條件,研究那些經抽象
後的概念關係。純粹邏輯根本不是研究任何心象,根本亦沒有所謂非經
驗的純粹智性表象獨立地存在於意識之中,因為任何「瞬間」之中在意
識出現的表象都無可避免地受制於時間形式。在我們任何有意識的時間
中,心靈都充斥著各種流變不定的內感,包括所有最抽象的思維推論活
動所產生的內感。所謂純粹的概念內容、純粹的智性表象、純粹的自我意
識或純粹的統覺,從來沒有獨立地在心靈中出現。那麼我們如何研究純粹
邏輯呢?對康德而言,這是建基於知性的「抽象」(abstraction)能力,一
種使我們抽去種種感性經驗條件,而獨立分析概念內容的認知能力:
由表象中抽象(abstractio)……不僅是注意(attentio)的忽略和
疏漏(這不過是分神(distractio)),而是認知能力的一個真實行
動(real act/wirklicher Akt),把一個我意識到的表象從它與其他
表象在一個意識中之結連獨立開來(AA 7: 131)。
因此,當康德強調我們意識到智性表象時,這並不表示它們以一種非經
驗的、非時間性的形式在意識中出現,僅表示我們能透過抽象能力,
把智性表象從同一個意識中出現的其他眾多表象區分開來,並加以分
析討論。
所有思維活動都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面是從內感經驗認知自我確
實的心靈歷程,怎樣從前題的思想導出結論的思想,當中每一個單元都
有其時間性;另一面的純粹邏輯研究那些抽離了具體思維的所有經驗條
件,指向概念的關係,只分析那些智性表象。這些反思的「對象」,不是
一些獨立地經驗到、意識到的表象,而是抽離了那些感性經驗表象後的
思維內容。就算這種反思抽象活動本身,作為認知能力或理性研究的
作條件,它同樣具備這個雙重性格。當我們知道自己正在反思,這是有
6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關現象我的經驗認知,由內感所提供;另一方面,抽離了那些內感經驗
條件後的智性意識,就是有關我們所作的反思的內容,這些則不是經驗
認知。因此,當我意識到自我時,一方面是透過內感被意識到的心靈狀
態,另一方面是透過抽象所把握到的意識主體;在「同一個」自我意識
中,我們抽象地區分兩種不同意義的自我,所以康德才強調「雖然人的
自我在形式(表象方式)方面是雙重的,在質料(內容)方面卻不是」
(AA 7: 134)。26
超驗主體與超驗認知
透過反思的抽象和比較活動,超驗哲學得到一些有關認知能力的智
性表象,包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它們的形式條件。這不正是對於
認知能力的認知嗎?為甚麼康德一再強調,我們不能認知思維主體本身
呢?似乎只有兩種可能解釋:要麼這些所謂認知能力的把握還不算是認
26 在「遺稿」的《形上學反思》(Reflections on Metaphysics/Reflexionen zur Metaphysik)第5661
段中,康德曾經仔細討論一個關鍵問題:「我們的思維是否一種經驗(is it an experience that we
think/ist es eine Erfahrung, daß wir denken)」?這問題的討論正以另一種方式印證我們以上分
析。康德用一個有關幾何概念的例子展示思維的雙重性格:「當我先驗地思考一個正方形,
我不能稱這思想為經驗;但當我在知覺中把握一個已經繪畫的形狀,並且透過想像力在正方
形概念下思考那形狀之雜多總體,則這可以被稱為經驗。……但擁有這樣的思想意識也不是
經驗,正因為思想並非經驗,意識本身亦不是經驗性的。然而,這思想產生一個經驗對象,
或就心靈被思維能力影響而言,產生一個可被觀察的心靈狀態(determination of the
mind/Bestimmung des Gemüts)。因此我可以說,我經驗到那些使我能在思想中把握一個有四
條等邊和直角的形狀的東西,令我能展示正方形的性質。這是那種通過思維對於我在時間中
之狀態的規定的經驗意識;當一個形狀的性質被思考時,儘管這個思想也在時間中出現,它
本身卻根本沒有涉及時間(makes no reference to time/nimmt auf die Zeit gar nicht Rücksicht)」
(AA 18: 318–9)。同一個思維活動(如構想一個正方形),就其作為一種心靈圖像而言,是
一種感知經驗;但就其內容而言,儘管該思維無可避免在時間中出現,那些被思考的性質關
係卻獨立於時間,在這角度下該思維就不是一種經驗。換言之,思維作為心靈中可感的現象
是一種經驗;但思維較確切的意思不是任何可感的心靈圖像(正如正方形的圖像並不等如正
方形的概念和思想),而是對某些性質關係或概念規則的抽象把握。在這意義下,思維並沒
有時間性,也不是一種經驗。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69
知,要麼它們確是認知,卻不是關於「自我」的認知。的確,康德認為
純粹我思或超驗統覺的意識缺乏相應的內感,故不算是認知。但是認知
能力的基本結構,包括感性和知性的區分、時空和範疇等條件,以及由
此建立的先驗原則,可以不是認知嗎?顯然,這些不單是認知,而且是
那種能夠解釋先驗認知和客觀經驗之所以可能的先驗認知,亦即超驗認
知。那麼,我們只餘下第二種可能性:認知能力的把握是認知,卻不是
「自我」認知。
按照康德的超驗觀念論,我們可以區分兩種意義的自我:現象我和
本體我。正如上文所述,透過思維之自我意識所獲得的先驗認知,既不
能是對於現象我,亦不能是對於本體我的認知。因為,對於前者我們僅
有經驗認知,對於後者我們一無所知。然而,這兩個意義或許仍未窮盡
所有可能性,康德似乎容許第三種意義的「自我」:
在表象雜多一般的超驗綜合中,因而在統覺的原始綜合統一中,
我意識到我自我,但並非如我所呈現那樣,亦非如我在我自身那
樣,而僅是我在(but only that I am/sondern nur daß ich bin)。(B 157)
統覺原始綜合統一中的自我意識根本並非指向現象我或本體我。但那個
僅僅的「我在」到底所指為何呢?這正是問題關鍵。
首先,我們要了解康德的現象與物自身區分,其實並非如傳統的理
解那樣,27指涉兩個真實存在的領域,而是兩個不同的角度理解同一對
