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车祸(续)
05-09-11
在我的“一次车祸”里, 最后说“这是一个不大的交通事故,后面的事也就没有多少新奇了。”结果我错了。后来的事情发展出乎我的预料。当时,警察是这么说的,人都没有受伤,损伤 也不太严重,他就不写罚单了。他只是记下现场和双方的说法,让保险公司去处理。结果,对方的保险公司(State Farm)竟然偏信他们的被保人的说法。这就迫使我不得不起来为 自己的权益抗争奋斗了。我再次写出来,大家也许能分享我的经验教训。
对方的保险公司, State Farm,写了一封信通知我,根据对双方车的伤痕检验,认定她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 我在做U-TURN(180度大转弯)造成的。所以拒绝我的赔偿要求。我打电话给State Farm的有关部门,告诉他们,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双方车的伤痕检验 是显示了我的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把这个几何关系放到道路环境中去,是可以有两种情景解释。一种情景,她在正常行驶,我的车左转侵犯她车,所以是我的 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另一种情况是,我的车在正常状态(停在左转道上准备左转),她的车从我左边紧贴着我车向右转侵犯我车,也是我的车左前部和她的车右后部接触。但是,事 实只有一个,就恰恰是我说的这样子。而且不是她描述的那样子。他们坚持他们的结论。我要求和他们面谈,他们不答应。经办的女士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他们坚信他们的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向我的保险公司申诉,要求我的保险公司为我出面和对方交涉。此时,我也还没有见到警官事故报告。我开始向警察局查询警官的交通事故报 告。
很快,我就拿到了警官报告,原文如下。
Driver#2 stated that he slowed down due to a turtle crossing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continue to drive slow to find a place to turn around to
get the animal out of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was making a left turn
into new construction when vehicle#1 passed him on the left striking his
vehicle.
Driver#1 stated that she was traveling behind vehicle#2 at a slow rate of
speed, when vehicle#2 merged into the right turn lane to due a U-Turn. Driver#1
struck vehicle#2 during the U-Turn.
I was unable to determine fault in this accident. 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翻译成中文大意如下。
“驾驶员2(DRIVER#2是指我)说,由于,他放慢了速度让过一只过街的乌龟。然后继续慢行到一处可以转弯的地方,去捡起乌龟。当他在一个新建小区前做左转时,驾驶员1从他的左边超车,并撞击到他的车。
驾驶员1说,她行驶在后。当前车移向右边道,再调回头时,撞上了。
我不能决定谁错。但是,路上的碎片与驾驶员2说的相符。”
过去虽 然经历过不少事故,但无纠纷,我还没有认真读过警官报告。其实,都没有去要过报告。这份警官报告说,他无法决定谁错。这让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这么说。是不是强调,相撞时,他没有看到,很少有警察会看到事故发生的过 程的。如果有警察在场,绝大多数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也有列外,作为笑话,顺便提一下。我有一个朋友恰恰是看到前面有警察在处理事故而心里紧张,偏偏就去撞警察去了)。但是警官最后一句是极其关键的,他说:地 上的碎片和驾车者#2的陈诉是一致的。其实警官要表达的是,不仅仅指地上的碎片,而是指现场,包括车辆位置,和我的陈诉都是一致的。因为警官在报 告上还画了一幅图。这幅图很清楚地画着,我的整个车停在左转道内,车头略微偏向左边,顶多10度,正是向左转的准备姿态。同时,这幅图也准确地画着,肇事 车紧靠在我的车的左边(就是在反向道上了),车头转向右边,其后部接触着我车的左前部。在这幅图中,我的车位置是警官看到的现场事实,她的车的位置,是警官根据双方描述和现场的痕迹的判断。 所有警官要说地上的碎片和我的陈诉是一致的(“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写本文时,这份警官报告,我已交给了State Farm,我只是把文字手抄下来。应该留一个拷贝。现在,附一张照片在下面,一目了然。
警察画的示意图和我这张照片完全符合,证实我的描述是事实。根本不是肇事者所说的,我在做U-TURN。如果她撞 上我的车时,是我车拦她的车头,强行左转的话,我的车身必须有一个较大的角度向左。否则U-TURN的说法不能成立。顶多只能叫左转而已。如果是U-TURN的话,我的车应该正在U-TURN后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左前部撞上我车的左侧。如果我的车正在U-TURN的前一半之中,她的车应该是右前部撞上我 车的左侧。或者是,我车左部碰她车右部。最起码,在碰撞的时刻,我的车头必须是大角度地向左偏。否则,怎么说我的车在做U-TURN呢?
