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這篇有點新見解,是否有理,那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不過,我覺得從我一再強調”解讀“表象,挖掘真相的角度看還不錯。起碼,論述中把處處引”事實“出處。 不少中國作者很少引所提”證據“ 出處,行文天馬行空,感情色彩詞句亂飛,”事實“和”想象“混在一起。至少這篇文章從分析技術上讓人感到欣慰。 希望認定”孫維"是“真兇”的博友據理力駁,這樣才能讓我們更接近真相。 原文鏈接見方舟子微博 鏈接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216594&boardid=1 前言 要想找真兇,就必須讓謠言、傳言、流言滾得越遠越好,就必須讓可靠的證據站出來說話,推理要站在證據的基礎之上,證據就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來源,這是最基 本的證據要求。我看了張捷、童宇峰等人炮製的號稱十幾位專家歷時1年多寫就的,但是又對參與寫作者保密的所謂《真相調查報告》,文中所主張的事實竟然可以 毫無可靠證據支持,通篇的“經調查證實”、“據了解”,卻不說明具體的證據來源,好像只要加上一句“經調查”之類的就都是證據,這樣的話世上還真就沒有破 不了的案子了,也不知要出多少聶神探,我真不能相信這是一個據稱有法律專家參與寫作並發表出來的東西,而且我也不能相信這樣無證據支持的胡編亂造是真的想 調查出個什麼真相來,也許掩蓋真相才是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這個鬼報告,我從有限的資源里整理出以下有真實來源的證據,先做一些去偽存真、抽絲剝 繭的工作,再來扒這個“真相調查報告”的皮不遲,也許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兇的畫皮也未可知。 在這裡,我要特別提出在清華學生中一直 有一個(或幾個?)神秘人物不斷地匿名向外界發送與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關的消息,這些消息對於整個案件的偵辦及輿論走向都起到了產生了重要影響,我估且稱 這種來自清華內部對外匿名提供消息者為“潛水者”,雖然潛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證明來源,但因其實際影響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稱其為“潛水者證據”,以方便 觀察其行為軌跡。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證據目錄,凡是來源不明的證據恕不收錄,如果有未收錄的有可靠來源且具有證明力的證據,歡迎補充,但如果提供的證據沒有可以證明的來源,比如像“經調查”、“某專家稱”、“早已證明”、“公認”、“有網友稱”等弱智證據,恕我不予以理會: 1、 新民周刊 2006年1月18日文《清華女生鉈中毒事件調查:網絡讓朱令受到關注》 2、 新聞晨報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華女生離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撲朔迷離》 3、 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誰是投毒者-重訪10年前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案》 4、 新快報專訪朱令母親文章《看了曉薇(孫維)聲明,更懷疑她》 5、 法制早報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瀾》 6、 北京晨報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訪當年奇異“鉈”中毒的清華女生朱令》 7、 羊城晚報文《清華朱令"鉈"中毒案懸疑重重 緣何不了了之》 8、 貝志城接受網易採訪記錄 9、 央廣採訪朱令母親記錄 10、 鳳凰Uradio採訪童宇峰、張利記錄 11、 貝志誠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 12、 貝志誠文《關於朱令事件的幾點說明》 13、 貝志誠文《關於朱令事件的聲明》 14、 貝志誠文《對物化2班部分同學的道歉和呼籲》 15、 貝志誠在Yahoo群上的發言 16、 童宇峰 2004年3月13日BBS回貼文章 17、 薛鋼文《25個矛盾點---談貝志誠對朱令中毒事件的論述》 18、 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BBS發貼致薛鋼文 19、 童宇峰百度吧貼《關於我和薛鋼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 孫維的聲明 21、 孫維的再次聲明 22、 天窪社區孫維聲明貼中被證實發貼人身份的相關討論回貼 23、 黃光銳博文《清華文藝社團的“集中班”及朱令案偵辦的巨大漏洞》 一、關於鉈毒接觸者的範圍。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與犯罪現場的確定一樣對縮小犯罪嫌疑人的範圍起着重要作用,主要爭議是孫維是不是清華學生中唯一有機會接觸鉈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證明孫維是學生中唯一接觸者的證據如下: 孫維在其聲明中稱:“我4月2日被訊問時第一次從公安那裡了解到的情況竟然是:我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而且實驗室的“管理非常嚴格””。 