象(cf. Prauss, 1971; 1974; Allison, 1983; 2004)。換言之,現象與物自身
並非一種形上(metaphysical)或實質性(substantial)的區分,只是一
方法上(methodological)或討論層次上的區分。真實存在之物不外是經
27 雖然這是較傳統的理解方式,但是近年有不少康德學者重新支持這個立場,包括Paul Guyer
(1987)和Rae Langton(1998)等。
70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驗對象。在經驗認知的層次,根本沒有所謂現象與物自身的區分。這區
分僅在討論認知這些真實存在的經驗對象以及其客觀性條件時才有意
思,即在超驗哲學這個「後設層次」才有意思。本文首段早已清楚解釋,
超驗認知是有關認知方式和條件的後設認知,並非一般對象認知。所以
康德才說:「超驗與經驗之別,僅屬於認知的批判,而跟認知與其對象的
關係無關」(A 57/B 81)。把經驗對象定性為現象,並不直接肯定這些對
象的某些性質,這不外是指這些對象的認知建基於隸屬認知主體的某些
形式條件。我們不能如上帝般以智性直觀認知獨立於這些條件的所謂物
自身。對於康德而言,物自體或本體並不指涉真實而不可知的對象(甚
至我們可以說根本沒有這種對象「存在」),而僅在「反面意義」(negative
sense)下作為一「界限概念」(boundary concept/Grenzbegriff),反過來
用以界定經驗對象的理論地位而已(關子尹,1994: 55–68)。
由此觀之,所謂現象我和本體我其實是指自我作為「對象」的兩個
角度:一個是客觀地在經驗世界中存在的自我,另一個是我們可以概念
上構想的那個獨立於所有經驗條件的我自身。本體我仍屬於「對象」的
一種,只不過由於我們沒有智性直觀,故「實體」等範疇永不能合法地
應用在其身上。對於有限理性者而言,「本體對象」並不客觀存在,亦因
此不能被認知。在以上引文中,即範疇的超驗演釋中所假定的「純粹我
思」或「超驗統覺」所代表的「自我」更根本地有別於現象我和本體我。
無論是現象,還是本體我,在概念上都還是作為「對象」的一種;而「純
粹我思」或「超驗統覺」所代表的不再是任何一種「對象」,而是構成所
有可能對象背後的條件。我們甚至不能應用「規定所有對象之為對象」
的範疇在其身上,所以「人們就連說它是一個概念也不能,而是一種伴
隨一切概念的純然意識」(A 346/B 404)。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1
要論及這純疽庾R,我們當然不能避免要用一些字詞或「概念」;除
了「純疚宜肌埂ⅰ讣兙、原始或超驗統覺」等,康德亦曾把這種「身為
所有規定(作為認知的純拘问剑┲A的意識的統一性(unity of
consciousness)」稱為「超驗主體」(transcendental subject)(B 427; cf. A
346/B 404)。但這「超驗主體」並不指向一個具統一性的「對象」,否則
將錯誤地「實體化」了這「意識的統一性」:
統覺本身是範疇的可能性基礎,而範疇一方不外乎表象直觀雜多
(當這些雜多在統覺中有統一性時)的綜合而已。因此自我意識
根本就是那一切統一性條件的表象,而它本身卻是沒有條件的東
西。因此對於思維的我(心靈),而它把自身思想為實體、簡單
的、在所有時間中同一的、以及一切存在的相應者(correlate)(而
其他一切存在都必須由它推論出來),對於它人們可以說:它並
非通過範疇來認知自己,而是通過自己認知範疇,並由此在統覺
的絕對統一中認知所有對象。現在雖然明顯地,我不能把那些我
為了認知對象而必須假設的東西本身認知為對象,而且進行規定
的自我(思維)有別於可被規定的自我(思維主體),正如認知
有別於對象一樣。但儘管如此,卻再也沒有比把思想綜合中的統
一性視為在這些思想主體中的一個被知覺到的統一性,這種幻相
更自然、更迷惑的了。人們可稱之為實體化意識(apperceptionis
substantiatae)的錯換。(A 401–2)
「純疚宜肌怪械摹肝摇辜炔皇乾F象我,也不是本體我。它根本不是一
個「對象」,或許連是「一個」也談不上;它僅僅是一抽象的統一性,作
為所有我的意識和表象背後所預設的共同參照點,或所謂「所有概念的
載體」(the vehicle of all concepts/das Vehikel aller Begriffe)(A 341/B
72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399)。我們無可避免地要用概念才能指涉和表述它,當我們把應用在「對
象」身上的範疇和概念應用到它身上時,則極容易犯上實體化這個意識
的錯誤。它是「進行規定的自我(思維)」,而非「可被規定的自我(思
維主體)」,亦即作為範疇概念之所以可以應用到具體對象的條件,而非
範疇概念的一般應用對象。當我們用概念表述其特性時,應只用抽離了
一般經驗感性應用條件下的意義的那些概念,有別於一般合法的經驗意
義,而只有一獨特的「超驗意義」(transcendental significance/Bedeutung)。
所謂概念或範疇的超驗意義,就是「對於對象一般而言的知性使用和思
維的純粹形式,並且不能僅由此而思維或規定任何對象」(A 248/B
305)。因此,「純疚宜肌埂ⅰ赋灲y覺」或「超驗主體」縱然有其統一性,
卻不代表它是對象。這統一性也沒有實體意義,只是形式上或邏輯上的
統一性。「純疚宜肌怪械摹肝摇箒K不代表任何具實體性的對象。正
如Allison 所言:「統覺的本質特徵……是它是對於思維活動(activity
of thinking)的意識,而並非對於思維者(thinker)的意識」(Allison,
1983: 290)。
當然,我們仍可以把「思維的我」理解為「對象」,亦即「思維者」。
但在這意義下的「我」,就必須符合作為對象的一切條件。這種「我思」
就不再是純镜模豢档乱嗲宄砻鳎骸浮何宜肌换颉何宜季S地存在』(I exist
as thinking/ich existiere denkend)這命題是經驗命題。但這樣一個命題是
以經驗直觀、因而也是以作為現象的被思維對象為其基礎」(B 428)。我
這個思維者當下(當我在寫這篇論文時)當然存在著,但這只是現象世
界中的存在,透過經驗而得知,跟其他外物的存在本質上沒有兩樣;所以
