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打開網絡,眼球就被一個叫“非組織政治活動”的新詞彙吸引住了。不由再一次感嘆,能生活在萬花筒般的世界,常常耳聞目睹諸多稀奇古怪的新生事物,頑石輩何其有幸!
受好奇心驅使,頑石仔細、認真、專門查詢了一下,未找到有個叫“非組織政
治活動”的罪名。如果最高法掌門人順便解釋一下該罪名出自哪部法典,豈不免了我等蠢蠢之民大費周章去尋根究底?要是暫時(以後肯定會有的)還沒有這個罪
名,那大法官口銜天憲給人定一個子虛烏有的罪,就不擔心和“依法治國”的精神產生那麼一丁點兒衝突麼?即便是古代的那些欲加之罪,是否有其罪實另當別論,
但大多還是有其罪名的,當然南宋秦相爺發明的“莫須有”和明朝徐大學士創造的“意欲罪”除外。
“非組織政治活動”假如不是罪名,那屬不屬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範疇?假如而已,問問罷了,諸位別當真。
頑石又查了《黨章》,也沒有找到“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出處。正在為孤陋寡
聞而深自羞愧的時候,突然看到著名黨建專家、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怎麼也叫希賢?)表示“‘非組織政治活動’還是第一次聽說”。這麼說來,頑石不知道“非
組織政治活動”是個什麼東西也還不算太丟人。
請朋友們諒解,頑石無法對“非組織政治活動”做更多解讀。本人確實淺薄,對這麼有深度的東西實在是理解不了; 再說,我向來膽子比較小,稍涉敏感內容便不去妄加揣測,連腹誹都不敢,雖然依法治國保障言論自由了。
就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