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和裁判 特有理 2015-10-6 批判(Criticizing)和裁判(Judging)应该是两个很容易分辨的概念。可是到了中国的文化圈子里,就彻底烂成了一锅粥。 一个人可不可以随便裁判别人,包括思想和其本人?有人说可以,有人说这只是自律的问题。当然,自律的含义是有了一种条件边界,但核心还是可以允许出圈。那么我说,这样的思维完全没有理解裁判的含义。裁判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标准,一是决定。如果裁判别人,那一定是认为自己的标准是最正确的,否则你凭什么去裁判?可是反过来,凭什么你就是真理的化身?进一步,裁判自然会给出相应的决定,错的一方需要纠正错误以及受到惩罚。那么对他人的自由裁判必然导致人治泛滥。 有那么多人提倡法制,但似乎对法制的前提毫无所知。法制的基础,就是社会形成一种不以个人标准对他人进行裁判的道德共识。有人说“不裁判别人是律己,不是挡箭牌”,这就与“法律不是挡箭牌”是一样的逻辑。既然应该是律己的,说明应该自律;如果不自律,虽然法律有可能够不着边,但别人要求你自律难道反而有了问题?这就像别人要求一个人自重,你好意思说“自重是一种律己,不是挡箭牌”?怎么中国文化中净是这种逻辑? 有人说,我只是批判他人的思想观点。这就要有一个分界线,来区分批判和裁判。这里面有一个巨大的空子:网上的言行似乎不涉及裁判的决定,没裁决谈何裁判?那么我说,这样的思路未免过于幼稚了。对一个人的惩罚和打击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辱骂、谩骂、奚落、嘲笑、孤立、纠缠、等等,都是一种变相的打击。具体的手法可以是:资格论,大谈只有谁才能有资格探讨这样的问题或发表针对什么的看法,暗示性侮辱对方的能力。标签法,将对方归于受到社会鄙视或痛恨的范围,意指对方人格低下并以此煽动群体性攻击。同盟法,只要是与对方有意见不合的,均高调支持,达到迂回打击、借刀杀人的目的。凡此种种,本质上完全超出了观点的辩论,形成了实质上的“裁判他人”。 因此,“不裁判别人”必须作为理性思维的自律标准,也完全应该作为要求他人理性思维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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