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經介紹過了,從管理的角度看,中國的科研項目可以主要分為縱向和橫向兩大類。縱向項目是指經費支持直接來源於國家財政支持的項目,有着比較嚴格的審計,其中以科研創新為主要內容;橫向項目是指經費支持來源於企業、社會的項目,因為不是直接來源於國家財政,所以審計就相對輕鬆一點,從內容來看主要是科技服務,是科研結果和技術的應用。 正是因為國家財政審計制度比較嚴格,而且每個人的工資和補助在國家行政或者是事業單位都是有明文規定的,所以要想提高收入,就必須要從國家財政以外的地方想辦法,橫向項目也因此成為重要的額外收入來源。 一個穩定的橫向收入來源,是需要國家行政政策支持的,在這點上,中國人從來不缺智慧。比如說,在環保部門,你就通過環保法律,強制地要求哪些項目都要通過環境評估;在質量檢查部門,你就可以規定如何檢查,需要進行怎樣的實驗和驗證,誰有資格做這樣的事情;在建設部門,你可以要求怎樣的工程需要請有什麼資格的人來指導、分析、實驗乃至設計和施工。此類方法屢試不爽,為部門源源不斷地帶來了經濟效益,我們的部門當然也不例外,弄出來了一些法律規定,形成了一些很有經濟效果的產業鏈。這類運作,在國內有着比較形象的比喻。一個說法是,這類運作就像是一個人既當運動員,也當裁判員;另一個說法是,同一個單位,一邊拿着掃帚,一邊拿着集裝的袋子,自己找出內容,然後自己笑納。更有形象的說法是,自己出題,自己解答。因此,在這種制度支持之下,不獲利那是不可能的。 正是得益於部門的規定,我們單位也有一定數量的橫向收入,不過這類項目一般都是十多萬,多一點的就是幾十萬的量級,偶爾有很少的項目超過百萬。我回國的時候,承蒙領導的厚愛,給我們聯繫到了一個和京滬高速相關的項目,算是相當大的了,達到了幾百萬的量級。因為單個項目經費不大,能夠最後歸到單位可以用來改善大家收入的就顯得非常不足,所以尋找更大項目的支持,不僅有着標向性的作用,更有提高大家收入水平的作用。 不過話說回來,更大項目是可遇不可求的。在百萬以上的就是千萬量級,再往上走就是億萬量級了,如果能夠得到億萬元以上支持的項目,當然是當之無愧的特大項目。在2005年的時候,經某位領導的介紹,我們單位和南方的一個特大的國企開始接觸,探討幫助對方完成我們部門規定動作的一個項目。 最初的接觸是由一個大型工程的技術服務開始的,經過幾輪的討論的醞釀,最後變成了一個聯合4個巨大工程的科技服務項目,時間前後相距近20年,是一個我們從來沒有接觸過的一個特複雜的項目。 之所以說其複雜,首先是大,因為大了,必然有很多內容我們沒有接觸過;其次是我們單位以前並沒有作為第一負責單位承擔過類似的大型項目;再次是我們單位不具備完成該項目所有內容的科技隊伍,因此和別的單位的合作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內容。正是因為如此,也說明了當初那位領導為了我們這個項目所作出的努力和承擔的壓力。 由於這個項目在技術上、協調上(可以想象,很多單位希望參與,有些甚至是希望牽頭這個項目)、經費預算、隊伍和時間管理等方面的極其複雜性,項目的談判前後持續了接近1年的時間。我因為從回國的第一天就給自己立下了規矩,不參與任何能夠可以額外創收的科技服務項目,所以前期的談判,乃至後來的執行都是由其他人負責,我一直沒有也不希望介入過深。後來的發展表明,如此巨大的項目,如果牽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出面,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是我當初沒有預料到的,本來以為如此龐大的項目,又有足夠的經費支持,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的,後來出現了很多問題,主要的原因我覺得是和我們隊伍中人員的經驗不足和過於考慮經濟效益而造成的。 不過怎麼說,這個項目當時簽約的項目經費接近1.7億元,不僅是我們單位,也是我們系統科技服務方面(不包括國家科學工程類項目)單個項目總經費創紀錄的超大項目。原來以為可以通過這個項目為單位掙得一大筆活動資金的想法在後來的執行中被逐漸的破滅,最後不僅單位沒有得到很多經濟實效,而且到了第一階段的最後關頭,主要技術人員居然出現了極端不負責任的做法,使得正處於汶川地震之後應急階段的我們,不得不派遣最有協調能力的領導前往現場,在地震餘震不斷的現場,忘我地工作了接近兩個月,為挽回單位的影響作出了極大的貢獻。 今天,回頭來看,可以總結的東西很多。如果我們能夠在05初年就預料到06年開始之後繼續快速增長的國家財政,我們單位的經費也隨之水漲船高,我們也就不會去費盡心血來爭取這個除了有一點名氣,其他基本沒有實惠的超大項目。 難怪在中國科技界經常有人說,要想舒服,並且掙錢,最好是承接比較小的項目。比較小的項目,可以自己帶着幾個學生乾乾就可以了。這樣的項目,困難小,周轉快,而且經濟實惠。 可是,如果希望在科技影響方面往上走,沒有重大的項目怎麼可以支撐。況且,如果真正地好好做好如此巨大的項目,一定能夠在執行過程中找到和解決非常重要的科學技術問題,這對科學研究的推進也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這些,對於已經離開的我,只能是記憶中的一個交點了。 海歸記事(14):歸國不等於愛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