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皆稱為戰國大名,但統治領國的方法卻是千差萬別的。既有獨裁統治的,也有採取由一族或家臣所參與的合議制的大名。對於守護大名來說,當然是可以依靠室町幕府;然而對於戰國大名來說,為了獨立和生存,整頓法律是必不可少的。這種法律被稱為“分國法”。
有趣的是,1526年今川制定的《今川假名目錄》有以下的內容:只要是私自侵入民宅的,哪怕是巡夜的,但殺無妨。
織田信長為了維持其獨裁的特權,不喜法律。德川家康果然是以法治主義為自己的理想。於1615年制定了《武家諸法度》。該法度即便在200年之後仍約束着大名們。
(下面是簡要說明)
《結城氏新法度》
家訓,不單單是統治該國的的法令,也有着其他的內容。常陸的結城政勝所制定的家訓中,居然有日常生活的內容:“早晚的寄合酒是三菜一湯(醬湯),酒的量為飯碗的十分之一。”連份量都寫得很清楚。
原註:出自弘治2年(1565年)的《結城氏新法度》。
《相良氏法度》
相良家的家訓寫有“雖說寡婦可以作為婢女、宮女(或寡婦可以再嫁,或可以娶寡婦),但不可買賣”。真的會有被賣掉的人嗎……
原註:出自明應2年(1493年)至永正15年(1518年)完成的《相良氏法度》。
《德川家康家訓》
“人之一生,如重負遠行。欲速則不達。知足則常樂。多欲則多困窮……”《德川家康家訓》以此為前言。本文與附錄各有28條。人才論、忠臣論、道德論、人生論等等皆以主從關係為中心。而秀吉卻無家訓留下。遵造着家康的《武家諸法度》、《公家諸法度》進行了嚴厲的統治。
《朝倉孝景諸條》
亦稱為《朝倉敏景十七個條》,為越前的戰國大名朝倉孝景所制定的分國法。定下了朝倉家不保留歷代宿老,以能力為標準的人才登用制度;同時也規定了家臣
集居於一乘谷等等的內容。在其中可以看到如下條文:“如有可購一萬疋的名刀的財力,不如購一百根一百疋的槍裝備給一百個足輕。”可見:當時對戰爭的認識已
從個人戰鬥轉變到集團戰鬥。
《今川假名目錄》
共計54條,由駿河的大名今川氏親於1526年所定33條及其子義元於1553年所定21條構成。較多與訴訟相關的條例,還有禁止與他國人通婚等規定。
《大內家壁書》
為周防守護大名大內家的分國法。由教弘、政弘、義興三代(1459~1495年)所立,共計50項。因為當時將條款以大字寫於牆壁、門上以示民眾。故得此名。
《大友義長諸條》
由九州豐後大名——大友義長(義鑒之父、宗麟之祖父)於1515年制訂,為大友家最初的戰國家法。有對於領國當主而言必須遵守的統治方針和對於家臣與平民而言必有的思想準備等等多方面的內容。
《甲州法度之次第》
為甲斐的戰國大名——武田信玄於1536年制訂,亦稱為《信玄家法》。上卷為57條條款,下卷為家訓。以軍略、家臣團的統制、治安為中心內容。
《塵芥集》
由奧州的戰國大名伊達稙宗於1536年制定,共有一百七十條,是內容最多的分國法。依照鎌倉時代《御成敗式目》(北條泰時制定)的形式,幾乎涵蓋了政治及人民生活的全部內容,故得此名。
《早雲寺殿二十一個條》
以相模小田原為本處的戰國大名北條早雲制定的分國法(制定年不詳)。主要內容為日常生活和禮儀、文武兩道的心得。其特點是寫得相當詳盡,通俗易懂。
《長宗我部元親百個條》
由土佐的戰國大名長宗我部元親及其子盛親於1597年制定的分國法。此領內法內容涉及武士的心得、身分制度、商業、交通、私生活等領域。作為家法則另有《長宗我部元親式目》。
《結城家法度》
為下總國結城戰國大名結城政勝於1566年制定的分國法,亦稱為《結城家新法度》。共計一百六十條,其質其量僅次於《塵芥集》。其中有訴訟的手續、家臣團統制、商業活動的規定等等內容。
《六角氏式目》
為近江國南部戰國大名六角義治於1567年所制定。但也有這樣的說法:實際上是由得力家臣進藤、蒲生等人起草,而義治答應遵守的分國法。由六十七條組成,具有以民事規定為中心的特徵,亦稱為《義治式目》。
參照:《朝倉英林壁書》、明治大學圖書館所藏
《朝倉家十七カ條》、松平文庫所藏
藤居正規、《朝倉始末記》勉誠社、1994年
附
制定年代 分國法名 條目數 制定者 地域
1480年頃 朝倉孝景條々 17 朝倉氏 越前
1493年 相良氏法度 21 相良氏 肥後
1495年頃 大內家壁書 約50 大內氏 周防
1526年 今川仮名目錄 54 今川氏 駿河
1536年 塵芥集 170 伊達氏 出羽
1547年 甲州法度之次第 55 武田氏 甲斐
1556年 結城氏新法度 104 結城氏 下總
1560年頃 新加制式 22 三好氏 阿波
1562年 長宗我部氏掟書 100 長宗我部 土佐
1567年 六角氏式目 67 六角氏 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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