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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擁槍權”的哲學思考
   

對“擁槍權”的哲學思考

美國上星期五發生了另一次槍擊慘案。造成了27人死亡,包括20名兒童,舉國震驚。由此激起了另一場關於“擁槍權”的辯論。作為也有孩子的家長,我從沒有考慮過關於擁槍權的問題,雖然這個爭論是美國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所以我認為有必要給予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美國的擁槍權來源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它規定,“一隻擁有槍支並管束嚴謹的民兵,對於保證各州的自由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有擁槍的權力。”由美國麥迪遜總統簽署。

追溯西方的政治歷史,柏拉圖主張,一個不持槍的公民集體,對保證國內的和平是必要的。而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民必須武裝起來,方能保證國家內部的真正的和平。由此可見互相對立的觀點由來已久。

公民擁槍的根本目的,是作為人民最後一道自衛措施,既,防止受政府或社會對個人公正權利的剝奪。除此以外,公民沒有任何其他理由必須擁有武裝。政府是由人組成的集體。任何集體,像個人一樣,都有可能背叛創立它的初衷,走到人民的反面剝奪人民,由此也可看出人民擁槍權利的必要。但槍支作為武器,不僅可以用來反對政府,也可以用來人民之間互相殘殺,被罪犯利用等等。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何才能制定一個政策,在保證人民的根本的合法權利和安全的情況下,又不至於被用來自相殘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

如果我們追憶一下美國建國時的政治理論,它主要來源於洛克,盧梭,霍布斯等歐洲的思想家。國家的職責,就是每個組成國家的公民,自願放棄一部分個人權利給予國家,委託國家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否則就沒有組成國家的必要了。人類文明的進步,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進步。當時美國為什麼還允許人民有擁槍權,如前所講,是作為最後一道人民的自衛必要的措施,來防備政府和社會集團的腐敗。作為一個正確擁槍權政策的制定,必須同時考慮到這兩個因素,才不至於偏激和片面。

所以我認為,制定一個合適的擁槍權政策,必須是一個逐步的過程。這個過程必須伴隨人民對政府和制度的不斷審議來完成。如果我們相信人類的文明是在進步,那麼它就包括政府的職能和社會的制度完善。具體地說,在擁槍權剛產生時,擁槍人的權利最大,槍的威力等限制最小,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社會應該不斷地立法,限制和越來越嚴格地減少擁槍人槍支的威力和範圍。在另一個方面,人民應該不斷地對政府和社會的集體進行評估和鑑定,以保證二者確是朝越來越文明的方向前進。二個過程缺一不可。只有社會和政府從不完善走向完善,人民才能逐步放棄自己武裝自己的權利。以此達到不需要隨時準備推翻政府,而自己的個人利益得到越來越確切的保證。

這個二者並行的過程,如同一對夫妻一樣。只有在逐漸隨歲月流逝,雙方彼此越來越信任,越來越貼心,任何一方才不會因有一點爭論就以“打離婚”相威脅。而在結婚的開始一二年內,這種“推翻重來”危險是經常存在的。夫妻的契約關係,社會以“結婚證”來維持。人民與政府的“契約”關係,個人以擁槍權來維持。

二者之間,從法律關係,過渡到道德範圍,最終過渡到“琴瑟之合” 這就是人類的文明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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