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車禍(續)
05-09-11
在我的“一次車禍”里, 最後說“這是一個不大的交通事故,後面的事也就沒有多少新奇了。”結果我錯了。後來的事情發展出乎我的預料。當時,警察是這麼說的,人都沒有受傷,損傷 也不太嚴重,他就不寫罰單了。他只是記下現場和雙方的說法,讓保險公司去處理。結果,對方的保險公司(State Farm)竟然偏信他們的被保人的說法。這就迫使我不得不起來為 自己的權益抗爭奮鬥了。我再次寫出來,大家也許能分享我的經驗教訓。
對方的保險公司, State Farm,寫了一封信通知我,根據對雙方車的傷痕檢驗,認定她沒有責任。事故是由於 我在做U-TURN(180度大轉彎)造成的。所以拒絕我的賠償要求。我打電話給State Farm的有關部門,告訴他們,這個判斷是錯誤的。雙方車的傷痕檢驗 是顯示了我的車左前部和她的車右後部接觸。把這個幾何關係放到道路環境中去,是可以有兩種情景解釋。一種情景,她在正常行駛,我的車左轉侵犯她車,所以是我的 車左前部和她的車右後部接觸。另一種情況是,我的車在正常狀態(停在左轉道上準備左轉),她的車從我左邊緊貼着我車向右轉侵犯我車,也是我的車左前部和她的車右後部接觸。但是,事 實只有一個,就恰恰是我說的這樣子。而且不是她描述的那樣子。他們堅持他們的結論。我要求和他們面談,他們不答應。經辦的女士斬釘截鐵地告訴我,他們堅信他們的看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只有向我的保險公司申訴,要求我的保險公司為我出面和對方交涉。此時,我也還沒有見到警官事故報告。我開始向警察局查詢警官的交通事故報 告。
很快,我就拿到了警官報告,原文如下。
Driver#2 stated that he slowed down due to a turtle crossing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continue to drive slow to find a place to turn around to
get the animal out of the roadway. Driver#2 said that he was making a left turn
into new construction when vehicle#1 passed him on the left striking his
vehicle.
Driver#1 stated that she was traveling behind vehicle#2 at a slow rate of
speed, when vehicle#2 merged into the right turn lane to due a U-Turn. Driver#1
struck vehicle#2 during the U-Turn.
I was unable to determine fault in this accident. 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翻譯成中文大意如下。
“駕駛員2(DRIVER#2是指我)說,由於,他放慢了速度讓過一隻過街的烏龜。然後繼續慢行到一處可以轉彎的地方,去撿起烏龜。當他在一個新建小區前做左轉時,駕駛員1從他的左邊超車,並撞擊到他的車。
駕駛員1說,她行駛在後。當前車移向右邊道,再調回頭時,撞上了。
我不能決定誰錯。但是,路上的碎片與駕駛員2說的相符。”
過去雖 然經歷過不少事故,但無糾紛,我還沒有認真讀過警官報告。其實,都沒有去要過報告。這份警官報告說,他無法決定誰錯。這讓我不能理解他為什麼這麼說。是不是強調,相撞時,他沒有看到,很少有警察會看到事故發生的過 程的。如果有警察在場,絕大多數事故也就不會發生了。(也有列外,作為笑話,順便提一下。我有一個朋友恰恰是看到前面有警察在處理事故而心裡緊張,偏偏就去撞警察去了)。但是警官最後一句是極其關鍵的,他說:地 上的碎片和駕車者#2的陳訴是一致的。其實警官要表達的是,不僅僅指地上的碎片,而是指現場,包括車輛位置,和我的陳訴都是一致的。因為警官在報 告上還畫了一幅圖。這幅圖很清楚地畫着,我的整個車停在左轉道內,車頭略微偏向左邊,頂多10度,正是向左轉的準備姿態。同時,這幅圖也準確地畫着,肇事 車緊靠在我的車的左邊(就是在反向道上了),車頭轉向右邊,其後部接觸着我車的左前部。在這幅圖中,我的車位置是警官看到的現場事實,她的車的位置,是警官根據雙方描述和現場的痕跡的判斷。 所有警官要說地上的碎片和我的陳訴是一致的(“Debris in the roadway was consistent to
driver#2 story。”) 寫本文時,這份警官報告,我已交給了State Farm,我只是把文字手抄下來。應該留一個拷貝。現在,附一張照片在下面,一目了然。

警察畫的示意圖和我這張照片完全符合,證實我的描述是事實。根本不是肇事者所說的,我在做U-TURN。如果她撞 上我的車時,是我車攔她的車頭,強行左轉的話,我的車身必須有一個較大的角度向左。否則U-TURN的說法不能成立。頂多只能叫左轉而已。如果是U-TURN的話,我的車應該正在U-TURN後一半之中,她的車應該是左前部撞上我車的左側。如果我的車正在U-TURN的前一半之中,她的車應該是右前部撞上我 車的左側。或者是,我車左部碰她車右部。最起碼,在碰撞的時刻,我的車頭必須是大角度地向左偏。否則,怎麼說我的車在做U-TURN呢?