朱 令母親朱明新稱“1997年4月28日,清華大學總務處杜總長、辦公室馬主任,保衛處陳處長,教務處李處長等會見朱令家屬。杜處長說,學生正常學習環境中 沒有鉈鹽,包括朱令在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觸鉈鹽。清華大學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很好。”這兩個證據一個說沒有學生接觸,一個說只有孫維可以接觸,這兩個 證據前後矛盾,但都具有維護清華管理形象併力求免責的作用。 還有一個證據是貝志誠說的,但不能證明證據來源,他在《對物化2班部 分同學的道歉和呼籲》稱“你們中已經有同學改變了原來的想法,給我寫信,告訴我當年的種種情況,她告訴我在案發前,你們做為和朱令孫維同宿舍和經常來往的 女生都沒有聽說過鉈鹽。包括清華大學之所以開始告訴警方和協和沒有鉈,也是根本不知道孫維所在地課題組在使用鉈”。貝志誠在這裡提及一個女性潛水者。 另 外,在最近,化名為“王一風”的一朱令班同學在最近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稱:“當年一共有七個人可以接觸到“鉈”,分別是兩名教師(李隆弟和童愛軍)、 三名女研究生(87級女生陳某、88級女生趙某、89級女生朱某)和兩名本科學生。其中一個為90級男生吳某,另一個就是孫維,女研究生住在別的樓。只有 孫維可以近距離接觸朱令的日常用品。”這個“王一風”有人認為就是童宇峰,我未見童宇峰公開予以承認,故該證據只能歸於“潛水者證據”。 再來看看相反的證據。 先看看學生“能夠接觸”鉈鹽的證據,畢竟“管理不嚴”與“能夠接觸”是不同的概念,“管理不嚴”只是為“能夠接觸”創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 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記者採訪時,當年指導孫維本科論文的童愛軍教授承認,當年自己和孫維因為課題需要都接觸了鉈鹽,但童愛軍教授強調:“僅 僅說只有我和孫維能接觸到鉈鹽是不對的,當年我只是一名講師,參與的是一個大的課題組,有其他教授和同學參加這個課題組,而且這個課題組也不止我們清華一 家單位。” 貝志誠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一文中稱:“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確診後,清華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認有任何學生可以接觸到 鉈的來源(當時的意思是我們清華和朱令中毒沒關係),後來在警方調查下,承認只有孫某曾和一名教授做過的一個課題可以合法接觸到鉈。這裡面是否存在學校為 了掩蓋毒物管理不嚴,其實很多學生都可以獲得鉈的事實,導致了誤導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對此薛鋼反駁稱:“這連貝本人也明確表示不能確信的傳言是近十 年來芸芸眾生要把孫維推上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據。我們的同學,很多校友,以及化學相關背景的網友都以實情證明了這不是事實。” 其 後,童宇峰在與薛鋼的BBS討論中,也提到合法接觸這個問題,他稱:“我們班別的同學沒有一個人的課題要使用鉈鹽,任何其他同學是可以去拿那個鉈鹽的瓶 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問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從客觀角度去問的,難道唯一合法就是兇手?你何苦這麼敏感“合法接觸”這個詞呢?其實,童宇峰在強調合 法接觸這個概念的同時,也承認了存在“非法接觸”的實際情形。 另外,在據童宇峰稱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與薛鋼也談及合法接 觸問題,童宇峰稱:“我覺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關於她被調查的原因。我覺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薛鋼反駁稱:“這點我不同意。 我記得李隆弟的熒光和磷光實驗室是儀器分析課的開放實驗室,就在羅國安的小小GE實驗室的對過兒。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鎖門。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 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 關於“管理不嚴”的證據如下: 與童愛軍同一實驗室的另一教師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採訪時也稱,“我和童愛軍老師是同一個實驗室的,孫維當時是在童老師名下到實驗室做畢業論文。朱令不在這個實驗室里。同學們是可以隨便進實驗室進行實驗的。” 朱 令同學李現平在接受《新民周刊》採訪時告訴記者,“在當時的清華,學校鼓勵一些學習比較優秀的、學有餘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課題的研究,當 時物化2班有很多同學在參加這些課題,每個人的課題都不同。“高校對化學藥品的管理並不嚴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時松、有時緊,那時做實驗時,本系的 學生、外系的學生想進實驗室去基本上都能進去。” 另外還有官方的證據。