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認為“宋元寬縱,今宜肅紀綱”“其失在於縱馳”(《明會要》, 所以“治之以猛”,履興大獄,瓜蔓株連,新朝上層幾致一空。 現在大陸貪官無數,有些人不免以古論今,頌揚朱元璋對貪官的鐵腕懲處。 問題是朱元璋肅貪,到底多少成分是神話,多少成分是現實呢? 一個社會要有效肅貪,就要有能肅貪的一支隊伍, 朱元璋肅貪,靠的並非正常法律體系,而依賴錦衣衛等親軍。 據維基百科, 1361年, 朱元璋仍是吳國公時代,改樞密院為都督府轄錦衣衛前身的”拱衛司“,秩正七品,管理校尉, 後改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再改為都尉司,終改為「儀鑾司」(《大明會典》雲錦衣衛本儀鑾司),洪武二年設置親軍都尉府,儀鑾司改隸親軍都尉府,十五年、罷府及司、置錦衣衛為十二親軍衛之一(天子六軍)。這是錦衣衛以及明朝特務機構的雛形。最早只有1,500人。 後來,朱元璋以親信密探曰“檢校”,負責偵查在京中官吏的大小之事,洪武十五年,正式建立錦衣衛組織。 明朝初期歷任負責者(檢校或指揮使)楊憲,毛驤,蔣瓛,紀綱,夏煜等多無好下場。 一個基本問題是,如果朱元璋無法用正常辦法培養一支清廉的官僚隊伍,又何以能創造一支清廉而高效的肅貪隊伍? 在肅貪過程中,錦衣衛又用何種手段取證斷案, 面對贓物,又何以保持自己的清廉? 事實上錦衣衛製造冤案頗有效率,但絕對談不上公正。以致藍玉案後朱元璋稱“非法凌虐,誅殺為多”,“株連且四萬(人)”,“詔內外獄無得上逡灤l,大小咸經法司”。朱元璋執政末期,承認自己法外執法對肅貪無效,“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大誥也成為朱元璋一朝的特色,一朝而終。 成祖恢復錦衣衛後任用紀綱, 紀綱迫害建文“忠臣”,勒索王公百官,閹割良家子弟,豢養死士,甚至意圖謀反,最後被凌遲處死。 明史佞幸紀綱為首。 說到底,明朝君主藉以法外施法的工具本身就無法避免貪腐殘刻,從法律講除了皇權外又毫無制約,認為這支力量真在明朝對整肅吏治有作用恐怕神話色彩大於現實。 |