在「我思維地存在」中的「我」不外是一現象我。然而,在討論「理性心
理學」中的一個「註腳」,康德似乎還想肯定一種獨特意義的「我存在」: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3
如上所述,「我思」是經驗命題,並已包含「我存在」這命題。……
這命題表述一不確定的經驗直觀,即知覺(因而它其實證明,順
理成章地屬於感性的感覺是這存在命題( existential
proposition/Existentialsatz)的基礎),但它卻先於那種通過範疇在
時間方面規定知覺對象的經驗。在這裏存在(existence)還不是
一範疇,因範疇並不有關於不確定地被給予的對象,而只有關於
那些人們對之有概念、並希望知道在這概念之外是否被設定的對
象。在這裏不確定的知覺只代表一些被給予的實在東西
(something real),並且它僅屬於思維一般,即並非作為現象,
亦非作為事物自身(本體),而是事實上存在的某物(something
that in fact exists/Etwas, was in der Tat existiert),並表述在「我思」
這命題中。因為應當注意,當我把「我思」這命題稱為經驗命題
時,這樣我並非要說,在這命題中的「我」是經驗表象;反而,
由於它屬於思維一般,它是純粹智性的。只是若沒有任何給思維
提供質料的經驗表象,則「我思」這行動將不會發生;而且這經
驗性的部份只是應用或使用純局切阅芰Γ╥ntellectual power)的
條件。(B 422–3)
這個註腳看似艱澀,基本用意其實並不難理解:康德要解釋「我思」縱
是經驗命題,當中的「我」卻仍可說在獨特意義下存在著。這種當然不
是時空框架中的存在,不但「並非作為現象,亦非作為事物自身(本體)」,
甚至「在這裏存在還不是一範疇」。按照康德一貫理路,當抽離了所有感
性和經驗條件後,這種「存在」概念的獨特使用只有邏輯或超驗意義(即
概念的純拘问浇Y構),沒有實質內容。只是,康德似乎認為就算沒有感
性直觀,我們仍然可以肯定這「不確定物」的事實存在。
74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這立場或許偏離了康德自己的基本原則。既然在「我思」中的「我」
不是對象,而只是「純粹智性的」「思維一般」,則我們理應不能應用有
實質意義的「存在」範疇在其身上。康德為了要容許一種獨特意義的「我
存在」,卻把這個「我」由一個「非對象」理解為一個「不確定」的對象。
這種理解就算沒有違反超驗哲學的基本原則,也不是恰當的論述。幸好,
康德在理性心理學的總結評論中,以較能貫徹自己基本思想的方式重新
分析這個棘手問題。
理性心理學中的辯證幻相源於混淆了一個理性理念(純粹智能)
和一個對於思維者一般在所有方面不確定的概念。我為了一可能
經驗,而且透過抽去所有實在的經驗來思考我自己,並就此推斷
在經驗和其經驗條件之外,我亦能意識到我的存在。結果,我把
對我經驗地確定存在的可能抽象(possible abstraction of my
empirically determined existence/mögliche Abstraktion von meiner
empirisch bestimmten Existenz)與以為對思維自我的獨立地可能
存在這意識(the supposed consciousness of a separate possible
existence of my thinking self/dem vermeinten Bewußtsein einer
abgesondert möglichen Existenz meines denkenden Selbst)混為一
談, 以致相信在我作為超驗主體中認知到實體性的東西。(B
426–7; cf. A 355–6)
由此觀之,康德前文所謂不確定物的事實存在,其實應指「對我經驗地
確定存在的可能抽象」。它不是獨立的存在,而只是對於確定存在的抽象
結果。抽象後的存在當然並不指涉某個確定對象,因而是一個不確定物。
如此,整個理論顯得一貫。對康德而言,真正可稱得上是事實存在的不
外是經驗或現象我;本體我只是構想對象,用以界定經驗或現象我的理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5
論地位。對有限理性者而言,本體我根本不是可能對象。所謂超驗主體,
只有不確定的存在,是現象我的確實存在的抽象結果。因為現象我以至
整個經驗世界之所以可能,最後還得假定一些理論上屬於超驗主體的形
式條件,所以它是一切實際存在物背後的可能性基礎,其客觀性也在概
念上優先於所有具體經驗對象。
按照以上分析,那些有關認知能力的把握,包括感性和知性之分及
其形式條件等等,顯然並非關於現象我或本體我的認知,而是關於超驗
主體;但由於超驗主體本身不能算是對象,故亦不是具實體意義的「自
我」。因此,有關認知能力的把握是超驗認知,嚴格而言卻不是「自我認
知」。我們還可以再用形式邏輯和超驗邏輯的異同作一比較。對康德而
言,純粹而普遍的邏輯研究的是「絕對必然的思維規則」(A 52/B 76),
即那些知性和理性使用的形式規則,所以亦是「知性和理性的法規」(A
53/B 77)。康德所開發的超驗邏輯同樣是純然研究「知性和理性的規律,
但只就它們先驗地相關於對象而言,而不是如普遍邏輯般,不加區分地
既相關於經驗的,又相關於純粹理性的認知」(A 57/B 81–2)。超驗邏輯
也是一個「純粹知性和理性認知的科學」(A 57/B 81),只不過它並非完
全抽離於對象和經驗內容,反而是要處理任何在可能經驗之中出現的對
象的基本結構。既然如此,超驗邏輯跟一般的普遍邏輯可謂是同一類型
的認知;不過後者單處理純粹形式關係,前者關心人類所有可能對象的
條件。故此,如果我們不認為形式邏輯所獲得的是關於人類心靈的「自
我認知」,則超驗認知同樣也不是一種「自我認知」。
純粹邏輯的研究對象是邏輯規律或思維法則,但這些規律或法則並
不是有關「我」的任何性質,它們甚至不是關於任何一個對象的性質;
它們根本並不表述任何事實(fact),而是所有可能事態的基本形式規範
(norm)。康德雖然認為邏輯知識是有關「必然的思維規則」,這不表示
76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它們是有關思維「事實上」是如何咦鞯闹R。邏輯知識作為有關「知
