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声讨“农业部转基因欺骗”的檄文2016-08-21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佟屏亚
8月17日,令国人瞩目的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西安两地市民联合起诉“农业部转基因欺骗”罪案,缘起于“农业部公开制止中小学生食用非转基因食用油”。2010年前后,国内多个地方教育部门维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发文要求当地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包括杭州市、乌鲁木齐市、青岛市、安丘市等。农业部在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一份公函,指摘并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食用油的“错误”。究竟是“谁对”“谁错”了呢?针对农业部以“公函”涉密为由,北京、西安两地市民联合起诉农业部,要求公开农业部给教育部发出的让学生食用转基因食油公函。
图: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不用转基因食用油、机关食堂蔬菜来自新疆吐鲁番。 以下是杨松律师代言全文。建议网友细心阅读,受益匪浅,广为传播,昭示国人。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原告孟振荣、沈美丽的委托,作为其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被告故意隐瞒涉及巨大公共利益的信息明显不当,涉嫌玩忽职守。 被告与2011年9月28日向教育部发出公函,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此行政行为因为涉及全国中小学数亿在校学生和教师饮食安全这一巨大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但被告漠视公共利益一直将此信息向社会隐瞒而拒不公开,仅此已表明其涉嫌玩忽职守。 2、被告以国家秘密为由拒不向原告公开以上信息证据不足,涉嫌滥用职权。 原告在教育部了解到被告向教育部发函一事后深感震惊。出于法律所赋予知情权及对自身利益之担忧,为了解这一事情原委,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致教育部公函内容。但被告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被告这一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致教育部公函列为国家秘密的正当理由。一份可以剥夺全国所有学生和教师食品选择权的公函,如其动机和理由出于正当,本应为全国公众所知悉,而不应有任何不可告人之处。如确实因秘密无法公开,也至少应当公开秘密确定的理由。内容涉密不公开,但涉密理由应当公开,这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保密制度订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任何秘密之确定都必须符合这一宗旨,而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理由都不构成秘密确定的合法理由。何况被告本身的天然使命就是为了维护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因此很难设想,被告这份为了维护人民利益的致第三方的公函竟毫无理由地要对全国人民保守秘密,不可示人。这是该文件所涉及的每一位国家公民所无法理解的。 (2)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上述公函列为国家秘密的程序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秘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而被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规定之举证,既拿不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的定密权限、密级的授权规定,亦对该所谓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不予说明。这表明了被告确定所谓国家秘密的主观随意和权力的滥用,有法不依,不依照合法程序随意行使确定国家秘密之职权。而没有合法的程序证据证明的所谓国家秘密当然无法成立。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请法庭注意,在本案中,被告对它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表明该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确定国家秘密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显属滥用职权。 3、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由于被告所称的国家秘密没有证据支持,所谓国家秘密根本无法成立,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四款作为其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就是完全错误的。立法者的本意是让行政机关始终把国家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而不是让其在法律法规里寻章断句为自己的滥用职权寻找借口。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因而依《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该规定如下: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将被告以上在本案中的错误情形与上述法律一一对照,结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陈述事实,原告撤销被告2016年1月11日、15日分别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诉讼请求应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二、被告必须公开其致教育部公函这一政府信息 原告的第二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明确责令被告公开其于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而不仅仅是令其一般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这一请求,本律师陈述理由如下: 1、不公开以上政府信息便难以消除原告疑虑,并且会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 有学生家长曾于2010年将被告官方网站登载的该部机关幼儿园坚决杜绝转基因食用油的信息截图并在互联网上披露。