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要去執行重要任務,需要有人冒死掩護。本着自願的原則挑人。當然這時都是憑嘴說。任務完成後參加的人有重獎,比如特級戰鬥英雄,或者賞大洋三千。。。。。 這時說不去的,肯定是100%不去。 這時說去的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到時耍滑頭,關鍵時刻溜的;另一種是真的冒死上。當然這時不知道那個是真的,let\'s say, 50%吧。 這時某人怎麼辦呢?說不去的人,肯定是不能指望的了。說去的人,可能是口頭派,也不可靠。但是口頭派的人群至少有50%的可能性是真心干的,還是得靠這他們。如果都不相信,只得自己去了,那任務肯定完不成。 在什麼事都沒幹之前,還是得指望着口頭派的,除非你少了別人也能活。 任務完成,只有一個臨陣逃脫的。軍事法庭審判那個臨陣逃脫的。他狡辯說,我是為了大洋三千去的,不是送死去了。人都是自私的,世界上哪有這麼傻的人真的去死啊。因此我的行為是合情合理,應該無罪釋放。 法庭說,你們的任務就是有危險。如果不想死,就事先說好不要去。去了就要執行義務。
范的事件除了在道義上是否合適,還要看他是否履行了義務。如果他沒有履行義務,那麼連道義上都用不着譴責,直接按規定辦就是了。俺私自認為,老師有在上課期間保護學生的義務。老師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他如果做不到這點,就事先聲明,不去做老師。實際上任何本職工作都有義務伴隨。如果認為只要完成本職工作,其它都不管,是對工作的誤解。義務的大小平時看不出來,加強這方面的訓練還是有必要的。比如職業道德的教育就是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