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周兴同志于1975年7月29日凌晨3时 开始调动周边部队,对云南沙甸以及附近的回族聚居村实行合法的武力清 场、军事包围。黎明时分,开始用榴弹炮轰击,其中沙甸、茂克两村遭到 非常严重的损害,大部分房屋被毁,马伯华等130余人死亡。 这场战斗进行了七天八夜,击毙“叛乱分子”900多人,伤、残600多人。 当时沙甸约有7700人参与“叛乱”。部队也有大规模伤亡。 参加“沙甸叛乱”遭到同样武装镇压的还有开远市的新寨,砚山县的车白 泥、田心、茂龙、松毛坡,文山县的茂克等回民村寨。整个事件中“叛乱 者”死亡1600多人,伤、残近1000人。其中开远市新寨的伤亡比例最高, 超过了沙甸。战斗结束之后,省州县(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沙甸工作 组的“武装平叛沙甸叛乱”宣传提纲即30条指出:“沙甸等地回民村武装 叛乱,证据确凿,妄图建立伊斯兰共和国,沙甸成立‘罕指奔拉协’,派 人与苏修联系,妄图背叛祖国,反对中央领导同志,打砸抢、挑起武斗, 反对省委、反对新生红色政权”等等。 省州县沙甸工作组还举办“沙甸武装叛乱罪行展览”。该展览先在鸡街、 个旧展出。 “沙甸事件”后,因“沙甸事件”而判死刑和重刑的多达数十人,进学 习班的数百人。 1979年2月,经党中央批准,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 发了(1979) 7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的平反通知》。通知 指出:“沙甸事件并 不是反革命叛乱,采取军事解决是错误的。经党中央批准,原定(以沙甸 为中心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结论应予撤销,这个事件中涉及的广大回族 干部群众应予平反。” 1987年8月,针对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1979)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个别结论,云南省委发了(1987)3l号文件,即《关于撤销中共云南省委、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1979) 7号文件中个别结论的通知》。《通知》对(1979)7号文件中第三条的有关结论予以撤销。至此,“沙甸事件”才得到彻底的平反。“沙甸事件”的平反,沙甸回民称之为沙甸的第二次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