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抢走的文物海外拍卖,每次中国政府都要发表个声明。声明倒没什么,但是听起来就像个受气的小媳妇,“请不要再干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的事了”,这哪里像一个国家政府发表的声明,自己先把尊严丢了。人家就是要伤害你的感情,怎么着?
做为政府,说的话应当有威慑力才行。俺觉得只要声明以下三点就行了:
第一条:鉴于所有丢失,被抢文物,在中国都属于国家所有,被发现之文物,理应自动归还中国政府。(注:声明中国国家主权) 第二条:对无意归还,还交换,拍卖者,经中国政府官方部门提醒,仍执意执行者,所有涉及交换的人和公司,在中国都属于违法。上述人和公司进入中国领土,将可能受到刑事起诉。按偷盗,倒卖国家文物罪处理。(注:对他们行为表示蔑视,一群小偷强盗及罪犯罢了) 第三条: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中国国家财产的义务。对重要被抢文物,在可行之时,有可能实施武力夺回文物。由此造成伤亡,均由对方私存文物者负责。(注:有文有武,起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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