性和理性的法規」,只表示它們是知性和理性的使用所「必須」符合的一
些規範,而知性和理性事實上如何使用則是經驗心理學的範疇。只有當
我們把邏輯規律理解為實際的思維咦鞣绞剑@些才是有關「自我」的
描述。可是這些正是康德所指的心理學式的應用邏輯,而非純粹邏輯。
無論是一般的形式邏輯,還是康德的超驗邏輯,都不是關於自我的任何
認知,因為它們並不描述有關自我的任何性質。例如,當我了解到一些
邏輯規律時,我並沒有增加任何關於我自己的認知。我最多了解到,若
我要思維得更一致,則我需要更嚴格地按照那些法則去思考。只有當我
肯定自己確實是按照邏輯規律作推論時,這時我才增加了自我的認知;
這是一種經驗的認知,需要透過內感而獲得,故亦只是一個偶然地真或
假的經驗判斷。所以康德一再強調,「我思」其實是經驗命題。
對康德而言,純粹邏輯和超驗邏輯的基本差別,不但在於前者完全
抽離所有內容而只關心純粹形式關係,後者有關所有人類的可能認知對
象的基本結構,而且同樣關鍵的差別是,超驗邏輯針對人類作為「有限
思維者」(B 72)或「有限理性者」(AA 5: 401),而純粹邏輯則是對於
所有(有限及無限的)思維或理性者必然有效的法則。在理論哲學範圍
中(相對於實踐哲學而言),所謂有限思維或理性者就是那些沒有「智性
直觀」或「源生直觀」(intuitus originarius)的認知能力。感性和知性這
兩個不能互相取代的認知來源,正是人類理性有限性之表現。知性概念
只能透過感性直觀所提供的內容決定其意義和使用條件,而人類的感性
直觀作為「派生直觀」(intuitus derivativus)本身只是被動的接受能力,
不能獨立產生知識。相反,對於無限理性者如上帝而言,感性和知性的
二分根本不存在。倘若上帝般的認知是可能的,則其感性將不會如人類
的感性那樣,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會是具創造性和能產生對象的直觀。
康德超驗哲學的自我認知問題 77
這種認知能力等於結合了感性和知性,所以它既可稱為智性直觀,也可
稱為「直觀知性」(intuitive understanding)(AA 5: 406)。
康德研究人類的認知能力,其實就是研究一切有限理性,理論上不
僅針對人類這個物種。換言之,有關感性和知性的區分,以及時空範疇
等形式條件,並不僅是對於人類作為經驗世界的一種生物的認知,這本
質上有別於人類五官等知覺功能的研究,後者屬於經驗科學。康德的研
究則關於先驗的認知條件,關於一切有限理性本身必須具備的認知能
力。例如,有限理性者不一定有人類的五官,卻必然地有感性和知性兩
種認知能力。關於這點,康德的立場有點曖昧,但亦有表示「我們亦無
需把空間和時間中的直觀方式僅限於人類的感性;很可能所有有限思維
者在這方面都必然地與人類一致(雖然我們無法斷定這點)」(B 72)。在
《判斷力批判》28有關知性和理性的關係的討論中,康德更進一步指出
「按照我們(人類)認知能力的本質,甚或是根本按照我們對於有限理
性者的能力一般所能把握的概念,我們都只能夠(而且必須)如此思想」
(AA 5: 401)。
其實,感性與知性的區分正是有限認知之所以為有限的根據。這種
區分並不是一種關於人類物種的認知機能的經驗判斷,也不是透過對我
作為經驗個體(或對我的大腦的咦鞣绞剑┑难芯慷@得的。它甚至不
是任何事實(factual)判斷,而是有限理性或思維本身的概念分析
(conceptual analysis)。所以這些認知能力的論述不是直接有關任何一個
確實進行認知活動的人,而只是有關有限認知能力本身「必須」具備的
條件和「必須」符合的要求。只有當我確認我這個在經驗世界中存在和
生活的個體事實上按照這些規範進行思維活動時,這才是一個真正有關
28 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Kritik der Urteilskraft(1790)。
78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三十五期
「自我」的認知。不過這種判斷依靠內感所提供的直觀,因為只有透過
內感我們才能確定自已當下的狀態,所以亦只是有關現象我的經驗判
斷。超驗認知並不指捗任何對象(包括自我作為對象),而是有關認知的
種種規範和條件。這些規範和條件固然有其內在統一性,但由此推說這
些規範和條件都屬於某一對象,或屬於自我的某些本質,則是一種「實
體化意識的錯換」。超驗主體不是有統一性的對象,而只是所有概念及其
應用規範背後一種形式上的統一性。
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總結:「自我認知」中的「自我」其實有歧義,它
似乎指涉「我自已」(self)作為對象。對於這意義的「自我」,康德認為
我們只可能有經驗認知,而完全沒有可作為超驗哲學基礎的自我認知。
超驗認知確實可被理解為一種「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先驗認知,
但是這個「自我」卻不是指涉一個思維者或存在者,甚至不指涉一個「對
象」,僅表達一種「反身」(reflexive)意義的「自我」,指涉「認知」本
身,亦即「認知的認知」。換言之,超驗認知不是思維者的認知,而是思
維結構的認知;超驗的「自我認知」(self-cognition)亦非「自我的認知」
(cognition of the self),而是「認知的認知」(cognition of cognition)。「自
我的認知」其實仍是一種「對象認知」,儘管它有關的是一種獨特的對象;
「認知的認知」才是真正的「後設認知」,解釋對象認知之所以可能的條
件。因此,當康德指出《純粹理性批判》的核心工作可謂「所有理性工
作中最艱鉅的」時,他所指的正是「理性」(作為認知能力的統稱)的「自
我認知」(A XI),而非我作為正在哂美硇缘乃季S者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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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7:19:24
有点入门了。多谢费心!