說千道萬都沒用。最根本的,當時是我正行駛在一條不可超車的單車道地段的主道上(我的道位正確);而她車在反向道上(道位不正確)。她指控的大前提就不成立了。 在正常情況下,不管她的想像我在做什麼,她不能從我的左邊超我的車;她只有減速,直至停下來等。因為這是單行道。除非,她的車,能像007的一樣地飛。那就找其他適用的法律來了。在不可超車區,超車就是錯了。由此引起的事故責任就在她。
這是一條雙向單車道道路。在這兩條走向相反的車道之間有兩條黃色(雙黃線)分隔線分開。在不可超車的地 段,這分隔線是黃色實線。在可超車的地段,至少有一條分隔線是黃色虛線。因為,在彎道上,再加上駕駛員的視野狀況,可以允許一方可以超,另一方不可以超。所以要用雙線表示。單線不足以表達。
在雙向單車道道路上,要超車只有從左面的反向車道上超車。從反向車道上超車在一定條件下是許可的。其法規條件是:分隔線必須是黃色虛線。在從技術,從安全的角度來說,這個條件就是:不在轉彎地段,而且超車者的前方 視野開闊,並有足夠長明視距離。這樣的條件給超車者能做出一個有十足把握的判斷:目前,前方沒有來車,這段距離給我足夠的時間作加速,從左邊超過去並且能 夠迅速安全地回到正向車道;即使前方後來出現來車,我的全部動作/Moves已經安全完成。在這種道路情況下,道路中間的黃色雙分隔線中的可超車者側黃線就會是虛 線。而不可超車者側的黃線就實線。這種虛線就是告訴開車者,你可以在這個地段超車。這種實線就是告訴開車者,你不可以在這個地段超車。一般 來說,在雙向單車道道路上,經反向道超車都是一件十分冒險的事;不是在必要的情況下,沒有十足的把握時,不可做。
在我遇事的地段,這條單向單車道分了叉,為雙向主道都增添出一道短短的左轉道/Buffers;在這小段左轉道與原車道之間有段白線相隔。白線也只有開始的一小部分是虛線,允許我的車移入作左轉。其餘都是實線。即左移必須及早完成,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在最後時刻,突然左移。所以,我車左移是合法的。同時,雙黃實線仍然順着左轉道的左側繼續延伸。所以,這裡仍然是禁止超車。所以,從法理上 講,完全是她的過錯。我的左後方不應該有來車,我車左移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是安全的。而且,後面的車根本不用急猴猴地超車。等我的車移入左轉道後,就讓出了主車道。後面 的車根本不用“超”,就自然從主道上過去了。如果她守規矩,與我車保持安全距離,我車左移後正好為她讓出了主車道。她是六神無主,慌不擇道了。
保持安全的車距永遠是後面車的責任。除非前面的車發瘋了,要用倒行來撞後面的車。
當時事故是怎麼發生的?我的推測是,她首先作了錯誤判斷和決心:她要在這禁止超車地段,在反向車道上,(左)超越 我的車。在我的車移入左轉車道時,她看到我左移,完全可以回到,或保持在主道上,等待我給她讓道。可能,她已經加速得非常快了,而且已經進入超車位置,回不來了。她心慌了,只有錯誤地更向左移。這種情況給她更大的心理壓力:要更快地超過去,還要更快地回到正道上來。所以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兩輛車幾乎是緊靠着平行向前的。所以,在最後分 離前的狀況是,我的車已幾乎停止,頭稍微向左轉,她的車頭向右轉。
但是,保險公司總是要胳膊肘往裡彎的,能推則推;多是鐵公雞,能不拔毛則不拔毛。既然警官報告都留了一點空子,正好讓他們可以攪上一兩個回合。但是警官報告的圖示給了我有力的支持。