此信息一经披露便被纷纷转载,至今已是家喻户晓,世人皆知。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农业部官员在所有公开场合(包括部长记者招待会)都力挺转基因食品并信誓旦旦向社会保证其绝对安全,而自己的机关幼儿园食堂却严禁转基因食用油? 是出于先己后人之情操? 还是该食用油会对农官后代产生特殊不良反应?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表里不一,内外有别。这一信息透露了农业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真实心态~根据他们所掌握的信息,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内心深处一直深怀疑虑甚至恐惧,他们口口声声所称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其实都是谎言。一个行动往往胜过一打纲领。无需解释,这个铁一般的事实已经成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最好注脚。广大民众尽管不懂科学,尽管终日被转基因农官和所谓学者科学扫盲,但只要了解了这个简单的事实,他们就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会得出自己的结论。更何况,与这个信息同时大量出现的是,农业部官员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大运会等等一切有外国友人参加的盛会都不会流入一丝一毫转基因食品。为此不惜花巨额外汇购进世界上最先进转基因检测仪器。直到最近,某农官还在堂而皇之地对天起誓,称绝不让G20会议流入一粒不安全食品。被告官员在不同场合面对不同的人群的不同态度及言行形成完全自相矛盾的剧烈反差,被告公信力已经被广大民众强烈质疑。在民间,在网上,对被告关于转基因问题的所作所为的批评和责问铺天盖地,比比皆是。而被告竟始终充耳不闻,佯做不知,至今没有对这些矛盾作出任何解释。毋庸讳言,被告在转基因问题上的种种言不由衷前后矛盾表里不一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其作为掌管13亿人餐桌的行政机关应有的良好形象。且不论法律该如何处置,他们在道德和伦理上已经产生了重大瑕疵。如本案审理结果不能令被告改正错误,公开相关信息,其必将继续延错误道路越走越远,最终将导致被告公信力彻底崩溃,其行政职能彻底丧失,而这是原告及广大民众所不愿看到的。 2、如不公开以上政府信息,转基因危害的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无人能够承担。 由于从各种渠道了解到转基因的危害,使某些地方教育局深感忧虑。出于对青少年学生的关爱,对教师的负责,在得知被告机关幼儿园禁食转基因油之后,便纷纷效仿,发文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说来这些利国利民的正义之举,始作俑者竟是被告自己,这是被告始料不及也是极不情愿的。正是被告的幼儿园事件让人们感受到了转基因的危害,并且意识到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们相信这一古训所包含的真理。既然农业部官员的后代拒吃转基因,有什么理由让那些平民百姓的孩子一定要吃? 应该说,幼儿园事件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如果能推而广之,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无法保证的情况下让全国所有青少年学生都远离转基因,那将功德无量,善莫大焉。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但又处于身体发育成长的敏感期和脆弱期,教育部门有责任对其身体健康给予格外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某些地方教育局这一正义之举正是其尽责尽职的表现,一旦为公众所知便理所当然地受到社会的普遍赞扬。 国内国外的大量证据显示,转基因食品危害健康。仅我们现在所能知道的是,因欧盟绝对禁止转基因。俄罗斯总统普京也于2016年7月4日签署法令在俄罗斯严禁转基因,违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高至50万卢布的罚款。美国总统奥巴马也于前不久签署转基因标识法令,令转基因最大遮羞布“实质等同”彻底终结。美国近期21地癌症患者集体起诉转基因毒贩孟山都公司草甘膦致癌。全世界每年50多个国家200多个城市抗议转基毒贩子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在不久之将来,我们一定会看到转基因在全世界的彻底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让国人对转基因审慎对待尤其是让青少年远离转基因应该是为政者对人民负责的基本态度。而如果一定要求青少年吃转基因,就要讲出理由是什么? 自己和自己的孩子不吃而强迫他人和他人的孩子吃是出于什么动机? 被告作为学校禁食转基因的始作俑者为什么一面对社会就改变初衷?为什么己所不欲还一定要强施于人?被告在2011年9月致教育部公函里究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难言之隐? 我们相信,这些疑问只有在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后才能找到答案。因此这份政府文件公开与否关系重大。它将使我们看清楚被告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背着我们做了些什么事情,使我们知道究竟应怎样看待摆在我们餐桌上的食品,我们还能不能把握我们的孩子们的健康,他们还有没有未来。在被告所掌管的政府信息中,难道还有什么比这更大的公共利益? 再次强调,人民有选择权,亦有知情权。这些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理应得到被告的尊重。仅请被告能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因为真相是捂不住的,无论你把它设为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都捂不住。任何秘密都有它解密的那一天,真相大白只是早晚。现在不公开,无非是让转基因荼毒更多的民众,贻害更多的后人,无非是让转基因灾难在将来的某一天集中爆发。而那时即使没有解密,与这一灾难有关的政府信息也将必然无密可保,水落石出。不管付出多大代价,受害人也自有办法认出肇事者,找到主犯和同谋。 但是审判长,即使将来有人能为转基因灾难背负骂名,有人要面对历史的审判,但这灾难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 我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信息。我们更希望被告能主动公开。知悉被告所谓的国家秘密并不是我们的本意。如果被告确实有难言之隐,羞于公开,但只要能主动撤销致教育部的公函,让孩子们恢复其选择食物的权利,公开之要求也可以免除。果能如此,国家民族之大幸!被告不仅挽救了下一代,也挽救了自己的良知。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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