有事要处理一下,回来接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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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01 16:51:44
老几,
作学问就怕认真的。我刚把老嘎吓跑,你还不松口,呵呵。

我试图回答你的问题,但不打包票,共同讨论好了。

1 “休莫是怎样证明的?”

----- 我知道您是个认真的人,所以我发现了下面这篇文章,可能您喜欢。


作者:朴光哲
  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年级:96级
  学号:96101017
  院系:哲学系
  专业:哲学
  指导老师:张志伟(教授)

  一、因果问题的产生

  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因果关系理论第一个做详细论证的哲学家就是休谟。他把经验论哲学贯彻到底,一方面反复强调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而是凭借于经验得来的;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知识又是怎样在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人们又是凭什么把经验过的事情扩展到未经验过的事情呢?由因推果还是由果推因呢?休谟的回答是:因果关系只不过是思想中的习惯性联想。休谟抹煞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实在性走向了唯心主义,但其因果关系理论对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影响极大,对进行哲学思考也颇有益处。

  1.英国经验论者从培根一直到洛克都把因果规律看做是必然的。

  培根对于由经验归纳所获得的知识的真理是坚信不移的,洛克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凡事必有原因,这是为我们的经验所证实的。第一个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提出非议的哲学家是贝克莱。他认为上帝为了使人类生活方便起见使感觉世界具有一定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律。自然律的功用就在于指明感觉世界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不可移易的。贝克莱的理由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完全依照上帝的意志,而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假如说因果关系是必然的,那就意味着上帝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只要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我们就不能说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所以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无论是洛克的观点还是贝克莱的观点,休谟一概予以否定。他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存在于经验论哲学中的唯理论的思想倾向。在经验观察中我们根本得不到原因与结果这种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也得不到上帝的观念。我们的感官只是告诉我们一个个相互区别相互分离的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这些简单印象和观念只有通过观念间的联结则形成因果推理。比如说像“太阳晒,石头热”这些日常生活现象从一般常识来看是必然联系的。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果。但休谟认为,从逻辑上来看,石头热不一定是太阳晒的结果,我们的感官并没有感知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所感知的只是两个简单观念:太阳晒,石头热。由这些简单观念,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推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然而,事实上休谟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这些事实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获得原因与结果以及它们之间必然联系的观念呢?休谟认为,只有通过观念的联接原则,我们才能获得原因与结果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观念。

  2.所谓观念的联接原则就是类似关系、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

  类似关系就是通过比较两个对象,发现其中的相似与相反的关系。接近关系就是找出两个对象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前后、左右等等关系。因果关系是在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习惯性联想。从表面上看,这种联想似乎是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因此一般人都把这种习惯性联想当成是因果关系。并认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意义。

  休谟认为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在因果推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他特别强调类似关系在构成因果推理时的作用。他说:“实在说来,由经验所得来的一切论证,都建立于我们自然对象之间所发现的那种关系;而且因为有这种相似关系,我们才来期望将来所发生的结果也和我们所见的由同样对象而来的结果相似。”这就是说,有关经验事实的推理,都是以类似关系为基础的。有了这种类似关系,我们才能希望将来所发生的事与过去所发生的事相符合或者说“一样”。例如,过去经常看到A与B总是前后相随的,那么当我在下一次看到A1的时候,由于A1类似于A,我就依据类似关系,相信B1必然会出现。这是因为过去的经验中,A与B总是前后相随的。所以,当A1一出现,就给人们的心灵以一个强烈的刺激,并将这个刺激传达到B1,从而相信B1的出现。

  休谟认为,这种类似关系,并不是一两次经验观察可以获得的,而是在两个对象处于“恒常联接”的条件下,才能发现和掌握它们之间的类似关系。通过对这种“恒常联结”状态下的两个对象的观察,心灵就养成一种习惯,使其不必借助任何记忆观念,直接由眼前的结果的对象就一定会产生,这是习惯的强制作用。由于形成了习惯,一般人就很容易由作为原因的对象推到作为结果的对象,从而忽略了因果推理的一系列原则和复杂的心理过程,而断然相信原因与结果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好像这种联系是不依赖于经验的,并且具有普遍的意义。这就是休谟因果关系论的实质。

  为什么这种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呢?休谟认为:第一,这与类似关系有关。类似关系在因果推理过程中起着广泛的作用,因此就是产生错误的根源。因为心灵在思考两个类似观念时,它的活动状态也是类似的。这样就很容易地把真实的观念和想像的观念混淆开来。例如,人们用一个不可见的,不可触的距离的观念,来代替现实的、可见的、可触的距离,这就容易产生错误。第二,因果推理最终必然以呈现于感官面前的感觉或者记忆印象为前提。休谟认为类似关系、接近关系都是在感觉经验中得到的关系,因此,是离不开直接出现在感官之前的对象为根据的。但就因果关系依赖于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而言,因果关系最终必须以呈现于感官面前的感觉印象或记忆印象为前提,它总是要以人们直接经验为基础。所以,这种因果关系就不可能是普遍的、必然的,只能是或然的了。

  3.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与合理因素。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以人的感觉经验为基础的,不能越出感觉经验的雷池一步。凡事必得躬亲,获得直接感官经验,否则就不能作为知识的凭证。因此,他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考察了因果关系问题,批判了唯理论者以及经验论者关于因果关系的独断论狂想,把从培根到洛克以来的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了。但是,就他把因果关系看成是经验观察的对象,而完全否认因果关系是人类理智抽象思维的产物,则完全暴露了经验论哲学的缺陷。根据这种理论,个人的知识以至全人类的认识,就被限制在经验范围之内。经验之外的自然对人类将永远是个斯芬克斯之谜,人类将无法解释自己的历史,无法解释人类产生以前地球上其他生物的演进和变化。此外,个别人也无法说明在他身外所发生的任何事情。穷其理论的认识论根源,对于探讨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不无裨益。
  首先,他看重类似在因果关系推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所说的类似关系是一种精确的类似,然而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这种精确的类似,对象赖以存在的条件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科学家们所做的大量实验每次的结果都不会绝对相同,误差总是不可避免的,而休谟在这一点上恰恰离开了经验去追求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相同。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把人的认识局限在经验范围之内,得出的结论是令人沮丧的,但是这个理论是不是如我国哲学界过去所认为的,没有一点积极意义呢?虽然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是,这个理论所包含着的合理因素也是无可置疑的。

  休谟哲学的主要内容是因果性理论问题,它是建立在休谟怀疑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经验是知识的来源,它以人的知觉为基础。印象或感觉的概念都是知觉,只是强度和生动性不一样。人的知觉或感觉是由什么引起的经验没有告诉我们,理性也无法将它揭示出来,因而我们对经验之外是否有某种实体存在是一无所知的,休谟把他的这种观点称为怀疑论。

