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在(JohnLocke,1632.8.29-1704.10.28)在1690年完成的《Z府論》(上下篇)至今已經330周年了。由於這本書,洛克被譽為“第一位自由主義思想家”,又被贊為古典自由主義奠基人、鼻祖、集大成者。 中文介紹《Z府論》有一個經典評語:該書被譽為“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聖經》”。但我沒有找到這句話的原始出處。 不過,學者們一致認為,在西方政治學的歷史上,唯有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可以與之相媲美。
無論是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還是傑弗遜,都從《Z府論》中吸取思想營養。深受洛克影響的美國開國元勛傑弗遜說:“培根,洛克和牛頓我認為他們是曾經生活過的三個最偉大的人,沒有任何例外,並且已經奠定了在物理和道德科學中提出的那些上層建築的基礎。”(見維基百科《Z府論》詞條) 洛克的思想非常鮮明扼要地凝聚在《獨立宣言》中。1776年,當傑弗遜作為主要起草人起草《獨立宣言》時,那其中最重要的一段話就是濃縮了洛克的思想並使之成為美國建國的根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Z府,而Z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但這樣一個真正的偉人卻非常謙卑,他為自己寫下這樣的墓志銘: “停下你的腳步阿,路人!躺在這裡的就是約翰·洛克。如果你想問他是怎麼樣的一個人,他會說他是一個以自己的小財產過着滿足生活的人。身為一個學者,他以追求真相為他學習的唯一目標,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發現這點,任何有關他的事物都寫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銘對他的讚美還要真實。確實,他的美德,並不足以讓他自己提出來炫耀、也不足以拿來給你做為典範。讓他犯下的邪惡隨着塵土掩埋吧。如果你要尋求作人的典範,去從聖經里找尋吧;如果你要尋找邪惡的典範,希望你不會找到它;如果你要尋找死人(如果這能夠幫助你的話),你在這裡就可以找到一個、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啊。”(見維基百科《約翰·洛克》詞條) 洛克的自由主義思想,集中體現在《Z府論》一書上、下冊中,特別是下冊。該書寫於1689年,同年,完成了“光榮政變”一年後的英國議會,頒布了《權力法案》,確立了議會所擁有的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君主立憲制在英國正式確立。 轉眼間已經是330年了,這是人類歷史上一件大事,它開了用法律和分權把Z府的權力關進籠子裡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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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五月份,我就看到有個公眾號發了一篇文章,“‘洛克文明底線’:每個現代人的必備常識。”從那以後,我一直想把《Z府論》的下冊再讀一遍,上周去多倫多開網絡宣教會議,我隨手帶了這本書,一直到今天,終於再一次讀完了。 我讀的是商務印書館1983年出版的譯本,譯者是葉啟芳、瞿菊農。
我是1985年9月22日購買的這本書。當時我剛到北京讀研究生不到一個月。星期天,學校出大客車把我們拉到王府井,我就去王府井新華書店買了這本書。
後來,它又伴隨我來到了美國。35年。 回到洛克,1632年8月29日,他出生於英國薩默塞特郡的威靈頓村,雙親都是清教徒,他一出生就在同一天受洗。後來,等等,等等,最後於1704年10月28日去世。
洛克終生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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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當代的語言來說,洛克關心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將Z府的權力關進籠子裡?” 洛克認為:“道德底真正根據自然只能在於上帝底意志同法律…..”(《人類理解論》上冊:第29頁)同樣,洛克也將政治的源頭歸於上帝。他說:“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恆的規範。他們所制定的用來規範其他人的行動的法則,以及他們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動,都必須符合於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種宣告。”(第83/84頁) 在《Z府論》下冊,洛克莊嚴宣告,人生而自由平等,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上帝的意志就是這天賦人權賴以產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礎。
以上帝的意志、自然法為基礎,洛克提出了“自然狀態“的觀念。在他之前,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斷言,自然狀態就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或者說:“人對人是狼。” 洛克說:No! 洛克說,不!在自然狀態下,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應該享有共同的權利。“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健康、自由或財產。”(第6頁)也就是說,人“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 (第53頁) ![圖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tnibamZBkdZZXh2p2lU0biaR9C2PDeJPueIXic3EtEqBzu31icUbibv24VbsVUT7TRIy1JgQwU2YpIibBMQpGsST3nZg/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自然狀態“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第5頁) 這就是所謂的“自然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準繩。”(第16頁) 與“自然自由”相對應的是“社會自由”:“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 (第16頁) 因此,自由不是各人想怎樣做就怎樣做,自由是人“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隨期間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在這個範圍內他不受另一個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36) 自由是受法律約束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不能有這種自由。”(第36頁) 自由以法律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法律“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並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 (第16頁) 不自由,毋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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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相聯繫,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同樣,洛克還是從上帝出發,論證了財產權源自上帝對人類的共同賜有,是人的自然權利。他引用了《舊約·詩篇》第115篇的第16節作為立論的根據,“地,他(上帝)卻給了世人”,為人類共有。 在自然狀態中,人“對於他能以他的勞動予以影響的一切東西,他都享有財產權;凡是他的勤勞所及,以改變自然使其所處的原來狀態的一切東西,都是屬於他的。誰採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實或蘋果,誰就取得了對這些東西的財產權;它們一經採集便成為他的財物。”(第30頁)因為儘管蘋果在野樹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加入了人的採摘的勞動後,蘋果就成為私有財產了。 由此,人們產生了紛爭。