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要去执行重要任务,需要有人冒死掩护。本着自愿的原则挑人。当然这时都是凭嘴说。任务完成后参加的人有重奖,比如特级战斗英雄,或者赏大洋三千。。。。。 这时说不去的,肯定是100%不去。 这时说去的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到时耍滑头,关键时刻溜的;另一种是真的冒死上。当然这时不知道那个是真的,let\'s say, 50%吧。 这时某人怎么办呢?说不去的人,肯定是不能指望的了。说去的人,可能是口头派,也不可靠。但是口头派的人群至少有50%的可能性是真心干的,还是得靠这他们。如果都不相信,只得自己去了,那任务肯定完不成。 在什么事都没干之前,还是得指望着口头派的,除非你少了别人也能活。 任务完成,只有一个临阵逃脱的。军事法庭审判那个临阵逃脱的。他狡辩说,我是为了大洋三千去的,不是送死去了。人都是自私的,世界上哪有这么傻的人真的去死啊。因此我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应该无罪释放。 法庭说,你们的任务就是有危险。如果不想死,就事先说好不要去。去了就要执行义务。
范的事件除了在道义上是否合适,还要看他是否履行了义务。如果他没有履行义务,那么连道义上都用不着谴责,直接按规定办就是了。俺私自认为,老师有在上课期间保护学生的义务。老师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他如果做不到这点,就事先声明,不去做老师。实际上任何本职工作都有义务伴随。如果认为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其它都不管,是对工作的误解。义务的大小平时看不出来,加强这方面的训练还是有必要的。比如职业道德的教育就是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