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是寫博惹的禍》裡,我曾提到那場車禍發生後警察到場了。他們詢問了我出事原因,檢查了出事地點,安排了拖車。本以為這事情就過去了。 沒想事隔一星期,我收到兩張罰單。一張上寫着違規原因:Investigation by Police Officer. 罰款金額:75刀。另一張上的罰款原因令人匪夷所思:Driving vehicle at safe speed. 沒錯,就是“以安全速度開車”。罰款金額:115刀。嗚呼!以安全速度開車居然還要被罰?這到底是我孤陋寡聞,還是世道變了呢?
我對這些罰單不甚理解:就算是打錯字了,但這也是因為下雪地滑,才引起的車禍啊!正常路況的情況下,我的駕車速度(大約25邁吧, 其實我已經在不自覺地減速了)應該是安全車速吧? 按理說,公路管理部門似乎更有責任呢!無論怎樣, 車禍並不是我有意而為啊? 我本人已遭受了財產損失,為什麼我還要被罰呢?當時,我碰到的路墩也完好無損啊!還有,為什麼警察當時不給我罰單?提都沒提這個茬, 卻事後寄罰單呢? 總之,這是我第一次經歷這種事。我貼在這,是給沒有經歷過的人一點見識。有見識的朋友也請分享你們的經驗 (比如:有沒有要求聽證的必要?)
談到罰單,我又想起一件不久前發生的怪事。現一併寫來在給大家增加更多的見識。
去年8月的某天,我收到本市交警處一張通知單。通知的大意是:“你的車於7月的某天在市內某街道違規泊車,被罰了一張罰單。由於你沒及時付清這個罰款,現在,你必須交罰金46刀”。收到這張通知讓我感到非常的莫名其妙:我工作地點不在市內。而且,我那天剛從國內回來兩天,根本沒有去市內(downtown)。 更奇怪的是,那份通知沒有詳細的泊車地址和街道全名(用的縮寫)。你根本無法查尋這個泊車地點在那裡。於是,我就寫了一份說明寄去。並要求給我一份原始罰單和詳細泊車地址。
沒過多久,交警處給我來了份聽證通知並附上了聽證時間。 到了聽證時間,我是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去的話,要花掉我來回兩小時時間(路途不遠,但堵車的利害) - 實在不值。不去,我就得認罰- 同樣讓人心不甘,氣不順。最後的想法是,我反正沒忙到“時間就是金錢”的地步,我非要搞搞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 誰讓俺是個認真的主呢?
我按時到了市內聽證所在地。等到叫到我的名,跟着辦事人員進到她小小的辦公室,才知道,這裡沒有法官和法庭。都是工作人員在一間間小辦公室(只能容納1-2人的)里個別處理。還沒等我坐下來,那位工作人員就說:你的罰單已經被付清了。你沒事了。。.” 我問:是誰付的?她答說:不知道,反正你的戶頭上已結清了。就這樣,我白白被耽誤兩個多小時,外加寫信和一點小小的精神負擔, 卻無處可申冤!
我在想,要是我收到那份通知,記不得自己到底去過市里沒有,只好寫張支票了事。那份罰款會進到誰的腰包呢?但願是市政府呢!但堂堂的市交通局會做這種亂發罰單的事嗎?我真搞不懂。還望各位指點迷津呢!
寫於201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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