说千道万都没用。最根本的,当时是我正行驶在一条不可超车的单车道地段的主道上(我的道位正确);而她车在反向道上(道位不正确)。她指控的大前提就不成立了。 在正常情况下,不管她的想像我在做什么,她不能从我的左边超我的车;她只有减速,直至停下来等。因为这是单行道。除非,她的车,能像007的一样地飞。那就找其他适用的法律来了。在不可超车区,超车就是错了。由此引起的事故责任就在她。
这是一条双向单车道道路。在这两条走向相反的车道之间有两条黄色(双黄线)分隔线分开。在不可超车的地 段,这分隔线是黄色实线。在可超车的地段,至少有一条分隔线是黄色虚线。因为,在弯道上,再加上驾驶员的视野状况,可以允许一方可以超,另一方不可以超。所以要用双线表示。单线不足以表达。
在双向单车道道路上,要超车只有从左面的反向车道上超车。从反向车道上超车在一定条件下是许可的。其法规条件是:分隔线必须是黄色虚线。在从技术,从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个条件就是:不在转弯地段,而且超车者的前方 视野开阔,并有足够长明视距离。这样的条件给超车者能做出一个有十足把握的判断:目前,前方没有来车,这段距离给我足够的时间作加速,从左边超过去并且能 够迅速安全地回到正向车道;即使前方后来出现来车,我的全部动作/Moves已经安全完成。在这种道路情况下,道路中间的黄色双分隔线中的可超车者侧黄线就会是虚 线。而不可超车者侧的黄线就实线。这种虚线就是告诉开车者,你可以在这个地段超车。这种实线就是告诉开车者,你不可以在这个地段超车。一般 来说,在双向单车道道路上,经反向道超车都是一件十分冒险的事;不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没有十足的把握时,不可做。
在我遇事的地段,这条单向单车道分了叉,为双向主道都增添出一道短短的左转道/Buffers;在这小段左转道与原车道之间有段白线相隔。白线也只有开始的一小部分是虚线,允许我的车移入作左转。其余都是实线。即左移必须及早完成,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在最后时刻,突然左移。所以,我车左移是合法的。同时,双黄实线仍然顺着左转道的左侧继续延伸。所以,这里仍然是禁止超车。所以,从法理上 讲,完全是她的过错。我的左后方不应该有来车,我车左移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是安全的。而且,后面的车根本不用急猴猴地超车。等我的车移入左转道后,就让出了主车道。后面 的车根本不用“超”,就自然从主道上过去了。如果她守规矩,与我车保持安全距离,我车左移后正好为她让出了主车道。她是六神无主,慌不择道了。
保持安全的车距永远是后面车的责任。除非前面的车发疯了,要用倒行来撞后面的车。
当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我的推测是,她首先作了错误判断和决心:她要在这禁止超车地段,在反向车道上,(左)超越 我的车。在我的车移入左转车道时,她看到我左移,完全可以回到,或保持在主道上,等待我给她让道。可能,她已经加速得非常快了,而且已经进入超车位置,回不来了。她心慌了,只有错误地更向左移。这种情况给她更大的心理压力:要更快地超过去,还要更快地回到正道上来。所以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两辆车几乎是紧靠着平行向前的。所以,在最后分 离前的状况是,我的车已几乎停止,头稍微向左转,她的车头向右转。
但是,保险公司总是要胳膊肘往里弯的,能推则推;多是铁公鸡,能不拔毛则不拔毛。既然警官报告都留了一点空子,正好让他们可以搅上一两个回合。但是警官报告的图示给了我有力的支持。
我拿到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刻就和我的保险公司总部联系了。总部作了必要的记录后,就把 我交给了地方代理人。和这个当地代理人联系上以后,他给我的感觉是很简漫,而且一直不给我回电话。我感到靠他是可能靠不住的。我必须自己要努力。我立刻去 对方保险公司再次求见。他们仍不愿见我。我强烈要求见他们上一级主管。他们要求我的保险公司出面和他们交涉。我告诉他们,他们天天处理事故,习以为常。我 是当事人,非常受罪,而且是无辜受罪。我不能等他们踢皮球,一个月,两个月地踢下去,甚至踢上半年。
终于,见到了一级头儿。我把警官的报告摊出来,解释分 析了一遍,强调从警官的现场示意图上可以毫无疑问得出结论,根本不存在U-TURN的这回事。我又告诉他,警官当时就两次打断肇事方的话,指责他们撒谎。 这个头儿一言未发认真听我说。最后答应我,要再研究考虑。这一考虑,又将近一周过去了。我再打电话询问,经手的女士告诉我,不能只听我的说词,要听警官是怎 么说的(保险公司做事,真横啊。能这么不负责任,能这么不尊重事实。他们就是为了利益,能混则混,能骗则骗)。我又去警察局,被告知,警官度假去了,警察局答应,等该警官一上班就让他打电话给这位State Farm女士。
又等了一周,该女士告诉我还未接到警官电话。我知道,我还得继续奋战。我得去找那个警官。我要要求他不再说模棱两可的话。这里又有一番努力,终于和这位警官联见到了。我稍微解释,他就记起我来了。立刻明确表态,我是对的。他告诉我,他是接到过保险公司的电话留话录 音,但是对方没有留下电话号码(想不到,保险公司做事,这么马虎,也许,就是有意这样忽略的)。他答应我,当天值完班立刻会为我打电话。他说话真算话。当天三点钟就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清楚地告诉State Farm那个经手的女士,我是 没有过错的。又等了几天。我再次询问,这位女士说还要收集所有各方面的情况。我知道,又要再一个星期。好在真是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就打电话通知我了。他 们改变了决定,承认我是正确的和赔偿我的损失。
再顺便说一下,这个事故还没有结束。几天后,我在一个红灯前,等待左转,上高速公路时,我的车又一次被后面的车“亲吻”上来了。这一次又 是后面的驾驶员走神了,车没有煞得住。但是,对方是一个绅士君子/Gentleman。他立刻下车,主动递过来保险卡,承担责任。他说,不用等警察了吧,你可以给 我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我犹豫了一下说,还是等警察来吧。
第一次事故的对方保险公司已通知我把车送到他们的指定公司。第二次事故的对方保险公司两周后通知我把车送到他们的指定修车公司去修。竟然就是同一家。我的车“臀部”还没有修复完毕,接着“住院”,同时开始修复“头部和面部整容”。
这个故事可以结束了。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也许我的经验对别人有借鉴之用。具体的经验 教训就是一定要求警察写罚单(TICKET),当场做出责任判定。广泛意义上经验是,在这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遇到难处,不要萎缩。只要是你的合法权益, 就要大胆地去争取。不要想当然地自设框框,这也不敢,那也没用。而且要动作快,说干就干,敢想敢干。自己不争取,天上不会掉大饼。另一方面,也不要把我的 经验过分夸张。我相信: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总而言之,美国是一个可以讲道理的地方。很庆幸,我们可以讲道理,可以据理力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