  休谟对感觉之外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性和因果必然性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外部世界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那么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是从何而来的呢?首先,既然知识均起源于经验我们就不能依靠先验的推理得到这种知识,排除了天赋观念。其次,我们不能从考察某事物的感性性质中(如考察后来被人们称为原因的某物或称为结果的某物中)得到因果观念,因为原因和结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原因中不包含结果,结果也不是必然由原因产生的。第三,心灵也不能像证明数学命题那样论证某一称为原因的东西必定产生某一称为结果的东西,或论证某一原因总是必然产生同样结果。第四,我们也不能从某种性质的第一次出现就马上推论出另一种被人们认为应是它的结果的事件或性质来。因此,因果观念是建立在观察和经验基础之上的。我们凭借自己的感官发现:一个现象经常跟着另一个现象,这样重复了许多次后我们将一个对象称为原因,将另一个对象称为结果。我们在它们之间假设有某种联系,并且假设在一个对象中有某种能力,这个对象可以借这种能力毫无差错地产生出另一对象来,并且以最大的确定性和最严格的必然性活动着。

  所以,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概念,乃是由于这些事件在许多类似的实例中经常集合一起而产生的。然而在休谟看来如果没有心灵作用,那么我们的经验所能告诉我们的就只是一个现象跟着另一现象发生。固然通常人们有了丰富的经验会做出结论:“相似的感性性质将经常与相似的秘密能力结合在一起”,但人们做出这一结论的是心灵所遵循的习惯原则。由于有了习惯原则,可以根据“两件事物经常联系在一起”,我们会“由于这一种事物的出现而期待那一件事物”。这个原则,解决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便是:我们为什么能从一千个实例中得出一个推论,这个推论却不能由一个实例中得出来,而这个实例从各方面看来都与那些实例并不同。理性是不能有这样偏差的。由此可见,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理性的结果。对象在经验中的恒常集合和习惯原则,是因果观念产生的印象。因果关系只是观念之间联系的一种,原因和结果无非是观念有规则的前后相继,对象不是必然地有联系,观念靠联想而在人的头脑中有联系,这种联系产生于重复、习俗或习惯。在这里没有逻辑的必然性,只有心理的必然性。

  二、解决因果问题的几种方案

  以近代实验科学尤其是牛顿力学的辉煌成就为后盾,归纳法作为科学发现与证明的“新工具”,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似乎已无可置疑,但偏偏有休谟这个不世出的哲学奇人给了它致命的一击。休谟对归纳的发难,按照波普尔的阐释,可分为逻辑问题和心理学问题这两个方面。逻辑问题是:“从我们经历过的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休谟的回答是没有证明过的。不管重复多少次。”心理学的问题是:“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过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休谟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也就是说,由于我受重复和联想的机制所限。”例如,由于我们过去反反复复地看到太阳于每天清晨升起,已成习惯,所以我们由此联想,推测明天早晨太阳也会升起。简而言之,从某些观察陈述推不出全称陈述,全称陈述是有限经验加习惯性联想的产物,只有或然性而没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因而归纳作为发现和证明的方法是不合理的。这样一来,培根所奠基的近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便出现了巨大的裂缝,自然科学的全部原理也一下子失去了它们本来似乎无可置疑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陷入风雨飘摇之中。

  除休谟本人以外,康德、密尔为因果律作辩护的方案值得一提,可以把这些辩护看做对“休谟因果问题”的解答。简要地说,所谓“休谟问题”可表述为:因果律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果律与经验知识的扩展有什么关系?那么,何谓因果律呢?可以把它表述为:一切事件必然各有其因果关系。

  1.康德解法的要点是:因果律是一个先在的、必然的综合陈述。因果律正因其先在性而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在“每一种变化必有其原因”这个命题中,“原因这个概念很明显地含有与结果相联系这个必然性,且又含有‘规则的严格普遍性’这一概念,所以如果我像休谟那样,企图把它从‘所发生的东西和在它前面的东西之重复的联想’以及‘联接一些表象的一种习惯’来得出它,因而就成了一种单纯是主观的必然性,那么原因这个概念就完全丧失掉了”。一切经验知识都预设了先在有效的概念,而“原因”和“结果”正是这样的概念,所以因果范畴和因果律乃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得以可能的一个先决条件。具体地说,因果范畴的作用是把知觉建构成经验判断,因果律的作用则是进而把经验判断调整成知识体系。因此,康德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先在必然性”,它对经验判断的范导作用是经验知识扩展的理性基础。
  2.对康德的上述方案黑格尔是很不满意的,原因有二:首先,康德所论证的范畴的普遍必然性只限于现象界,仅对经验的对象有用,对于现象界之后的自在之物它们是没有效用的,因而也失去其普遍必然性。其次,康德所讲的普遍必然性,既然不属于自在之物只存在于经验现象界之中,那么它们也就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世界之本原的绝对观念是派生、统摄、支配万物的客观力量,因而对于一切感性存在物都具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这种绝对的普遍必然性是一种客观必然性,而不是仅存在于经验现象界的主观必然性。这种客观必然性是如何被认识的呢?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同意休谟关于归纳不能达到普遍必然知识的见解,他说:“只有甲、乙、丙、丁等等以至无限,才能成类并提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所以要把握普遍必然性就必须另辟蹊径。

  黑格尔认为绝对观念本身就具有普遍必然性,它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会转变为自觉的主体,通过反思自身达到客观的统一,从而获得对普遍必然性的认识。在黑格尔看来认识也就是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对作为客体的……它自身的认识,认识客体与认识主体是同一的,所以主体能够认识客体,认识客体的必然性这是不成问题的。恩格斯对此的评论是:“在黑格尔那里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认识的正是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思维能够认识那一开始就已经是思想内容的内容,这是十分明显的。”

  3.英国哲学家穆勒的解法是:因果律如“自然齐一原理”一样,是归纳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逻辑前提,因果律的普遍有效性由枚举归纳法加以证明,归纳法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密尔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具有普遍有效性,它是经验知识得以扩展的方法论基础。他所提出的求取因果关系的五种归纳方法丰富和完善了归纳理论,有助于提高归纳结论的可靠性,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治好归纳推不出普遍必然知识的致命伤。