我拿到交通事故報告後,立刻就和我的保險公司總部聯繫了。總部作了必要的記錄後,就把 我交給了地方代理人。和這個當地代理人聯繫上以後,他給我的感覺是很簡漫,而且一直不給我回電話。我感到靠他是可能靠不住的。我必須自己要努力。我立刻去 對方保險公司再次求見。他們仍不願見我。我強烈要求見他們上一級主管。他們要求我的保險公司出面和他們交涉。我告訴他們,他們天天處理事故,習以為常。我 是當事人,非常受罪,而且是無辜受罪。我不能等他們踢皮球,一個月,兩個月地踢下去,甚至踢上半年。
終於,見到了一級頭兒。我把警官的報告攤出來,解釋分 析了一遍,強調從警官的現場示意圖上可以毫無疑問得出結論,根本不存在U-TURN的這回事。我又告訴他,警官當時就兩次打斷肇事方的話,指責他們撒謊。 這個頭兒一言未發認真聽我說。最後答應我,要再研究考慮。這一考慮,又將近一周過去了。我再打電話詢問,經手的女士告訴我,不能只聽我的說詞,要聽警官是怎 麼說的(保險公司做事,真橫啊。能這麼不負責任,能這麼不尊重事實。他們就是為了利益,能混則混,能騙則騙)。我又去警察局,被告知,警官度假去了,警察局答應,等該警官一上班就讓他打電話給這位State Farm女士。
又等了一周,該女士告訴我還未接到警官電話。我知道,我還得繼續奮戰。我得去找那個警官。我要要求他不再說模稜兩可的話。這裡又有一番努力,終於和這位警官聯見到了。我稍微解釋,他就記起我來了。立刻明確表態,我是對的。他告訴我,他是接到過保險公司的電話留話錄 音,但是對方沒有留下電話號碼(想不到,保險公司做事,這麼馬虎,也許,就是有意這樣忽略的)。他答應我,當天值完班立刻會為我打電話。他說話真算話。當天三點鐘就打電話告訴我,他已經清楚地告訴State Farm那個經手的女士,我是 沒有過錯的。又等了幾天。我再次詢問,這位女士說還要收集所有各方面的情況。我知道,又要再一個星期。好在真是一個星期後,這位女士就打電話通知我了。他 們改變了決定,承認我是正確的和賠償我的損失。
再順便說一下,這個事故還沒有結束。幾天后,我在一個紅燈前,等待左轉,上高速公路時,我的車又一次被後面的車“親吻”上來了。這一次又 是後面的駕駛員走神了,車沒有煞得住。但是,對方是一個紳士君子/Gentleman。他立刻下車,主動遞過來保險卡,承擔責任。他說,不用等警察了吧,你可以給 我的保險公司打電話。我猶豫了一下說,還是等警察來吧。
第一次事故的對方保險公司已通知我把車送到他們的指定公司。第二次事故的對方保險公司兩周后通知我把車送到他們的指定修車公司去修。竟然就是同一家。我的車“臀部”還沒有修復完畢,接着“住院”,同時開始修復“頭部和面部整容”。
這個故事可以結束了。寫在這裡與大家分享,也許我的經驗對別人有借鑑之用。具體的經驗 教訓就是一定要求警察寫罰單(TICKET),當場做出責任判定。廣泛意義上經驗是,在這個民主法制的社會裡,遇到難處,不要萎縮。只要是你的合法權益, 就要大膽地去爭取。不要想當然地自設框框,這也不敢,那也沒用。而且要動作快,說干就干,敢想敢干。自己不爭取,天上不會掉大餅。另一方面,也不要把我的 經驗過分誇張。我相信: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總而言之,美國是一個可以講道理的地方。很慶幸,我們可以講道理,可以據理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