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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不死的博客  
移民美国,老而不死,无所事事,写点东西,打发时间,坐吃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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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以法治国的真问题 2014-10-29 08:35:39


    中共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说明在中国大陆的官媒上公布了。

    粗略读了一遍,感觉四中全会文件还是有一些新东西的,特别是在司法程序方面,吸收了许多英美等西方国家司法体制的成功经验,例如:在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收法官、检察官:新任司法官员必需从基层干起;上一级司法机关需从下一级司法机关中选拔司法官员;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等等。——这个时候中国大陆官媒就不说抵制西方影响了,笑!

    印象最深刻的是:四中全会文件决定强调,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将长期坚持,职能将主要限制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六个宏观方面。——从这些表述来看,中共的同级党委还是要领导同级法院、检察院的,那问题来了,四中全会文件说为了防止司法地方化而规划设立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由那级党委领导呢?

    四中全会文件还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意思是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合法干预就叫党的领导,司法机关抵制的只能是非法干预,对于党的合法领导,还是绝对不能抵制的?——问题是,何为合法领导,何为非法干预呢?区别的标准和界限有没有?

    说来说去,又回到在中国大陆六十几年都没有扯清楚的老问题上来了“党大还是法大?”

    这个问题,过去是问不得的。历史记载,大鸣大放时,储安平写《向毛主席和周总理提些意见》,说到“党天下”,结果受批斗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当时林希翎在北大追问“党大还是法大”,结果被判十五年徒刑,株连一百七十多人。

不知现在能不能问?

如果现在仍旧是问不得,那习总搞的就不可能是真正的以法治国。

如果习总要想真正以法治国,这个问题是绝对绕不过去的。

 

浏览(2063) (0)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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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4-10-30 18:50:33
这么看好了,把中共当作十五十六世纪的英国王室,那么法制也是可以建立的。在民主与法制之间,法制是高于民主的,因为没有法制,民主就是空话。
法制是执行程序的过程,民主是帮助制定程序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因此没有民主的法制是历史上从来就有的,现代民主理念的发源地英国的历史就是证明。
一步一步走吧,世界历史上,通过自己的方式走向民主的国家所花费的时间都是以百年计的,包括美国。亚洲目前还没有一个民主体制不是刺刀下建立的,都是在美国的经济保护或刺刀监督下实现的。
而美国显然没有能力在中国使用同样的方式,当年在民国时期试过,失败了。那么自己的试验就只能花费时间,和不可能一步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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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步蛇 留言时间:2014-10-30 09:41:02
这意思是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合法干预就叫党的领导,司法机关抵制的只能是非法干预,对于党的合法领导,还是绝对不能抵制的
=================================
作者阁下, 大概要这么捉您才能明白:
如果人类世界仍然存在有力量决定的"单级世界", 那么,人类的国家内部存在"单级国家"就没什么奇怪.
简言之, 单极的范围取绝与力量的相对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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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步蛇 留言时间:2014-10-30 09:32:30
——问题是,何为合法领导,何为非法干预呢?区别的标准和界限有没有?
======================================
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有一个非常荒滩的假设:
无形中已经把当今这个根本不理想的,仍然没有摆脱原始野人世界弱肉强食的本质的世界视为一个理想文明的世界.
请问作者,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 乌克兰, 车城, 科索沃, 埃及军事政变....等由谁来定义其合法性????/??????
几亿人用鲜血夺得的政权就是中国政权的合法性.而且中国历史反复说明, 任何一个政权如果不能博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必亡.
除非作者你根本不相信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力量, 那既然如此,你又根据什么要求中国"民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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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iqian 留言时间:2014-10-29 22:11:05
老插友,老知青:你如果同这些扯淡的人认真,你得气死。就这网上,说上山下乡运动是好事(相当于旅游,或可以让农村青年扩张视野)的,反右仅仅只是扩大化了的(至于真右派还是存在,还是要反的),等等,不也是大有人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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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ugu 留言时间:2014-10-29 16:33:47
毛大说: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习大说,法为我用。于是创造性的继承捍卫和发展了毛思想,把毛思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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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北村 留言时间:2014-10-29 11:10:26
党和法一样大,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换句话说,法就是党立的规矩,是党的领袖们用来管人整人的。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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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时间:2014-10-29 10:26:57
人民网的文章一贯胡说八道,狗屁不通。都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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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4-10-29 10:01:27
老大哥:
您这是多虑了。
兄弟我转个“熊”文与大哥共享。
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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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看法,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今天正哥哥带您听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是怎么说的,为您戳破“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

记者:现在有种观点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您怎么看?

王振民: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

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身不应该有矛盾。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记者: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王振民: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特别是约束公共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迄今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恰恰相反,就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够最终确立,都是自上而下、从官到民表现出对法治执着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决果断一体推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记者: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振民:执政党要改变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党领导人民立法,党自己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载入了宪法、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文件。现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宪法和党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一切政党和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就科学地处理了党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必须结合。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
回复 | 0
作者:相食 留言时间:2014-10-29 09:23:10
老不死的,这有什么好问的?

云山,给这老不死的和方肘子一样的待遇,马上办!

钦此
回复 | 0
作者:马甲 留言时间:2014-10-29 09:12:49
问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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