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那次车祸,真可谓让我收获颇丰啊! 不仅修车花费巨额(还好,保险公司买大单),还收到了两张罚单。 因为对罚单的不理解,我写了博文《“都是写博惹的祸”– 后记》,引来了网友的支招。最后,罚单作废。一切太平。而从罚单的处理中,我又长了些见识,获得了如何处理这种事情的经验。同时,还增加了对美国司法机构的了解和信心。。。这么多收获,我也不能独贪是吗?在此,我愿与大家分享我的处理方式和一点心得体会。
大家一定好奇网友到底支了什么招?这位做好事不愿暴露网名的网友建议我可以给州议员写信,表示我对这一执法的质疑与质询。网友在给我的QQH里写道“他们是你们选出的代表,有义务关注你对于法律与法规在制定与执行中的质疑”。经这位网友的提醒,加之也确实为了搞清“Driving vehicle at safe speed”是一种什么样的违规条律,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我写了一封信给州议员。一个星期不到,议员办公室的秘书给我打来电话。她对我惨遭车祸,还要拿两张罚单的处境深表同情。并向我解释了“Driving vehicle at safe speed”的定义。定义上说:“No person shall drive a vehicle at a speed greater than is reasonable and prudent under the conditions and having regard to the actual and potential hazards then existing, nor at a speed greater than will permit the driver to bring his vehicle to a stop within the assured clear distance ahead…”。 这个定义的关键有两点:第一:你必须预先知道是否安全,才能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二:定义没有给出具体的安全速度上限。按照这个定义,我便有申述的空间。她建议我应该去听证,不要轻易放弃。最后,她告诉我,虽然她也认为不合理,但州议员没有权利干涉司法程序。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给我寄来那份资料,以便让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在这之前,我确实已要求了听证。听证的日子就在今天。
带上州议员办公室给我寄来的材料,我早上按时到市区法院。一进门,就见到那位处理过我车祸的警察帅哥。他对我友好地招招手,说要和我谈谈。 来到一个小房间,我们分别坐下。他告诉我他会为我尽力减免罚款。说到关于“Investigation by Police Officer”的第一张罚单,他说只要我拿出有效的保险卡,就可以去掉 (当时我只有一张过时的保险卡在车上)。我马上电话保险公司,让他们给我做证。一分钟的功夫,第一张罚单飞了,或废了。
接下来,他开始跟我做庭前协商。他告诉我说“Driving vehicle at safe speed”的违规要带3个罚点。我需要两年内不违规才能去掉。如果我不要求听证,他可以将我的违规降级,让我没有罚点数。我完全明白他的意思;那就是:紧箍咒可以去掉,“血”还是要出点滴。他还“威胁”我说,如果我坚持听证,就得听任法官的裁决。我也许连这个“优惠”都拿不到。没有什么商量余地,我自信我的申述理由充足,没有道理不赢。所以,我平静地坚持要求听证。
我们一起走进了小法庭。一位中年女法官紧接着也进来了。帅哥警察报告了我们庭前协商的结果, 并先入为主地摆出了他给我的“优惠”条件。法官询问我的态度。我表达了“无错”态度,并申述了我的理由。 法官大概也认可了我的理由,对警察说,“我认为她不会接受你的提议,还是来听证吧!”。于是,警察先来到法官面前, 一手按圣经, 一手宣誓:保证证词属实。 他将车祸原委从他的角度作了汇报。 法官问我是否有异议。 接着,轮到我宣誓和陈述。 我强调,在正常情况下,我的驾车速度是绝对安全的(符合定义的)。 由于当时其他路面情况很安全,我没有办法预先知道转弯处的情况会与别处不同。因此,无法用与路况相应的安全速度行车。等我意识到路面情况不佳时,已经为时太晚。。。
听了我的申述,法官很快作出了决定:Ms. Yulu is not guilty! 哇!大获全胜!既不要出“血”,也没有紧箍咒。虽然这只是意味着省了一百多刀的小事,但毕竟代表着正义,公正获得了支持。有理还是能走遍天下的,那怕是法庭这样的小天下。。。就这样,另一张罚单又飞(废)了!
通过这次听证,我感觉美国的法制还是比较健全的。起码,老百姓吃了罚单后, 觉得不公正的话,可以要求听证,并出庭申辩。当然,通过我这个例子,也暴露了一点问题:还有很多法律条文设定得不够科学或不够准确,有着好多模糊的地方。比如,Driving at safe speed 的应用范围和它的不确定性就是一例。所以,通过我的这一经历也想提醒大家---假如觉得我们遭遇了不合理或不平等的待遇,遇事之后我们不应简单地逆来顺受,而应该发挥我们自身的聪明才智,运用自己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庭,包括与议员取得联系等等),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进行合理、有效与持久的抗争。为自己争取获得平等与合理的对待。
最后也告诫大家:如果你认为你自己有理,千万不要在庭前协商中让步!不要被眼前的小利蒙蔽。警察如果觉得他100%有理,为什么会向你让步呢?第二,在听证前,一定要做些功课,有所准备,以便在申辩时,做到有理有据。
写于2011, 三月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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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出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