  4.历史进入20世纪休谟问题成为科学哲学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20世纪的哲学家决定不再重复康德和穆勒的老路,以另外的方式解决因果性或归纳问题。因果问题或归纳问题是休谟在200年前提出来的,即我能从过去太阳从东方升起推出它以后也必然如此吗?我们能从理性上证明从有限事例归纳了全称判断是合理的吗?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为人类的认识下了一道战书;因果关系只能是或然的,不可能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得不到任何逻辑上的证明。后一问题引起了哲学界和逻辑学界的激烈争论,成为著名的归纳问题,也叫休谟问题。休谟问题对于现代西方哲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很大。

  逻辑实证主义由于对休谟问题的不同解释,分为三派:一派承认经验归纳法不能得到合理证明,由此得出反经验主义的结论。这一派赞成休谟的分析,认为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揭露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经验主义的致命缺陷。认为,既然归纳法是无效的,就应该放弃经验主义立场,转而寻求某种先验的原则来说明日常经验与经验科学的事实。罗素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像“太阳明天将要升起”这样的命题,仅仅用“太阳过去总是升起”的经验枚举确实是不能证明的。除非使用一个全称命题做大前提(如“凡是过去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事,今后在同样条件下也会发生”)。这个全称前提的证明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归纳法,而归纳法本身有待证明,为了避免循环论证,罗素把全称前提当成先验的。罗素提出科学研究最低限度需要的五个公设,它们是:准永久性公设、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性公设、时空连续性公设、结构公设以及类推公设。这些公设不保证事实必然如此,但肯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它们说明一种不能达到必然性的期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的可信性。

  另一派认为,从或然性理论中寻找非完全解决途径,用不完全确实性代替完全确实性。一派的观点就是用概率统计方法,避免从特称过渡到全称的麻烦,可以用或然性的假说命题评价理论的真实性。这就是概率逻辑论。在研究此问题的哲学家中,莱辛巴赫的态度最为积极,他认为可以用概率方法对休谟问题做出正面解决。他认为归纳推理的理论目的就在于在未来事物不确定的状态下在一种等级秩序中找到最优者。严格的因果陈述不过是概率为1的概率陈述的极限情况,科学陈述的概率在0和1之间,在这种意义上归纳原则科学陈述的正当预设。这一派得出了休谟怀疑主义的结论,但程度低些。他们认为,一切科学命题、科学理论和定律最终只能是或然的,一切普遍性的概括都不能证实。所以他们认为科学定律只是假设。科学理论系统建立在“假说--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即用假说代替古典经验论者由归纳得来得公理作为演绎前提。

  再一派把“归纳问题”视为假问题。这一派建议放弃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要求,认为归纳推理根本就不是一个真问题。石里克把“归纳问题”视为怎样为关于自然规律的普遍性问题提供逻辑辩护的问题。从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出发,他认为这种涉及到普遍规律的命题不可能得到完全证明,而只能通过还原为经验而被确证。如果不能从普遍规律中延伸出经验命题,那么它就是假的。

  这三派的观点各有差异,表现在他们对“归纳问题”的合理性做了不同的解释。但是逻辑实证主义也不能解决归纳论缺乏逻辑必然性的问题。设一个归纳结论为真的概率为90%,另一个为30%,前者比后者高得多,但只要有一个反例也仍旧可以把它推翻,在这一点上前者并没有比后者有任何的优越性,因而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确证度高的归纳结论可信度更高。此外,当某一类事物的个体无限时,观察到此类个体具有某种性质的次数再多,它与无限多个体的比率仍为零,所以关于具有无限个体类的归纳结论,其可以为真的概率总是零。
  5.正因为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归纳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难以救治的致命伤,因而在20世纪头30年一度辉煌之后便渐渐衰弱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反归纳主义的历史学派。这一过渡是以波普尔的否证主义为中介环节的。波普尔认为某些观察陈述为真并不能证实某一全称理论为真,但某些观察陈述为真,确可以否定一个全称理论,当我们面临关于同一问题的若干理论时应该放弃已被观察陈述所否证的理论而选择尚未被否证的理论。这样波普尔就把通过经验获取真理的问题,变成根据经验选择理论的问题,而且使选择的标准由彭加勒的间单性原则变成了未否证原则。在波普尔看来归纳并不能保证其结论为真,也不能提高结论的确证度,所以它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是无意义的,可以束之高阁,这就走向另一个极端。

  由此可见,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合理方面就在于他正确地看到了经验知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事实上,经验知识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作用。它所反映的总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对个别事物的认识,假如我们主张从经验中获得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论,那么在实践上就会导致彻底的失败。在这一点上,唯理论者莱布尼兹曾对经验论者冷嘲热讽,他说:“禽兽纯粹凭经验,只是靠例子来指导自己”,“禽兽的联想纯粹和单纯的经验主义者的联想一样,他们以为凡是以前发生过的事,以后在一种使他们觉得相似的场合下也还会发生,而不能判断同样的理由是否依然有效。人之所以如此容易捕获禽兽,单纯的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容易犯错误,便是这个缘故”。莱布尼兹是站在唯理论的合理性上,休谟则站在经验的立场上,揭露了经验论本身的错误。他们两人看问题的立场和观点,研究问题的方法相去甚远,但得出的结论却均完全一致,这不是什么巧合,而是反映了经验知识在客观上存在着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三、对因果问题的再反思

  休谟在其代表作《人性论》的概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1)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使这件事是必然的呢?(2)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3)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以上从知识分类开始的追问在休谟的如下一般论述中得到了简洁明了的表达:当我们问,“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论,其本性是如何的?”而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说,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边的。我们如果再问,“我们关于那个关系的所有一切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那我们又可以一语答复说,在于经验。但是如果我们继续纵容我们的仔细穷究的性癖,又来问道,“由经验而得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这个又含有一个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或者是更难解决,更难解释的。

  针对这个更难解释的问题,休谟经过冗长而精细的分析,提供了一个简明的回答:“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由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为了展示休谟得出这一结论的思路,不如看看他本人的概述:

  任何实际的事情只能从其原因或结果来证明;除非根据经验我们无法知道任何事情为另一事情的原因;我们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将我们过去的经验扩展到未来,我们只是完全被我们构想随通常而来的那个结果,而且我们还相信它;这个信念并未把任何新的观念结合到那个概念上;它只是变换了构想的方式,并且造成感觉或情感上的不同。因此,对一切实际事情的信念只来自于习惯,而且是以特殊方式构想的一个观念。