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與朱令家屬的一次正式會面中,確認了以下事實:“確認朱令是鉈鹽中毒;確認清華大學實驗室購買過鉈鹽,對鉈鹽的使用未經嚴格管理和登記”。 國家教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備廳(1997)13號),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除涉嫌人為作案外,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從 以上證據看,清華出具的證據具有自我證明以達到免責的性質,連主張孫維為唯一嫌疑人的貝志誠都懷疑其客觀性,“潛水者證據”因不符合證據要求則根本不具有 證明力,其它證據均為證明接觸者不唯一或管理不嚴的證據,因此,以上證據不能證明孫維為學生中或物化2班學生中唯一可以接觸鉈鹽的人。另外,童愛軍和貝志 誠提出的合法接觸與否的問題,因為非法接觸的鉈鹽同樣可以用於投毒,因此並不影響嫌疑人範圍。綜上,現有證據並不能從接觸者範圍證明孫維是唯一犯罪嫌疑 人。 二、關於投毒犯罪現場的確定。 這是縮小犯罪嫌疑人範圍的另一重要問題,主要爭議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為已證實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現場。 先說唯一可能的問題,這個問題對於證偽並不難,只要舉出一個可以成立的除外情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團集中班宿舍為例。 據 《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華女生鉈中毒事件調查:網絡讓朱令受到關注》報道,朱令母親朱明新稱:這時(結合前文指開學返校後)的朱令,大 多數時間是呆在宿舍溫習功課、準備補考,早餐吃家裡帶過去的壯骨粉、麵包,每天跑到樂隊同學那裡用電爐熱家裡帶過來的瓶裝中藥。朱令在電話里跟母親說: “樂隊同學要幫我打飯,我不要他們幫忙,我自己打飯。”該證據因出自於朱令媽媽,故可信度很大,它證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開學返校以後,朱令並非 只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樂隊同學那裡用電爐熱中藥,且在樂隊吃飯。 另據當時為清華學生的黃光銳的博文《清華文藝社團的“集 中班”及朱令案偵辦的巨大漏洞》介紹,“在清華學生當中被稱為“集中班”的文藝社團專用學生宿舍,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已經非常成型,對此有所了解的同 學不在少數,但卻也不算非常普遍。應該說,以當時清華文藝社團的發達程度與文藝社團組織活動進行排練等各方面的需要,“集中班”的出現是有其內在合理性 的。以清華課程的繁重,文藝社團在白天搞這些顯然是不切實際的;而到了晚上,學生宿舍都要按時熄燈,而且一天繁忙下來準備休息的同學們也不可能接受文藝社 團的積極分子們在宿舍樓里吹吹打打鼓樂喧天。為文藝社團特別是其核心團隊成員提供具有專用性的場地是必然的無法迴避的要求”。該文並說明社團宿舍無用電限 制及管理寬鬆等特點。該證據進一步證明朱明新證據的真實性。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師張捷發出的“真相調查報告”稱,朱令是在團委熱中藥,且不是用電爐,只是 泡在開水裡,不知是不是說“經調查”發現朱令母親兼其委託人是當着媒體面說謊呢。 在孫維聲明中她稱“我和朱令沒有任何過節,但確 實和另外的舍友們更親密,主要是因為朱令交遊廣泛,社會活動非常多,又是校文藝社團的積極分子,在社團的時間多,在宿舍的時間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 後返校期間也仍然每天去文藝社團的宿舍樓煎藥”。雖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證不具有說服力,但如果立場對立的雙方對同一事實均予認可,則該事實足以認定。 那 麼,朱令實際活動場所就不僅限於女生宿舍內,既然社團與女生宿舍相距並不遠,人員進出管理寬鬆,朱令常在此處熱藥和吃飯,從投毒的便利性和隱蔽性來看,這 里更應是投毒的理想地點,這足以證明女生宿舍並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場所,進而不能以此為由將嫌疑人範圍縮小至與朱令同室或同樓人員或女生之內。 那麼,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確定的投毒地點呢? 與證明此問題有關的熱點事件有:宿舍失竊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麵包打電話事件,現逐一分析如下。 (一) 宿舍失竊事件。 法 制早報《朱令事件再起波瀾》一文引朱令父親吳承之的陳述稱,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開始立案調查,這之間吳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電話,來人聲稱朱 令的宿舍被盜,清華在管理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據《新聞晨報》報道,吳承之稱:“據當時勘察現場的民警後來跟我們說,錢撒了一地,其他同學的東西都沒 丟,唯一不見的是朱令曾經用過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稱“朱令用過的不鏽鋼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們懷疑兇手在消滅投毒證據。”