“為了避免這些在自然狀態中妨害人們財產的缺陷,人類便聯合成為社會,以便用整個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並以經常有效的規則來加以限制,從而每個人都可以知道什麼是屬於他自己的。” (第 85頁) “正是這種情形使他們甘願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利,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Z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第78頁) 洛克強調:“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第77頁 )“保護財產是Z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 (第86頁) 因此:“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第86頁)財產權的性質就是: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剝奪任何人的財產。 布坎南有句名言:“財產是自由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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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說:“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於濫用權力,而且不用到極限絕不罷休。” 如何限制統治者的權力從而保護私有財產和自由呢?洛克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全面地提出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孟德斯鳩後來將其概括為:“只有權力才能限制權力”。 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三個組成部分: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分別行使立法、執法和外交職能,其中立法權居於最高地位,由議會行使;而後兩種權力由同一人格即君主來行使。 洛克極力反對專制權力,他定義說:“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於另一人的一種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第106頁) 專制權力就是與所有的人為敵:“只要有人被認為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損失或不幸,就無法向公正無私和有權裁判的人提出申訴,通過他的裁決可以期望得到救濟和解決。因此,這樣一個人,不論使用什麼稱號——沙皇、大君或叫什麼都可以——與其統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餘的人類一樣,都是處在自然狀態中。”
(第55頁) 它也是與每一個人為敵。“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外於戰爭狀態……因此凡是圖謀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處於戰爭狀態。”(第13頁) 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 “這個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 第82頁) “立法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 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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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關於立法權,洛克認為:“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Z府有關,那裡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
“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只有分權,才能有法治。亞里士多德早就對“法治”作出了精闢的解釋:“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 (第202頁) 洛克強調,法律高於一切:“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其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藉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 第59頁) ![圖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tnibamZBkdZZXh2p2lU0biaR9C2PDeJPueFpdOcqrt3mdhDKtG4VBnmj7aSX5aaibdFPsvpPamlkqquq04ic9tC1Gw/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統治者不能以以臨時的命令和決議來進行統治,而應當依法行事:“無論國家採取什麼形式,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因為,如果以公眾的集體力量給予一個人或少數人,並迫使人們服從這些人根據心血來潮或直到那時還無人知曉的、毫無拘束的意志而發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時又沒有可以作為他們行動的準繩和根據的任何規定,那麼人類就處在比自然狀態還要壞得多的狀況中。因為,Z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
第85/6頁) 不以法律為準繩必然導致暴政。“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慾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暴政。”(第121頁 ) “國王以法律為他的權力的範圍,以公眾的福利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則使一切都服從於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 第122 /3頁) “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官長。”(第123頁) ![圖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tnibamZBkdZZXh2p2lU0biaR9C2PDeJPuecu3DBDDePUAK7ohtN3PfdpHicKzAjmvOO0pZIKNx5W7nQeuLcIt2tUg/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和自由,洛克最後論證了革命的合理性。 如果立法機關不能行使保護人民安全的權力,“人民便有權用強力來加以掃除。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於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越權使用強力,常使使用強力的人處於戰爭狀態而成為侵略者,因而必須把他當作侵略者來對待。”( 第95頁) 當國家權力非法地企圖危及人民的權利或財產時,人民“可以無須服從,當他們的官長侵犯他們的財產、辜負他們所授與的委託時,他們可以反抗他們的非法的暴力。”( 第138頁) “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藉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如果並未善意地真實做到這一點,就會有戰爭強加於受害者的身上,他們既不能在人間訴請補救,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一條救濟的辦法,訴諸上天。”( 第103/4頁)
洛克引用《舊約·士師記》第11章第27節記載的耶弗他如何被迫而訴諸上天。耶弗他說:“願審判人的耶和華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亞捫人中間,判斷是非”,然後他就率領軍隊投入戰鬥。 洛克又引用了希西家的故事,“耶和華與希西家同在,他無論往何處去,盡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亞述王。”(列下18:7)
“由此可見,擺脫一種由暴力而不是由正義強加於任何人的權力,縱有背叛之名,但在上帝面前並不是罪行,而是為他所容許和贊同的事情。”(第120頁) 到此止筆吧,夜深了。
2019.8.21—22 於芝加哥郊區,整整寫了兩天。 一年後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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