  其实休谟真正考察的是人们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当中因果关系的产生过程,由此得出人们日常使用的因果关系的原则不能用理性证明其客观必然性,更谈不上证明其有普世性。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把近似关系和接续关系想当然地认为是因果关系,并把前者称为原因把后者称为结果。人的这种习惯性联想符合人类理性终极目标的要求,但是考察表明因果关系只是人们的一种联想罢了,其客观必然性是不能由理性给予充分的证明的。由此休谟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人们在长期的经验过程中,从近似关系和接续关系中联想到的,并误以为是普遍的习惯性联想而已。

  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但是,休谟认为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一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子都结婚一样。每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有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这一点既然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就没有理证的确实性。

  休谟之所以考察这个问题,是有其历史背景的。休谟是生活在牛顿时代的人,牛顿从“苹果为什么总往下掉而不往上飞”这个问题出发,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其他的一些在物理学方面的重要定律。这就反驳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亚里士多德的关于物体运动的阐述。亚里士多德认为物体之所以运动是因为受外界的力,如人们推车则车往前走,不推则停。这一理论在当时的人们来说是想当然的,而且百试而不爽,由此归纳得出,力是使物体运动的原因。还有,在物体下落过程的实验当中,人们一直认为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得快,如石快比羽毛下落得快,弹珠比纸张下落得快,由此,又归纳得出了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得快的结论。这两个论述,现在看起来是非常荒谬的,但是这种错误的理论竟延续了两千多年,而且人们把它认为是普遍必然的。

  牛顿在实验物理的基础上,反驳了以上理论,建立了新的力学体系,使人们的认识更接近真理。在这一事件的启迪下,休谟认为,有必要对人们经常使用的,而且通常认为是有客观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加以理性的考察。考察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果关系是不可理证的,只是人们的习惯性联想,纵然因果关系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其本身的客观必然性是不可得证的。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人们的习惯性联想,人们认为自然界有普遍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是错误的,用康德的话说这只是“人为自然立法”而已。所以,因果关系不是客观必然的,而是主观必然的。
  那么为什么人们还是相信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普遍必然的真理?而且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研究活动中时常使用因果关系呢?休谟认为,这是由人们的信念造成的。在哲学中我们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只能说,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像的虚构。这种信念给予那些观念以较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较为重要,将它灌注到心中,并使它们成为我们全部行为的支配原则。

  综观以上对休谟因果问题的阐述和一些解决因果问题的方案,我们了解到休谟的因果问题在逻辑上是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也只是从实践理论方面解答了休谟问题,没有正面回答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逻辑实证主义者引入了概率统计的方法,以比较弱的方式正面回答了归纳问题,但是人类不断增长的理性觉察到,即便引入了概率统计的方法归纳问题还是漏洞百出。因此人们不断追求更高的确正度,寻求一种真正的普遍必然的因果律,但是往往得到不可知论的结果。休谟问题其实不是逻辑学方面的一个小问题,而是与哲学基本问题还与有限无限紧密相连的,如休谟问题不仅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问题,而且休谟问题还与有限与无限、相对与绝对等哲学基本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休谟问题的彻底解决要依赖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而哲学问题的解决又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科学的进步,因此休谟问题也将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而得到逐步的解决。

  参考资料

  1.韩秋红《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评析》《东北大学学报》
  2.张志林《休谟因果问题的重新发现及解决》《哲学研究》
  3.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版
  4.周晓亮《归纳:休谟的问题和后人的解决》
  5.汪俊昌《论休谟哲学的真精神》《浙江学刊》
  6.徐梦秋《休谟问题的实践派解》《厦门大学学报》
  7.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

  点评

  朴光哲同学的本科毕业论文《休谟的因果论》详细深入地讨论了近代哲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因果关系问题。该论文不仅深入分析了休谟的因果论思想,而且将其放在英国经验论乃至整个近代哲学的大背景之下,同时也讨论了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于休谟问题的不同解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论文主题鲜明、论证充分、逻辑性强,材料也十分相富,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张志伟教授

  摘自《中国大学生毕业论文精选精评哲学卷》2002-10-17(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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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01 15:52:49
看来兔子逼一逼,还是能落凡的,先掌声鼓励一下。

“因为“模糊”,有时不仅是美,而且是“真实”的。”好,有点境界了。

“如果说的太明白,往往限制了思想的价值,窒息了思想中其他有生命力的成分,而
作者本人也没意识到。过度的简洁和过分的解释,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佛说不可说,老子道可道非常道,孔子论而不著之理。

“休莫指出,事件发生的顺序,和事件成对儿出现,由于人们的联想,在人们的主观
意识中,产生了因果观念。因果,根本就不存在于自然界。”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休莫是怎样证明的?

“中国人看来也同亚氏一样,认为自然界存在着“因果律”- 因果中国故有,佛教东来,是因果的信奉得以加强。因果一说,实为中华传统草根文化的基础。其形成应是统治者揉合儒释两家再由无良文人引导的结果。

“康德的结论是,自然界是不存在着因果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那样。但因果律的来源还是有的,那就是人类头脑中“先天”就存在的。”-似与释家同。

“康德前后写了二次如何从他的“超验推论”得到这个结论”
- 何谓“超验推论”?为何会二次的说法完全不同?

“康德认为,因果律和其他的范畴(他发现的十二个),包括时间和空间,都只有人类才有。”- 这点与释家不同。

“我认为,康德的错误是明显的。因为人类的某些哲学范畴概念,显然在动物身上也
有”- 似有理。

“如果因果律不来自自然界,或客观世界,如亚氏所说。自然律也不来自“先天”,
如康德所说。自然律是个真真切切的事实,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范例哲学认为,
因果律来自“语言”和“语言的交流”。从范例的观点看,语言是思维的范例。语
言对于思维,如同万物对于造物主(上帝),都是范例。同样作为范例,语言同与其
他万物的地方,比如,语言可以产生悖论,自然界也可以产生畸形。但他们不同的
地方在于,自然界是一个“被动”的事物,而语言,是一个“主动”的事物,一个
主体。所以语言可以产生因果律,自然界则不行。”
-说得比较明白了。问题是, 所谓的“被动”“主动”又是如何界定的?证明的?认为假设的?如为后者,仍是“不了汉”。

这可是兔子叫问的,所答不得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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