另據央廣新聞近期對朱明新的 專訪錄音,朱明新對於所丟物品是這樣表述的:“被偷的是兩件東西,一個是裝洗澡用品的小藍子、一個是水杯”,這兩個證據對於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據 童宇峰所稱被曝光的與薛鋼在BBS上的私信,薛鋼稱“琪還是那個向警察報告宿舍盜竊案的人!” 上述證據,沒有可以證明盜竊案發生 的準確時間及被盜物品的詳細情況的內容,對於被盜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從上述證據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斷:“錢撒了一地”,且無人報稱有貴重物品丟 失,則告訴大家,盜竊目的不是錢;被偷物品只有朱令物品,無人報稱有他人物品丟失,則告訴大家,盜竊目的與朱令有關;發生在投毒案剛剛立案後不久,則告訴 大家盜竊目的與投毒案有關,而且這種判斷是唯一合理的。從以上判斷最容易得出的推論是盜竊是為了消滅投毒證據,進而證明投毒案發生在被盜宿舍內,而同室女 生成為最大嫌疑人。如果這個推論是唯一合理的,則這個推論可以做為一個結論。但還存在另一個可以成立的推論,就是轉移視線和栽贓。如果是同室人員投毒後以 上述行為消滅證據,則無疑於告訴大家我這個投毒者就在這個房間內,且就是在此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滅投毒證據,完全有時間有條件以更隱蔽更安全的方式進 行,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為人智力正常,且該行為明顯不利於疑似行為人,則行為人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盜竊行為而言,更合理的推斷是,非同室人員 為了消滅證據或達到轉移視線的目的而故意偽造盜竊案發生。結合證據中所反映的潛水者以匿名電話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況,可以判斷,潛水者對朱令及盜竊案十分了解,潛水者不願暴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該潛水者即為盜竊行為人甚至即為投毒者的可能性,並以此行為轉移視線進行栽贓。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在證據和證明過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顯然,僅憑該盜竊案的發生,不但不能認定朱令女生宿舍為唯一投毒現場,且更有可能是一種栽贓和轉移視線的行為。 (二)咖啡杯事件 該 事件是由貝志誠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發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況》,提出“兇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給她食物和飲料,飲料還會以咖啡這樣掩 蓋性強的可能性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孫維聲明發表後,貝志城借用朋友“花沐蘭” 的ID在天涯網發表 “轉貼貝志城關於朱令事件的聲明”,在該聲明中,他稱:“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孫維是兇手,記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時,朱令曾經喃喃自語說:我還把 孫維當好朋友......難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後回清華)的時候老給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貼中稱:“關於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結果是在孫 維床下的箱子裡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徹底清洗過。孫維的解釋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髒了,所以就給洗了,然後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裡保管”。從 公開的文字材料看,貝志誠的言論,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來源,貝志誠稱該信息來自公安朋友。 對於貝志誠提出的在孫維床下發現朱 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學薛鋼在《25個矛盾點》一文中反駁稱:“對於咖啡杯我一無所知,無法評論。但“太陽正暖”(金亞已承認為自己ID)作為孫維和朱令 的同班女生,目擊了派出所來取走朱令物件的全過程,特轉貼於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陽正暖” 的真實身份,可以負責地說絕不是有網友所言孫維的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確定。”金亞的回貼稱:““不錯,派出所 來取走朱令的東西的時候,我就在旁邊看着,還“幫忙”來着告訴他們那些是朱令的東西,而且在場的還有別的同學。當時沒告訴我們是"搜 查”,也沒有出示搜查證,所以我不知道這叫不叫“搜查”。在整個期間根本沒有“從孫維的箱子裡找到朱令的咖啡杯”這回事,我的確記不清楚咖啡杯在哪裡,但 除了朱令的東西,派出所的人沒有“搜查”其他人的東西,開箱子的事從何說起?說“因為發現杯子被清洗過,問孫維,孫維說怕落了灰...”,更全屬杜撰。這 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對質,相信他們有記錄!這不是推斷,是我對當時情況的敘述,我想也是眾網友希望看到的發言類型。” 另 外,北京晨報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訪當年奇異“鉈”中毒的清華女生朱令》報道,朱明新說:“朱令現在的智商有時就像幾歲的孩子,對過去不幸的一 幕她也似乎沒有留下什麼痛苦的記憶,但她對上學仍是念念不忘。”另據,新快報專訪,朱明新說:“貝志誠是朱令的中學同學,他在朱令出事後,1996年來看 望過她一次,之後就再沒出現”。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報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後一次見到孫維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兩個女孩 ——新疆的王琪和陝西的金亞一起到海軍總醫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壓氧艙治療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聲音格外響亮”,該證據證明了前述北京晨報報道的真實性,也 證明朱令當年並未對孫維心存怨恨與反感。因此無論從朱令當時的智力情況和記憶情況看,還是貝志誠看望朱令的次數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己被人下毒的情況,則 貝志誠所言聽朱令說“我還把孫維當好朋友......難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後回清華)的時候老給我送咖啡喝,”這句話實在無法令人相信。因此咖啡 杯問題最初由貝志誠提出,但貝志誠始終不能證明該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因此,無法得到證實。 (三)分吃麵包打電話事件 這個事件我在初稿中沒有提及,因為開始我認為可能就是個小小的誤會,但是在分析案件線索時,發現這個事件也有其參與價值。 新 民周刊報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學給吳承之打電話,告訴他“朱令還剩下的麵包,我們幾個分了吃了”。“很明顯,有人在銷 毀證據。”吳承之向記者回憶這個細節時強調。”但是吳承之沒有講這個電話是誰打的,以後也沒有講過,應該是匿名電話。 另外,在陳 震陽作完檢測確定鉈中毒後告訴朱明新,鉈鹽無色無味,“擱在麵包里都察覺不出來”。也就是說,在麵包里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報道稱朱令父母回 憶朱令在2005年2月開學返校後,每天早晨吃朱令母親帶去的麵包和壯骨粉。那麼,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麵包里投毒的可能性。 這 個電話的奇怪之處在於,在1995年時,打電話並不像現在這麼方便,尤其是學生打電話,可能要到學校內的公用電話打,或找關係借用學校辦公電話,在這個情 況下打電話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點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電話是在3月底,放這麼長時間的麵包還想着分着吃了,不但吃了,還要打電話告訴朱 令家,這個情節不符合常理?這也是吳承之對該電話印象深刻的原因吧。這個電話與宿舍失竊時給朱家打的電話一樣,都沒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 毒發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在銷毀證據,應該都是與朱令關係較近的人,區別在於吃麵包打電話發生時,還沒有確診為鉈中毒,這個事件也被作為投毒發生在宿舍內 的證據。 但是把這個作為證據有一點說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麵包是每天帶過去的,每天帶幾個麵包過去呢?不詳。且為了隱蔽、縮短投毒 時間,投毒只需投在一個麵包里即可,投在多個麵包里是不必要的行為,而朱令中毒說明已經吃了那個被投毒的麵包,就算沒吃完,更沒有必要把吃剩的麵包分吃, 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嗎。所以把這個作為銷毀罪證的證據,也有些說不通。另有一種解釋,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細節,以此電話轉移視線,那麼 這個投毒者就很有遠謀了,不過這一假設倒是把電話奇怪之處解釋了,這個電話姑且稱為疑似潛水者電話。 綜上所述,從失竊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麵包打電話事件,都無法肯定投毒地點就發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點,如果系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毒的最佳地點,因此如果將嫌疑對象縮小為同室女生或同樓女生,顯有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